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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践中职业史若干问题探讨1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践中职业史若干问题探讨1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践中职业史若干问题探讨1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践中职业史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目的探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的职业史问题。方法通过回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职业病诊断实践,对职业史的内涵、采集、采信等问题进行讨论。结果职业接触史的内涵不明确;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在职业史的采集、采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区。结论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下职业病诊断机构收集职业史十分困难。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在职业史的内涵、收集、采信等问题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职业病诊断职业史问题探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1、2],职业病诊断,必须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但在职业病诊断实践中,在职业史的内涵界定、收集、采信等方面,我们遇到了很多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难题。笔者在此提出,与同行们探讨,以利职业病诊断工作更加规范、统一。

一、职业史的内涵

1、职业史的定义

职业史是指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经历。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3]。如:[例1]患者,谭某,贵州省天柱县石洞镇高坪村人,男,38岁。 1991-1997年在家种田;1998-2001年在贵州省天柱县某淘金矿“机采岗位”从事机械风镐采矿和破碎等工作。据谭某自己说,由于淘金矿是乡办企业,采矿和破碎等工作都采用干式作业,且无通风设备,工作条件差,粉尘浓度很大。但无工作现场粉尘浓度检测数据,除纱布口罩外无任何防护设备和措施,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左右;2002-2003年在浙江温岭市某乡镇制鞋厂配底车间工作,生产过程中谭某主要从事胶水粘合鞋底工作……; 2004-2010年在浙江金华某锁业集团公司抛光车间从事平砂抛光工作……。

综上所述,职业史既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又包括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

2、职业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异同

何谓“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哪些内容,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0-2009)附录A.2 对“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的内涵进行了诠释。“生产性粉尘接触史”应包括工作单位、工种、不同时间段接触生产性粉尘的起止时间、接触粉尘的名称和性质等[4]。如:[例2]患者,金某,男,44岁,系杭州某铸造有限公司工人,1988年8月1日-2010年1月1日在杭州某铸造有限公司铸工车间造型4号机岗位从事造型工作,工作中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10年1月4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显示:铸工车间造型4号机位的“其他粉尘”的检

测结果是,C

STEL;2.3mg/m3;C

TWA

1.5 mg/m3,粉尘浓度合格。金某在铸工车间造型4号机位每天

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1天。工作时基本能佩戴CM朝美防尘口罩。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1)两者的共同点:无论是“职业史”还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都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情况等内容。

(2)两者的不同点:“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例1]中“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它包括1个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经历(1991-1997年在家种田)和3个“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粉尘、苯、粉尘);[例2]中“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概念的内涵在现行法律法规的使用上不统一,易发生歧义。

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157-2009)对“职业史”概念的解释,职业史应该包括“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等概念的内容,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经常同一条款里会同时出现“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等概念,很易发生歧义。

(2)建议

及时修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内涵,统一相关概念的内涵。

二、职业史的采集

(一)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对职业史采集的规定

1、提供职业史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1] [2]。

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职业史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时间跨度大、流动人群职业史的采集十分困难。

2、当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等资料时,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采用下列途径救济: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第二条(五)项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将下列4种材料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5]:1)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

如[例1]中的谭某1998-2001在贵州省天柱县某淘金矿机采岗位从事机械风镐采矿和破碎等工作的经历,由于企业已关闭,在客观上原企业已经无法提供职业史,所以谭某本人提供的书面自述材料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之一。

2)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如[例1]中谭某的同事、工友的证明(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注明出具日期,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或盖手印)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之一;

3)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4)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如: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位盖章有效)等;

(二)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体制在职业史的采集方面存在空白区。

在计划经济时期,职业病诊断机构大部分设在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往往是集职业卫生监管、场所检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职能于一身。但在2001年卫生监督和疾控体制的改革,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职业卫生监管、场所检测职能分别由监督所和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十分遗憾的是随着职业卫生职能的重新分工,法律法规的修订却滞后。造成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体制对职业病诊断工作中的职业史问题,在法律上很多方面没有涉及:

(1)职业史由谁采集?程序怎样?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职业史的采集直接关系到职业病诊断与否。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职业史的义务,但没有授权诊断机构可主动采集职业史,更没有规定采集职业史的程序。所以造成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诊断机构只能是被动收集“职业史资料”。

(2) 当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有什么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采用什么措施救济,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职业史问题上对用人单位根本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完全可不理睬诊断机构。

