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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史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医院数据)

职业史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医院数据)

职业史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由受检者本人填写)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

总工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工龄:一、职业史:

二、目前(或将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的因素

受检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须接受岗前体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须接受岗前体检 2015-01-19上海市人社局劳动法苑劳动法苑 案情简介: 张某系安徽省人,于2005年至2009年在当地煤矿从事井下运煤、运矿渣工作,后在家从事务农。2010年7月,张某进入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装框工作,该岗位不接触粉尘,公司也未安排对其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2012年3月开始转做喷粉工作,公司仍未安排对其进行职业病岗位入职前的健康检查,该工作接触树脂粉尘、少量钛白粉尘。在转岗后的同年5月,公司组织全体喷漆工、喷粉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后因发现张某“肺部异常、右上大阴影”,医院单独要求张某复查。2012年9月12日张某入院治疗,11月9日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在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工作单位: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载明其职业接触史中现该小煤矿已关闭。 事后,张某要求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张某系在当地煤矿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不同意申请工伤。张某认为公司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入职前体检且查出时已在公司从事可能接触粉尘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故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张某所患疾病是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情形,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张某在当地煤矿工作期间可能就已患上职业病,现煤矿已关闭,无法追溯其职业病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现公司确实存在没有安排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就安排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该公司认定为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1、认定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公司认为张某在2005年至2009年在当地煤矿从事井下运煤、运矿渣的工作经历,导致张某在当时已经患上职业病,这一点在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的职业接触史也有提及。 (2)公司不存在致煤工尘肺的职业危害源,且张某进单位后前期从事的工作根本不接触粉尘,仅在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前两个月转岗后才接触粉尘。 (3)公司对工作环境严格把控,委托上海市肺科医院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检验中心对喷涂车间进行检测,合格率为100%。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可概括为三类: 二、职业病 (一)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产生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生产性粉尘采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金属的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的钻孔、爆破、破碎等;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烟。此外,粉末状物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二次扬尘等。 根据生产性粉尘性质可分为三类:无机性粉尘,如硅石、石棉、铁、锡、铝、水泥、金刚砂等;有机性粉尘,棉、麻、面粉、木材、骨质、炸药、人造纤维等;混合性粉尘。混合性粉尘,较常见。 2.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十三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二)工业毒物与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可存在于原料、辅助材料、气体、蒸气、雾、烟和气溶胶中,可引起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三种。生产性毒物还引起其他危害,如致突变、致癌、致畸、对生殖功能的影响等。 2.常见的职业中毒 常见的职业中毒有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等。还有刺激性气体中毒,如氯气、光气、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 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 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控制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控制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十大类115种,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职业病潜伏期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一旦发病往往很难治疗,病死率较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防治职业病是项目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建议。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基础,辨识的准确与否决定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否全面,并为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等手段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供支撑。 一、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复杂、种类繁多,项目轨道施工工程,作业方式有土方开挖、盾构掘进、电焊、油漆、防水、拆除等。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样性。既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等产生的职业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地铁施工较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等)、噪声(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高温、振动、紫外线作业、电离辐射作业、化学毒物等。其中化学毒物又分为:建筑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

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为全面、准确、有效的识别职业危害,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的辨识可划分为施工前辨识和施工过程辨识两个部分。 (一)施工前辨识: 项目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卫生状况调查,明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排污管道、历史化学废弃物填埋、垃圾填埋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情况。在施工前根据施工工艺、现场的自然条件对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识别范围覆盖施工过程中所有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以及所有物料、设备和设施(包括自有的、租赁的、借用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项目前期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辨识:(1)工作环境:包括周围环境、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等;(2)平面布局: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建筑物布置、构筑物布置;风向、卫生防护距离等;(3)运输线路:施工便道、各施工作业区、作业面、作业点的贯通道路以及与外界联系的交通路线等;(4) 土方工程、混凝土浇筑、钢筋加工、屋面防水、装饰装修等施工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巴东县沿渡河镇两河口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巴东县万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月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四条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在岗期间定期的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体检周期的确定,可依据2014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是一个强制性规范,对体检周期、检查项目都做了详细规定。 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时的体检非常重要,这是一旦患尘肺病,应该从哪里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离岗体检应安排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个月,如最后一次在岗体检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用人单位若不安排离岗体检,员工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新版全套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

