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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企业2012年度上半年“五合一”综合检查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企业2012年度上半年“五合一”综合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2

•【字号】兰国资考核[2012]232号

•【施行日期】201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企业2012年度上半年“五合一”综合检查的通知

(兰国资考核[2012]232号)

各相关企业、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监事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和“再造兰州”战略和全市国资系统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市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经2012年7月10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监事会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改制重组企业遗留问题解决及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五合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五合一检查”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政府国资委领导带队,从市政府国资委机关抽调相关处室人员分组实施。

二、检查的范围

“五合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以及在产权转让

合同履约中存在遗留问题的企业。

三、检查的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财务预算半年执行情况

企业2012年上半年生产经营情况,经营业绩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等。

(二)监事会监督检查

企业资债结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营状况;员工收入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以前年度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市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检查

按兰国资党发〔2012〕39号《关于对市属企业落实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年中督察的通知》中的督查内容进行检查。

(四)市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等。

(五)改制重组企业遗留问题解决及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检查

改制重组企业产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后续增量资金投入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遗留问题;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政府协调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方式

(一)“五合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各企业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五合一检查”的方式

此次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由企业负责人对上述五个检查内容进行总体汇报,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查阅相关的资料。

五、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各企业要准备并提供相关文字材料(一式九份)。

(二)各相关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本企业各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检查组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要依据检查内容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检查情况汇报材料。

附件1. 2012年度上半年市属企业“五合一”综合检查分组名单及单位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

考核检查分组名单及单位

第一组

组长:吴志伟

副组长:霍正堂

成员:第一监事会刘期志祁玲琍廉德鸣杨斌白晓冬李学忠(联络员)

检查单位:

1、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兰州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3、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4、兰州水泵总厂

5、兰州美高鞋业有限公司

6、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

7、甘肃兰海商贸有限公司

8、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兰州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10、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组

组长:程涛

副组长:韩银生

成员:第二监事会徐瑕乔祯倩宋兰斌乔斌张学文张梅(联络员)

检查单位:

1、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2、甘肃兰阿煤业有限公司

3、兰州粮油有限公司

4、兰州小西坪粮食仓库有限公司

5、兰州土门墩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6、兰州西固粮库有限公司

7、兰州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8、兰州粮油连锁有限公司

9、兰州焦家湾粮库有限公司

10、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组

组长:许来强

副组长:李戈

成员:第三监事会王玉斌朱文虎屈明磊杨斌骆少红于卫红(联络员)

检查单位:

1、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2、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

3、兰州人民饭店有限公司

4、兰州虹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5、兰州鑫盛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6、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含兰州晶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7、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8、兰州兰木家具有限公司

9、兰州铭帝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10、兰州普兰太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1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组

组长:鲁北军

副组长:邴元平

成员:第四监事会赵栋波张延霞吴亚非张汀刘颖李学忠(联络员)

检查单位:

1、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兰州弘昌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3、兰州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兰州沙井驿建材有限公司

5、兰州恒瑞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6、兰州利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7、兰州胜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8、兰州前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9、兰州联合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兰州昆仑桶业有限公司

第五组

组长:郭建昌

副组长:焦民

成员:第五监事会徐亦萍吴孝峰杨文学刘文宝乔雷宋继国(联络员)

检查单位:

1、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兰州阿干供电有限公司

3、兰州容丰物资有限公司

4、兰州华美商贸有限公司

5、兰州食品有限公司

6、甘肃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8、兰州市农电公司

9、兰州蔬菜有限公司

10、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 则 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按每次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征地的,按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上浮13%进行测算。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第八条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九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04 •【字号】渝国资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09]5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促进企业规范、有效地开展财务预算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以预算管理为导向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国有重点企业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明确相应工作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企业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23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第9号公布根据202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 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兰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批兰州市三县一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兰国土资地〔2011〕4号)收悉。经审核,现对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修订)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26号)自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1.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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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6 •【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 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二)坚持权益对等。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保证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切实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实现共同发展、共担风险。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开、规则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止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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