2、现行的职业史采集制度在职责分工上不合理

职业病诊断不同于其他疾病的诊断不但是医疗行为,还是一个依法寻证(采集和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接触史……)及责任推定问题。但是,在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下,职业病诊断机构既不是行政执法机构,也不是检测机构,只是一个医疗机构。所以既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机构)从医学角度判断劳动者是否得病,又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行使本应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寻证及责任推定等准司法职能,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机构)必定是力不从心。如[例1]中的谭某,不仅时间跨度大、且跨省流动。在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下,谭某的职业史,光靠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机构)去采集将十分困难。

(三)建议

1、制定《职业病诊断技术规范》或《职业病诊断程序性文件》

建议在《职业病法》、《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下制定一个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技术规范》完善现行职业病诊断体系。

2、建立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职业病诊断机制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疾病控制中心等机构介入职业史的采集,发挥各自所长。可以弥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史的采集方面的不足:

(1)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机构)-收集及综合分析职业史

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机构)在职业病临床方面优势十分明显。结合劳动者的临床症状、体征、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收集及综合分析职业史,最后诊断职业病是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长项。

(2)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入--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监督权所以在调查取证方面优势十分明显。在当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凭借对用人单位有监督权,职业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资料[4]。这样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收集职业史十分有利。如在杭州地区,职业病诊断机构遇到在杭州的某家企业拒绝提供职业史时,只要一个电话,卫生监督所就会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资料。

(3)仲裁机构--对职业史争议进行仲裁

在职业病诊断实践中,仲裁机构对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认起了很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劳动者职业史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所以,当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资料时,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资料有异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劳动关系和职业史,解决职业史争议。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职业史的采集、出具相应的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疾病控制中心)是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现场检测评价的专业机构。而劳动者的职业史与职业危害因素密切相关。所以他们参与职业史的采集、出具相应的报告,将对职业病诊断机构采集职业史十分有利。

3、明确法律责任

(1)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隐瞒、谎报、造假、毁损“职业史资料”的。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处罚。

(2)明确其他单位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采集职业史的法律责任

三、职业史的采信

(一)在职业史的采信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职业史是否确切可靠,直接关系到职业病的诊断与否。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供的“职业史”,在未经查证属实前,仅仅是“职业史资料”,这些资料有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判断才能确定。所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用人单位)提供的所谓的职业史资料不能轻易采信,要认真仔细分析职业史资料,辨别真伪。但现行法律法规在职业史的采信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二)建议

建立职业史的采信制度。

笔者认为职业史的采信需要有一个审查、质证、确认的过程:

1、审查

(1)审查职业史资料形成过程;

如询问职业史资料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制作人是否收到威胁或欺骗等。

(2)审查职业史资料是否伪造,有无涂改,是原件还是抄件;

(3)审查职业史资料内容是否完整、记载的内容与职业病有无关联;

由于主、客观原因我们经常会遇到职业史内容不全的问题,尤其是时间较长、原来工作场所已不存在等情况下,往往职业史会十分简单,证明力很低。这样职业史能采信?所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一定要认真审查职业史资料的内容。不完整,要求其补充。

(4)卫生学调查

对不支持症状、体征、临床表现的,或内容互相矛盾的职业史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一定要进行卫生学调查。

2、质证

引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职业史资料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开进行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质证,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辨别职业史职业史的真伪、可信度很有帮助。双方对职业史资料无异议,可要求双方在职业史资料上确认签字。

3、确认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对经过审查、质证的职业史资料结合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对职业史资料采信与否。确定是否把职业史资料上升为确切可靠的职业史。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张怀西,殷大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2] 卫生部.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M]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培训材料. 杭州:2010:5-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157-2009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S]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5]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M]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培训材料.杭州:2010:17-1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编号:SM-ZD-25599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四)鉴定时间。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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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管理职责 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

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4、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病诊断证明; 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胡建辉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职业病诊断原则 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4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诊断→签发诊断证明书→档案保存。 5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5.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诊断机构名称诊断项目有效期限地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818- 20150817 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诊断性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传染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20217- 20160216 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4号 成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1222- 20151221 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一路4号 中铁二局集团职业病防治院1、尘肺20120706 — 20150301 成都市龙泉大面镇青台山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4 — 20150323 成都市 人民南路三段18号

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 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2 — 20150321 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1296 号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皮肤病;5、职 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705- 20150704 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1、尘肺;4、职业中毒(苯、三硝基苯、 锰、一氧化碳) 20110519- 20150518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 3职业中毒;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00608- 20140607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村 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20120606- 20160605 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31 号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2、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091119- 20131118 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40号 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 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330- 20150329 广元市市中区小西街98号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 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 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803- 20150802 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 61-67号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录员职责记者职责记账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533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标 准版本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惨剧发生与已实施1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够完善的诊断程序不无关联。如今,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已于去年12月31日实施,在新法背景下,劳动者该如何为自己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探访南通市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工作人员—— 职业病常识要主动掌握 江西男子游正祥正在为获得尘肺诊断结果而奔波,其实,与他一样,还有很多劳动者正在这条路上