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强噪音的机械设备;采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吸收声能;使用隔声、阻尼、 隔振等措施及加强个体防护,佩戴耳塞、耳罩、帽盔等防护用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定期进行岗中体 检;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离开噪音环境。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1、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焊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尘面罩或口罩; 3、强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自我保护; 4、加强岗前、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及作业环境监测工作,提前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 尘设施运转正常,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空气浓度超标时,应佩过滤式戴防毒面具。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 佩戴化学防护眼镜。穿一般作业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注意个人卫生。避免长时期 反复接触。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呼吸系统防护:戴防毒用具,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配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 撤离时,应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防护:戴防护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饮食和饮水。工作前避免饮用酒精性饮料。工作后,沐浴更衣,进行就 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职业病诊断文书

附件2: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文书 附表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附表2 《关于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 附表3 《关于提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附表4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补正通知书》 附表5 《关于对用人单位提交资料确认通知单》 附表6 《申请劳动仲裁建议书》 附表7 《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止通知书》 附表8 《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场调查表》 附表9 《职业病诊断延期通知书》 附表10《职业病诊断记录》 附表11《诊断医师或专家回避申请书》 附表1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附表1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通知书》 附件1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单》 附表15《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附表16《职业病鉴定书》 附表17《关于提供职业病鉴定有关材料的通知书》 附表18《关于提供职业病鉴定有关材料的函》 附表19《关于提请协助开展职业病鉴定有关工作的函》附表20《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附表21《职业病鉴定抽取专家通知书》 附表22《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记录》 附表23《鉴定专家审阅资料意见反馈书》

附表24《职业病鉴定医学检查通知书》附表25《职业病鉴定会通知书》 附表26《职业病鉴定会专家通知书》 附表27《职业病鉴定陈述及询问记录》附表28《职业病鉴定专家讨论记录》 附表29《<职业病鉴定书>签收通知书》附表30《<职业病鉴定书>签收单》

附表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注:1.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2.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4.提起诊断的职业病种类根据《职业病目录》随时调整。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牌、公告栏、检测结果公示等需要补充的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地面原煤筛分楼选矸皮带、原煤装车、地面各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坑木房、锅炉房、各平硐井口、井下采掘工作面入口等醒目位置悬挂“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1。 图1 粉尘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风机巡视处、空压机巡视处、地面原煤筛分楼选矸皮带、筛分机、地面各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坑木房等醒目位置悬挂“噪声有害”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耳塞”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2; 图2 噪声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检修、机加工车间悬挂“当心弧光”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防护面罩”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3。 图3 噪声、电焊弧光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机车修理充电间、锅炉房等醒目位置悬挂“当心有毒气体”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4。

图4 化学毒物警示、指令标识 在锅炉房醒目位置悬挂“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识和“注意通风”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8-5。 图8-5 高温警示、指令标识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 补充职业病常识、防治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知识、职业中毒急救知识等(内容可自选),做成2~3张宣传画,张贴在工业场地主井口。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 在工业场地主井口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告知卡内容应包括粉尘、噪声,详见图6、图7。

火警:119 急救:12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是矿上的电话)图6 作业岗位粉尘危害告知卡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是矿上的电话) 图7 作业岗位噪声危害告知卡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卡 工作地点:XX 检测时间:2014年X月检测项目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责任人:XXX

职业病预防措施示范文本

职业病预防措施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病预防措施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 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 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 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 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二、要求 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劳动卫 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生产单位行政主 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 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作业

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技术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职责 1、安监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人力资源部是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负责建立全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 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职业危害因素理化特性(危险特健康危害应急处理防护措施告知标识 性) 无色到红棕色油状液可经皮肤、呼吸道和胃肠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工作场所空气中时间加体,有弱的氨味。不溶道进入人体。具,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权浓度(PC-TWA)不超过 3。IDLH浓度为于水,可溶于油脂和有主要损害血液系统。新鲜处,去除污染衣2 mg/m 3450mg/m,属有机蒸气。机溶剂。遇明火、高热表现为口唇、指(趾)端物;注意保暖、安静;N_甲苯胺(皮) 或氧化剂易燃烧爆炸,青紫、头晕、呕吐、精神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密闭、局部排风、呼吸防分解产生有毒烟雾(苯恍惚等,重者呼吸困难、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护。禁止明火、火花、高N-Methyl 胺、氮氧化物),与强抽搐,甚至昏迷、休克。 20min呼吸困难时给热。工作场所禁止饮食、aniline(skin) 酸发生剧烈反应。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烟。 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 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

