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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

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24

•【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416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

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41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制定了《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4日

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我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面掌握2012年度我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市

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满足“一张图”工程建设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主要任务包括:(一)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根据国家年度和我市季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按照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开展耕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变化情况等各类土地利用变化调查工作,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同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二)基本农田情况调查。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三)用地管理信息核查、举证及标注。在国土资源部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对我市上报数据进行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批而未建”(P)、“本年批本年建(B)”、“未批先建(W)”等用地管理信息并反馈我市后,对于与我市实际管理情况不符或类型认定不一致的,根据我市实际调查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补充举证材料,并进行补充、修正,确保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准确。同时,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数据汇总与分析。依据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汇总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2012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由有关业务部门结合相关管理工作分别开展分析,并综合形成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五)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数据库更新标准和要求,将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更新至土地调查数据库,生成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工作原则

(一)市局统一组织协调、区县分局具体落实。市局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下,以区县为单位,具体实施调查工作。市局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区县完成的真实率、准确率、及时率以及数据库质量等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对调查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在用地审批、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等管理中,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限制。

(二)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各区县要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局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地类变更质量、成果上报时间和国家的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区县变更调查工作进行排名,并进行内部通报。

(三)符合国家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部制定的内容、政策、分工、程序以及技术标准等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证变更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变更调查数据成果顺利通过国家级检查验收。

(四)确保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备案数据与调查数据一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分工主动与国土资源部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将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执法监察等数据向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备案,确保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程序及安排

(一)前期数据准备和下发遥感监测图斑(2012年11月1日-12月30日)

1.接收并下发最新国家卫星遥感影像及监测变化图斑。截至11月30日前未收到的,利用2012年二、三季度卫星遥感监测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补充调查图斑;下发已确定为新增建设的2011年度问题图斑;下发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

2.基础数据准备。以12月30日为时点,从“一张图”工程系统内下载全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城乡挂钩试点、基本农田等各项业务数据。

3.各项文件准备。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情况、年度内国家或市级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挂钩试点、土地执法监察等数据以及划定的

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

4.外业调查准备。各区县确定外业调查工作组人员;准备外业调查所需仪器设备、计算机以及交通工具等。

5.软件系统准备。数据库系统变更汇总软件、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

(二)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年度变更调查(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

1.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各区县地籍管理和执法监察部门利用年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外业调查,逐地块核实遥感监测图斑的变化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附件1),形成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成果。

2.确定变化和未变化图斑。根据外业调查情况,对国土部下发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分类,确定变化和未变化为建设用地图斑,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附件3),按照国家规定的12种分类确定非建设用地图斑类型。其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提交实地照片,对遥感监测图斑属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农村道路的,须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等举证材料。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对遥感影像上未反映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之外的地块,如变更为建设用地,应提交实地照片作为举证材料。

3.用地管理信息预标注。为确保全面掌握本年度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摸清底数,各区县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耕地开发复垦、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果,结合遥感监测图斑,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本年批而未用(P)”、“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PJ)”、“未批先建(W)”、“土地整治新增耕地(ZZB)”、“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

地(GKF)”“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其他新增(QT)”等地块范围并预标注用地管理信息属性。同时规划、资源、执法等部门按分工与报部监管平台信息对接,及时补充完善监管平台信息,为套合、举证奠定基础,同时确保上报变更数据与监管平台信息一致。

4.县级数据汇总。各区县在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年度土地变化数据(附件2),汇总变更调查数据,组织编写区县年度变更调查分析报告。年度变更调查阶段性成果经区县国土分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核查。为确保调查效率,应随确定变化图斑,随标注用地管理信息。

(三)市级变更调查分类成果检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5日)市局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各区县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调查成果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建设用地情况、全市耕地占补情况、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等;不合格的,指导区县进行补充调查和修改。核查数据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各区县,进行数据库更新。

(四)数据汇总和上报(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20日)

1.区县录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信息。通过市局核查的区县,利用数据库系统变更汇总软件,将变更数据中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发生变化的地块(不包括建设用地类型标注“P”的地块),逐地块更新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过程中不标注用地管理信息),生成本辖区201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增量数据和统计报表;利用更新数据上报软件进行检查;将检查记录、增量数据、变更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打包生成县级2012年度更新数据包。

2.市级数据汇总上报。市局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在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全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并以区县为单位,将通过检查的市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

部。具体上报成果及组织结构见附件3。

(五)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2013年1月20日-3月20日)

