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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探讨研究报告

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探讨研究报告
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探讨研究报告

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从法律援助制度的视维分析

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从法律援助制度的视维分析

作者

罗亚海

容提要: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其正当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以及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保护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合理构建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将成为当前社会变革及结构转型时期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社会转型社会保障

Abstract: Social vulnerable group has to face many difficulties in ine, social status, rights protection. legal aid as a system can be regard as an efficient way to protect them.. so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aid system have significant meanings to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 protection.

Keywords: social vulnerable group legal aid social reform social security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人类社会产生至今的各个阶段,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也是古今中外科学研究所必须直面重要命题之一。渊源于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成为弱势群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却迟迟未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直到《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弱势群体保护才有了司法保护的径由。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凸现,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命题。

一、弱势群体保护之与法律援助制度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1、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亦称社会脆弱群体,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概念,主要用来分析社会结构的不协调和社会分配的不合理。对这个名词有过多的理解,杭生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杭生主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M],首都师大学1996年版,第32页。]。成文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成文著:《社会弱者论》[M],时事,2000年,第21页。]。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邓伟志著:《透视社会弱势群体》[J],《宣传》第二期,第14页。]。目前来界定弱势群体应该紧密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变革这一时代背景主要指那些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2、弱势群体的围

弱势群体的围是指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扶助。弱势群体围的扩大或缩小,或者划分不够清晰,缺乏实际操作性,都会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影响立法及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正确界定弱势群体的围,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其成因的不同,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主要是基于生理原因,如老弱病残等;而后者则主要是基于社会原因,如社会改革等。另外,该分类还应该

包括因为自然原因,如环境恶劣、自然灾害等所形成的弱势群体,即自然性弱势群体。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和结构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失业人员,这一群体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技能单一,失去工作后,基本丧失生活来源,其生存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2.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关于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受到明显歧视。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人数最多的阶层成为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依托

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无论是从其宗旨还是从其性质,都能找到弱势群体保护的理念依托。1、从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宗旨来看

从学理上解释,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所属人员,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等或者民事或行政诉讼原告提供法律帮助(资助、救助、扶助、救济、优惠等)的活动。它是通过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法律援助工作”,是建全与法制的一件大事。正如肖扬说的:“我开始设想的法律援助是广义的,既包括诉讼费的减免,又包括法律费的减免,目的就是想解决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问题”[转引自功成著:《社会保障与弱势群体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扶贫救弱的本质。

2、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分析

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的界定归类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第一,慈善行为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慈善行为”[天姝著:《法律援助:一种慈善行为》[C],载《检查日报》,1996年8月21日。],是人们出于良心,道德责任自发而为的行为。它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无强制性可言,提供法律援助靠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人们并无法定义务,政府不能以强制力作后盾加以干涉。第二,社会保障制度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是“一

种社会保障制度”[志越著:《法律援助及社会保障》[J],载《中国律师报》,1997年2月15日。]。法律援助是弱者的福音,是政府、社会伸向贫穷者的援助之手,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的程序保障,当社会成员的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借助法律援助保障自己权利的最终实现。第三,国家责任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财政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当然还包括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管理责任等等”[章武生著:《中国律师制度研究》[M],中国法律,1999年版,第246页。]。第四,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法律救济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一种法律救济行为”[耕生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M],法律,1998年版,第128页。]。从诸多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来看,该制度都渗透着弱势保护的深刻含义。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保护路径的困境

法律援助在国际上施行已久,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还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在新中国成立前,法律援助根本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在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从未形成过法律援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亦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是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零星体现。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缓解或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除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及其意见之外,还增加和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城市收容管理条例》的废除等等。但是就总体状况和面临的形势而言,缓解或保护弱势群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一)弱势群体自身劣势显著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绝对数庞,增长趋势明显。从总体特征上分析,除收入水平低、生活贫困这一最明显的特征外,我国弱势群体在以下方面还存在显著劣势:(1)年龄偏大,身体较弱,文化程度低。以下岗职工为例,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两高”(年龄偏高、女工所占比例高)现象。(2)社会地位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极为有限。在某些私营企业,工人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报酬低,并且经常被无端的拖欠和扣发。(3)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偏低,而且相关制度建设的欠缺,许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不知道或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