系抢救。黄色液体,不溶于水,可经皮肤、呼吸道和胃肠抢救人员须穿戴防护工作场所空气中时间加可溶于多种溶剂。易道进入人体。用具;速将患者移至空权浓度(PC-TWA)不超过 3燃,遇明火、高热或氧主要损害血液系统。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10 mg/m。警示性未知,化剂易燃烧爆炸,受表现为口唇、指(趾)端物;注意保暖、安静;属有机蒸气。密闭、局部N-异丙基苯胺热、燃烧产生有毒烟青紫、头晕、呕吐、精神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排风、呼吸防护。禁止明(皮) 雾。恍惚等,重者呼吸困难、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火、火花、高热。工作场N-lsopropylan抽搐,甚至昏迷、休克盐水冲洗各20min;呼所禁止饮食、吸烟。 iline(skin) 吸困难给氧,必要时用 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 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 救单位联系抢救。 1 具有刺激性臭味的无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抢救人员须穿戴防护工作场所空气中时间加色气体。易溶于水、乙主要损害呼吸系统。用具;速将患者移至空权浓度(PC-TWA)不超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控制对策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控制对策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这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切入点、首要任务,是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是职业卫生工作永恒的主题。这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它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直接依据;是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针对性依据;是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是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依据;是提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依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等。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项目不如实,或根本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报;其二,不懂得申报,由于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相对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申报;其三,故意隐瞒不报,个别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可以逃避监督;其四,已申报的绝大多数是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引下被动式申报;其五,要如实申报离不开监测结果或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但这方面企业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开业,依法不需要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已有五个年头了,以用人单位按每年约20%的比例变迁计算,会有不少的新建设项目,按理来说这些新建设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事实上,这几年来我区仅有3个用人单位提交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一个也没有,这种现象在罗湖区存在,我市其它区情况也大致相同,可以说是深圳地区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关部门配合,仅靠卫生部门一已之力捉襟见肘。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一个新企业没有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该企业往往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经营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法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较大的权力,但操作起来形同虚设。经贸部门引进外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均未将卫生部门的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由于没有其他约束机制,导致审查工作难于落实;其二,技术服务能力未能满足评价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的评价资质(乙级),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技术力量,我市2家评价机构每年最多可完成50个项目的评价任务。以宝安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办企业,如果全部要求进行评价,显然缺乏技术支持,而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周期长(一般要4到6个月甚至更长),企业难于接受在全部办完合法手续后再开业。其三,面对较高的评价费用(单项评价费用至少都要4万元以上),企业常常望而却步。其四,用人单位不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 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几点提示: 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劳动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关职业病危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申请职业病诊断 1、原则上,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

断机构提出,如果劳动者本人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在进行重复诊断。 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申请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的,作出的诊断结论无效。 四、关于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申请鉴定 1、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首次鉴定。 2、职业病患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最新整理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docx

最新整理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有噪声、振动、辐射、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等。 1.噪声及噪声聋 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音或工业噪声。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能产生噪声韵主要工种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发动机试验人员、拖拉机手、飞机驾驶员和炮兵等。 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噪声还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2.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产生振动的机械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打夯机等。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严重,主要有锤打工具,如凿岩机、空气锤等;手持转动工具,如电钻、风钻等;固定轮转工具如砂轮机等。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在生产中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明显和严重,国家已将手臂振动的局体振动典型表现为发作性手指发白(白指病)。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1)非电离辐射 (1)射频辐射。如高频感应加热、金属的热处理、金属熔炼、热轧等,高频设备的辐射源;微波作业,于电气密闭结构不严微波能量外泄和辐射向空间辐射的微波能量。对健康的影响可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2)红外线。炼钢工、铸造工、轧钢工、锻钢工、焊接工等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常见的辐射源有冶炼炉、电焊等。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

