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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分析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分析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分析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分析

2013.06 GZ

卖烤地瓜的老人面对打翻在地香喷喷的地瓜,卖草莓的妇女的称砰被折断,卖豆浆的老奶奶看着满地的倾泄的豆浆,卖豆腐脑的小男孩愤怒、无助的看着城管把他的小摊推走...城管与小贩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

这些,可算是当下中国弱势群体遭遇的野蛮、粗暴对待的缩影,也是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关怀、保护的如实表现。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我所理解的弱势群体,是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偏向弱势的人群。说到社会资源,我们通常理解为金钱、权力等;但事实上,有很多隐形的部分同样非常重要。目前中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1、缺乏教育。弱势群体缺乏认识、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很大原因是因为缺乏教育、缺少文化,缺乏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观和价值观,以致得不到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会资源,如金钱、权利等,最终导致他们处于社会的弱势、底层中。

2、缺乏信息。弱势群体往往缺乏相关信息或者说缺乏获取信息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来争取、维护自己的将来;他们也往往活在相对狭隘的社会生活圈中。

3、缺乏援助。弱势群体孤立无援。虽然社会有一定的公益组织,但社会还未发展到富裕阶段,以及社会救助能力还不足以给予每个弱势群体社会援助,无法确切维护好他们的权益与利益。另外,弱势群体往往也不知道如何采取措施来获取援助,从而帮助自己解决困难。

4、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弱势群体最缺乏的就是个人权利意识,不擅长通过监督、法律等有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

2、信息不对称;

3、经济力量的差距;

4、不良制度的影响;

5、其他因素。

此外,我个人觉得,弱势群体,不仅仅是人,也包括动物。丹巴活佛说得好:@丹巴活佛:有人说我只关心动物不关心人!第一无论是人还是动物的讯息我都会转发。第二从整体上来说人有法律保护,虽然有时有个例发生,但是总体来说还是有保障的机率。可是动物呢?既没有法律的保护即便有也是不被重视和遵守的。也没有道德准则的谴责社会关注的也不多!对于这样的弱势群体加以保护和呼吁有错吗?

像最近的广西玉林狗肉节,就引起多方争议。6月21日开幕的广西玉林狗肉节是当地人珍视的传统,预计有数万人涌上食街。动物保护人士估计会有1

万条狗在节日期间被杀。在文化传承与动物保护之间,网友们针锋相对。孰是孰非?相信,这不仅仅是人们的社会意识的差异和分化,也是人们对我们身边的特殊的弱势群体的认识、关爱和保护。

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隐患。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就不能不研究并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

中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立法不够完善。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三)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存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编制不足、办案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立法。

一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程度。纵观世界上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亟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该法中应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和任务,指导原则、机构设置、经费来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模式、对象范围、程序、协作配合机制和责任等等,作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强且便于执行,同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二)完善以政府财政为主导、多方筹措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是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可以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一定标准(可按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及办案成本等标准进行测算)确定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最低经费数额, 由同级财政按年度拨付, 并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从而使法律援助获得稳定且可靠的经费来源。

2、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鉴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才刚刚起步,社会对其认识还不足,而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问题又将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因此为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 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参与, 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 充分利用社会财力, 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只要没有政治背景, 不附加任何条件, 不是违法资金, 经批准后都可以利用。

(三)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公职律师队伍,以缓解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人才瓶颈。

公职律师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他们取得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书,任职于政府并由政府支付薪水,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队伍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法律素质低、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可以提高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同时还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此外,在各地建立公职律师队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跨区域人才共享机制,可以建立较大区域的援助律师人才库并联网管理。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跨地区选派援助律师进行援助,以解决地区间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四)加大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首先,要继续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普法宣传。要将《法律援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有关的弱势群体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文件列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采用图片展览、新闻报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尤其是要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宣传,并将其作为构建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此外,作为政府,要做好引导,大力宣传,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同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不仅从整体上重视I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强对弱势群体个体切实利益的保护和人文关怀。真正保护每一个弱势群体群体的利益,实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保护。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辩题资料收集1-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