(二)思想上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还缺乏认识。

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使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能表面地把法律援助看成公益事业。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是构成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部分,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国家的政府对本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舍。但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阻碍了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进程。比如,认为法律援助是公益事业,应交给社会去办,政府有钱就办,钱少少办,没钱不办: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服务,应交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去办,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的义务;机构、经费免谈等等。所以说,法律援助要健康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澄清认识。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意见》在援助围、法律责任及援助经费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界应积极加强学习,切实更新观念。

(三)与弱势群体相关的其他保护措施亟待健全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及推行都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能有效扩大制度的推行效果,反之则会拖制度的后退而缩小其推行效果。法律援助制度亦是如此。当前我国针对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做了许多努力,但笔者以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善:

所谓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体系,即指弱势群体保护之专门立法,以及以此为核心但散见于《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的总称。它由弱势群体保护之专门立法、《宪法》相关条款、涉及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规章等板块组成。目前,尚有许多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如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等,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还有我国最需要保护的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群体,甚至几乎没有任何保障。而且在一些具体环节上,还亟需修改,如适用对象过窄、可操作性不强等。

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学透视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至少应该在一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援助制度,加强弱势群体保护:(一)健全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健全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能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该立法体系的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方面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确立,

既是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依据,又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所要实现的最高目的。法律援助事业的成败直接

影响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进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

2.部门法和国际条约中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规方面

就部门法来讲,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规首先必须以《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同时也要在立法精神和条文容上与法律援助的专门法相一致并与之相配套。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保护法》已经有了这项容,而在未来的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其他一些相关的部门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国家赔偿法》以及目前尚未出台的保护失业工人的法律等,都要增加或写入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规。此外,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国还应当适时地参加、缔结有关法律援助的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中有

关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同样要与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并与法律援助的专门法相协调。

3.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方面

我国幅员辽阔而且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特殊国情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以后,地方相关立法仍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各地可视情况需要,在不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不与中央的统一立法相矛盾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操作性也更强的地方法规,来规本地区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及法律

援助工作。

(二)加强法律援助制度自身建设

1.加强《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操作性立法的建设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和《意见》颁布实施半年来,国家至今却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操作性立法。对于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如法律援助的机构、资金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都缺乏相关管理办法。致使《条例》中许多规定都缺乏一个权威的解释认定,从而给《条例》的施行造成了一定困难。所以应当尽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使用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规法律援助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

部门协调,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促进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与协作。

2健全法律援助机构

我国的弱势群体现在和将来的较长时期,是较庞大的一个群体,应当在农村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可为“法律援助办事处”或“法律援助所”。这样,加之采取属人原则为主、属地原则

为辅的法律援助管辖,以适应我国的基层政权和组织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以使贫弱群体者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同时还应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化建设,清理整顿自收自支、有名无实的法律援助机构,最大限度的利

用法律援助资源,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3.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应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

但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是弥补国家各项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为辅”的各种渠道和多种募集方式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施力量。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将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检注册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业务上要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三)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人文关怀力度,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经过了漫长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健全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力度,我国除了对改革之外,还应该密切关注国外相关制度的发展动态,并积极和国际社会合作,汲取适合我国国庆的先进经验以为我用,以求尽快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理论体系,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与理论指导。

对弱势群体进行人文关怀首先应该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更新观点,营造气氛,唤起公众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其次,要合理调动各种资源,包括文化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等,为各项活动的开展提供资源保证;再者,还应当构建人文关怀网,倡导和鼓励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各种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团体等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关怀弱势群体的活动中来;最后,还应注意对弱势群体进行人文

