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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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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问题研究

厉以宁先生曾做过这样的比喻,“财政是一个‘大水库’,政府作为分配的主体,对下游的居民以及各对象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展,“水库”的上游是企业,特别是作为各“细微水脉”的中小企业则是整个国家经济命脉之重要源泉。如果中小企业不能够健康发展,就难以为国家提供“水源”,不仅国家财政难以对“下游”进行有效的分配与再分配,同时还会带来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当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潮流。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除了英国的经济发展受亚当·斯密等人的影响,中小企业淘汰论持续了200年之外,还找不到一个不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发达国家。回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虽然我们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对于发展中小企业问题的认识太晚了、太迟了。1997年之前,发展大型企业几乎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违反企业成长规律的现象,为了与世界500强的大企业相攀比,我们盲目地“造大船”、组建“航空母舰”。

然而,事实说明,这种违反企业成长规律的现象难以增强企业的真正实力。韩国一直是以发展大企业而著称,十个大企业创造的GDP曾占全国GDP的80%。这些大企业的成长主要是通过政府大量举债、大量资本金的投入和企业的盲目扩张来实现的。然而,人们不能忘记的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也是受到冲击最大的国家之一。

如果不是债权机构和债权国纷纷减免债务及援助,韩国恐怕早已成为“世界的大餐”。虽然日本经济受到的冲击也很大,但相对于韩国而言受到的冲击要小得多,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日本注重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完整的中小企业体系,因此,能够顺利地度过此次大危机。回顾新中国成立50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中央政府终于认识到了富有开拓精神、创新精神的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终于认识到了“小的是美好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基于此考虑,笔者选择日本中小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尽可能地向人们展现出其发展脉络。选择日本中小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两个思考:日本中小企业问题研究第一,虽然今天我们认识到了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但对于如

何发展中小企业,并没有比较清晰的思路,或者一说至今为止还存在着许多盲目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急需从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中吸取营养,为我所用。第二,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最好的国家之一,对于战后日本经济迅速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日本企业文化基础与我国非常接近,许多成功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因此,选择日本中小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期望从其发展过程中,探索出我国中小企业成长之路。纵观日本中小企业成功,除了存在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双重”市场经济体制之外,主要取决于五大要素,在吸收美国管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自己的企业理论、建立了日本式的企业经营制度、形成了日本中小企业的系列化体制、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以及日本中小企业对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等。全文共有七章,其主要观点摘要如下: 第一章主要从全方位对日本中小企业发展概况进行介绍。

分析表明,中小企业在日本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吸纳就业、产品创新和成为经济运行的稳压器。第二章主要介绍日本的企业成长与发展理论。与许多欧美企业理论所不同的是,日本关于企业的理论更注重实证性分析和对经济实践进行归纳与总结,这些理论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例如,内发式发展论虽然是地域经济发展理论,但却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附加价值理论反映出产品的附加价值越高,产品的收益也越高这一规律;“家”理论是中华文化在日本企业中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团队精神形成的重要基础,更是世界上许多优秀企业提出柔性化管理的根源所在等。

第三章主要围绕着新的经营管理模型进行分析。企业经营是日本企业与欧美企业的主要区别,也是日本企业曾在世界各个领域中取得优势的重要基础。因此,本章作为本文的核心章节,通过日美企业的比较,总结出企业成长中的经营管理模型。通过OM模型反映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无论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员工永远都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财富;二是企业管理如果脱离了企业经营,不可能使企业发展达到最优状态;三是随着企业从小到大的发展过内容提要程,经营则要比管理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主要介绍中小企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位置。中小企业不是独立存在的,是与整个日本经济结构紧密相关,构成产业结构中重要的一环。这种紧

密相关主要反映在独具特色的企业集团、下请企业制度和主力银行制度。这些制度既形成了有效分工与合作体系,提高了生产效率,又使中小企业这一弱势群体形成坚强的竞争团体和命运共同体。

