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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引言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便捷

快捷的出行方式,为城市居民和游客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而出租汽

车驾驶员,则是保障出租汽车安全行驶、服务质量的重要角色。为了

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和《公路客运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取得B驾驶证,并累计驾龄不少于3年。

3.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4.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道德素质。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安全行车知识等;

2.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行业标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常识等;

3.驾驶技能与规范等知识。

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并记

录在全国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丢失、损坏或者变更,应当及时向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换领、变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的补发、换领、变更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接送乘客,并遵守交通法规;

2.维护出租汽车的整洁和规范性,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3.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绝不携带违禁物品;

4.不得拒载、议价、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行为规范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撤销或者停止使用、补考、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行政处罚。

六、结论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的重要保障,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较高的驾驶技能、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从业考试难度和监管力度,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开科目和

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开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有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2021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 令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12月8日经第1 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涉及考试、注册、继续教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送部负责指引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详细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涉及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备普遍规范规定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备区域服务特性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送部编制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行。 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送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市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指引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 eight, deep understanding of "two" study and educati on on strengt heni ng educati on of party member s and cadre s and buildi ng a continge nt of cadre s with high quality, m aintaini ng and devel opi ng the party's advanced nature a nd purity of the sig nifica nce of practica l thought and acti on i nto Ce tral and provi nci al requirements. Fir st, the "two" study and education, is conti nuously strengtheni ng the party's i de ological and pol itical constructi on of major de ployment. Attach importa nce to party ide ol ogy, is t he specialty of our part y, since the party's 18 distinct characteristi c of strictly a dmini stering the part y. XI Ge neral Secretary pointe d out that our party must improve its elf, the first task is to strengthen ideol ogical a 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the key is t he educati onal ma nagement of party m ember s and cadre s. At prese nt, the i deas a nd value 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 ctive, social t rends are largely stirri ng ble nd, cult ural excha nges a nd the com plexity of the situati on, drove, some party member s ' ide ologi cal and political pr obl ems, there i s an urge nt nee d to strengt hen party ide ology: clearing t he fog, was centeri ng. Like, some belief confused, "three a confidence" ins ufficient, praised We stern value concept; some spirit empty, not letter Marty letter ghosts; some politi cal di sci pline relaxati on, i n party not statements part y, and not l ove party, and not nursi ng party, and not for part y, even deni ed party of some most ba sic of principle s and position; some organizati on discipli ne lax, not by provi des partici pate in part y of organised, not com pl eted party di stribution of task, not by party of organi zation principl es do; some egoi sm serious, a nd people race Lee, a nd self-deali ng; some de pressed, a nd escape responsibi lity, Omi ssion, not as good as some moral decli ne, vi olating publi c morality, professi onal ethics and family virtues, not personal morality; some honesty and self-disci pline awarene ss is not strong, wit h no fear, lawlessness, abuse, a nd corr uption among political, a nd so on. These pr oblem s, after all, and ig nore t he Constit ution Party rules, ig nore a dvanced theor y, and lack of sense of consciousne ss, consciousness, pioneer of the party ha s a lot to do with it. T hought, belief and faith, stick to t he spiritual pursuit of Communists, has always bee n the Communi sts to settle dow n at all. "Two" study and e ducation, is to e nabl e each party to party r ules etched i n the heart of the party Constituti on, a nd spee ch int o a serie s of pow erful weapon, cl earing the barriers a nd gai n the fetters of the mind, improve t he ide ologi cal and political qualit y, wort hy of the glori ous title of the party members. Second, the "two" study and educati on, compre hensively strengt hen t he constr ucti on of grass-roots party orga nizations and party membe rs is an important ... Awake, our party members and party orga nizations, e spe cially at the grassroots l evel, some of the party member's quality is not high, lax disci pline and some primary party organi zations are weak a nd lax, wi ped out some grassroots ca dres as, cha os as, thick friends, eati ng, a nd so on. T hese problems are like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篇)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____年以上; (二)近_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_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____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____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 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因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素质和能力尤为重要。该规定共分为八章,下面将对其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从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考试科目等。其中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正常听说读写汉语文字,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有了解车辆构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等基本要求。同时规定了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知识、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和安全技能等。 第二章:从业资格证。该章主要介绍了从业资格证的类别和颁发机构,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从业资格证的更新换证,否则将被视为无资格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第三章:从业资格考试。该章主要介绍了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条件和考试科目等,明确了从业资格考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保证金和信誉评价。该章主要介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缴纳保证金,并完成相关的信誉评价,从而保障乘客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服务质量评估。该章主要介绍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评估的要求和方法,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章:道路安全保护和事故处理。该章主要介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道路安全保护和事故处理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要求,严格遵守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章:违法行为和处罚。该章主要介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对于严重违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等。 第八章:附则。该章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解释权和发布时间等。 总的来说,该规定对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保障乘客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改善市民出行体验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该规定也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管理化,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保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前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 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针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 了详细的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规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管理。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员职业。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身份和户籍; 2.年满二十四周岁;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已取得小汽车驾驶证; 4.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 5.无不良的记录和犯罪记录; 6.具备在车辆维修保养、道路维修故障检修等方面技术知识 和基本应急处理能力;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载客要求。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或考试豁免制度获得从业资 格证书。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被禁止从事出租汽 车驾驶员职业: 1.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 2.出租汽车从业经历不足1年的; 3.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退休、年迈、身体不适等原因退出出租汽车驾驶 员职业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 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1.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影响该职业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不适宜 从事该职业的病症; 2.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或未通过身体检查; 3.故意以受伤等方式骗取或者冒用他人从业资格证书; 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从业规定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服务规定,维护出租汽车经 营秩序,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驾驶员证,并保持良好形象,不得 穿着拖鞋、背心等不整洁的衣物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升驾驶员的从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下面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从业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健康状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体检结果。 2. 申请人需参加驾驶员从业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3.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审核,并在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资格的有效期和延续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应在有效期内持续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工作。 2. 驾驶员在有效期满之前需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如合格可延续该资格。 三、从业资格的注销和吊销 1. 驾驶员在从业期间如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可对其从业资格进行注销或吊销处理。 2. 注销或吊销的驾驶员需在一定时间内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和重新考试,如合格可重新申请从业资格。 四、从业资格的监管和执法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

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管部门可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其从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从业资格的权益保障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或侵权行为。 2. 驾驶员在从业过程中如遇到纠纷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维权。 六、从业资格的奖励和激励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可获得相关奖励和激励措施。 2. 奖励和激励措施可包括嘉奖、提升岗位、培训和晋升等。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规范驾驶员的从业行为,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合理保护驾驶员的权益,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20227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20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 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 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 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 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 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 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出租车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国家交通运输部令编辑 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编辑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编辑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出租汽车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出租车 驾驶员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安全,制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1. 从业资格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驾驶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包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培训合格证书、医院聘请合同和有效健康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培训,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培训包括出租汽车相关常识、礼仪规范、安全行驶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知识。 2. 从业资格证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证明持有者具有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的资格 证明。其管理分为两方面:颁发与管理。 •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验,合格后颁发。颁发证书前,考生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健康证明、通过考试的证书等。从颁发之日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管理: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证书信息和证书使用过程。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将证书放置到驾驶舱显眼处,以便乘客核查。 3. 从业人员管理 为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限制原则: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材、心理、视力及其它条件符合从事驾驶员岗位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具有中等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优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8.26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 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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