关怀的几个误区,如只注意宏观关怀,把关怀理解为怜悯等。查尔斯.霍顿.库利曾指出“怜悯常常是廉价的,被怜悯的人往往觉得受到了侮辱自尊心受到了无情的打击”[查尔斯?霍顿.库利著:《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M],华夏1989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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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查尔斯.霍顿.库利著:《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M],华夏。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中国弱势群体

“中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弱势群体是指什么?最简单明了的回答就是:穷人!收入不多甚至几乎为零或欠下负债的人,这种人不是几个,而是一群,综合的看,被称为弱势群体,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状况得到飞速的提升,GDP总值一跃为世界第二,然而我国社会中所存在的弱智群体也成为了现实社会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承担着相当大的人口压力,GDP总值虽高,可是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很少,再加上贫富差距过大,所以我国的弱势群体越发的强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四种人:下岗职工,无业游民,进城打工农民工以及过早退休人员,先说说“下岗职工”,下岗就指“待业”,也就是“失业者”,工厂的亏损破产直接影响着她们的生活状态,因此一个企业的存亡兴衰关系着千千万万个中国普通家庭,然而企业之间的残酷竞争又不可避免的产生出了“下岗职工”,而这些“下岗职工”又等待着遥遥无期的再次“上岗”,有的或许寻找别的工作单位,然而年龄,技术和工作经历又限制着她们再次寻找工作。再说说“无业游民”,“无业游民”不同于“下岗职工”,“无业游民”是从来就没有过工作,他们成天无所事事,基本没有收入,靠着别人的赡养,一旦失去赡养,其困难就更大了,这种人一部分源于自身的懒惰,自我堕落,一部分源于现在中国的就业问题,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或者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沦为社会上的“无业游民“,心理上的落差导致他们渐渐没有了进取心,甘于现状,成为弱势群体。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多数是来自于农村,

相对来说,他们寻找的工作比在家乡务农要多一些,然而他们却从事着最累最苦最脏最危险的活,拿最少的工资,有些还遭到拖欠,所以将他们列入弱势群体是合理必要的,从农民工就应该想到农民,现在的农民因为城镇化现代化的建设,土地变的少了,粮食少了,自然日子不好过了,补贴少,又无田好种,困难可以想象。而较早退休的人员,拿着养老金过日子,其困难不想可知。另外除了以上四种人,社会上的老弱病残,自身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也应该纳入弱势群体中,这样一来,中国的弱势群体就多了,由于我国的国家大,人口多,发展不平衡,因此我国的弱势群体还分区域性,地方性,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弱势群体的存在问题,我认为在短期之内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弱势群体,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对于“下岗职工”,社会要提供更多的再次就业机会,利用他们所共有的工作经验,工作性质来分配不同的工作岗位,而企业的管理者,则要更加的负责,积极的经营,友好的竞争,为了自己以及千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个人认为“无业游民”是个比较头疼的群体,游手好闲会成为一种习惯,作为这些游民的赡养者是否应该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教育方式,而那些后天成为游民的大学生们,是不是在面对工作时最好放下自己的架子,要明白行行出状元的道理,珍惜每一份得来不易的工作。而进城的打工农民工,我认识要想改变现状,得从下一代抓起,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下一代得不到很好的教育,只能从事着上一代的工作,一代代的穷下去,社会上的有钱人应该多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