. 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平等对待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从语义学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主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他们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是收入。其次,从社会学上,弱势群体指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再次,从法学意义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是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概念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

敬老院的老人们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在社会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青年们的快节奏生活,匆匆忙忙,工作的事情忙的不可开交,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来说,更是心力交瘁,所以便有不少的人选择将年迈的父母托付给老人院照料,很多人都觉得老人院里的老人们,应该会是开心的,有相仿年纪的人相互陪伴,聊天,下棋,打牌,会比跟儿女们一起生活更加的开心快乐。 在年轻人眼里,敬老院是孤寡老人的栖息之所。而现在,许多子女成群的老人们也主动走进了敬老院。他们有的以前是教师、离退休干部、军人,也有的曾经是文艺工作者。而在这里,有的是因为子女工作忙、家里楼层高、没人陪自己聊天而感到生活寂寞;有的是因为在这里与同龄人朝夕相伴,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近的人生观念和相似的价值观念,让他们更能感受到夕阳无限好的生活乐趣。 借着这次假期社会实践的机会,为了更好的了解敬老院的老人们,我和朋友们一起走访了市区里的几家老人院和老年公寓,一迈进敬老院的大门,就迎来一声声温暖的问候,一张张慈祥和善的脸庞。觉着自己好像进入了另一个世界,从未涉足过的世界。 在这里,我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积极向上,什么叫乐观。虽然有的老人失去了所有亲人,孤身于世;虽然有的老人身体残疾,行动不便;虽然┉但他们都选择快乐的生活。我们陪着他们打牌,唱歌跳舞,其中有一个蒙古族的老奶奶七十五岁了,激动地给我们唱了一首蒙语歌还拉着我们一起跳舞,看得出来他们真的很高兴,这里的老人们心

态很好,他们爱说,爱笑,还爱唱。从他们身上,我无法找到痛苦过去的隐藏地。还有一个老人家,拉着我们到他的卧室看他自己研究的专利产品,推拿棒,一打开爷爷的房门,我们就被贴得满墙的人体穴位图吸引住了眼球,爷爷告诉我们说,他以前是个工人,退休以后没事做还闲不住,就在家里面研究中医,自行学习推拿和针灸,最后自行研发了推拿棒,获得了国家级的专利,还上了新华日报呢,爷爷说可惜拿出去买,不被认可,后来就自己拿来用了,不过老爷子的身体真的很硬朗,都奔九十的人了,说话中气十足的。临走的时候老人家还非要送我们每人一根,说让我们带回家给家里人用。在这家老人院里的老人不禁让我想起《飞越老人院》里那群爱唱爱跳不服老的乐观积极的老人们,祝福老人院里的所有老人都健康长寿,幸福快乐。 然而,在一个同样名为“敬老院”的地方,我却看到了截然不同的景象。那儿的老人也会热情地招呼我们坐下,但他们总是沉默寡言,也不爱笑。面对关于儿女的情况,他们只是摇头,摆手。似乎,他们把痛苦埋得很深,但我们清楚地看见他们皱纹里的失望甚至于绝望。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八十几岁的爷爷,脖子上挂着一个写着他儿女孙子孙女电话号码的卡片,爷爷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清醒的时候跟我们讲了些他的家事,说他的孙子孙女都很优秀,是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工作也很好,儿子也很孝顺,只是因为家里要换房,暂时没办法照顾他才把他先安排在老年公寓的,脖子上挂的牌子是怕他走失后找不到回家的路,让他可以联系上家人的,老人家说他很不喜欢在敬老院生活,说没有家里自在,家里人又都很忙,没时间来看他,所以很难得看到儿孙们一面.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摘要: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产生原因。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只有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特征原因对策 正文: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其实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交叉。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 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报告

