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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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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

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基本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

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

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

私犯——是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及堆置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等等。

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它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期内,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它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全人类,而且适用于动物,如婚姻、养育子女等。

法定诉讼——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特别诉讼——是罗马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它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

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编纂的四部法律汇编的总称。它们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江纂》、《新律》。《民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

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的农民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种义务。

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并导致了社会的混乱,于是国王改变了以往无条件分封的做法,

这就是采邑制。采邑制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利。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状的封建等级关系。

蛮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一方面为了便于适用,一方面也因为受到罗马的法典编纂传统的影响,自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王国都进行了习惯法成文化的工作,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统称“蛮族法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是《撒利克法典》。

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令状——是英国于12世纪开始形成的一种定型的诉讼程式,又称开审令状。它是大法官以国王名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法官只能根据令状所确定的方式审判,没有令状就没有权利,这反映了普通法的诉讼中心主义特点和早期的程序刻板贫僵化性。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的规定,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亦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这种关系为衡平法所承认和保护,信托才由一种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为衡平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异端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纠问式诉讼——是指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真主安拉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生的具体问题。

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

委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授权或委托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主要代表是英、美国的法律,是当代主要法系之一。

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如规定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邦联条例——是1777年美国制定的,它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最高权力机关是国会,权力很有限.

黑人法典——是美国南北战争后南部各州制定的一种法律,以让黑人学习手艺和训练他们过自由生活为借口,继续维持对18岁以下黑人的占有权,实是拖延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的执行.

美国《权利法案》——是1789年美国联邦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头10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等,因而被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的美国宪法原则。它表明美国宪法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

《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由于其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地规定在一个宪法文件之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规定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

物权——是古罗马私法中物法的组成部分,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等。

血亲复仇——在日耳曼国时期,复仇是合法的,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通过这种方法使被害人亲属在感情上、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赎罪金——因实行复仇往往形成家族之间的互相残杀,不利于维护社会和平,而且影响整个部落的战斗力。随着私有财产的形成,人们日益重视经济效益,于是直接复仇逐渐被赎罪金所代替。到日耳曼成文法时代已普遍实行这一制度。

五功──穆斯林必须履行的行为,即念功:念清真言;拜功:每日清晨、正午、午后、黄昏、入夜礼拜,每周五午后举行集体聚礼。斋功:斋戒;朝功:朝觐圣地(麦加);课功:宗教课税。

经定性犯罪:由古兰经直接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必须按照规定的刑罚处罚。

酌定型犯罪: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英国陪审制度

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2.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

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

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

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3.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陪审团制度的缺陷:

1、陪审团的种族构成可能产生偏见。

2、陪审员遴选到参与审判所耗费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给司法部门造成沉重的负担,也给诉讼双方以及陪审员本人带来时间和金钱上的浪费。

3、“死结陪审团”对诉讼资源的浪费。(陪审员不能调和意见分歧)拖延诉讼进程,增加诉讼成本,纳税人的钱被不断的花出去,但案件结果仍看起来遥遥无期,陪审员们长时间的被隔离,没有行动自由。诉讼过程的无限拖延和不断重复,使得寻求公正的审判变得困难。

4、关于陪审团的事实认定能力。陪审团有忽视证据的权利;陪审团会对原告具有同情倾向并由此经常做出非理性的裁判结果;陪审团又是会被律师的雄辩所打动而丧失基本的理性,以情感做出判断;陪审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往往会裁决出巨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陪审团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没有专门的审判经验,难以理解复杂的事实类型和运用深奥的法律规则;陪审团的评议程序具有秘密性且对做出的裁决不说明理由,损害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陪审团的作用地位:

1、从政治民主:

促成公民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体现政治民主核心原则;

利于司法权力内部达成平衡制约,利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达成平衡制约,对政府犯罪、政治舞弊贪污案件的有效调查、起诉和审判,形成对政府的法律威慑。

利于达成市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动态平衡。

2、法律视角:

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弥补了“形式合理性”的缺陷。

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司法民主

3、教育视角:推进法制教育

4.(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产生的原因:

自然地理环境条件:

·伯罗奔尼撒半岛山地众多,适宜农耕的土地很少;

