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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号】沪统字[2013]54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沪统字〔2013〕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布置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3〕50号)要求,市统计局、市外国专家局决定于2013年9月开始,对2012-2013年度来沪工作的境外专家进行统计调查。

本次调查涉及2012年、2013年两年中境外来沪工作专家的相关资料,主要采用一阶段概率分层简单随机(或等距)抽样方法进行。因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请被抽中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密切配合调查人员,按时认真完成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

联系单位: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103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王静、鲁轶

电话:53857441、53857687

传真:53857749

联系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地址:梅园路77号4楼;邮编:200070

联系人:王海燕、黄绍燕

电话:32508152、32511558

传真:32511557

附件: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上海地区实施方案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2013年9月18日附件

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上海地区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布置2012-2013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3〕5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市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2012年度、2013年度聘用的各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境外专家)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推算全国和本市聘用的境外专家的综合统计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引进国外智力长期规划,开展境外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一)调查范围

1.2012年度、2013年度大型建设项目;

2.除国际组织以外的各种类型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调查对象

1.经济、技术和管理类境外专家;

2.教科文卫类境外专家。

三、调查内容

(一)各调查单位(或建设项目)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学校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聘用的全部境外专家数量、性别、国籍(地区)、签证种类、聘用方式等。

(二)长期境外专家部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地区)、学位、签证种类、聘用方式、聘用职称、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薪酬、保险缴纳情况、有无专家证、在聘用单位的工作效绩,以及子女配偶随任情况等。

(三)聘用境外专家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

四、调查方法

(一)重点调查

2012年度、2013年度大型建设项目聘请境外专家情况,按在地统计原则,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外国专家局等部门给予协作,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X501表),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二)资料整理

市外国专家局、市商务委、市农委等具有外事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

责对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2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内资法人单位聘请的境外专家情况,根据现有的行政记录资料进行资料整理,并按要求填报《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X501表),于2013年11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三)抽样调查

1.对重点调查以外的法人单位聘请境外专家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抽选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组织调查。各区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实施。

2.本市对内资17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除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3个行业门类)、外资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除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的企、事业单位,采用一阶段概率分层简单随机(或等距)抽样方法,共抽选1600家样本单位,分别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进行上门访问调查。各区县统计局应对本区域内抽中的样本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调查单位名单于10月18日前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3.各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X501表),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统计局。各区县统计局于2013年11月18日前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完成数据录入上报,经市统计局验收通过后,纸质报表由区县统计局留存,以备国家统计局查询。

五、调查资料上报要求

各单位对填报的调查资料须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上述要求分别报送有关部门。由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一上报要求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和推算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六、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3年9月底前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抽选样本

单位等

10月10日前进行调查工作布置、业务培训等

10月18日前区县上报核查确认单位名单

11月5日前开展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资料整理及做好报表初审工作11月18日前区县完成样本单位数据录入,并验收通过

12月初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及推算工作,上报国家统计局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3年月日

八、主要指标说明

境外指根据现行我国海关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国行政区域的一种划分。海关边境以外地区属于境外,海关边境以内地区属于境内。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大型建设项目指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建设项目。

大型建设项目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下发的大型建设项目名单中列示的基层表编码填写。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详细名称。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并与单位(项目)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具体填写本单位(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填写,应包括路(街、村)名称和门牌号(室)。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指单位(项目)所隶属的或工程项目用途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名称。具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确认。

法人单位(建设项目)外国专家管理机构指本单位(项目)内部专门或兼职负责境外专家管理和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时被确定的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别及若干小类。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按其业务经费来源参照企业登记类型的标准来划分。

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境外专家指我国境内除国际组织以外的各种类型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大型建设项目聘用的外国和港澳台专家。根据境外专家聘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属性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境外专家包括两种类型:

1.境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类专家,简称境外经济专家,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大型建设项目,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聘用或自行聘用的所有境外专家;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及大型建设项目中由境外公司派遣来我国大陆工作的境外专家。二是非教科文卫类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

会团体,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聘用或自行聘用的所有境外专家;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及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境外公司派遣来我国大陆工作的境外专家。三是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非教科文卫类)中在我国境内常住并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厂长、副厂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1)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专门技术或特殊技能;