敬老院的老人们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在社会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青年们的快节奏生活,匆匆忙忙,工作的事情忙的不可开交,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来说,更是心力交瘁,所以便有不少的人选择将年迈的父母托付给老人院照料,很多人都觉得老人院里的老人们,应该会是开心的,有相仿年纪的人相互陪伴,聊天,下棋,打牌,会比跟儿女们一起生活更加的开心快乐。 在年轻人眼里,敬老院是孤寡老人的栖息之所。而现在,许多子女成群的老人们也主动走进了敬老院。他们有的以前是教师、离退休干部、军人,也有的曾经是文艺工作者。而在这里,有的是因为子女工作忙、家里楼层高、没人陪自己聊天而感到生活寂寞;有的是因为在这里与同龄人朝夕相伴,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近的人生观念和相似的价值观念,让他们更能感受到夕阳无限好的生活乐趣。 借着这次假期社会实践的机会,为了更好的了解敬老院的老人们,我和朋友们一起走访了市区里的几家老人院和老年公寓,一迈进敬老院的大门,就迎来一声声温暖的问候,一张张慈祥和善的脸庞。觉着自己好像进入了另一个世界,从未涉足过的世界。 在这里,我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积极向上,什么叫乐观。虽然有的老人失去了所有亲人,孤身于世;虽然有的老人身体残疾,行动不便;虽然┉但他们都选择快乐的生活。我们陪着他们打牌,唱歌跳舞,其中有一个蒙古族的老奶奶七十五岁了,激动地给我们唱了一首蒙语歌还拉着我们一起跳舞,看得出来他们真的很高兴,这里的老人们心

态很好,他们爱说,爱笑,还爱唱。从他们身上,我无法找到痛苦过去的隐藏地。还有一个老人家,拉着我们到他的卧室看他自己研究的专利产品,推拿棒,一打开爷爷的房门,我们就被贴得满墙的人体穴位图吸引住了眼球,爷爷告诉我们说,他以前是个工人,退休以后没事做还闲不住,就在家里面研究中医,自行学习推拿和针灸,最后自行研发了推拿棒,获得了国家级的专利,还上了新华日报呢,爷爷说可惜拿出去买,不被认可,后来就自己拿来用了,不过老爷子的身体真的很硬朗,都奔九十的人了,说话中气十足的。临走的时候老人家还非要送我们每人一根,说让我们带回家给家里人用。在这家老人院里的老人不禁让我想起《飞越老人院》里那群爱唱爱跳不服老的乐观积极的老人们,祝福老人院里的所有老人都健康长寿,幸福快乐。 然而,在一个同样名为“敬老院”的地方,我却看到了截然不同的景象。那儿的老人也会热情地招呼我们坐下,但他们总是沉默寡言,也不爱笑。面对关于儿女的情况,他们只是摇头,摆手。似乎,他们把痛苦埋得很深,但我们清楚地看见他们皱纹里的失望甚至于绝望。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八十几岁的爷爷,脖子上挂着一个写着他儿女孙子孙女电话号码的卡片,爷爷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清醒的时候跟我们讲了些他的家事,说他的孙子孙女都很优秀,是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工作也很好,儿子也很孝顺,只是因为家里要换房,暂时没办法照顾他才把他先安排在老年公寓的,脖子上挂的牌子是怕他走失后找不到回家的路,让他可以联系上家人的,老人家说他很不喜欢在敬老院生活,说没有家里自在,家里人又都很忙,没时间来看他,所以很难得看到儿孙们一面.

2019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19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一) 在放寒假期间我参加了广平乡大曲村的几项调查活动。在调查期间让我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 我们调查了大曲村受教育状况,村民中有30%的人受过初等教育,10%的人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村里只有20个高中生。如今儿童的上学年龄限制到6岁,但有80%的孩子八岁才上一年级。 我们还调查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据调查村民的粮食、蔬菜、肉制品都自给,只买一些油盐酱醋。因此大部分家庭每月生活费在200元左右。 经过这一段时间与乡亲们的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不及。甚至越是贫困地区的人们对教育的渴望越强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落后。 在我们调查的家庭中有70%的家庭的2/3家庭收入用于孩子的教育。绝大部分的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上到大学。我依然清晰地记得乡亲们朴实的话语。搞调查时,他们总说:我的孩子能向你们一样就好了,其实我们这么辛苦啥也不图,就希望他们多学点东西,找一条好的出路。还记得有个老汉对我们说:俺孩子能上到哪。我供到哪,就算砸锅卖铁也得上。由此,我们转过头来想一想,一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单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农村

