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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远离了,平均分配的格局已然不存在,个体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使得我国人民大众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一部分民众可能会有自身条件或主观因素的限制导致了在竞争力、经济力、社会地位上存在着弱势,这样一群人在当今社会中通常被称为弱势群体[1]。该群体的存在是普遍的,不论是在欧美国家还是在亚洲国家,都有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存在,然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弱势群体的特征比较复杂,类型多样,从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逐渐的发展壮大起来,弱势群体种种问题的解决措施也变得越发重要,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方式之一。

一、弱势群体概述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对弱势群体的定位应当是指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竞争能力、权利实现等各个方面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 [2]。在概念上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亦即社会性或生理性弱势群体,前者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客观存在或变动带来的一些审核相对贫困的群体,例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贫民或一些即将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人,那些即将成为弱势群体的人主要包括犯罪分子,涉毒人群,家庭遭到极大变故的,没有稳定工作和居住场所的这一类人群;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一些身体有缺陷的人,像残疾人,老年人,被遗弃的儿童等等 [3]。然而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弱势群体表现得比较突出的应该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贫困户,没有社会保障的老年人,低保人群,贫穷的农民工等等。

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弱势群体表现得比较突出的应该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贫困户,没有社会保障的老年人,低保人群,贫穷的农民工等等。具体来说主要有五类人员:一是下岗失业人员。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推进,特别是2008年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失业、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目前最为普遍的问题,且这一问题呈现日益严重化的倾向。二是农民工。从上个世纪几十年代

至今,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情况日益繁多,因为农村在存在着大量剩余的劳动力。依据相关数据显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流动人口数额已经超过了一亿之多。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征上的不健全,让这些农民工的权利和基本工作待遇会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他们不能得到应有的福利保障,往往是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但是收获却很少,这种情况就慢慢的形成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物质条件的落后[4]。三是老人。在通常情况下,老年人都被看作是弱势群体,原因在于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可能会有退休工资等相应的经济保障,但是其他各方面的保障却很缺乏;然而在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是没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他们在经济上就面临着尴尬局面。四是残疾人。在我国残疾人的总数达到6000万左右,其中能够参加劳动的一部分人群还可以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但是其工资就非常的低 [5]。这就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农民生活的贫困严重制约着经济的整体发展。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和谐社会”的内涵和本质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这说明,首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义之下,我们必须首先创造一个有活力的国家,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将社会的管理体制不断的健全起来,并时刻创新与时俱进,营造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6]。其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都将要求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讲求公平合理的达到共同富裕,要尽量缩小两级分化和贫富差距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资源共享,权利平等,民主和谐的稳定社会环境。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法律平等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所以说人生而平等,但某些后天因素也注定了人生而不平等。所以,有些学者提出了补偿原则。提出对那些相对不公平的人进行一定的优惠和补偿,为这些人提供真正的平等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他们不被社会边缘化,淘汰化。此外,法律权利的保护具有道德性。人权理论张就讲求了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基本群里的支持,让其能够自由的表达思想,所以说

弱势群体跟社会上任何一个自然人都是一样的,能够公正的享有基本的权利。拥有了人权就有了法权,弱势群体群里特征只有得到正确的维护和理解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其保护的价值观。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多部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同时,也提供了相应的司法救助,各个地区先后都建立多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救援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我国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人人平等,这也说明我国是从人权的方面对公民实行基本的保障和。同时,虽然我国的社会保护层次还处于不全面、低水平的阶段,但及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护制度也愈发完善和健全。并且,老、弱、病、残等人群都享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与优惠政策,同时,也将对妇女的权利写进宪法,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我国法律在以宪法为蓝本的前提下,还专门具体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用来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主要有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7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其一不同的保护对象为分类的依据,从各个层面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的看重 [10]。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上述已经谈到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颁布了各种规范来保护弱势群体,然而其还是不够的,长久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多达1000多个行政法规,用来具体规范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人身、财产、教育、权利等各个领域的保护,其规定的广泛性在制度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的法律中包括国务院颁布的一些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暂行条例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与通知等;同时在国企改制的同时,面临着庞大的下岗人群,为了保障社会上的贫困人民有经济来源还创造了低保制度,有效的缓解了一大批民众的生存问题。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及其部门也时刻关注着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时刻关注的弱势群体事件和其需求不断的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为残疾人、低保人群,农民工创造了很大的福利。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的制度与颁布固然为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现实情况客观多变,各种问题的出现层出不穷,现行的法律规制还是有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具体的缺陷和不足表现在:

2.立法理念滞后

我国的基本国情就是人口基数问题,这一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究其根本,其实还是人口素质和道德品质的问题。人们时常抱怨法律没有情感可言,需要从道德角度上去分析,但道德并不是自身需要帮助时时才提出的一个借口,这是我们作为公民最基本最需要具备的品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我们理念的滞后。正是由于理念的滞后,我们才会在法律政策上同样滞后。这样的情况也就导致有很多的法律盲区的出现。其实,我国法律的基本思想还是以人民生活富足为基本的着眼点,物质的救助是一种主要的保护形式。在社会中还存在着失独老人一说,他们往往是失去了自己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没有了亲人同时也得不到应有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国家社会都忽视了他们,让其成为“隐形人”[13]。对这些老人来说,他们更希望得到亲人般的关怀。但是,我国法律保障制度的设计却很少有人文关怀的理念和内容。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法律创设的目标在于时间,只有实体法的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需要的是程序法,能够在实行中起到调节作用的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大部分的法律中都是对该保护制度的宏观分析,没有相应的操作性,很难将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到实处。其实在现实社会里,有着大量既存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本身在制定时就缺地气,不能在具体的操作中起到成效,很多也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其并不能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其法律制定的目的也不能很好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很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一宪法规定为前提,制定了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同时结合刑法、民法的普遍性规定来系统的解决弱势群体遇到的困难。国外很多国家的的相关法律体系特别完善,规定特别细致,从工业到农业,从学徒到专家,从未成年到老年都有规定,同时还对精神病,残疾人,身心障碍者都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国外的法律体系规定的比较详细对保护该人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应当以我国的现实情况为根本出发点来解决具体问题,所谓具体问题的重要性。

弱势群体的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在宪法中应当写入有关生存权,最低生活保障权,迁徙自由的权利等一系列与该群体密切相关的权利,同时,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端的地位,其权利得不到实现,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当多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为其赢得法律的保障。

制定不用保护对象的具体法律法规,因为弱势群体被分成很多种类型,其存在的内因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人群需要布偶谈的保护方式,那么就应该制定特别法,将需要保护的对象区别开来,更具有操作性。就以农村劳动者权益保护为

实力进行探讨研究,农民在劳动中需要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来保护农民的农业经济收益和安全;此外在农民养老问题上则需要适时的颁布和制定农村养老保险促进法,最低生活保障法,医疗统筹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诞生为保障农村广大弱势群体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增加强行法的立法数量。在当今社会中,很多社会现象都反映了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例如宪法规定乙肝病人跟普通民众拥有一样的权利,但是在招工的工程中,其明显就是收到歧视的,甚至在某些省市的公务员招考中还明确提出不招聘乙肝病患者的条件。宪法和法律虽然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中其是得不到实现的,所以这样的行为只能通过强行法来规制,才能有效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此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然而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其建立和发展已经很完善,该制度主要是指具有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特别的程序对立法、行政等机关颁布的相关规范进行审查,从而得出其是否有违宪法的规定 [14]。它通过对违宪行为的裁定并处罚,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在我国实践中,有很多地区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其有损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所以在我国建立起违宪审查的制度是必要的,需要它来纠正和缓解现行法律规范中的错误和不公正。

要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机制。在很多时候,人民政府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弱势群体中的突出问题,其在相关的保障制度中可能没有及时的修正,有时候也会滥用权力伤害到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对于国家而言,公民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弱势群体就更是如此。所以,树立起违宪审查的诉讼制度在现阶段的实现还是很有必要的,期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在现今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人数相当的多,不同的人群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其中也有很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人多就代表诉求多,如果弱势群体有一个组

织或者集团来表达其想法和困难,事情就会变得简单,然而这样一个群体其缺乏组织起来的自觉性和素养,很难形成有组织性的团体,所以,一是要建立起相关的社会团体。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将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组建起来,使其能够积极的相应团体的号召和影响力,那么解决弱势群体中的困难问题就会事半功倍。