第五章主要介绍中小企业在?。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名称】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题注】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百五十四号法律最后修订:昭和四十八年(1973年)第一百十五号法律 【章名】全文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工矿业生产、加速商品流转、开辟国外市场、广开就业门路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同时,对稳定国民生活也做出了贡献。我们确信,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方面的这种使命,将在今后以公正的自由竞争原则为基础的经济社会里,对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将继续保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来存在于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显著差距,正在影响着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及其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贸易的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引起的供需结构的变化,以及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也将使中小企业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对小规模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要切实关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同时,尊重中小企业的创造性,鼓励其独立经营和努力,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采取这样的措施,是符合中小企业使命的。同时,还要使产业结构高级化,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这是我们国民应负的责任。 在此,为了明确中小企业新的进程和确定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目标,特制定本法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的目标〕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改善其商品交易条件为目的。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适应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产生的不利因素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者的独立经营和努力,改变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等各种差距,以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并提高中小企业工作人员的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 第二条〔中小企业者的范围〕根据本法确定作为国家政策对象的中小企业者,大致如下列各项所载。为有效地实现前条的目标,其政策适用范围在实施各项政策时作出规定。 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下项所载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第三条〔国家的政策〕国家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政策目标,必须对下列所载事项,从政策的总体上采取综合性的必要措施。 1.引进现代化设备等,以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

2020年(发展战略)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发展战略)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1引言 战后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能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壹直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和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和扶植是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壹,具有鲜明的特点,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2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形成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是随着战后日本经济恢复逐步形成的。战后日本于经济恢复过程中,经济政策的重心是把资金和材料等重点投入到某些基础产业部门。大企业于此产业扶植政策支持下,积极进行合理化投资,扩大企业。相对地中小企业因资金取得困难,无法进行必要的投资,机器设备老化等情况随着日本经济成长逐渐恶化,其结果是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差距越来越大,形成日本经济独特的“双重结构”。中小企业被普遍认为:企业规模过小,但家数过多;运营基础薄弱,彼此间存于过度竞争情形;多数属家族式小规模企业。正如1953年日本政府经济白皮书所指出的,企业大小规模的差距扩大了,所以于日本的现代化大企业和建立于非现代化的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了俩极对立,因而消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双重结构”便成了当务之急。同时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大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扩张的需求也急迫起来。于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问题开始认真对待,从纠正“双重结构”的目标出发,先后制定了壹系列中小企业政策,且为指导今后的政策而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

业基本法》,作为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纲领性法规。 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于于改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间存于的生产力、工资、就业结构等各方面的差距,提升中小企业生产力,以实现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成为日本经济中壹支十分活跃而重要的力量。其政策体系是以推动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事业共同化、企业规模适度化等各种政策所组成。强调要改善不利于中小企业活动的市场环境,如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公平化外包交易及事业活动机会等。重视政府政策性介入市场,以改善中小企业所处的交易、竞争、需求环境等。 3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 3.1政策的侧重点是主动营造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长期以来,日本政策不遗余力地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其政策目标基本上包括: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因素;确保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设备现代化、事业共同化、企业规模适度化;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等基本内容。 (1)制定法律,营造有利自由竞争的环境。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从1949年以来,日本政策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尤其是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对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の中小企业

1.日本の中小企業 (1)定義(図表1-1参照) ①1999年中小企業基本法の改正???最初(1963年)と何が変わったのか?→範囲と理念、中小企業観 ?税法上の中小企業は資本金1億円以下 ?「小規模企業」とは、従業員20人以下の企業。商業?サービス業は5人以下 ?旧基本法:問題型中小企業観「二重構造の中で低賃金?低生産性に陥っている問題企業」 ?新基本法の中小企業観:積極型中小企業観「多様で活力ある成長発展をする中小企業」 ②企業と事業所の違い???中小企業の大多数は一企業一事業所、大企業は複数事業所(本社、各工場、支 店、営業所など) (2)中小企業の地位(図表1-2、1-3参照) ①中小企業の比率は99%、全従業者の80% ②ほとんどの業種で中小事業所数の減少???90年代から顕著となり、新基本法にも反映 資料1-3-a 開廃業率の推移(非一次産業、年平均)『2006年版中小企業白書』より ~開業率は上昇する傾向を見せつつあるが、廃業率も上昇傾向にある~

資料1-3-b 統一的定義による開業率の比較 ③小規模事業所の多い業種

規模の経済性に関係する (3)中小企業の多元性 ①狭義の中小企業:雇用労働者、利潤を生み、資本を蓄積、成長志向 ②零細企業:家族労働者、生活手段としての経営、生業的 ③「異質多元性」、社会的流動性の高さ 2.日本における中小企業の役割 (1)系列、下請中小零細企業

