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5.09

•【字号】粤价[2013]99号

•【施行日期】2013.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

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3〕99号2013年5月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09〕191号)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2011-2012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对象

各市、县(市、区)、建制镇已投产并正式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二、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服务面积,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情况及其他财务指

标。

(三)成本费用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含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维护成本。

三、工作要求

监审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设置和解释各项监审指标,确定抽查范围,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汇总全省污水处理单位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出污水处理行业的平均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单位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核算,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单位的实地核实取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监审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数据填报和资料提供的监督指导,同一会计年度内不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在确保数据资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上,核定有关单位所填报的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上报与存档,上报数据如有调整,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书面说明。

四、上报时间及范围

(一)上报时间

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附件3,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表(详见附件1)及监审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各地在开展监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二)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2.县(市、区)、建制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和肇庆市各选取3家单位;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

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各选取2家单位。

附件: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表(略)

2.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3.被监审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2

污水处理单位成本监审表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一)若被监审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请按预估入账价值填列监审表。

(二)各监审表内容按会计年度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如实填报。

(三)各监审表内容中主营、其他业务共同发生无法单独核算的费用,请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四)请注意各监审表格指标中计量单位,其中金额计量单位均为元,污水处理量计量单位均为吨。请注意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土地资产明细表》、《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明细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明细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固定资产明细表》,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均应按表内要求分类填报,若该固定资产为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部分请在备注栏注明。

(六)无形资产应分摊未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提未提足的以及特许经营权费用分摊,均应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七)监审表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数据均需保留两位小数。

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指标解释

(一)单位经营性质是指按监审年度实际情况填写事业或企业。

(二)注册资本指污水处理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的资本。

(三)主业从业人数指年末本单位从事污水处理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四)主业从业职工工资总额指监审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类津贴补贴。

(五)日设计污水处理量是指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污水处理厂每昼夜污水处理量;年设计污水处理量=日设计污水处理量×(365 -18),18为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每年维修保养天数。

(六)年耗药剂总量应按要求对主要药剂品种和用量一一列明,若表格留出的空格不够,可适当增加,亦可另附表说明。

(七)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八)车辆费是指被监审单位汽车路桥、保管、燃油、维护等费用,但不应包括污泥处理运输费用。

附件3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

以下相关报表及资料请提供复印件,所有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有电子版的请一并提供:

一、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表

二、内部管理资料

(一)单位基本概况资料(简述单位历史概况、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情况)。

(二)单位定员相关批文。

(三)单位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

(四)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

三、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

(一)企业单位:2011、201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生产成本及费用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

(二)事业单位:2011、201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资料

(一)污水处理单位成立的相关批复。

(二)单位投资立项的相关批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和基数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和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明细表,监审年度固定资产报废、转移情况。

(五)所填报监审表的成本费用分摊说明。

(六)2011年12月、2012年12月工资汇总表。

(七)2011、2012年度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

(八)2011、2012年电费发票各三份。

(九)2011、2012年污水处理月统计量表。

(十)BOT、TOT项目企业请提供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5.09 •【字号】粤价[2013]99号 •【施行日期】2013.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 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3〕99号2013年5月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09〕191号)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2011-2012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对象 各市、县(市、区)、建制镇已投产并正式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二、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服务面积,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情况及其他财务指

标。 (三)成本费用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含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维护成本。 三、工作要求 监审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设置和解释各项监审指标,确定抽查范围,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汇总全省污水处理单位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出污水处理行业的平均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单位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核算,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单位的实地核实取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监审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数据填报和资料提供的监督指导,同一会计年度内不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在确保数据资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上,核定有关单位所填报的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上报与存档,上报数据如有调整,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书面说明。 四、上报时间及范围 (一)上报时间 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附件3,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表(详见附件1)及监审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各地在开展监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二)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2.县(市、区)、建制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和肇庆市各选取3家单位;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 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粤价[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 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125号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防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省政府2009年3月发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印染废水处理污泥、造纸废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严控类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列入严控废物管理范围,实行许可证管理。鉴于严控类污泥具有明显的环境污染外部性,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供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具有区域垄断经营性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从事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其价格由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出方案,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

准。 二、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构成。 (一)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污泥处理处置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计算。暂无净资产数据的,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核定。 污泥处理处置利润包括企业对污泥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各项补助。 (三)污泥处理处置税金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 三、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根据严控废物处置企业实际运营的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环节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基础,区分不同来源和类别的污泥及其含水率,以原料污泥每吨为计量单位核定。 四、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投产运营初期,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和最终处置的数量及其生产经营成本可能存在较大变化的,应先行制定为期1年或2年的试行价格。 五、实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特许经营模式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实行标底上限价格方式进行管理,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测该项目的运营成本和盈利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 六、过去已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已批准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报省物价局审批。 七、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号】闽价成[2012]523号 •【施行日期】2012.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价成〔2012〕52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原印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闽价成[2009]28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14日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凡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五条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经营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由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1.09 •【字号】粤价[2009]254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粤价〔2009〕254号) 名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幼儿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幼儿教育和保育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我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收费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下称公办幼教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幼儿教育培养或保育成本基础上核定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从事学前儿童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公办幼教成本监审,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效率,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是与幼儿教育培养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应按幼儿教育机构的不同层次(如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条公办幼教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经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没有正式营业的幼儿教育机构,成本监审时以有权审批成立本幼儿教育机构的单位的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同一地域同一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 指导意见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价〔2013〕112号2013年5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市政、环卫)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规范价格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三、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