来说,判断让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标准应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但也正因为落后他们比城里人更渴望受到教育,更渴望个个都考上大学!当你看到大曲村的乡亲们省吃俭用供孩子们上大学的时候。你还会说他们不重视教育,还在扳着手指头数有几个失学儿童吗?那么盲目的地给老少边区扣上不重视教育,教育意识淡薄之类的帽子是不是过于武断,是否含有某种歧视成分呢?不是因为我是一个农村的学生,我才说这样的话,而这是我们调查的真实情况,而且在这一方面我有过亲身的体验。 从开始调查到调查结束。我的心情经历过一次次的万千感慨,一遍遍的心潮澎湃。在与乡亲们从接触到磨合再到打成一片,乡亲们对我们关怀备至,待我们如亲生儿女,我们体会到乡亲们淳朴的情怀,也感受到农村对知识的渴望,对富裕的渴望。面对这份慎重的情谊。我们都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大曲村的乡亲们做出贡献。但是对于有一些想法的我只是想得到却无能为力帮助他们。然而现今我们只能在宣传大曲村成功的经验同时,提一些不够成熟的建议。 以前该村是连乡村公路都没有通。目前,村民们的收入主要是靠养猪和种粮食,公路通到村公所,这样就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赚钱机会。比如,他们可以种更多的粮食,还可以养猪,养牛销售出去。当然,这取得的一切成绩离不开村领导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广大村民的辛勤劳动, 通过几天的实践,我们发现该地农民的经商意识非常淡薄,或许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太深。其实,逐步使他们转变观念对经济发展是有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中国周边国际形势分析

中国周边国际形势分析 摘要:我国疆域辽阔,东临太平洋,西接亚洲腹地,四周分别与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中亚相邻。我国周边各地域的政治格局表现出横向的差异性及纵向的变动性。从东、南、西、北各地缘方向看,周边环境也呈现出不同态势,大致可归纳为“北稳、南和、东紧、西动”。从海陆地缘方向看,周边环境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大体可概括为“陆稳海动、陆缓海紧”。在这样的环境下,只有处理好周边关系才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 关键词:周边关系冲突矛盾共同发展战略安全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邻国最多的国家之一,维护中国的利益,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消除危及国家安全隐患,加强对战略安全的研究,为中国和平崛起,成为世界强国创造条件。我国周边关系发展可具体分析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朝鲜半岛 进入21世纪后,美国政府对朝鲜采取强硬姿态,最终导致朝美第二次核危机的爆发,半岛局势再度趋紧。朝鲜半岛问题是东亚地区最大的冷战遗产,朝鲜半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各大国利益的交汇点,半岛两国的战略选择,将与大国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新时期初期的半岛局势仍将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发展态势。朝鲜半岛是中国东北部安全的战略缓冲,半岛局势的紧张将破坏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将影响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半岛南北双方真正走向和解,只有在中美等大国的支持下,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二、日本 2010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38周年。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并且目前正处于转型过程,其走向将直接牵涉到我国的东部安全。日本政府对周边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强硬态度,严重影响地区的稳定,在历史问题上的错误态度也引起众多亚洲国家的不满,钓鱼岛问题也激化了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矛盾。虽然我国政府从大局出发,采取了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日关系重新定位的过程中,矛盾和摩擦不可避免。 三、美国 在我国的周边政治格局中,美国是最具影响力的大国因素,也是对

中国弱势群体贫困问题分析

中国农村弱势群体贫困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方面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社会分层日益突出。于是在众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弱势群体也开始形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关注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者及贫困群体,也无疑得更多的关注那些生活在农村的弱势群体。 关键词:中国农村弱势群体贫困 正文:低收入人群和贫困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这一群体在农村弱势群体中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众所周知,贫困的核心是能力的欠缺。就我国农村的贫困而言,主要是绝对贫困问题,即指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限度的生活水平。然而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农村的贫困发生率大大降低,因此我国农村的绝对贫困又是一种不断缩小的局部性贫困。 一、中国农村贫困的原因 贫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贫困的因素也很多。(1)政策和制度的障碍是造成改革前农村存在的普遍贫困的主要原因。例如,首先长期以来实行的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政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其次二元户籍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农民通过进城务工改善生活状况和处