(3)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2.境外教科文卫类专家,简称境外文教专家,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各种类型内资、外资企、事业单位根据各种协议和协定实际聘用或拥有的具有大学学士学位以上和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境外专家。

境外专家人数指调查年度(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学校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内,各单位实际聘用或拥有的各类境外专家数量。来本单位进行短期讲学和进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的境外专家,不论是主访还是顺访,都应统计为本单位实际聘用境外专家。来本单位进行贸易洽谈、实习、访问、探亲等境外人员不在调查范围内。同一名专家多次往返于不同调查单位或同一单位按人次计算;但专家工作期间,由于休假、看病等原因临时离开工作单位再返回的不应重复计算。境外专家统计按法人单位进行,即法人单位下属的所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聘用的所有境外专家均作为该法人单位聘用境外专家统计;但法人单位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聘用境外专家情况另行统计。

国籍(国别/地区)指境外专家所持护照或其他入境有效证件上所标明的国

籍(国别/地区),按国别/地区名称填写。

签证种类指在本单位工作的境外人员入境所持的有效证件的签证类型。具体分为人才签证、访问签证、工作签证和其他(如回乡证、特区通行证等)四种类型,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聘用方式分为合同聘请、项目技术服务、工程承包和其他四种类型,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合同聘请是指按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以及境内企事业行政单位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专家本人间的协议或协定,由境内单位聘请。项目技术服务是指境内有关单位根据协议或协定引进境外项目,随项目来我国境内进行安装、测试、维修、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工程承包是指境外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为完成承包工程项目,实际派来我国境内工作。其他是指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聘用方式。

学位指境外专家具备的最高学历,具体分为大学以下、大学、硕士及博士,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聘用职称指衡量教学和科研能力、水平和成就的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包括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专业水平,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该指标仅限教科文卫类专家填写。

工作岗位指境外专家在调查单位工作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及具体岗位。职务分为企业(项目)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教学岗位、科研岗位和其他六种类型,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企业(项目)负责人具体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如企业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专门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在调查单位实际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教学岗位是指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的岗位;科研岗位是指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岗位;其他是指不属于上述五类人员的境外专家,填写岗位的具体名称。

工作时间指境外专家在我国境内单位工作的实际时间,包括由于休假、看病等原因临时离开工作单位的时间,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月薪指聘用单位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给外国专家的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提成等,年薪按12个月折算成月薪,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保险缴纳情况指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商业保险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境外专家身份的专门证件,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工作绩效指聘用单位对境外专家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具体分为好、一般和差三个层次,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子女配偶随任情况指子女、配偶是否随同外国专家来华生活、学习或工作,按调查表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与报告指南 (试行) 2012年12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原则 (3) 5 边界确定 (4) 6 核算方法 (4) 6.1 基于计算的方法 (4) 6.1.1 排放因子法 (4) 6.1.2 物料平衡法 (7) 6.2 基于测量的方法 (7) 6.3 不确定性 (7) 7 监测 (7) 7.1 监测计划 (8) 7.2 监测实施要求 (8) 8 报告 (8) 8.1 报告编制 (8) 8.2 数据质量控制 (9) 8.3 信息管理 (9) 附录 A (10) 附录 B (11) 附录 C (16) 附录 D (26)

前言 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我国现阶段发展来看,能源结构仍旧以煤为主,经济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推动低碳发展,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和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内外专家意见,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的大量调研,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加强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排放主体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并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排放报告。同时,本指南也是本市制定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重要依据。 鉴于此类指南在国内是首次发布,本指南可能还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本指南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指南参与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顾庆平、王延松、臧奥乾、宾晖、陆冰清、唐玮、李瑾、李青青。 本指南主要参与人:凌云、刘佳、朱君奕、齐康、鞠学泉、余星、蒋文闻、张东海、臧玲、罗鸿斌、彭鹓、潘洲、金韬、蒲军军。 本指南咨询专家:孙翠华、郑爽、林翎、康艳兵、王庶、唐人虎、朱松丽、胡晓强、朱静蕾、孙富敬、马蔚纯、沈猛。