国内市場向け中小企業 製造業(資本財、消費財)、小売業(巨大小売業、零細商店)、サービス業(対事業所、生活関連、余暇関連) 建設業、情報関連産業 (2) 輸出市場向け中小企業 戦前は軽工業で外貨獲得、戦後も部品の一部として輸出 3. 21世紀における中小企業への期待 地域社会での中小企業の役割とは何か? テキストp.32~34参照 4. 欧米諸国との比較 p.35 (1) 自営業者、家族従業者数の比率が高い日本? (2) 米国中小企業 参考サイト:中小基盤整備機構 http://www.smrj.go.jp/keiei/kokusai/report/chosa/ny/002451.html ? 99.9%が中小企業 ? 「SBA 」では業種ごとに従業員数や売上高で定義 ? 製造業では概ね従業員数500人~1000人以下。一般的な統計は従業員数500人未満と定義されていることが多い。

日本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及启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2009年1月JAN. 2009 第20卷第1期 VOL.20 NO.1 日本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及启示 焦方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510420) 内容提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选择。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了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具体做法,并探讨了借鉴日本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启示 中图分类号:F313.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62(2009)01-0043-04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都具有不可忽视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日本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起了有效运作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一)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起步早、发展快,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系统、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政府就开始了一系列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二次大战之后,继续通过专门的立法,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与发展问题。1948年,日本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了中小企业厅,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与发展问题;196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分行业就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做了规定,并就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相关的金融、税制、政府机构和事业团体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随后,对该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特别是1999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日本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推进到了新的阶段。围绕着《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建立了诸如《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振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在日本,每建立一个中小企业机构都有一部法律作为依据。例如,《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等。 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立法的全面性。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调整范围十分广泛,既有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也有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各方面的专项法律相配套;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了金融支持系统、税收支持系统、组织化和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技术革新支持系统等,建立了公平竞争机制和破产防御机制以及行业调整和地区发展机制[1]。二是立法的动态性。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立法,既始终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素质、保护中小企业顺利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中小企业的特点,在某一个时期重点推出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以期最大限度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 (二)组织机构系统 日本重视对中小企业管理和发展的组织领导,设置了许多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官方和民间机构,形成了以政府中小企业厅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的官民结合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即1948年开始设立的通产省中小企业厅,并在各都道府县商工科内设置中小企业指导科,形成了全国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中小企业厅的主要职责包括:提出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意见;组织中小企业改组联合,发展专业协作;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指导企业诊断活动,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等[2]。中小企业厅对中小企业并不进行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而是根据法律和 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资金、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指导策研究。 43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

Question:《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有哪些改革?与旧《公司法》有何区别?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序 号 改革方面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影响 1 将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 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 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 举措。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 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 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 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 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 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 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 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 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 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 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 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 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 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 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 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 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 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 性作用。 3.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 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 的巨大推力。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2 放宽注册资本 登记条件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汇总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张宝山 受国际国内严峻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目标已转变为“扩内需、增就业、促增长”。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不仅在分散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吸纳新增就业、扩大内需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在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出口减少和融资困难的“两难”窘境。鉴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财税和信贷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努力解决其融资瓶颈。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但是随之而来就是要明确政府政策扶持的范围,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问题。2011年6月我国政府出台并执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上有长达近百年的历史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审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许在实施新标准的背景下,能指引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日本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及修订动因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加之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 因此,借鉴和吸取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历史经验就非常有必要。 1940年,日本以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1946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经济,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的经济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相应地将职工人数标准上限提高到200人。1950年,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将职工人数上限提高到300人。196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此次标准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扶持的力度和方式是不同的:从力度来讲,发达国家比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比较小。从方式来看,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包括担保、贴息、低息、保险、风险投入等),鼓励直接融资以及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援助等。 从总体上讲,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比较成熟。 美国 最近十多年来,美国经济出现持续增长势头,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龙头,而小企业在其间又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中小企业是美国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基石。 目前,美国有2000多万个小企业,美国的非农业国内生产总值(GDP)中,超过50%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而这些总数超过2290万的中小企业遍布美国从都市到乡村的各个角落,占到美国企业总数的99.7%。同时,这些中小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占到了全美就业机会的90%,并仍然在以每年50万人次的数量增长。美国每年新技术中的70%是小企业创造的,发挥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美国小企业的最大特点。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收集的20世纪对美国和世界有过巨大贡献的65项发明中,全部都是由小企业或者个人创造的。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后,美国小企业的人均创新发明是大企业的两倍。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的中小企业也很少受到关注,每天见诸于报纸头条的大型企业左右着人们的视线。但是正是这些默默无闻的中小企业,作为美国经济良性增长的坚强后盾,支撑这个占据着全世界1/3财富的国家。 美国小企业署(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是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扶持国内的中小企业而专门设立的机构。正是认识到了美国中小企业在美国整体经济结构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这家专设机构就是为了在金融、人才培育、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建立政府与企业间通畅的沟通渠道等方面,全方位的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管理和扶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和政策支持。 (2)提供资金和金融协助。 (3)为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援助。 (4)对小企业实施全方位服务。 (5)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6)充当小企业的喉舌。 (7)对遭受特殊困难的小企业给予特殊的支持。 法国 在法国,中小企业与中小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据法国中小企业联合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到2001年底,法国中小企业与中小行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达88%,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达65%,产品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比重为61%,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比重为50%,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额的比重为62%。 目前,在法国,大约有55%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23%的中小企业从事制造业,22%的中小企业从事商业。 政府与社会在扶持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主要措施: 1、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帮助的方式转变 2、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援助 3、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法国总理拉法兰2003年在里昂举行的"创办中小企业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时宣布,法国政府将采取税收减免等28项具体措施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以便促进就业,激励创业精神。政府的28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设立社区投资基金并减轻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减轻企业转让税;成立责任有限公司的最低参与资本从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原规定修改文本影响第七条 依法设立 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 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三)将第二十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 股东