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各地制定和调整时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各地要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改进收费方法。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生活垃圾的结构,逐步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三类。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要遵循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计费简便、易于收取的原则,有计划稳步推行以重量计费方式。在过渡期,居民类可暂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尽量简化分类。 对居民类可按生活垃圾“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也可以实行定额计费,或者按产生量计费。实行“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的,可设定收费上限,超过设定用水量部分不计费。实行定额计费的,常住居民以户或人为单位计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计费。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明确规定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 五、合理制定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价格管理,完善定价方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价格。 定价要以处置成本为基础,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及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定价成本核算和监审。 六、合理确定利润水平 合理盈利是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扩大再生产、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在核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单位)的合理利润时,要区分处理不同环节和处置设施不同类型具体研究确定。原则上,生活垃圾清扫服务价格、生活垃圾收集服务价格、生活垃圾运输价格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利润可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 七、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机制 各地要根据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积极稳步推进分类改革,探索建立与“户收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 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10.23 •【字号】浙价成〔2018〕160号 •【施行日期】201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 法》的通知 浙价成〔2018〕16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我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3日 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为基础,对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污水处理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污水处理的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七条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动力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 其中,职工薪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药剂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9.04 •【字号】粤价[2009]204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九月四日粤价〔2009〕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战略决策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扩大内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实施我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是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制定的,用于指导各地按产业化发展要求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以及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的基准价格。 二、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区分不同地区和不同收费性质确定。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0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

1.2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县城和建制镇属于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1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80元。 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污水处理率以及政策目标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 三、各地依照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根据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及适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其中,由省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投资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审批。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 四、对污水处理收费收入已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企业(单位),各地要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盈利水平,在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 五、对实行招投标的社会资本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要预测该项目的运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在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范围内合理确定污水处理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 六、实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特许经营模式的污水处理企业(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价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招投标取得投资和运营资格的企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污水处理的运营成本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泵站运行成本和污水收集管网的维修费用,原则上不包括污水收集管网的固定资产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浙价成[2011]230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的通知 (浙价成〔2011〕23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浙江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

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七条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污泥处理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污水处理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1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 2011-12-28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11〕31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13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3]38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粤价函〔2013〕388号2013年4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建制镇以上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制镇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 二、监审内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2011-2012年的供水成本水平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包括: (一)企业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收、支情况,利润及其他财务指标; (二)供给与销售:查阅企业各类原始生产记录,核定企业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外购净水量、实际产销差率等指标; (三)企业人员工效:审核企业工资水平与定员情况,包括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是否合理等; (四)供水设施利用情况:审核企业实际供水能力与设计规模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8.14 •【字号】粤价[2009]191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09〕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此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

珠海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方案

珠海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市主城区(含香洲区、横琴新区、高新区、保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方案。 一、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的基本情况 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年月至年月为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年月至年月为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年月至今为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全额上缴财政。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委托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年、年、年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 (一)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及配套政策 、收费标准。从年月日起,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综合价调整为元吨,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元吨;行政

事业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特种行业元吨;工商服务业按(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区别收费,排放浓度≤ 按元吨征收,排放浓度超过按元吨征收。 、相关配套政策。()污水计量。一般用户按用水量的计算;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较大的用水户,按实际计量或参照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市政环卫及园林绿化用水,按用水量计算。()减免政策。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设施情况 截止年月日,我市主城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家,设计日处理能力万吨,采用模式运营,市政府授权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合同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其中珠海威立雅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香洲污水处理厂和北区污水处理厂,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吉大污水处理厂和南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拱北污水处理厂。 (三)污泥处理情况

广州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 成本监审的报告 为了客观反映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合理调整城 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队对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的污 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 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广州市政府的批示,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水务局,从2015年8月1日起中心城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 市财政,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净水公司 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根据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目前,污水处理范围涉及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和黄埔共6个行政区,总面积达948.7平方公里。净水公司下辖9家 污水处理厂以及6家管网分公司。9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计产能为298万吨/日,配套污水泵站48座,污水管网长度1496公里。2015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量达到9.93亿吨,平均272.03万 吨/日,污水处理率达95.31%。 -1-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从2015年8月1日调整为行政事 业性收费,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 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 次净水公司2013-2015年度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运 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及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成本,不包括固 定资产折旧费用和管网贷款利息。 成本构成项目说明如下: (一)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 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二)污泥处理成本。指公司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稳 定化、资源化处理过程发生的成本。包括运输费及其他费用(污 泥处理承包费)。 (三)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成本。指污水收集管网的运行 维护费。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三)《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粤价〔2006〕228号)。 (四)《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09〕191号)(以下简称<省监审办法>)。-2-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0.21 •【字号】苏价规[2011]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规[2011]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水务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镇污水处理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和测算经营者成本,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处理污水的社会平均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过程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一: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

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技诉。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