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职业病诊断职业史证明

职业病诊断职业史证明

职业病诊断职业史证明

职业病诊断职业史证明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须接受岗前体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须接受岗前体检 2015-01-19上海市人社局劳动法苑劳动法苑 案情简介: 张某系安徽省人,于2005年至2009年在当地煤矿从事井下运煤、运矿渣工作,后在家从事务农。2010年7月,张某进入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装框工作,该岗位不接触粉尘,公司也未安排对其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2012年3月开始转做喷粉工作,公司仍未安排对其进行职业病岗位入职前的健康检查,该工作接触树脂粉尘、少量钛白粉尘。在转岗后的同年5月,公司组织全体喷漆工、喷粉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后因发现张某“肺部异常、右上大阴影”,医院单独要求张某复查。2012年9月12日张某入院治疗,11月9日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在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工作单位: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载明其职业接触史中现该小煤矿已关闭。 事后,张某要求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张某系在当地煤矿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不同意申请工伤。张某认为公司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入职前体检且查出时已在公司从事可能接触粉尘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故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张某所患疾病是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情形,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张某在当地煤矿工作期间可能就已患上职业病,现煤矿已关闭,无法追溯其职业病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现公司确实存在没有安排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就安排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该公司认定为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1、认定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公司认为张某在2005年至2009年在当地煤矿从事井下运煤、运矿渣的工作经历,导致张某在当时已经患上职业病,这一点在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的职业接触史也有提及。 (2)公司不存在致煤工尘肺的职业危害源,且张某进单位后前期从事的工作根本不接触粉尘,仅在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前两个月转岗后才接触粉尘。 (3)公司对工作环境严格把控,委托上海市肺科医院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检验中心对喷涂车间进行检测,合格率为10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

2451.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清单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清单编号:BZH-JL-10-05 序 号 识别时间识别车间识别岗位危害因素有害物质导致的职业病防范措施备注 1 2015.10.15 生产车间破碎 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粉尘、噪音 肺尘病、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 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佩戴防尘口罩,戴耳塞 2 2015.10.15 加料机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粉尘、噪音 肺尘病、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 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佩戴防尘口罩,戴耳塞 3 2015.10.15 卸料机物理因素噪音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和神经 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戴耳塞 4 2015.10.1 5 检修工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粉尘、噪音 肺尘病、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 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佩戴防尘口罩,戴耳塞 5 2015.10.15 中控室物理因素高温、噪音肺尘病、热射病耳塞,手套,尽量避免接触高温 部位 6 2015.10.15 造粒包装 组 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噪音、粉尘 肺尘病、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 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防尘口罩,耳塞 7 2015.10.15 造粒操作 工 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噪音、粉 尘、高温 肺尘病、热射病 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和神经 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防尘口罩、耳塞,尽量避免接触 高温部位 8 2015.10.15 锅炉房检修工化学因素粉尘、高温肺尘病、热射病佩戴防尘口罩和手套,其他劳保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清单 1

用品穿戴齐全 9 2015.10.15 司炉工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噪音、粉 尘、高温 肺尘病、热射病、引起岗位工人 听力减退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 造成耳聋 防尘口罩、耳塞,尽量避免接触 高温部位。工作时劳保佩戴齐全 10 2015.10.15 出渣工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噪音、粉 尘、高温 肺尘病、热射病、引起岗位工人 听力减退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 造成耳聋 防尘口罩、耳塞,尽量避免接触 高温部位。工作时劳保佩戴齐全 11 2015.10.15 水化员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噪音、粉 尘、 肺尘病、引起岗位工人听力减退 和神经衰弱征,严重时造成耳聋 防尘口罩、耳塞 12 2015.10.15 仓储部 叉车司机化学因素粉尘肺尘病防尘口罩13 2015.10.15 铲车司机化学因素粉尘肺尘病防尘口罩 14 2015.10.15 品管部化学分析化学因素酸、碱、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对皮肤容易 造成损伤、黏膜刺激症 工作时劳保佩戴齐全 注:每年识别记录一次 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赠品)不需要可以删除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清单 2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 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的危害与预防措施