中小企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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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最新的年度报告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这些企业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口,为我国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为政府创造近50%的税收,贡献了国民生产总值的60%,中小企业在生产和就业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使中小企业成为了国家经济中一股无法替代的力量。 进几年,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一直保持较高速度的发展,复合增长率达到15%左右。多家咨询机构均预测,到2008年中小企业IT投资规模将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 1 宏观经济角度的中小企业定义 1.1 各国划分中小企业的通用标准 从全世界范围看,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形:定量(Quantitative)划分与定性(Qualitative)划分。 第一种情形:定量划分。 作为与大企业相对的概念,定量划分一般以其从业人员数、资本金额、资产总额、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量的指标作为划分标准。例如: z以从业人数为标准 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ve——SBA,成立于1953年)规定,中等小企业从业人数为20—99人;大型小企业从业人数为100—499人;小企业从业人数为5—19人;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的为个体企业。 z以企业资本金多少为标准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年出台,并于1999年做了修订)规定,作为国家政策扶持对象的中小企业的范围是按资本额或出资总额确定的,工业、矿业、运输业为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或服务业为l,000万日元以下;批发业为3,000日元以下。 z以销售额多少为标准

日本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发展中小企业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大连海事大学,116000)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日本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所采取了诸多措施,建立起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宽松的融资政策,财政税收政 策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府组织领导,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形成产业集群。 日本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将对完善我国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扶持中小企业服 务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日本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税收政策;融资政策 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而言,中小企业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温家宝总理在调研时强调“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督促各类银行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温总理的这段话意在说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及如何发展中小企业。日本是发展中小企业的典范,在漫长的滞涨经济时期,日本仍能跟随美国脚步保持经济大国的地位其得益于中小企业的稳步发展。研究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现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发展中小企业的背景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其人员规模、资本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中小企业是一个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在日本,1999年《中小企业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如下:在制造业中,在职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资本额在3亿元以下;在批发业中,在职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下,资本额在1 亿日元以下;在零售业中,在职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下,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在服务业中,在职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下,资本额在5000万以下的企业。 日本发展中小企业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明治维新之后,明治政府大力推广纺织业和钢铁等近代工业,这样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一些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正进入攻坚阶段,同时也预示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在新世 纪将会有更大、更辉煌的发展。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必要补充的中小企业,在这重要关头,应该怎样搞?《决定》也明确指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既要“放小”,又要“带 小、扶小”。强调“放小”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个模式。同时还强调,要重视发挥各种经济所有制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扶持科技型企业,使其向“ 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最新材料表明,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总企业数的90%;中小企业实 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占新增就业人数的90%左右;我国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 企业。可见,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急剧膨胀,中小企业面对大企业的强大竞争优势,似乎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并惨淡经营。一些经济学家也由此断言:中小企业已丧