1. 国家级内业核查。2月28日前国家组织将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与地方上报的建设用地增量图层比对,依据2012年度遥感影像,检查地方是否虚报、瞒报建设用地;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对区(县)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将内业核查结果反馈我市。市局将国家反馈的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县核查结果下发各区县,由各区县开展复核工作。

2.集中对接整改。3月1日-5日,国家统一组织对重点区(县)开展集中对接,由各区(县)对问题图斑核实情况集中向部说明,解释原因,形成对接意见,并现场整改。

3.国家级外业核查。3月5日-15日,国家组织对集中对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开展实地重点抽查核实。根据外业抽查结果,国家将对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检查结果进行排名和内部通报。

4.上报现状调查数据库。3月20日前各区县按照外业核查意见和数据库质量要求,及时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形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报部。

(六)国家级用地管理信息套合(2013年3月20日-4月15日)

1.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国家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耕地矢量图层叠加对比,标注“B”、“W”、“P”、“ZZB”、“ZJG”、“GKF”、“TZ”、“QT”等耕地增加信息。标注完成后,生成相应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

2.基本农田信息复核。国家对地方报送的基本农田进行政策性复核。

3.用地管理信息复核与确认。市局资源处、规划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区县对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进行核实,并向部监管平台补充举证材料,举证材料

应包括:临时用地、往年批准的农转用、“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用地等证明材料,四至坐标的电子文件。同时,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并报部。

(七)编写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析报告(2013年4月20日前)

各区县国土分局在分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县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区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详见附件3),上报市局。

市局在总结、归纳、分析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编写天津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八)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2013年5月8日前)

区县相关部门牵头,地籍部门配合,依据通过国家级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成果,按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要求,将审核通过的“B”、“W”、“ZZB”、“ZZW”、“ZJG”、“GKF”的管理信息标注到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图斑中;将审核通过的“P”图斑叠加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生成“P”图斑增量成果;依据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结果和新增耕地的现状变更结果,在数据库中补充完善“TZ”和“QT”内容。

区县将上述成果统一整合,形成2012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成果,逐级检查后报部。

四、组织保证和工作分工

(一)成立市、区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领导小组,组长为吴延龙局长,副组长为张凤和副局长,小组成员由权籍处、规划处、资源处、利用处、信息中心、执法总队、研究中心、地籍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规国局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地籍部门、规划部门、资源部门、执法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年度变更调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区县辖区范围内各功能区的变更汇总和统计工作,由各区县分局负责;滨海新区规国局统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塘沽、汉沽、大港及各功能区的调查、变更和汇总统计工作。

(二)工作分工

市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变更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下发变更调查文件和政策;负责接收国家2012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影像和遥感监测变化图斑;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对截至11月30日尚未收到国家监测成果的部分,提取天津市2012年2、3季度遥感监测新增建设用地下发区县使用;对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全市土地变更情况分析报告以及数据成果报送等工作;对区县工作进行指导。各区县地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种地类实际变化情况的调查核实(包括2011年度问题图斑及2012年度各种地类实际变化情况);标注“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KB)”、“可调整地类(K)”、“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PJ)”图斑,填写调查记录表;根据各部门标注的信息和调查记录表,制作变更数据;负责组织本区县数据库更新及变更增量数据包的汇总与报送,牵头开展成果汇总与分析。

市局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县年度内建设用地审批数据、耕地开发复垦整理数据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确保12月底完成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任务并及时将有关用地管理信息向部综合监

管平台报备,组织区县开展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负责全市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工作。区县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确定新增建设图斑,结合实地建设情况,预标注“B”、“P”,同时根据耕地整理复垦开发验收文件,确定新增耕地图斑,并预标注“ZZB”及“QT”等耕地来源情况,填写调查记录表;及时完成本辖区土地征收转用的组卷和报审工作;负责进行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及本辖区内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

市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县年度内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项目、基本农田调整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修正“一张图”基本农田数据,并及时将有关用地管理信息向部综合监管平台报备,组织区县开展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负责全市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工作。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办理整体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图斑,并根据实际建设情况,预标注“B”、“P”;确定已验收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图斑,预标注“ZJG”和“GKF”,填写调查记录表;同时核定本区县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负责进行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及本辖区内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

市局土地利用管理部门负责分析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并对区县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区县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及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日常供地信息及时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并对本辖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分析。