一、实践背景及意义 近些年,随着经济地高速发展,人民地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而随之而来地一些附加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地关注.据调查,中国岁地老年人已达亿,老龄人口问题步步逼近,成为了全国地公共问题.在假期,我回到家乡青岛平度市,对当地地养老服务行业进行了相关地调研,认识到了家乡养老服务业地现状及暴露出地一些问题,增进了我对家乡养老服务业地发展地认识及家乡地老人们现今地生活水平及发展趋势.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人口老龄化地问题在我脑海中一直好像都离我们好远,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地现状.直到在前不久看到了一则报道: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型社会.才发现我们人口老龄化地问题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而在年底,岁以上地老人就有亿,占全国总人口地岁以上地老人万,占全国总人口地.进一步超过了老年型地标准,呈现了老人基数大,地区不平衡,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地特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我地家乡平度也和全国一样,现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全市现有岁以上地老人多万,并在以年均地速度增长.一些资料显示,约有地老年人有入住养老院地愿望,而实际入住率只有.可见,为保障和谐社会地健康发展,探索适合现状地养老方式,是亟待解决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实践方法及途径 采访:对李园街道办事处随机慰问五户空巢老人,并到民生康养老院采访老人. 三、实践过程 (一)慰问空巢老人 月日,我和几位同学先慰问了五户空巢老人,在此次走访中,我认识了一位叫王平地老人,他现在已经岁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当过军人,年纪大了之后由于家里子女忙碌没时间照顾他.他告诉我说他小时候地生活相当贫困,家中子女又多,父母根本就顾不过来,很多事都是自己学会地,自己从小就懂得很多,后来父母不在了就自己慢慢一路走来,直到现在,如今生活好了,自己在这里没有人照顾,子女也不关心,他感到很失望.老人地一番话让我对现在地生活感到倍加珍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李园街道办事处里还住着很多家中子女无暇照顾地老人,还有没有了亲人地一些退伍地军人.老人们在这里生活得很辛苦,每天地闲暇时间不多,自己睡睡觉,或是找几个人聊聊天,打打麻将,过得很不充实.我开始去地时候就看见有位老人还在家门口收拾卫生,旁边还围了三四个小孩帮忙,整个场面让我心酸不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目前李园街道办事处地空巢老人共有人,他们由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儿女照顾,普遍存在独孤、悲观地心理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在我走地时候,老人们都过来送我,说下次一定要再来看他们,我点点头.然后跟老人们打招呼后便告别了那些孤苦无依地老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这次社会实践,让我对空巢老人这些相对于我们地弱势群体有了更多地了解,他们需要社会对他们地更多地照顾,他们曾经都为社会做出过贡献,都有年轻辉煌地时候,现在虽然年纪大了,却不应该受到社会地排挤,也应该有自己地地位,更应该受到人们地尊敬.这回走访老人,让我也看到了老人们地活力,虽然年岁已高,但却活力依旧.他们都乐观开朗,没有子女在身边地照顾,却能交到更多老年朋友,拥有更多地共同语言.他们并不因为自己年纪地原因而放弃自己地梦想,他们照样像年轻时候一样生活、学习,他们自己在心中也坚信自己有自己地一片天空.这次地社会实践活动让我收获很多,我也会继续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地人们,也呼吁大家一起来关心他们,让他们生活地更开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养老院之行 “爷爷,我来探望您啦!”月日下午,原本寂静地平度市民生康养老院顿时变得热闹起来,我们先给老人地住所清除灰尘,打扫卫生,洗衣做饭,并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完后,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关于大学生就业调查社会实践报告最新五篇

