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论明朝内阁制度的产生和影响

论明朝内阁制度的产生和影响

论明朝内阁制度的产生和影响
论明朝内阁制度的产生和影响

中国政治制度史期末考查

学生姓名刘艳

学院社会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电子政务)

班级113

学号11163236

2013年12月25日

论明朝内阁制度的产生和影响

摘要

中国封建时代自秦至明初, 一直实行宰相制度。但随着明太祖朱元璋借右丞相胡惟庸谋反案,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丞相制度也正式走下历史舞台。但帝王一日万机, 集众务于一身,难以处理所有朝政,于是内阁便作为皇帝处理政事的辅佐机构随后建立起来, 并对国家政权运行机制的产生起了重大影响。本文将对内阁制度的产生历程和发展进行研究。

【关键词】内阁制度;产生;发展;影响

目录

引言

一、明朝内阁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形成 (3)

(一)、丞相制度的废除 (3)

(二)、内阁制度的形成 (3)

二、内阁制度的发展 (4)

三、内阁制度对明朝的影响 (5)

(一)、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 (5)

(二)、导致政风逐渐腐化 (5)

参考文献 (7)

引言

朱元璋是一个崇尚强权、铁腕统治的皇帝,为了巩固皇权,废除了沿袭千年的宰相制度。然而,其后世子孙却确立了相当于宰相职权的内阁制。希望通过本论文的阐述,能够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明朝内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更好的认识到历史的意义所在。

一、明朝内阁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形成

(一)、丞相制度的废除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在制度方面基本上沿袭元朝,中央以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而当时的左丞相胡惟庸“总中书政,专生杀黜陟,以恣威福,内个诸司封事入奏,惟庸先取视之,有病己者,辄匿不闻,由是奔竞之徒趋其门下。”这对于极力集中皇权的朱元璋来说,无疑是一种阻碍。所以,“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由此,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丞相制度,废除了。

(二)、内阁制度的形成

然而,废除宰相后,一个问题也随之应运而生:各种事物,无论巨细,都要皇帝躬亲为之。吴晗先生曾统计过,从洪武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仅仅八天内,朱元璋收到了一千六百六十六件公文,合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件事,平均每天要看两百份文件,处理四百件事情。有一个著名的故事生动地就表现了这一点,当时的户部尚书茹太素曾经上了一篇奏折给朱元璋,朱元璋让人读给他听,结果读到一半就用了将近三个钟头时间,都是什么三皇五帝,仁义道德之类,朱元璋当机立断,命令不要再读下去,数了下字数,已经有一万多字了。朱元璋气极,命令马上传茹太素进见,让侍卫把他狠狠地打了一顿。

可见,废除宰相之后,凭皇帝一己之力是不可能处理如此多的事物的。于是洪武十五年,再次撤销,而仿照宋朝制度,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其中礼部尚书邵质、检讨吴伯宗、翰林学士宋讷、典籍吴沉分别为四处大学士。之后,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征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人担任,以辅导太子,品秩为正五品,其主要权力只是顾问。这就是内阁的雏形。

到明成祖朱棣时期,命解缙等七名翰林官入职文渊阁,参与机务,为了避宰相之名,称之为“内阁”,即皇宫内的君主私人办公室。不过,此时的大学士没有实权及切实职务,只是遵照皇帝的旨意办事。《明会要》记载:明成祖即位,特简解缙、黄淮直入文渊,谓之内阁。《明史》曰: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之下,避宰之名,又名内阁。从这里可以看出,内阁只是避宰相之名而已,却“行宰相之实”。

二、内阁制度的发展

内阁职权的改变源自于明仁宗和明宣宗的前后改进。明永乐中期以后,内阁职权渐重,兼管六部尚书,成为皇帝的最高幕僚和决策机构。

后明宣宗朱瞻基时期,权力开始上升,形成了更为完善的政务流程:全国大大小小的奏章,甚至老百姓给皇帝提出的建议,都由通政使司汇总,司礼监呈报皇帝过目,再交到内阁,内阁负责草拟处理意见,再由司礼监把意见呈报皇上批准,最后由六科校对下发。

