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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修订)。

新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0年修订)。

1. 法律适用范围:

旧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

新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环节。

2. 农产品质量标准:

旧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新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新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评估和预警体系。

4.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旧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新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5. 农产品追溯制度:

旧法,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信息。

新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

6. 处罚力度:

旧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新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7. 监督管理机构:

旧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新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8. 法律责任:

旧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对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责任。

总结: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旧法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强化,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质量标准的制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责任的明确、追溯制度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大等方面。这些改变旨在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旧农业法的比较

原《农业法》有9章66条,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增加了4章33条。新《农业法》保留了原《农业法》7个章节;修改了原《农业法》2个章节的章名,将第四章“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新增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4个章节。修订后的《农业法》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增加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条款。同时,新《农业法》还考虑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的问题,并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主要是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原则,除了农林牧渔之外,把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容也写进了农业法,包括信息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把“三农”作为一个整体写进了农业法。新《农业法》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四章。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修订草案除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外,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新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四章;修改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 为了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种植业应当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同时还规定了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此,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业发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等。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新增加“粮食安全”一章。修订草案规定,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及粮食风险基金。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修订草案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 摘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概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存在的问题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修订的意义 四、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特点 五、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及展望 正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概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旧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 年颁布实施,对规范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存在的问题 尽管旧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旧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规定不够细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修订的意义 为解决旧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其实施了修订。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

的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特点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旧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2.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 3.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规定更加具体,有利于全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震慑力。 五、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及展望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修订)。 新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0年修订)。 1. 法律适用范围: 旧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 新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环节。 2. 农产品质量标准: 旧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新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新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评估和预警体系。 4.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旧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新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5. 农产品追溯制度: 旧法,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信息。 新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 6. 处罚力度:

旧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新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7. 监督管理机构: 旧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新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8. 法律责任: 旧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对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责任。 总结: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旧法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强化,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质量标准的制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责任的明确、追溯制度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大等方面。这些改变旨在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 一、引言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政府于2006年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本文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旧版)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基本要求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 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信息公开,保护消费者权益。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 -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加 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 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三、监督管理措施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监测体系应包括: 1. 监测站点的设置和布局; 2. 监测指标和方法的制定和更新; 3. 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4. 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严谨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3.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追溯体系应包括: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信息记录和传递; 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 的标识和应用; 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和公开。

GB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日期:字体大小:大中小 1 范围 GB 18406 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健康的畜禽肉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840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 .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 .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1789 .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 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 T 5009 . 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20 一 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 T 5009 . 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14931 . 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 T 14931 . 2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方法 GB / T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SN / T 0124 出口肉中蝇毒磷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 T 0125 出口肉中敌百虫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 T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 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 T0347 出口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 T 0839 出口肉中青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 T 0670 出口肉中泰乐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农业部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 18406 的本部分。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序】 近年来,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升。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国修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文将探讨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的区别,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1】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社会焦点。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监管责任。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其权力和义务,加强了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有效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指标以及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减少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改变 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以前有明显的区别。 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监管。法律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负责。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采取了更加严厉的罚则,如提高了对生产、经营农产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增加了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加大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个人观点与理解 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的态度。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切实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仅有法律的修订还远远不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业生产者、消费者等各方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机制;农业生产者要严格遵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84年的《安全生产法》。下面是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照表: 1.法律适用范围 旧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新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 旧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强调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许可证 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新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标准 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新法:规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应急救援体系 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承担应急救援 任务的能力。 6.安全生产监管 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职责。 新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新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 处理程序,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透明。 8.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旧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新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 法经营行为的惩罚。 9.法律责任 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行政处罚。 新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新法在诸多方面进一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我国不断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在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文将分析新旧两版本的《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和改进之处,以及对未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立法宗旨的明确 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版《安全生产法》则将原有宗旨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新立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命健康”。这一新的立法宗旨更加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关注,体现了民生至上的理念。 二、责任主体的明确 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确定责任主体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旧版《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主要责任主体,而新版《安全生产法》则将建设、设备、产品等作为责任主体之一。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环节全面监管的要求,将责任主体扩大到了更多的方面,从根本上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三、法律责任的加重 新版《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加重和完善。首先,明确了对危险物品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责任。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负责人发生严重事故后者发生一定危险情况时未及时报告的,将面临相关行政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明确了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责任。新法规定,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部门和单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些加重法律责任的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使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四、法律制度的完善 新版《安全生产法》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和补充。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岗位、到人。其次,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新法规定,国家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此外,新法还完善了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制度,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监督和追责。 五、执法手段的创新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一、安全生产方针和责任 1.1 旧法: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 1.2 新法:安全生产方针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安全设备等。 2.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对安全生产投入、应急预案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1 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3.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保障,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1 旧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4.2 新法: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事故。 5.2 新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事故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法律责任 6.1 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

七、附则 7.1 旧法:规定了本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7.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新修订的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与原标准对照解读

新修订的GB 1 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 食品》与原标准对照解读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标准进行了修订,3月7日起新版正式施行,2021版与原2011版标准相比,修改了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等,接下来将根据新旧标准的主要内容变化给大家做个详细的对比及解读,便于与标准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相关的质量控制。 (一)标准名称 原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 新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二)适用范围 (三)术语和定义 相隔10年,新版的标准结合了目前行业中的主要产品形式、一般

原料组成和工艺流程,参考有关标准,提出了速冻调制食品的定义,并对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的概念进行了修订,使得定义更加清晰明确。 (四)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中将旧版标准中的“组织形态”和“杂质”结合,形成新的检测项目“状态”。 (五)理化指标 通过对行业监测数据的分析,进一步明确过氧化值指标适用的产品。理化指标“过氧化值”的适用范围修改为“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其中,“经油脂调制的产品”主要指油脂含量相对较高的油条、手抓饼、炒饭、炒面等另外,过氧化值的检测方法因适用范围的扩充,新版标准中修改为GB 5009.227。

(六)微生物限量 新版标准中要求致病菌指标仍然按GB 29921执行。此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即食生制品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修改了即食熟制品中大肠菌群的指标要求。 微生物限量修订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新法条款旧法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 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 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安全生产思想:指生产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切实推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0.26 【实施日期】201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前后对照表
草案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红色标记为针对正式发布版本修改 或删去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黑体字部
(红色标记
第 第一条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防止和减少 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群众生命和 第二条
持续健康发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内从事生产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称生产经营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本法;有关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全和道路交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 水上交通安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 工作 坚持安全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 与辐射安全 第三条
的,适用其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为本,坚持
强 化 和 落 实生 产经 营 单 位 的主 体 责 预防为主、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落实生产经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 一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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