二是加大弱势群体选举人员的人数,需要改革选举制度,从而保证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发言权 [15]。三是要强调社会听证制度,让百姓更多的了解司法判定,保障人民群众以及弱势群体的权利。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法律的创造与实施需要良好的环境,所以从环境层面来讲,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好坏将会是法律效力实现的基础。外部环境包括有政治、经济、教育、生活、文化、科学等,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人民大众基本物质生活的保障,政治观念的改善是先决条件,有现金的政治观念和科学文化知识将自己武装起来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法制化。法律法规的实施到遵守,很大程度上需要各个群体知法,懂法,所以需要不断的加大普法教育,让弱势群体从思想上跟从法律的脚步,能够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大部分弱势群体的知识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他们无路可循,根本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制度建设中,要加强对法律意识和文化的宣传普及,大大提升其法律素养,让民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在维权在知道自己的救济路径在哪里。此外,加强法制知识的宣传还需要广大的弱势群体能够积极的相应,树立起对自己有利的权力观,因为的权利的产生和现实也是双方共同合作下的产物,至关重要的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休假权和劳动权等等。让弱势群体知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让其自己当上自己的主人,积极配合国家制度建设,在权利受到侵害是能够做好维权工作。

结语

弱势群体从经济上来讲有很大一部分是经济分配不均的产物,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弘扬正义,传播正能量,还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思

想境界,巩固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根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

政府在激发弱势群体的自信心、调动他们的潜能的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活动中来,通过各种渠道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从经济、政策等方面为切入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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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赵剑妹.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J]. 今日中国论坛,2013,19:69.

致谢

终于把这篇论文写完了,在这段充满奋斗的历程中,带给我的学生生涯无限的激情和收获。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我向指导和帮助过我的老师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将无法完成本篇论文的最终写作。至此,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有用的素材,也在论文的排版和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和指正!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辩题资料收集1-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

. 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平等对待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从语义学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主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他们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是收入。其次,从社会学上,弱势群体指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再次,从法学意义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是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概念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摘要: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产生原因。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只有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特征原因对策 正文: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其实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交叉。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 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赵雪纲1,王雅琴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须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护体系。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体系;社会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8)17-0075-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渐渐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平等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通过制度的建构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得到补偿。“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以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①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体系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和救济。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但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保障主体规定不明确;许多规定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不足,缺乏整体规划,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不成体系,造成了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针对性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具有基础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首先应当完善宪法的保护,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首先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由相关的部门法具体化: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及其权利诉求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在改善其基本生存状况的前提下,重点放在如何使其“由弱变强”,即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为根本性保护措施,使他们接受较多的教育并掌握现代技术,从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以落实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以法律手段健全综合性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就业促进和劳动保障立法、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从主体方面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福利性、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都是由政府负责和推行,几乎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提供,这种情况在最近10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就内容而言:一要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将对劳动 【收稿日期】2007-01-23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廷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②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雪纲(1973-),男,河北人,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王雅琴(1971-),女,山西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輫輳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为适应目标体系的这种高速,必然要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弱势群体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是一种协调的发展观,它要求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处于贫困状态,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重要。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机制

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 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

论文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开放本(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校:北京电视广播大学平谷分校 年级:12春行政管理(专科) 学号:1211001405474 姓名:宋宝玉 指导教师:张鹏娟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2)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2)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 (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响 (2) (二)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3) (三)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公正原则产生的影响 (3)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3) (一)推进农村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3) (二)城镇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5)

【摘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随之社会相应出现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贫困成为了现代大多数人面临的问题,那些生活还没有步入小康社会的群体、家庭被称为弱势群体.引起国内外对弱势群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我国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哪里需要改善以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什么深远的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3月,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在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这是中国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从而引起的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前,中国官方长期以来并没有承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采用的类似词汇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例如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残障(身心障碍)着等。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解决遇到的困难,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群或团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天生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因素,如社会制度,生理健康,先天疾病或后天疾病残疾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对农民工的歧视。贫困是由于我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念让这个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越来越大,贫困性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面临的共同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上等号,但至少他们属于一类。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工作繁重劳累,得到的回报较低。它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弱,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很难表达心声。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治发展影响、社会发展影响和公正发展影响。(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群体,其生活能力严重低下。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大,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不断得到增强,他们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从现在看来,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群众闹事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弱势群体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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