明仁宗依靠着内阁诸位大臣的支持,如履薄冰走上帝位,因此对内阁大臣倚重有加,进杨荣太常寺卿,金幼孜户部侍郎,兼大学士如故,杨士奇为礼部左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黄淮通政使兼武英殿大学士。正统、正德年间,是明朝内阁制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内阁人员的地位差异越来越明显,内阁的威望与权力超过六部,但是内阁的实际作用却一度下降。正统二年正月,“太后御便殿,召英国公张辅。内阁杨士奇、杨荣、杨博、尚书胡潆入朝。……因顾上曰:此五臣先朝所简,贻皇帝,有行必与之计,非五臣所赞成者,不可行也”。因此,英宗改元初政,就是“委政内阁”,“三杨当轴”。了。三杨之间,相距差别并不大,但是到了后来,嘉靖时期,阁臣中首辅、次辅、群辅之间的差距就越拉越大了。但是这一时期内阁的威望虽然很高,但是实际作用并不大。关文发认为造成这一现象有三个原因:第一,后继阁臣大都平庸或奸刻,这自然影响阁权的发挥;第二,受”土木之变“后局势的影响;第三,受宦官专权的制约。并且认为宦官专权是这一时期阁权剥落的重要原因。

嘉靖、万历时期,是内阁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阁臣不仅“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而且出现很多如严嵩、夏言等赫赫有名的首辅,他们虽无宰相职权,但是却行使着宰相的权利,“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因此这一时期内阁人员为了争得首辅之位,也是勾心斗角、朋党林立,并且与宦官相勾结。但是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内阁首辅的职责发挥的最充分。武宗后期,废除宦官刘瑾专权,嘉靖时,“归政内阁”。经过了张

璁、夏言、严嵩、徐阶这些人的争夺和努力,到了万历张居正的时候,内阁制度可谓是达到鼎盛。他在位十六年,与宦官冯保为伴,力图改革,“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他所受到的待遇更是非同一般,张居正父亲死后,皇帝采取“夺情”手段挽留他,在张居正回家葬父的时候,“帝及两宫赐赉慰谕有加礼,遣司礼太监张宏供张饯郊外,百僚班送。所过地,有司节厨传,治道路。”,“居正所过,守臣率长跪,抚按大吏越界迎送,身为前驱。道经襄阳,襄王出候,要居正宴。故事,虽公侯谒王执臣礼,居正具,宾主而出。过南阳,唐王亦如之。抵郊外,诏遣司礼太监何进宴劳,两宫亦各遣大珰李琦、李用宣谕,赐八宝金钉川扇、御膳、饼果、醪醴,百僚复班迎。”张居正所受的待遇不仅说明了他声名显赫,而且反应了明朝内阁首辅发展的巅峰之势,令人可望而不可即。他在位时的贡献也很大,但是不幸的,他“威柄之操,几于震主”,小皇帝的性情使得张居正死后又累及家族。之后,明朝内阁制度便步入了下坡路。明朝后期,内则宦官专权,外则危机四伏,使得明王朝在风雨飘摇中走下了历史的舞台,也结束了内阁制度的命运。

三、内阁制度对明朝的影响

(一)、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

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后, 明朝内阁制度经历一个长时间的形成过程。内阁随着皇权的高度强化而建立。虽然后来在入值阁臣中出现了权力很大, 与历代丞相颇为相似的内阁首辅, 但内阁制度与丞相制度毕竟还是不同的。

内阁制度随着皇权的高度强化而建立,权利的来源,由君主所授予,对君权的制约作用有限。事无大小,内阁都要秉承君主的旨意行事,遂成为君主加强专制的工具,因此明代的君主专制比前代尤甚,助长了君主专制。

然而事实上,明朝真正意义上成功独裁的最后一位皇帝是明成祖朱棣。其后继的皇帝大多荒诞无为,谈不上独裁与专制,但是有内阁撑着,政府的各项工作仍能正常进行。

(二)、导致政风逐渐腐化

明代阁臣绝大多数是由进士而翰林,而拜命入阁,他们大都是十年窗下,久在翰林苑,舞文弄墨之士,并无实际的政治经验,一旦入阁,大都昏庸而无识见,阁臣为保官秩,大都庸庸碌碌,而很少勇于任事,敢作敢为。由于明代内阁受所处的地位和职权的限制,权力

由皇帝授予,而宦官又居中窃柄,阁臣于是只能对皇帝唯唯诺诺,对宦官俯首听命而不敢有违,一辈阁臣都碌碌无能,遂使政风因循腐化。再至张居正之循名责实,积极有为,却不免被目为越权专政,非议四起,死后更落得削爵抄家的下场。继之为政者,惩居正之败,多随俗浮沉以求免祸,唯取媚皇帝以巩固权力,于政事则无所主张,政治遂因循积弊,日甚一日。

参考文献

[1]张廷玉等.明史[M].中华书局.1974年第一版.