2012年度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12年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平均工资为4331元,自2012年4月起调整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职工保险1(原“上海市城镇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599元。(具体如下表) 职工保险1 (原城镇保险): 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部分 比例金额比例金额 养老保险8.00% 208 22.00% 571.8 医疗保险 2.00% 52 12.00% 311.9 失业保险 1.00% 26 1.70% 44.2 工伤保险0.00% 0 0.50% 13 生育保险0.00% 0 0.80% 20.8 残保金0.00% 0 1.60% 41.58 小计11.00% 286 38.60% 1003.28 注:农村户口人员不扣除个人支付部分的失业保险金。 2. 职工保险2(原“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外来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一律按“新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而外来非城镇户籍人员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该类人员分五年过渡,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按社平工资*45%=1949元基数缴纳保险。(具体如下表) 职工保险2 (原综合保险): 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部分 比例金额比例金额 养老保险8.00% 156 22.00% 428.8 医疗保险 1.00% 19.5 6.00% 117 失业保险0.00% 0 0.00% 0 工伤保险0.00% 0 0.50% 9.8 生育保险0.00% 0 0.00% 0 残保金0.00% 0 1.60% 31.18 小计9.00% 175.5 30.10% 586.78 注:新进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类别由用人单位确定其农业/非农情况。 3. 职工保险3(原“上海市小城镇保险”)。新录用该类人员一律按“新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原已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上海市小城镇险的人员可以和单位协商一致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这些员工分三年过渡。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按社平工资*60%=2599元基数缴纳保险。(具体如下表) 职工保险3 (原小城镇保险): 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部分 比例金额比例金额 养老保险8.00% 208 19.00% 493.9 医疗保险 2.00% 52 9.00% 234 失业保险 1.00% 26 1.70% 44.2 工伤保险0.00% 0 0.50% 13 生育保险0.00% 0 0.80% 20.8 残保金0.00% 0 1.60% 41.58 小计11.00% 286 32.6% 847.48 注:本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 名录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4.05.14 •【字号】沪统字〔2014〕26号 •【施行日期】201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核 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14〕26号 各区、县统计局: 为加强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对各区县的统计服务水平,我局将于2014年半年报开始向区(县)反馈按注册地划分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基层数据。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决定对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以及单位(企业)注册地信息开展核实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核查范围 本次名录核实工作的对象为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二、核查内容 本次名录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相关专业处室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调查结果,对尚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一套表”,但已达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单位(企业)名单进行梳理,由区(县)统计局根据在地统计原则,对名单中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实地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存在的单位将纳入2014年规模以上服务业定报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从1-5月报告期开始正式报送统计报表。 2.我局将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名录数据按注册地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在此基础上对单位(企业)注册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作为今后反馈按单位注册地划分的各区(县)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的依据。 三、时间节点及要求 1.时间节点 各区(县)统计局请于5月26日前反馈新增调查单位(企业)名录核实情况,并于6月10日之前反馈调查单位(企业)注册地信息核实情况。 2.具体要求 各区(县)统计局在截止日期前,将核实结果文件上传到相关专业处室指定的FTP文件夹下。对于单位基本信息有误或“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请注明具体核实信息。单位行政区域划分与实际情况确有出入的,将由专业处室对名录进行调整。 上海市统计局 2014年5月14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本市统计年定报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本市统计年定报联网直报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2.12.03 •【字号】沪统字[2012]61号 •【施行日期】201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本市统计年定报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12〕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2]58 号)要求,从2012 年统计年报开始,本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将转到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为确保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定报联网直报工作顺利进行,本市各统计调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准确、完整、及时、独立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若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应尽快配备联网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填报依据,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三、应在市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并使用身份认证证书,确保系统和数