市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未批先建及不能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变化图斑处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需要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需要在3月5日前完成拆除整改的图斑提供举证材料以及认定为违法用地的监测图斑。区县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未经用地审批部门标注的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预标注“W”,填写调查记录表。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向区县分局及有关处室提供12月30日时点“一张图”中各类土地审批数据成果及2012年基本农田数据,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控制界线问题。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是以经国家确认的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是2012年度变更调查的基础标准,不得更改。省级控制界线、区县调查界线由市局负责,不得更改。

(二)关于变更地类问题。以实地现状为依据进行地类变更。

1.对2012年度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无论是否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中体现、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是否已列入违法拆除计划、是否经竣工验收、是否为其他部门管理范围,都必须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

对于“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2012年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否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都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

2.建设用地指实地已建设的土地。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已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开挖为标志。

3.对2011年度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纳入201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对2011年度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

2011年度下发的问题图斑,实地已建设,且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实地已拆除的,不进行变更;已确定为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等图斑的,按照相应地类变更。

4.新增耕地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如实调查,本年实际新增的耕地均须变更为耕地。对于本年度因土地整治实际新增的耕地,无论是否验收,都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为耕地。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而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

耕地,维持原地类。

5.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道路;确实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的道路(含机耕道)。

6.严格限制将农用地大面积变为未利用土地。对确需变更的,应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4),形成矢量图层,并扫描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件3),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成果和材料,以专报方式报部审查。

(三)关于国家下发监测图斑问题

1.2012年12月1日-12月30日期间下发的监测图斑,各区县要做好补充调查,将变化情况纳入第一阶段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中。

2.2012年12月30日以后下发的监测图斑,各区县要在国土部内外业核查阶段进行补充调查,将变化情况纳入最终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2012年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国排名并与用地指标下达和用地审批挂钩的第一年,也是由国土资源部利用监管平台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的第一年,因此各区县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市局将按照各区县变更调查组织情况、质量情况、完成时间等进行全市排名并通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各单位要指派1至2名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技术负责人,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务必于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区县数据汇总上报市局工作,保证在2013年1月20日

前完成全市数据上报国土部。

(三)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综合性强,协调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统筹地籍、规划、资源、利用、执法监察各部门,严格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介入,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用地管理信息审核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外业调查记录表(略)

2.变更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1.12 •【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 作规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

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 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六、实行局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替补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其它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外出。 七、局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处(室)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实行主办处(室)责任制。一项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处(室)主办,涉及两项以上业务工作应当明确主办处(室)或由综合部门牵头主办。各处(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局属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1.21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46号 •【施行日期】2007.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46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起草责任分工如下:(一)政府规章 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 (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 (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2、法规处、土地整理中心 《天津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政令) 3、滨海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管理规定》(政令)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土地资源处 (1)《关于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天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发文); (3)《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发文)。 2、土地资源处、财务处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三)局规范性文件 1、土地资源处 (1)《关于贯彻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天津市临时用地审批程序规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号】津国土房资[2011]288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 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2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精神,做好我市土地复垦工作,现将《〈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 《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

握《条例》对土地复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土地复垦工作水平。 (一)明确界定了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 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 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承担历史责任。 (二)完善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条例》建立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制度;确立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用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同时,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申请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条例》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加强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约束。 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活动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针对不同主体的激励措施:一是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制定了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政策。二是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制定了经济补贴、奖励补充耕地指标等政策。 (三)明确并强化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到对土地复垦活动全程、全面监管,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切实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12.30 •【字号】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 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登记中心: 现将《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实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现就全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登记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核

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领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并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负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等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宅宗地的土地信息。 四、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不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盖章并核发,《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核发。 六、2006年1月1日前已经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七、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继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的,向房屋权利人换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向他项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分局拟定的河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分局拟定的河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8.07 •【字号】河北政办〔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分局拟定的河北区第二次 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规划分局拟定的《河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3月7日河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区规划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第二次全

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2〕130号)文件要求,为完成我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区情调查。天津市(含我区)自1981年开展地名普查以来,已有30多年没有进行此项工作,地名的现状情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胡同名被注销,新生地名大量涌现,旧有地名变更频繁。地名信息的匮乏、陈旧和服务内容单一严重制约了各领域对地名资源的需求。 为此,本次普查目的是查清核实全区地名的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开展地名普查是全面系统地掌握地名现状资料,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繁荣先进文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普查范围和任务 本次地名普查的范围为河北区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27.93平方公里)。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范围内的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实现河北区地名资源的信息化管理,完善我区地名信息数据库。 本次地名普查将继续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的要求,根据地名分类标准,按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2个大类,陆地地形、陆地水系、单位、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交通运输、居民点、群众自治组织、电力、通讯的11个中类以及道路、河流等48个小类,调查地名基本信息、属性信息。 三、组织领导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6.09 •【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施行日期】201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 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交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经营性用地是指本市规划环外环以外各区县辖区范

