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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考量因素论文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考量因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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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摘要: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一些,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裁决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低一些。严厉行政处罚案件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而一般行政裁判案件和行政许可案件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对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直接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可以看做是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间接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由这一条可以看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现行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证明标准。但是这种严格的证明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却表现出种种弊端。第一,这种一元化的严格的证明标准没有考虑到行政行为种类的复杂性,缺乏可操作性。第二,行政诉讼一元化证明标准的设计,没有考虑到行政积极性的一面,束缚了行政公务员的灵活性、主动性。传统的行政诉讼法是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的的,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

Abstract: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ts own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 indicated that all uses “the case fact to be clear, the evidence is truly full”the proof standard has not me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ork realistic need,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proof standard's suitable question, we must use clear and the convincing standard are the general standard, the superiority proof standard and the elimination reasonable suspicion proof standard are the supplements,Union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actors and so on type, administrative case's nature and to litig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luence's size, determined specifically case's proof standard can guarantee the greatest degree makes the correct judgment, the greatest degree realizes can meet the modern government by law requirement like this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is helpful in realizes judicature's fair, Keywords:Standard of Pro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multiplication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行政权范围的不断扩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地增加。行政诉讼便成了解决行政纠纷最主要的途径。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就行政诉讼制度而言,行政证据制度是它的核心;就行政证据制度而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它的核心。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然而,随着行政案件的复杂化,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显得过于单一。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而且这种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并不适合所有的行政案件。况且,这种证明标准只是相关学者从相关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来的,立法上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再结合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来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完善。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明标准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明标准不仅对当事人举证具有指导意义,也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以证明的标准,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什么是证明标准,可谓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简而言之,证明标准是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①但是,对证明标准内涵的界定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举证责任密切相连,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合理外延。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自由心证在证明过程中如何运用以及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才是讨论证明标准内涵的核心问题。 (一)证明标准与有关概念的比较 1、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 目前,我国三大诉讼采取统一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又称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尽管诉讼认识过程具有复杂性,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也有相当的难度,但裁判事实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这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承认裁判者的认识能够达到客观真实,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就能够作为裁判的证明标准。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借助于证据手段进行,在诉讼视野中,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事实。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标准,实际则是对裁判者提出了勉为其难的要求。因此,我国应放弃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建立以盖然性为尺度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② ①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②熊俊:《“法律真实”之分析》,载《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向XX 黄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包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傅XX 刘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村一组不服X市政府复议,请求撤销《X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村一、二组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和XX组成合议庭,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具有更为丰富的意蕴,而且亦可具体指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概指整个涵义”。3]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现代学说认为,证明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之际,就一定的事实主张说服陪审员的义务;第二层涵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法官举出充分证据,以使相对方当事人作出答辩的义务。这两层涵义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4]简而言之,证明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为说服责任,一为举证责任。我国目前在诉讼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证明责任作如此区分,而是统一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同于证明责任下的“举证责任”概念,而更多地具有证明责任的意味,即包括了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这里我们之所以要借鉴英美法上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对证明责任作这样的区分更有利于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普通程序行政庭审流程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XXX人民法院今天在XXX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不服被告处理决定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由XXX担任审判长,XXX 主审。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并征求双方对人对他方主体资格及其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交待申请回避和征求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1:撤销“闽国税稽发[2003]0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税务处理决定书》) 2: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补税款共508251.1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自2000年8月4日起算) 3: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原告的诉讼理由) 审判长: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告知)原告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审查。 2、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轮进行,首先有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有针对性地指出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第二轮调解)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本庭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经调解各方当事人不能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本庭将依法判决。)】 3、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陈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填空题 1.共同诉讼按其成立的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和。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参加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三种。 4.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5.对派出机构以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该为被告。 (二)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委托代理人 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进行诉讼。() A.1~3人 B.2人 C.3人 D.1~2人 3.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为被告。() A.原行政机关B.复议机关 C.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D.共同的上级机关 4.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A.裁定驳回起诉 B.不予追加 C.中止审理 D.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5.不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是。() A.代理人 B.当事人 C.证人 D.第三人 (三)多项选择题 1.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有。() A.法律授权组织 B.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2.下列不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 A.原告 B.证人 C.鉴定人 D.委托代理 3.下列不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委托代理人 C.证人 D.第三人 4.可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有。()A.股东大会 B.股东代表大会 C.董事会 D.各股东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若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 《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 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论文摘要:规范行政诉讼对象的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依据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财政、卫生等多个行业,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应地存在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合同等多种形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各个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差异性。 