于恶劣生存环境下的贫困人口通过迁移来解决贫困的机会。人民公社制度从根本上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 (2)不合理的生产开发方式是构成贫困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资源并成为经济资源,需要一个适当的转换过程,而选择什么样的生产开发方式,则在资源开发利用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开发方式始终是围绕粮食生产中心的初级开发方式,而不是对农业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开发。 (3)人口素质低。中国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差,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成为贫困延续的基本原因之一。人口素质差也是构成缓解贫困的一大障碍,这是中国反贫困工作至少在中短期内所无法回避和逾越的难题。 二、中国农村贫困的现状 中国一直面临较为严重的农村贫困问题。虽然经过长期的扶贫开发工作,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为减少,但是农村的贫困问题依然严峻。中国农村贫困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部分的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于西部。由于农民间收入差距和农村地区间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逐渐显现,逐渐也呈现出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的转移,相对贫困问题逐渐扩大。大部分的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于西部是新时期农村贫困的一大特点,西部地区的农村贫困主要属于生

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DOC可编辑范文】

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的活动,它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形式,为了积极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学校开展了“鼎力中原梦青春勇担当”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们光荣的开始了我们的社会实践。 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生活,福利保障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的对策研究,现在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于是,我们小分队,也决定亲自去体验,调查,感悟一下弱势群体的相关生活。所以,我们的调研主题就是关爱弱势群体,我们选择的实践地点就是许昌市社会福利院和许昌阳光敬老院。本文试图从大学生的视角去解析一下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希望能有不一样的想法,擦出不一样的火花。 一、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生活状况 我们去了许昌社会福利院看脑瘫儿童,那里的环境和基础设施 还算是不错的,首先许昌社会福利院,坐落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没 有喧闹的环境,对于那些儿童的恢复是不错的, 内部的布局,卫生看 上去也蛮不错的样子。我们志愿者陪孩子玩的时候,心里还算踏实 一点。后来我们乂去了阳光敬老院,一进走廊,我就闻到了刺鼻的

味道,是的,我承认,老人年纪大了,可能会有味道,可是不是与 洗的不勤也有关系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饭的地方,当然厨房是 不能进的,外边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干净。由于暑假天气酷热, 敬老院的人员也为他们准备了绿豆汤,看上很欣慰,但是,满满一 大锅,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苍蝇。总之,敬老院的环境说不上脏乱差,至少不敢恭维。这是我们调研的两个地方,那么,我们能不能 以此去猜测一下其他的相关机构呢。是不是和它们有相似问题,或 者更严重呢。为此,我还在网上白度了一下,就有相关报道说敬老 院是饲养场,虐待老人,虐待儿童等问题。目前来看,敬老院老人 们和福利院孩子们生活状况确实值得担忧。 二、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问题 关于福利院 封闭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脑瘫儿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内完成的,连他们学知识也在院内,除非有工作人员的带领,他们都不能去院子里,更不能说院外玩耍了。如此一来,他们的社交范围都在福利院内,几乎失去外界的接触。封闭的环境不利于孩子们的人格培养,或许会孤僻,更容易出现自闭吧。 长期探望者少,儿童缺少与人交往的经验,沟通能力差, 社会适应力差。问及工作人员只有14%的人会长期探望, 43.7%的是随着单位来的一次性活动。 缺少正规的亲子交流,无法提供持续性的照顾,真正愿意领养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107-79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 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近年来,我国城市环境日益改善,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现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做如下报告: 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相关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

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具体管制的不健全,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农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影响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