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完整版)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完整版)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号】卫法监发[2002]63号 【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03-11 【标题】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1、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矽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岩巷凿岩、岩巷爆破、岩巷装载、出矸推车、喷浆砌碹、岩巷掘进、煤巷打眼、煤巷爆破、煤巷加固、采煤运输、井下通风 (2)石油天然气采选业:泥浆配置、地质磨片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选矿辅助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5)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转运、开采辅助;河砂吸采、河砂手采、河砂筛选、河砂转运、河砂运输、河砂开采辅助、化学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选矿辅助、非金属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6)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石质工艺品雕刻 (7)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 (8)碱产品制造业:泡化碱制取 (9)无机盐制造业:硅酸钾制取、氟化钠制取 (10)化学肥料制造业:电炉制磷 (11)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搪瓷色素备料、玻璃色素溶制、玻璃色素成品 (12)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两步共胶 (13)橡胶制品业:胶辊辊芯处理 (14)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砂石装卸、筛选、转运、堆垛、运输、辅助、装卸、筛选、转运、投料、拌和、浇注、辅助、石材切割、雕凿、研磨、整修、辅助、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15)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光学玻璃配料、玻璃喷砂、玻壳备料(灯具、荧屏)、玻璃纤维配料 (16)陶瓷制品业:釉料选择、粉碎、陶瓷烘筛、灌砂 (17)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破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耐火砖干燥、耐材烧成、物料输送、耐火材料磨制 (18)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纤备料 (19)磨具磨料制造业:磨料备料 (20)炼铁业:矿石装卸、转运、堆场、整粒、泥炮制作 (21)炼钢业:炼钢铸模、炼钢砌炉 (22)铁合金冶炼业:硅铁冶炼、铬铁冶炼、钛铁冶炼 (23)重有色金属冶炼:铅锌配布料、铅电解液制备、矿石破碎 (24)金属制品业:金属喷砂、模具喷砂、搪瓷喷花、焊药制备、焊条配粉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试题及答案

第一章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试题 一、单选题 1.《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化学物质 B.放射性物质 C.腐蚀性物质 D.剧毒物质 2.有毒作业是指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的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的作业。 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B.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C.职业接触限值 D.最高容许浓度 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A.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 B.生产、劳动过程中 C.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中、作业环境中 D.生产过程中、作业环境中 4.下列属于化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是(D)。 A.粉尘 B.γ射线 C.微波 D.病毒 5.《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将职业病分为( )。 大类99种大类115种大类105种大类117种 6.依据生产性粉尘的性质可将其分为3类,这3类中不包括()。 A.无机粉尘 B.有机粉尘 C.矿物性粉尘 D.混合性粉尘 7.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不包括下列的()。 A.急性中毒 B.慢性中毒 C.亚急性中毒 D.带毒状态 8.生产性噪声不包括下列的() A.流体性噪声 B.机械性噪声 C.电磁性噪声 D.空气传播噪声 9.下列作业中可能存在高温强热辐射作业的是()。 A.建筑,修路夏季施工作业 B.印染作业 C.印刷作业 D.炼钢,炼铁作业 10.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预防为主、防护结合 D.健康第 一、重在预防 二、判断题 1.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人机因素四个方面。(√) 2.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够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3.粉尘溶解度大小对人的危害程度,因粉尘作用性质不同而异。主要呈机械刺激作用的粉尘,随溶解度的增加其危害作用增强;主要呈化学毒副作用的粉尘,随溶解度的增加其危害作用减弱。(×) 4.气溶胶尘是指除粉尘、烟和雾以外的其它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直径大多数为~10μm。(×) 5.国家标准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场所,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 6.频率越高、波长越短的电磁辐射,其量子能量越大,当量子能量达12eV以上时,对物体和人体组织有电离作用,这种电磁波称电离辐射,如红外线、高频电磁场和微波。(×) 7.人体长期受紫外线作用,可发生湿疹、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但不会引起皮肤癌。(×) 8.长期从事接触橡胶、树脂、油漆等的溶剂或稀释剂的工作,有可能导致白血病。(√) 9.疲劳时人的反应能力下降,疲劳状态可使错误率增加,严重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疲劳甚至可引发各种疾病的发生。(√) 10.我国目前规定,女职工禁忌参加连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25kg 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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