职业病防治的危害与预防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化学因素包括金属、类金属如铅、汞、锰、铬、砷等;刺激性、窒息性气体如光气、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机溶剂及高分子化合物;各种农药;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高温、微波、高频、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依法预防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后,职业病防治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只要坚决贯彻和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预防职业病的宣传教育,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让工人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才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才能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只有人们都能逐步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关注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来管理,职业病危害才会远离我们的身边。 【职业病的防治原则】 (1)消除或控制职业有害因素,即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如改进生产过程,寻找容许接触量或接触水平,使生产过程达到安全标准,对人群中的易感者定出就业禁忌症等。 (2)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其进一步发展。 (3)对已得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包括及时脱离接触进行治疗,防治恶化和并发症,促进康复。 【职业病的分级预防】 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应按四级预防措施,来保护接触人群的健康。 原始级预防原始级预防的目标是用立法手段、经济政策、改变生活习惯,避免已知增加发病危险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素,以预防某一种疾病。如已知吸烟导致多种慢性病和加剧职业病(尘肺),则用改变国家经济政策,禁止青少年吸烟,创建无烟学校、工厂等预防策略。对职业性病的预防,应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应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对化学和物理因素,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应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线”和预防措施的准则,这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常起到有效的作用。对人群中处于高危的个体,可依据职业禁忌证进行检查,凡有该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参加该工作。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第一级预防措施虽然是理想的方法,但实现时所需费用较大,有时效果不理想,仍然可致病,所以第二级预防成为必需的措施。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而予及时预防。 第三级预防是在得病以后,合理康复处理。其原则有:①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②根据接触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推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改革;③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 同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在岗期间定期的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体检周期的确定,可依据2014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是一个强制性规范,对体检周期、检查项目都做了详细规定。 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时的体检非常重要,这是一旦患尘肺病,应该从哪里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离岗体检应安排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个月,如最后一次在岗体检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用人单位若不安排离岗体检,员工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控制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控制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十大类115种,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职业病潜伏期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一旦发病往往很难治疗,病死率较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防治职业病是项目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建议。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基础,辨识的准确与否决定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否全面,并为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等手段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供支撑。 一、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复杂、种类繁多,项目轨道施工工程,作业方式有土方开挖、盾构掘进、电焊、油漆、防水、拆除等。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样性。既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等产生的职业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地铁施工较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等)、噪声(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高温、振动、紫外线作业、电离辐射作业、化学毒物等。其中化学毒物又分为:建筑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

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为全面、准确、有效的识别职业危害,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的辨识可划分为施工前辨识和施工过程辨识两个部分。 (一)施工前辨识: 项目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卫生状况调查,明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排污管道、历史化学废弃物填埋、垃圾填埋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情况。在施工前根据施工工艺、现场的自然条件对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识别范围覆盖施工过程中所有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以及所有物料、设备和设施(包括自有的、租赁的、借用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项目前期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辨识:(1)工作环境:包括周围环境、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等;(2)平面布局: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建筑物布置、构筑物布置;风向、卫生防护距离等;(3)运输线路:施工便道、各施工作业区、作业面、作业点的贯通道路以及与外界联系的交通路线等;(4) 土方工程、混凝土浇筑、钢筋加工、屋面防水、装饰装修等施工

职业病诊断文书

附件2: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文书 附表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附表2 《关于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 附表3 《关于提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附表4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补正通知书》 附表5 《关于对用人单位提交资料确认通知单》 附表6 《申请劳动仲裁建议书》 附表7 《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止通知书》 附表8 《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场调查表》 附表9 《职业病诊断延期通知书》 附表10《职业病诊断记录》 附表11《诊断医师或专家回避申请书》 附表1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附表1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通知书》 附件1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单》 附表15《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附表16《职业病鉴定书》 附表17《关于提供职业病鉴定有关材料的通知书》 附表18《关于提供职业病鉴定有关材料的函》 附表19《关于提请协助开展职业病鉴定有关工作的函》附表20《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附表21《职业病鉴定抽取专家通知书》 附表22《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记录》 附表23《鉴定专家审阅资料意见反馈书》

附表24《职业病鉴定医学检查通知书》附表25《职业病鉴定会通知书》 附表26《职业病鉴定会专家通知书》 附表27《职业病鉴定陈述及询问记录》附表28《职业病鉴定专家讨论记录》 附表29《<职业病鉴定书>签收通知书》附表30《<职业病鉴定书>签收单》

附表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注:1.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2.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4.提起诊断的职业病种类根据《职业病目录》随时调整。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建设施工项目部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 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 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建设施工项目部

