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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社会保障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社会保障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社会保障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既是人道主义和法律正义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社会保障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公平正义

一、社会保障中的弱势群体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对象群体。从理论上讲,社会救济制度作为人类生存权的经济保护制度,它的对象群体应该涵盖所有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与支持的弱势群体,包括所有的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成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救济制度本身以及相关具体配套

制度、法规的不完善,部分弱势群体实际上还没有被纳入到我国现有的社会救济制度保护范围之内。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城镇新生贫困群体、农民工、残疾人。二、社会保障中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3、社会保障学: 4、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它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结构、项目设置等。换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体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它是由保险、救助、福利、互助和个人自我保障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编结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安全网”。 5、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6、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支劳动能力从而失支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①养老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险项目。 ②医疗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③失业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去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和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④工伤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 7、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8、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9、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社会服务。 10、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自主建立,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较大,具有自身特征的复杂群体,在社会中处于极低的地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应通过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弱势类型。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第五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案例一: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 案情描述: 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请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改补缴。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 案例分析: 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征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赵雪纲1,王雅琴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须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护体系。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体系;社会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8)17-0075-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渐渐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平等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通过制度的建构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得到补偿。“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以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①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体系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和救济。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但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保障主体规定不明确;许多规定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不足,缺乏整体规划,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不成体系,造成了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针对性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具有基础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首先应当完善宪法的保护,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使宪法首先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宪法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具体内容由相关的部门法具体化: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及其权利诉求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在改善其基本生存状况的前提下,重点放在如何使其“由弱变强”,即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为根本性保护措施,使他们接受较多的教育并掌握现代技术,从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以落实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以法律手段健全综合性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就业促进和劳动保障立法、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从主体方面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福利性、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都是由政府负责和推行,几乎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提供,这种情况在最近10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就内容而言:一要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将对劳动 【收稿日期】2007-01-23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廷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②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雪纲(1973-),男,河北人,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王雅琴(1971-),女,山西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輫輳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8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两会”期间,“社会保障”成了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并且把关注的视线延伸到了城市最低保障金无法覆盖的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体制外”的贫困人群身上。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并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措施来,为农民进城打工办些实事”。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

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排序首先当推贫困群体。市场体制在带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其他专家的测算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摘要]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这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亟需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 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 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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