奔走着。市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主任单利玲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市船舶行业蓬勃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其中,长时间与混合粉尘接触的焊工数量相当可观,这一情况导致我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患者中,八成以上为尘肺患者。“尘肺已经成为目前较为普遍的职业病病种。”单主任说。 打开职业病目录,单主任详细介绍了职业病的种类。在这张目录中,职业病被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项。其中,每项职业病都有细分,例如我们熟悉的尘肺包含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等。另外,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中暑、噪声聋则分别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

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饶阳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 副本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 副本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许多人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长时间工作会患上职业病,大家都会关心患上职业病之后,有没有什么补偿的措施,又或者是有什么保障的措施。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 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 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 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 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 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 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 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规 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 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2019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9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 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674-18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既往史;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二、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四、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照片结果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 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联系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8310344220.html,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联系是什么 职业病是现在社会上最容易出现的一种病态,如果放任不管就会越来越严重后果不堪设想可能会造成社会的瘫痪经济的衰退等问题,也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职业病必须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诊断和鉴定,下面就有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浅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4号令,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诊断和鉴定详细 一、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四、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诊断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

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没有你提出的“用嗓过多”条目,由此没有法定的这一职业危害因素,难以鉴定。 一般做法是这样的: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索赔问题,还早着呢,先进行以上步骤吧,祝你成功。 如果不成功,也可以作为健康档案,或者作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2. 职业病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劳动能力。 如果你是播音员或接线员一类以声音作为劳动能力的工种,职业病的鉴定应该是成立的。但如果声音和你的工作性质没有必要联系可能就不行了。 对于索赔,20xx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只知道这么多了。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时间:20150606 | 作者:杜明君| 浏览:567 1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职业病诊断: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职业性传染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她职业病。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09)第003号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范围资质审批单位资质批号 1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职业病诊断: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职业性传染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她职业病。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09)第003号 2山东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尘肺;二、职业中毒;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四、职业性传染病;五、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六、其她职业病。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09)第002号 3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职业病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11)第004号 4山东省立医院职业病诊断:(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她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化学中毒;(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职业性传染病; (六)职业性眼病;(七)职业性肿瘤;(八)职业性皮肤病:(九)其她职业病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14)第003号 5山东省胸科医院职业病诊断:尘肺。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12)第001号6济南医院职业病诊断:一、职业性尘肺及其她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振动病; 四、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 五、其她职业病。 济南市卫生计生委济卫食卫监发〔2015〕6号 7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一)尘肺;(二)职业中毒;(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四)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五)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六)职业性肿瘤;(七)其她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08)第001号8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一)尘肺;(二)职业中毒;(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四)职业性传染病;(五)职业性皮肤病;(六)职业性眼病;(七)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八)其她职业病。 省卫生计生委鲁卫职诊证字(2006)第004号

职业病诊断鉴定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_2013_年__4__月_10 _日起开始施行。 2、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4、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病员应细致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认真地进行诊治,做好病历记录。不能随便将病员推向其他科或其他医院。 二、单选题: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B)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D、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B)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A、六十 B、三十 C、十五 D、五 3、建设项目在(B),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A、竣工验收后B、竣工验收前C、设计阶段D、投入使用后 4、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合理,应当符合(A)。 A、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B、效益原则 C、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 D、三“同时”原则

5、目前我国危害最严重职业病为(D)。 A、职业性皮肤病 B、职业中毒 C、职业性肿瘤 D、尘肺病 6、(A)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职业病病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D、职业禁忌症工人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A)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C、地方政府 8、(C)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A、劳动者 B、各级政府 C、用人单位 9、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A)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C、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

、填空题 1、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_2013_年__4__ 月10日起开始施行。 2、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 医师对病员应细致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认真地进行诊 治,做好病历记录。不能随便将病员推向其他科或其他医院。 二、单选题: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 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B)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D、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鉴定书之日起(B)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A、六十 B、三十 C、十五 D、五 3、建设项目在(B),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A、竣工验收后 B、竣工验收前 C、设计阶段 D、 投入使用后 4、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合理,应当符合(A)。 A、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B、效益原则 C、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 D、三“同时”原则 5、目前我国危害最严重职业病为(D )。

A、职业性皮肤病 B、职业中毒 C、职业性肿瘤 D、尘肺病 6、(A)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职业病病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 D、职业禁忌症工人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A )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 C、地方政府 8、(C)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A、劳动者 B、各级政府 C、用人单位 9、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 A )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 C、行业主管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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