职业危害分析和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前言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确保项目部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措施。 二、本项目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病是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职业性危害因素即是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本项目经理部存在以下:接触粉尘、电气焊、防水、高温、噪声等有毒有害作业,本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将有效保护接触以上危害性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 三、防治方针和目标 一)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项目部监督、各分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二)目标 杜绝重大职业伤害事故,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四、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一)管理组织 1、项目部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负责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和各分部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办公室给予协助。 二)管理职责 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3、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减少职业性危害因素。 4、定期组织项目部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五、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项目部的职业危害共分为六大类:生产性粉尘、缺氧和一氧化碳、有机溶剂、焊接金属烟雾、高温和噪声。 1、生产性粉尘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混凝土的拌和。混凝土的凿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 在建筑物地下或狭窄空间通风不畅情况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 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诊断机构名称诊断项目有效期限地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818- 20150817 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诊断性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传染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20217- 20160216 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4号 成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1222- 20151221 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一路4号 中铁二局集团职业病防治院1、尘肺20120706 — 20150301 成都市龙泉大面镇青台山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4 — 20150323 成都市 人民南路三段18号

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 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2 — 20150321 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1296 号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皮肤病;5、职 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705- 20150704 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1、尘肺;4、职业中毒(苯、三硝基苯、 锰、一氧化碳) 20110519- 20150518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 3职业中毒;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00608- 20140607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村 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20120606- 20160605 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31 号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2、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091119- 20131118 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40号 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 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330- 20150329 广元市市中区小西街98号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 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 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803- 20150802 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 61-67号

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电规章〔2016〕第 84号 《XX电厂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已经于2016年3 月28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 3 月 28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电厂职业危害治理 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蒙东能源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要求,逐步改进和完善我厂职工的工作环境,提高接尘、接高温、接噪音、接毒(酸碱等)、接放射线等员工(包括合同用工、临时工等)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电厂所有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环保部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计划部主任、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监察部主任、政治工作部主任、工会办主任、供热管理中心主任、综合管理中心主任、离退管理中心主任、燃料管理中心主任、机化分场主任、锅炉分场主任、电热分场主任、燃料分场主任、发电一分场主任、发电二分场主任、供热分场主任、除灰分场主任。

2.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主任:安全环保部主任 副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 成员: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安全监察专责、环保监察专责、劳动保护专责。 3.环保监测站 站长:生产技术部主任 副站长:生产技术部副主任 成员:生产技术部节能环保专工、化验班全体成员。 第三章职责与规范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全厂职业危害治理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水平,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防治职业病危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确保全厂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权。 4.确保全厂职业危害设备治理、职工体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等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几点提示: 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劳动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关职业病危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申请职业病诊断 1、原则上,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

断机构提出,如果劳动者本人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在进行重复诊断。 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申请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的,作出的诊断结论无效。 四、关于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申请鉴定 1、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首次鉴定。 2、职业病患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危害分析和防治措施

编号:SM-ZD-92639 职业危害分析和防治措施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职业危害分析和防治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一、前言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确保项目部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措施。 二、本项目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病是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职业性危害因素即是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本项目经理部存在以下:接触粉尘、电气焊、防水、高温、噪声等有毒有害作业,本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将有效保护接触以上危害性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 三、防治方针和目标 一)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实行“项目部监督、各分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二)目标 杜绝重大职业伤害事故,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四、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一)管理组织 1、项目部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负责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和各分部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办公室给予协助。 二)管理职责 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3、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

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

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

中陽梗陽煤業有限公司 ZHONGYANGGENGYANGMEIYEYOUXIANGONGSI 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讲义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定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特点: 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 职业危害的来源 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它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如铅、汞、砷、酚、有机农药等)和生产型粉尘(如砂尘、煤尘、石棉尘、金属粉尘、有机性粉尘等)。

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如高低温、高湿、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波、微波、激光等)。 生物因素:主要是某些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第二类: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组织或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等;劳动强度过大或作业的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适应;长期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长时间单调、重复动作;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等。 第三类:与生产技术设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 生产厂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车间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通风、照明等);缺乏防尘、病毒、防暑降温等设备或设备不完善;其他的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足或有缺陷等。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 除少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直接作用于皮肤、粘膜和眼睛,引起灼伤、过敏外,大部分职业病危害因必须进入人体,才能对健康产生危害。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入人体: 从呼吸道进入:以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