·港湾众多,促成海洋文明的发展。因此,雅典民主制是海洋文明的产物。

政治条件:

·雅典是一个古代城市国家,城邦制度的小国寡民特征是雅典民主制存在的政治基础;

·同时,雅典民主制是是雅典志士仁人在平民支持下,经200多年颠簸曲折、不断创新的产物。在平民和贵族斗争的推动下,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伯里克利改革(陶片放逐法措施外:

地域组织取代氏族组织。打破血缘关系,削弱贵族势力。设立五百人议事会和十将军委员会。

除十将军外,公职向全体男性公民开放,以抽签方式产生。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

法庭、十将军委员会等机构进一步完善。向公民发放各种津贴,

·以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雅典平民是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政治的,民主政体是照顾到相互妥协的奴隶主自由民各阶层利益的政体形式。

经济条件:

·雅典城邦形成时已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生产力。

·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发达,产生了一个相当强大的工商奴隶主阶层。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建立起了比较自由、独立、平等的关系。

·商品经济发达。自然地理环境使航海业和海军发达,促使其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工商业商品经济发达。

阶级关系条件:

在上述经济背景下,工商业奴隶主阶级与贵族斗争,力量得到发展。工商业奴隶主阶级是雅典民主制建立的社会力量。

思想文化条件:

经济自由推动雅典最早产生人文主义,民主、自由意识浓厚。

从社会结构上:

希腊氏族社会解体早,平等的公民社会更容易产生民主政治。

由此看出雅典民主制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各方面具体国情的产物。而小国寡民的城邦制度是最

主要的社会条件。

5.如何理解罗马法复兴的意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P75—P78)

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以及查士丁尼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2、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5、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法学得到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特法、诉讼法的体系;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纂体系。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4)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完整word版)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 2001年10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 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电大形成性考核外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外国法制史填空 1、《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 2、巴比伦国家神明裁判的主要形式是水审。 3、《汉穆拉比法典》在“序言”中集中表达的意思是君权神授。 4、雅典时期第一部成文法是德拉古法。 5、印度佛教经典德总称是三藏,包含经藏、论藏、律藏三部份。 6、婆罗门教法以种姓高低分可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7、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三大法律之一。 8、按日耳曼法,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 9、英国宪法又被称为柔性宪法。 10、“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1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基础。 12、《诺曼底大习惯法》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13、《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新律》,这四部汇编,至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14、雅典民主化进程主要通过梭伦“宪法”、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利“宪法”三次立法改革达到顶峰。 15、由于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人便将伊斯兰法称为“法学家法”。 二、名词解释 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的。共有29个条文。 2、“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它是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分为两类:一是公益瓦克夫,即捐献者一开始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财产;二是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捐出的财产收益可先留自己的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后代再用以赈济贫民和需求者。 3、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当上述这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发生变化,在罗马法上称之为“人格减等”。 4、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系,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5、衡平法-它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由14世纪左右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而故名。它的产生可以说是适时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缺陷的一种弥补。 三、判断正误: 1、欧共体法形成的标志是罗马条约的签订(√)。 2、古代俄罗斯法律渊源的集中代表文献为罗斯真理(√)。 3、公元701年颁布事实的大宝法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 4、资产阶级民法史是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 5、德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四、选择题 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步奴隶制成文法是(B)。 B、《汉穆拉比法典》 2、按《摩奴法典》所确立的种姓制,四大原始种姓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D)。 D、首陀罗 3、外国人与罗马人发生关系,应由(C)调整。 C、万民法 4、“蛮族法典”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是(B)。 B、《撒利克法典》 5、10世纪以后,商法首先形成于(B)。B、法国 6、教会法按其本质来说是一种(ACD)。A、封建法 C、宗教法 D、神法 7、伊斯兰法的渊源首先是(B)。B、《古兰经》 8、被法制史学者称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法典是(C)。C、1900年德国民法典 9、标志着日本法制从中华法系走向西方法制的事件是(B) B. 明治维新 10、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是(C)C. 法国