据安全,并按照市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事先分配的用户名登录联网直报平台,了解相关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 四、2012年年报起使用的《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2)》是统计上使用的主管单位名称与代码。调查单位在联网直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上级主管单位名称与代码。原《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1)》将停用。 对统计调查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对泄露企业统计资料和其他在统计调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清华同方)网址:http://ytb.stats- https://www.docsj.com/doc/5c19339798.html,。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分类标准可在上海统计网首页“统计服务”栏目查询,网址:http://https://www.docsj.com/doc/5c19339798.html,。(略) 上海市统计局 2012年12月3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173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3〕173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转发你们,这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继2012年5月印发《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后又一个重要文件,各机构务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局年初下发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严落实“十必做”,强化基层网点风险管控,切实加强重要岗位员工管理,不断提升基层网点内控和风控水平。 从近年特别是今年来上海银行业的案情发展态势看,银行业机构员工的主要涉案形式已经由盗取、盗划客户资金演化为员工多形式、多批次、不同程度地参与各

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等犯罪活动,其数额之巨、人员之多系多年少见,对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克服麻痹心理,高度重视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危害性,切实从保护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角度,从维护银行稳健经营、形象声誉和市场公信力的高度,来认真执行(银监办发〔2012〕160号)文件提出的“八个不得”和本文强调的“四个严禁”等一系列要求。从严惩处犯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涉嫌违法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姑息从容,轻抓轻放,遗祸同业,尽最大努力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我局也将对今年来发生的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等违规行为及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作出严厉的监管处罚。 特此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 •【字号】沪司发办[2012]18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 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办[2012]181号)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司发通〔2012〕16号)和本市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流程,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司发通〔2012〕16号)和本市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事项 本系统外事工作包括市司法局系统(市司法局机关、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系

统)和各区(县)司法局的外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报送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事项; (二)制定局系统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三)确定局系统因公出国(境)团组; (四)邀请外国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五)本系统主办、承办、协办专业国际会议; (六)市司法局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与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合作项目协议; (七)局系统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国内外事活动; (八)答复各国驻华大使馆及驻沪领馆照会; (九)办理其他外事事项。 二、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本系统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局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市司法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市司法局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外办)的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司法局的外事活动,在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区(县)外事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外办的指导下,由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市司法局机关的外事活动,在市司法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司法局外办组织实施。 (三)局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或备案由市司法局政治部负责。 (四)市司法局机关年度外事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各项外事活动费用支出审核由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负责。 三、外事工作流程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月”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2.09.17 •【字号】沪工总经[2012]214号 •【施行日期】2012.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 月”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2〕21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当好科学发展主力军,打好创新转型攻坚战”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技能登高行动,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的技能素质,动员组织全市职工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做贡献,定于10月份组织开展“2012年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月”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化职工素质工程,以“提升职工队伍技能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广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加强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大力培养以高技能专业人才和高素质创新人才为代

表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充分发挥技能职工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和引导职工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为推动企业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活动主题 提升技能素质推动创新转型 三、活动时间 2012年10月 四、主办单位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 五、活动内容 围绕活动主题,面向各行各业,重点推动制造业技能大交流、服务业技能大展示、职工岗位技能大练兵,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形成同城效应,从市、区县局(产业)和基层单位三个层面集中开展内容丰富、措施有力、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提升和技能展示活动。 (一)市级层面主要活动 1、举办2012年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月暨虹口区职业技能大赛开幕式。动员部署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组织观摩职工技能比赛、技能展示;动员全市企业广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启动“2012年上海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月”活动。 主办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虹口区人民政府 2、开展“上海市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周”活动。10月10日-16日,集中一个星期,全面发动各地区、系统和单位,以班组为单位,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及练兵比武等活动,营造人人学技术、比技能、做贡献的良好氛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9 •【字号】沪商外资[2012]490号 •【施行日期】201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商外资〔2012〕4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工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项目核准工作,市商务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 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号】沪统字[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 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13]53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相关专业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3]59号)要求,为做好本市2013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调查单位审核名录资料整理工作 市统计局以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各专业及各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经整理对拟符合年度审核条件的单位名录于2013年9月18日下发各区、县统计局。 二、关于年度调查单位审核范围与申报材料内容 本市年度调查单位审核范围与申报材料报送,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关于年度调查单位审核材料报送日期与要求