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力量急剧增长,十多年来经济不断高速增长,国民生产总值和经济总量一再成倍加大,对外贸易的地域和规模也迅猛扩展。在2009年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后,中国的经济总量仍然保持了9%左右的增长。并且,中国的经济总量于2010年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崛起,引起了世界的密切关注,也引来了诸如“中国威胁论”等影响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言论。 从大的格局来说,冷战结束,终结了中国与邻国间的政治分割。各国之间都基于各自长远战略利益与现实实际利益加以考、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的邻国包括了诸多国情差异巨大的国家,在整个世界上是较为少见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复杂性。 在与我国相邻或隔海相望的东亚国家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中日关系,其次为中朝与中韩关系。中国与日本关系之间,既有每每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历史遗留问题,又有紧密合作与竞争并存的现实关系。钓鱼岛、参拜晋国神社、历史教科书、慰安妇、日军遗留毒气弹、南京大屠杀等等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几年,日本经济持续萎靡不振,而我们在今年年内有望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引起了日本国内右翼分子的不满与敌视,也使日本政府对我国的态度更加捉摸不定。同时伴随着日本在对外政策上加快谋求政治大国或“正常国家”的步伐,强化日美同盟,防范和牵制我国的行动不断升级,使中日关系在发展中又存在着许多隐患。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日之间关系的友好一面。现如今,中国为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和商品出口国,索尼、东芝、丰田、本田、马自达,在我们的大街上随处可见,我们的产品也大量销往日本。这都可以说明,我们同日本之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这要求我们对待中日关系是要理智、客观、冷静。 我国和朝鲜、韩国之间的关系,虽不如与日本那样复杂,但也是扑朔迷离、纷繁复杂。在上世纪50年代,我们抗美援朝,与朝鲜军民并肩作战,将“联合国军”赶出了三八线,保卫了自己和朝鲜人民的家园,挫败了美帝国主义的阴谋。可以说,我们与朝鲜本应有着革命战友般的友谊,但是朝鲜核问题也使我们与朝鲜兄弟之间有些不愉快的小矛盾。我国与韩国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多变。历史上,虽然我们帮助朝鲜军民抵御了侵略,但在韩国人眼中,我们却是造成朝鲜半岛分裂现状的凶手之一。两国关系在历史上长期处于敌对状态。但改革开放后,现如今,我国境内现有超过一百万的韩国公民居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韩国人海外居住地。我国的白菜、葱、蒜等农产品大量销往韩国,我国大量持有着韩国国债,持有量位居前三。同时韩国也向我国大量出口汽车等工业产品,两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同日本一样,我们与韩国也日益成为联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 近年来,中俄关系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两国高层互动频繁,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横跨要大陆的俄罗斯,从沙俄时代到至今,一直是中国北方最大的邻国和影响中国国家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从地缘政治上,中俄之间有漫长的边界线,我国北方边缘方向仅有俄罗斯和蒙古两个国家,俄远东地区和蒙古的形势相对稳定,不存在重大现实热点问题和安全隐患。同时,我国和俄罗斯的睦邻友好关系处于良性状态,并且不会在短期内长生重大动摇。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 会支持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显,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并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朱róng@②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到了弱势群体问题,指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实际上,弱势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在近几十年。(注:杨团:《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前线》2001年第5期。)然而,弱势群体的存在,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社会弱势群体。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存在问题多样,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新时期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建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称法,如: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如有的学者将社会弱者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注: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有的学者从经济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看作是贫困群体或者是贫困群体的一部分,认为“脆弱群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人口群体: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注: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汝信、陆学艺、单天伦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有的学者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并且认为法治社会应该从法治的公正性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注: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