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15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3*5= 15分 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 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 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 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 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 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 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 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 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 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 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 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 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 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 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得成文法、争论与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得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得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得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得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得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得发展提供了重要得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得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就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她人人身及国家政权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得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得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得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得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得儒家化3、就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得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得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得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得德治思想得主要内容就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得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得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就是德礼教化得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得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得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得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得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得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得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得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得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得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得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就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就是律得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唐律就是礼法结合得典范,就是儒家化法律得代表。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得精神与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得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 古代罗马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容原始,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 (3)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容和特点。 主要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 B )的颁布。 A.《迈锡尼法》 B.《德拉古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特文明 2、( A )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 B.《三藏经》 C.“吠陀” D.婆罗门教法 3、《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 B )。 A.侵犯家庭罪 B.侵犯人身罪 C.侵犯财产罪 D.危害法院罪 4、( D )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A.楔形文字法 B.古埃及法 C.古希腊法 D.罗马法 5、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B )。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古兰经》 6、罗马法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 A )的著述为准。 A.伯比尼安 B.盖尤斯 C .乌尔比安 D.莫迪斯蒂努斯 7、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 C )。 A.自由权 B.市民权 C.财产权 D.家族权 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9、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10、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1、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3、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4、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5、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6、“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7、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王诏令、教法典籍和佛经。(×)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3、《乌尔纳姆法典》 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4、贝壳放逐法 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 5、《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楔形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 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 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 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 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 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第三章古希腊法 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 法律体系。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在法律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梭伦改革:梭伦就任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主要有: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 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3新设陪审法庭4在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准许输出橄榄油、酒等到国外,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渡到集约型的果园与园圃经营,为发展工商经济奠定基础。5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梭伦有关政体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而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梭伦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其立法又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 7.雅典民主制: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利克里时代达到极盛,主要有以下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 “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雅典民主制的确立、发展与巩固经历了长期的过程,贯穿着平民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并出现过反复,但每一次斗争的胜利都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发展。雅典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表明了东西方在公法制度及其法文化方面的最早差异,它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但就其本身而言,它存在着无法绕越的历史局限,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第四章罗马法 8.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 仅限于罗马公民。涉及财产方面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9.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 系。万民法比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10.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原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 市民法的对称,是调整居住在罗马领域内全体居民(包括外国人)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自然法,按照《法学阶梯》的解释,是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的思想源自希腊思想家西塞罗、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学家的解释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 11.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12.罗马法复兴: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至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进一步发 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13.罗马法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3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第五章日耳曼法 14.蛮族法典:进入王国时期后,习俗仍然以其传统方式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但不久各日耳曼王国就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相继 编纂了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其中最早的是《尤列克法典》,被称为“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有若干共性,比如,大多以拉丁文写成,诸法合体,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不具有抽象和弹性的规定,各法典相互影响也较为明显。 15.马尔克土地所有制:也称自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当日耳曼人组成以地域划分的马尔克公社时,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 整个公社的财产。在马尔克内,耕地固定给社员使用,社员死亡时,可由其家人继承,时间一长就转化为私有土地。 第六章教会法 16.婚姻:婚姻法始终是教会法最重要内容之一,在近代,由于民法的其他方面和几乎全部的刑法都归入世俗法,婚姻法在教会法中 的分量更加突出,教会法庭的日常事务主要涉及天主教徒之间以及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中世纪教会法的原则是,

电大形成性考核外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电大-省开课-形成性考核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作业一 一、填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新律》,这 四部汇编,至16 14 改革达到顶峰。 15 二、名词解释 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的。共有29个条文。 2、“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它是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分为两类:一是公益瓦克夫,即捐献者一开始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财产;二是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捐出的财产收益可先留自己的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后代再用以赈济贫民和需求者。 3、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当上述这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发生变化,在罗马法上称之为“人格减等”。

4、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系,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5、衡平法-它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由14世纪左右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而故名。它的产生可以说是适时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缺陷的一种弥补。 三、判断正误: 1、欧共体法形成的标志是罗马条约的签订(√)。 2、古代俄罗斯法律渊源的集中代表文献为罗斯真理(√)。 3、公元701年颁布事实的大宝法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 4、资产阶级民法史是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 5、德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四、选择题 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步奴隶制成文法是(B)。 A、《乌尔纳姆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摩奴法典》 D、《苏美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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