(一)报送日期 1.2013年10月21日前,区、县统计局完成年度审核的网上审批流程,并报送市统计局。 2.2013年10月28日前,市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完成申报材料的专业审核。 3.2013年10月31日前,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完成申报材料的终审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 (二)报送要求 1.年度审核全面实行审核材料的电子化,企业审核材料要以扫描件、照片等电子形式导入软件系统。要求内容完整、图像清晰、文字可辨,且统一调整为正向。纸质审核材料不再寄送市统计局,由各区、县留存备查。 2.在审核截止日期前,各区、县需完成年度审核登记表和基本单位情况表审核差错的修改。 联系人:张庆电话:53851511 陆益电话:53857568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统计局 2013年9月16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201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 度》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 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37号)的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07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中医〔2012〕048号)。现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对本市《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中《医疗机构月报》(沪卫统1-10表)、《医疗机构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进行了修订,并已报经上海市统计局备案。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中修订内容 (一)《医疗机构月报表》(沪卫统1-10表) 按照新的医疗机构月报调整部分指标(见附1)。

(二)《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表) 1、调查表更名 原《调查制度》中《医疗机构出院病人调查表》更名为《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1表)、《中医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2表)。 2、指标内容修订 修订后的调查表指标内容将涵盖本市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全部内容(见附2)。 3、配套标准修订 按照卫生部病案数据采集的有关要求,对病案首页中全市统一使用的《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及操作编码》、《医院病案首页收费分类》等规范进行了修订,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4、报送软件 市卫生局信息中心根据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及标准代码、数据接口标准等内容,统一开发了新版《上海市医疗机构病案首页统计管理系统(2012版)》,下发供各医疗机构使用;采用自行研发软件的医疗机构,必须满足新版病案首页数据采集接口要求,产出数据格式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且按标准接口实施报送数据。 5、系统改造工作 局信息中心发布《医院病人出院调查表》数据上报接口标准,有关HIS系统改造和接口工作,请各医疗机构与HIS系统开发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二、上报要求 (一)新修订的《医疗机构月报表》(沪卫统1-10表)、《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表)上报工作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原版同时废止。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启用。2012年年报继续按照原《调查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境外来中国大 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17 •【文号】农办市[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 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农办市〔2012〕2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布置2010-2011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办字〔2012〕20号)。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我部2010-2011年度来中国大陆工作境外专家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是国家制定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完成调查任务。 二、强化责任和质量意识。此次调查要同时取得2010、2011两年资料,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要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及时报出。

三、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做好统计。部门行政记录是统计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认真查阅各类境外专家来华记录,做好行政记录的收集、分类和整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报送方式和时间。请各单位于2月24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调查结果报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同时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cn。 联系人:张洪志 联系电话:************ 附件:1.2010-2011年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 2.主要指标说明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 2010-2011年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表 组织机构代码□□□□□□□□-□ 表号:Ⅰ 5 0 1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1)106号 有效期至:2012年 2 月" 法人(建设项目)名称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09.11.24 •【字号】沪统字[2009]59号 •【施行日期】2009.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 (沪统字[2009]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布置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128号)要求,市统计局、市外国专家局决定于2009年11月开始,对2008-2009年度来沪工作的境外专家进行统计调查。 本次调查涉及2008年、2009年两年中境外来沪工作专家的相关资料,主要采用一阶段概率分层简单随机(或等距)抽样方法进行。因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请被抽中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尽快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密切配合调查人员,按时认真完成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 联系单位: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103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王静、庞颖良

电话:53857441、53857106 传真:53857749 联系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地址:高安路19号5楼;邮编:200031 联系人:王海燕、黄绍燕 电话:24022808、24022810 传真:64717121 附件: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上海地区实施方案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 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上海地区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布置2008-2009年度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12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市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2008年度、2009年度聘用的各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境外专家)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推算全国和本市聘用的境外专家的综合统计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引进国外智力长期规划,开展境外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一)调查范围

2011年7月上海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 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上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28 •【字号】交规[2013]270号 •【施行日期】201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规〔2013〕2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和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制定《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现将《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2.《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3.《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汇总表》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 《上海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有效落实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提高“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和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等大中型水运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或施工期大于6个月),其它工程可参照考核评价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考核评价组织机构。 (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对受监的上海水运工程项目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二)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上海港工程质监站)负责对施工现场“平安工地”创建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考核评价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项目施工单位对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对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考核评价等级和程序。 (一)“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上海港工程质监站备案(附件2表3)。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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