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及心态调查报告

关于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及心态调查报告 一、有关“弱势群体”的介绍 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为我国在21世纪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不竭的生机和动力。然而,改革和社会转型也使我国的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成员处于分化、定位、整合的过程中。作为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的代价,社会弱势群体日益浮出水面,并已成为我国当前独特而又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关注并认真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经济发展的不容回避的任务。 2002年3月,朱铬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社会学界常用的“弱势群体”这个词。深刻揭示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客观存在的一个现实,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存在着一个人数较多、生活困难、需要社会广泛援助的,以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体制外”人员和过早“内退”的“体制内”人员为主的“弱势群体”。。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上述弱势群体主要生活居住在城市,由于其社会地位、利益诉求等方面的相似性,它们构成一支庞大的社会力量。城市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构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解决城市弱势群体问题,既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的分类有若干种,不同的研究者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 本文提出的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以城市为主要居住地,由于社会转轨这一社会性原因而导致其沦为弱势群体的人群或阶层。我们认为,这一阶层主要由失业(下岗)人员、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以及主要以城市为居住地、以在城市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工三大群体构成。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由于知识贫乏、收入偏低、社会地位低下、子女受教育受到阻扰、更由于致弱的社会性等原因,其思想状况异常复杂,且带有明显的消极和负面色彩。这使得弱势群体不断加剧的场面,为了更好的让弱势群体能够摆脱生活的困境,本文进行了调查,希望社会能够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二、活动的意义 首先,希望能够引起政府的关注,由政府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的需要。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助、失落、认命等悲观心理,这不仅削弱了他们摆脱困境的斗志,而且使他们在生活上陷入更艰难的困境;在自身成为社会弱者的原因归结上存在着社会应负全责的片面认识,这又进一步使他们产生消极等的依赖心理甚至仇视社会主义改革的错误政治观。受这些思想困境的影响,该群体缺乏摆脱弱势地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帮助他们克服悲观心理和消极心态,我们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向他们讲述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所处于的怎样的形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并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现实,自强不息,摆脱困境。其次,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城市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城市的稳定有序是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弱”主要是由于社会诸多原因导致的,因此他们对社会的负面感受较多,不满情绪较浓,而且这一群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另外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集中性,信息传播快,容易抱团。一旦他们的利益诉求被忽视或处置不当,他们往往会采取极端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城市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他们的不满情绪,提高他们的文化程度,增强他们的政治鉴别能力,引导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身利益,对于维护城市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对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及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对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及社会稳定的调研报 告 日前, 我们对我县南、中、北片的50户农户以问卷调查及口头采访的形式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当前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生活及收人的现状, 并探索其增收的途径, 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一、当前我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状况 1、经济状况 从收人差异来看, 人均收人差距越来越大。主要存在着地区 人均收人差异。在南、中片,由于果业的快速发展, 收人增长较快。在北片乡镇,由于产业基础薄弱,收入增长较缓慢。 2、生活质量状况 (1)医疗健康情况。由于贫困, 多数农民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只能大病小治, 小病放弃治疗, 导致健康风险性增大。自2006年实行农村医疗合作改革以来, 许多农民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医疗合作, 改善了农民的医疗健康状况, 但是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 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 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 不愿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因贫生病, 因病致贫, 贫病相加, 造成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2)生活消费状况。一般认为, 将收人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越大, 证明生活水平越低。我们在“ 关于农民的家庭现金支出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的调查中, 食品消费占据了首位, 其次是子女的教育支出, 接下来是生产, 看病和其他。在更多的农村贫困家庭中, 由于市场的不发达和地域的限制, 其食品的主要来源是他们自己在土地上生产出来的粮食和蔬菜。连续几个集市日不去赶集, 不购买蔬菜和肉类食品, 在这些农村贫困家庭中是极常见的事情。在调查“ 多长时间买二次新鲜蔬菜” 中, 一个星期和一个月一次各占4%, 半个月一次占20%, 一年半载一次占72%。尽管他们干的都是体力活, 但吃饭的目的还是为了能够填饱肚子, 补充消耗掉的能量。因此, 他们每天的主要食物就是大米一类价格低廉、能够提供较多热能的东西。在衣着消费方面, 贫困家庭中成年人基本上都不买新衣服,但相对讲孩子们的服装费是不得不支付的, 由于孩子们正在长身体, 同时也要顾及他们在学校里的面子, 因此家长必须为他们添置较为合身的服装。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素质状况。根据我们对50户为主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 文盲半文盲的占34%,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6%, 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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