围内,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交易专门机构,是全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土地的土地有形市场。 区县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下季度拟出让经营性用地地块信息,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以下简称市局土地利用处)备案。 第五条出让前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权属审核、勘丈测绘、地价评估及确认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持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到市局土地利用处提出进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的备案申请,办理出让项目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出让工作。 第七条出让项目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项目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年度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 (五)权属证明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9.05 •【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 •【施行日期】2012.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 各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有关试点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5日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试点原则 (一)合理选择试点村庄。各试点区县选取1-3个典型村庄开展试点工作,试

点村庄应选取群众基础好,乡镇、村委会领导班子稳定、工作得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类型齐全,未列入近期小城镇挂钩试点、近期无征收拆迁计划。除《方案》中确定的试点区县外,其余涉农区县也要各选取1个村庄开展试点工作。 (二)调查和登记相结合。为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现势性,满足登记要求,本着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调查一个村登记一个村,避免登记不及时现状发生变化造成重复调查。按总登记模式实现应发尽发,原则上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对于历史上合法使用、无用地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四)依法依规办理。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予以登记发证;对于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工作程序 (一)作好制作工作底图等前期资料准备 利用正射影像图套合1:2000地形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1.07 •【字号】津国土房资[2013]324号 •【施行日期】2013.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3〕324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区(县)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初验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经承担单位自查合格后,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竣工初验: (一)查看项目相关资料,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二)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专家开展项目竣工初验评审,形成区县级专家组初验意见; (三)通过专家组初验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出具项目竣工初验意见。 第八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初验意见; (三)项目批复文件; (四)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竣工报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23 •【字号】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 •【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 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地的用地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 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规划成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初期用地需求量大的特点,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五条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天津市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滨海新区。确定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 第六条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大纲阶段和方案阶段。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应与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协调,统筹安排滨海新区内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重点保障滨海新区近期建设用地需要。 超出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部分,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增加建设用地规模,或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内调剂。 规划大纲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滨海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规划方案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22 •【字号】津国土房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2号 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22日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钩试点是指为适应一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复垦区)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文化新风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2.28 •【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 •【施行日期】200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

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第六条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 (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七条项目申报前期准备: (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报请区、县人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6.05 •【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441号 •【施行日期】2008.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44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保税区规建局、开发区建发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环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土地政策,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新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与老版本相比,修订后的新版本主要进行了以下4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住宅用地的划拨决定书需明确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二是明确划拨决定书按宗地核发,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划拨决定书。三是对土地用途进行了统一,明确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四是强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涵盖的

空间范围和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增加了《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和《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土地资源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4 •【字号】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同时废止。 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 查询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

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 (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 (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 (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 (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 (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 (七)登记日; (八)预告登记事项; (九)异议登记事项; (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 (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房地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权属登记簿,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六条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工作,由房地权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房地权属登记簿除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外,不得仅以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查询,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有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2.所有权人凭身份证明,可查询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 3.其他权利人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可查询有关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6.09 •【字号】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 •【施行日期】2006.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九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 第一部分“十五”期间工作简要回顾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推动天津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加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并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国土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奠定了基础。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市共开垦耕地面积9722.1公顷,连续五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实施转用、征用土地,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供给。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面积231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6775公顷,保障了空港物流加工区、开发区扩区、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国土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 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还牧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设立自然保护区,使林木覆盖率从11.3%提高到15.8%,形成了9个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604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9%。建立了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群策群防和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全市重点地区地面沉降已接近或低于“十五”规划目标。 完成了地质资料数字化2639份,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检索3602条。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增石油资源量1亿多吨,为大港油田后续勘探开发提供了靶区。提交了4个中型以上可供进一步工作的地热田及三个地下水应急供水水源地,成功开凿一眼高温高产地热井,缓解了城镇建设对资源的需求。2004年地下热水开采量2468万立方米,供暖面积已达940万平方米。 三、土地和房屋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 颁布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和招拍挂制度;成立了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实现了全市统一的新的管理体制;以中心城区土地收益权质押,成功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500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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