关于大学生就业调查社会实践报告最新五篇 大学生就业问题早已成为社会问题中的重要一环,年复一年毕业的大学生都在为就业而四处奔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大学生就业调查社会实践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大学生就业调查社会实践报告精选(-) 今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教育的提高,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生群体不断扩张膨胀,大学生就业难等一系列社会性间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深圳富士康公司发生的连续跳楼事件,在人们为那些年轻的生命感到惋惜的时候,也更加关注U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间题?解决大学生这个弱势群体的就业难间题、生活难等间题,已经迫在眉睫,只有真正的解决这个间题,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才能能真正把知识变成生产力,从而推动一个国家的实力发展. 首先,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以前虽然不同程度上也划分过一定阶级、一定人群,但还没有把大学生纳入其列,随着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生活难等间题的日益加剧、形式的更加严峻,无形中把大学生划分到了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之列,毕业即失业的言论已经不再是危言耸听、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社会上存在的许许多多、或明或暗的漠视态度和歧视行为,使大学生弱视群体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权,被无情地剥夺了公平竞争的资格,也引发了种种社会冲突和矛盾. 据国家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就连续八年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统计:2003 年212 万、2004 年280 万、2003 年333 万、2006 年413 万、2007 年495万、2008年559万、2008年610万、2010年631万,从详细数据观察,可见毕业生的人数程猛增趋势,八年累计3533万,而据教育权威部门统汁显示:到H前为止2009年毕业生就业率仅为35%,加之以往毕业还役有就业的学生,并且不考虑虚假就业信息的存在,我们可以看到LT前的就业形势是多么严峻,如此庞大的基数已形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以往的毕业生还没有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之下,乂一拨的人群乂加之到来,紧缺的、理想的就业岗位上更显得前什后继.虽然许多的企业面临用工荒,但所提供的岗位都是普工岗位,整个社会都在鼓励大学生下基层,从基础干起,但这乂与上学最终的初衷相违背,从而枳至形成了教育无用论的局面.以至于他们高不成低不就,从而走向社会的弱势群体、边缘人群. 其次,之所以出现大学生就业难的间题,大学生自身也存在着不少间题?一方面许多的大学生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实际经验,动手能力极差.在具体的工作中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为适应目标体系的这种高速,必然要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弱势群体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是一种协调的发展观,它要求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处于贫困状态,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重要。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机制

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DOC可编辑范文】

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的活动,它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形式,为了积极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学校开展了“鼎力中原梦青春勇担当”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们光荣的开始了我们的社会实践。 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生活,福利保障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的对策研究,现在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于是,我们小分队,也决定亲自去体验,调查,感悟一下弱势群体的相关生活。所以,我们的调研主题就是关爱弱势群体,我们选择的实践地点就是许昌市社会福利院和许昌阳光敬老院。本文试图从大学生的视角去解析一下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希望能有不一样的想法,擦出不一样的火花。 一、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生活状况 我们去了许昌社会福利院看脑瘫儿童,那里的环境和基础设施 还算是不错的,首先许昌社会福利院,坐落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没 有喧闹的环境,对于那些儿童的恢复是不错的, 内部的布局,卫生看 上去也蛮不错的样子。我们志愿者陪孩子玩的时候,心里还算踏实 一点。后来我们乂去了阳光敬老院,一进走廊,我就闻到了刺鼻的

味道,是的,我承认,老人年纪大了,可能会有味道,可是不是与 洗的不勤也有关系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饭的地方,当然厨房是 不能进的,外边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干净。由于暑假天气酷热, 敬老院的人员也为他们准备了绿豆汤,看上很欣慰,但是,满满一 大锅,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苍蝇。总之,敬老院的环境说不上脏乱差,至少不敢恭维。这是我们调研的两个地方,那么,我们能不能 以此去猜测一下其他的相关机构呢。是不是和它们有相似问题,或 者更严重呢。为此,我还在网上白度了一下,就有相关报道说敬老 院是饲养场,虐待老人,虐待儿童等问题。目前来看,敬老院老人 们和福利院孩子们生活状况确实值得担忧。 二、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问题 关于福利院 封闭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脑瘫儿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内完成的,连他们学知识也在院内,除非有工作人员的带领,他们都不能去院子里,更不能说院外玩耍了。如此一来,他们的社交范围都在福利院内,几乎失去外界的接触。封闭的环境不利于孩子们的人格培养,或许会孤僻,更容易出现自闭吧。 长期探望者少,儿童缺少与人交往的经验,沟通能力差, 社会适应力差。问及工作人员只有14%的人会长期探望, 43.7%的是随着单位来的一次性活动。 缺少正规的亲子交流,无法提供持续性的照顾,真正愿意领养

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 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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