一、有关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立法规定 规范行政诉讼对象的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依据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财政、卫生等多个行业,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应地存在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合同等多种形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各个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差异性。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上。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与之相应,凡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复议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案件,其证明对象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 此外,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中都有关于行政诉讼程序法事实的规定,这些也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 (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的事件单方面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般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故与此有关的事实就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4个方面的事实: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即被告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 (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2]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3页。 [3]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蔡琇媛:《论行政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https://www.docsj.com/doc/fa12510768.html,.tw。 [5]程宗璋:《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4期。 [6]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7][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 [9]翁岳生:《行政法》,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页。 [10]邢鸿飞:《论行政相对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内容提要: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 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 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 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 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主题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 一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 诉讼实践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在证据法中,证明 的标准是考量证明目标是否已经达到的分界线:线上 为已达证明目标,证明主体的证明任务已经完成;线 下则被认为证明的任务没有完成,因而其证明责任不 能免除。可见,证明标准是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及 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因此,如何从 理论研究到诉讼实践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 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的问题, 无疑是至关重要 的。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 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较 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要晚许多,因而 我们看到的比较多的是对刑、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 研究。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对刑、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原则而加 以区别对待,只是区别的大小和具体做法不同而已。 在英美法系国家,明确区分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 证明标准:对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控诉一方必须将 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民事案件, 一般来说最低的证明标准则是要求 “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当事人 对其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应当以其证据优势使法庭能 够确信其主张的成立,对方没有证据,或虽有证据但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模拟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沙河乡人民政府批准了小河村村民甲建房申请。但当甲开始建房时,乙发现甲占了应属自己的一部分宅基地,甲、乙两人遂发生争执,甲以自己有乡政府批准文件为由不予让步。乙对该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不享有。乙所受的侵害来自甲的建房行为,与之发生争执的也是甲,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不享有。乡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是针对乙作出的,乙不能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享有。乙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享有。乙处于乡人民政府批准行为的相关人地位。其虽不是该行为的发动者,但却受到该行为效力的影响 2 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的原告是( )。(A)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B)核准登记的字号 (C)全体合伙人 (D)由合伙人推举产生的负责人 3 有权作为原告的法人分立后,这几个新分立的单位,如对行政机关以原法人为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A)都不能起诉 (B)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的则不能

(C)只能以原法人的名义起诉 (D)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4 某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子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甲对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部门应是( )。 (A)共同被告 (B)第三人 (C)原告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5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被告应为( )。 (A)行政机关 (B)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C)以行政机关和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共同被告 (D)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6 对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这个判断标准有很大包容性,在遵循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关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许可等案件,应当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券类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就没有那么严格了。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证明标准与二审审查标准、再审条件是一致的。 有的意见认为,证据确凿与主要证据不足的逻辑不周延,主要证据充足但次要证据有所欠缺的,并不能称之为证据确凿。这涉及对证据确凿的理解,考虑到主要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和其他事实的主要证据,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另一个表述。因此,证据确凿与主要证据不足是可以相对应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第一步,然后是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审查行政行为,需要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二是应当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新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旧法;三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四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援引具体法律条文;五是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等。当然,本项规定是狭义的,仅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义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可以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三、违反法定程序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fa12510768.html,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条文上没有规定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是表明诉讼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非过程。现在,较统一的认识是:审判的过程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绝非是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三种性质诉讼的结果对败诉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初期,行政诉讼案件有了自己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是粗线条的操作步骤,远未象刑事、民事诉讼那样,形成自己特有的诉讼理念,特别是在证据的审查规则方面,仍处于模糊状态。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诉讼证据的提交、分析、采纳方面对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就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及管理事务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模式性质差异较大,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标准。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各要素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很难把握,差异较大。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程度的界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量的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判断,然后根据采信的证据演绎出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叫法律事实。采信证据的过程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期间、举证的范围、所举证据的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无效证据的否定、举证责任的转换等方面。法官针对不同的行政争议运用相应的规则综合分析、运用当事人提供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 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 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参 加人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后者范围更宽,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 的区别之一。 (二)诉讼地位 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1)原告的诉权,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放弃、 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应诉权,即对原告的起诉应诉 和答辩的权利。(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 院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有 关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8)查阅、补 正庭审笔录。(9)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做的 具体行政行为。(10)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1)当事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12)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1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的权利。(14)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诉讼 权利。(2)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 三、诉讼代表人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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