失了活动空间。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 -------------------------------------------------------------------------------- 中小企业不仅没有被吃掉,反而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对国民经济起到了有效的辅助和补充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对各国经济的贡献率在不断上升。中小企业已成为世 界各国经济的脊梁。在美国,雇员在100 人以下、几十人的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产品出口额占全国产品出口额的40%以上。我国的台湾地区其经济体系也是以中小企业为主, 95%以上的公司是中小企业,其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7%。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以日、韩为代表的大企业主要模式受到较大冲击,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台湾所受冲击则较小 ,显示出中小企业独特魅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中小企业功不可没。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远远高于总的经济增长速度。90年代 以来,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如,日前我国的食品、造纸和印刷行业产值的70%以上,服装、皮革、文体用品、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行业产值的80%以 上,木材、家俱行业产值的9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因而,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几十万个国有和乡镇政府所有的中小企业的放开和搞活,将是近期国民经济的主要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

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

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 【2002-8-19 10:15:23】 全面修订95.1.5 法律第4897号 修订97.12.l3 法律第5454号(根据政府机构名称等的变化 完善建筑法等的法律) 修订98.2.28 法律第5529号(政府组织法) 第1条【目的】 本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及其发展,规定相关政策的基本事项,鼓励中小企业的自主而有活力的发展,进一步实现产业结构的高度合理化和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第2条【中小企业范围】 ①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以下称“中小企业政策”)中,中小企业范畴是,根据行业类别,平时职工人数,资产规模,销售额等指标,应在总统令所颁布标准之内,并其所有制形式放其独立经营性,符合总统令颁布标准的企业。(下称“中小企业”) ②根据总统令颁布标准,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③适用第l项规定时,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的扩大等已超越中小企业条件时,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之内仍按中小企业对待。与中小企业之外的企业进行合并或其它总统令规定事项除外。 ④根据中小企业政策,必要时可按中小企业合作社组合法法令,将中小企业合作社法人及团体视为中小企业。 第3条【政府职责】 ①政府为实现此法的宗旨,制定并实施基础性的和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政策。 ②地力自治机构,将根据第1项规定的有关中小企业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中小企业政策。 第4条【中小企业职责】 中小企业及其相关者,要协助实施政府及地方自治机构所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 第5条【促进创业】 政府要鼓励创建中小企业,并为其企业的成长发展,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3条【中小企业的组织化】 政府为中小企业相互扶持,获得事业的成长发展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制定并施实促进中小企业合作社组织反其合理化运行所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4条【促进国际化】 ①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制定并施实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进出口及增进与外国企业的合作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 ②政府为中小企业能够适应变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实施对企业提供信息等必要的政策措施。第15条【劳动环境的改善等】 政府为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实施劳动环境的改善和用工的安定等政策措施。 第16条【小企业措施】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1)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1 引言 战后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一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和扶植是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具有鲜明的特点,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2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形成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是随着战后日本经济恢复逐步形成的。战后日本在经济恢复过程中,经济政策的重心是把资金和材料等重点投入到某些基础产业部门。大企业在此产业扶植政策支持下,积极进行合理化投资,扩大企业。相对地中小企业因资金取得困难,无法进行必要的投资,机器设备老化等情况随着日本经济成长逐渐恶化,其结果是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差距越来越大,形成日本经济独特的“双重结构”。中小企业被普遍认为:企业规模过小,但家数过多;经营基础薄弱,彼此间存在过度竞争情形;多数属家族式小规模企业。正如1953年日本政府经济白皮书所指出的,企业大小规模的差距扩大了,所以在日本的现代化大企业与建立在非现代化的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了两极对立,因而消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双重结构”便成了当务之急。同时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大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

扩张的需求也急迫起来。在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问题开始认真对待,从纠正“双重结构”的目标出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政策,并为指导今后的政策而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纲领性法规。 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在于改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存在的生产力、工资、就业结构等各方面的差距,提升中小企业生产力,以实现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成为日本经济中一支十分活跃而重要的力量。其政策体系是以推动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事业共同化、企业规模适度化等各种政策所组成。强调要改善不利于中小企业活动的市场环境,如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公平化外包交易及事业活动机会等。重视政府政策性介入市场,以改善中小企业所处的交易、竞争、需求环境等。 3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 3.1 政策的侧重点是主动营造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长期以来,日本政策不遗余力地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其政策目标基本上包括: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因素;确保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设备现代化、事业共同化、企业规模适度化;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等基本内容。 (1)制定法律,营造有利自由竞争的环境。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从1949年以来,日本政策先后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 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 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 无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 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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