[2]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黄仁宇,三联书店,1997年第一版.

[3]娄曾泉、颜章炮.明朝史话[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一).第 213 页(17).

[5]明史卷二百三十一张居正传.

明代定婚制度

明代定婚制度 一、定婚之构成要件 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明末一案例记: 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今年应绵妻故矣。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二)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警世通言》中讲了一则故事:王娇鸾与周廷章私订终身,立有婚书,并有媒人为证。周归家乡,其父已经为其与同乡魏氏女定婚,周遂背前盟,致使王怀恨自缢身亡。故事反映出在明代社会,法律赋予以父权为代表的尊长代理儿女行使定婚权的权利,“卑幼”个人主张的权利与尊长代为主张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可以完全被否定。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这在明代小说中多有反映:京师白孺人欲将女许给兄之子,恐丈

中国之内阁制度

中国之内阁制度,始创于明代,为我国政治史上的一大转折点。中国于秦汉行独相制,隋唐合相,至明更废宰相,另立一变相之行政机构——内阁制,令君主得以独裁专政。清兵入关后,仍袭内阁制,惟两代之内阁制已大为不同,前者有实无名,后者有名无实。现试以两代内阁制之异同: 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借丞相胡怀庸造反一案废相,罢中书。十五年,乃设内阁,以大学士掌之,秩止五品,初只为皇帝左右之私人政治顾问。自成祖以后,天子多不理政务,或能力不及,权力遂移入内阁。清兵入关以前,有八旗兵制及内三院之设。入关后,康熙改内三院为内阁,置殿阁大学士四人,满汉各二,处理机务,表率百僚。雍正时,置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另有满学士六,汉学士四,但实权常在蛮人之手。 清袭明制,故在制度上,有部分相同之处。 明清两代内阁设立之动机大致相同,盖皆在于皇帝欲独揽大权之私心。明太祖善忘且专制,一意欲一统君权,乃借胡怀庸造反一案废相罢中书,使治理天下之大权全集于天子一身,以后天子一人不能兼顾万机,乃设内阁。职在核签奏章,票拟敕旨,讲论经史及辅助天子,一似私人秘书,乃称「辅官」,故其初职权地位不高,有例规定内阁不得干涉他部职权,不得直接指挥行政,且无必须预闻奏章之权,有无官居。可见内阁之设本意动机在提高君权,剥削相权。满清以异民族入主中原,为适应其部族统治及造就皇帝专政,乃沿明内阁制,将皇权做更一步提高。 两代皆有殿阁之设,且阁臣多出自翰林。明设四殿二阁:文华,武英,中极,建极四殿及文渊阁,东阁。清亦本次略加,更改为三殿三阁:文华,武英,保和三殿和文渊,东,体仁三阁。又由于阁臣长文书之职,故阁臣从翰林出身渐成不成文之规定,不为翰林不得入阁。 虽然明清之制有以上相同之处,大抵明清之别却是同少异多。 明清之制最大的相异之处在其权力之轻重,明代内阁是有实而无名;清代内阁则是有名而无实。如上所言,明初内阁制式诸多制肘,权力有限,但成祖以后,君主多年少昏庸或能力不逮,大都疏于政事,于是每事均咨询大学士之见,内外一切奏章均赖大学士先过目,附上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考核机制推行纵横有序、层层考核的制度,在两千余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且严密的制度体系。中国古代考核机制中考核内容合理全面、考核标准实绩与品德并重,在实施过程中与监察、奖惩、退休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用人机制,通过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奖勤罚懒、澄清吏治的作用。中国古代官吏考核机制中制度的设置及运作机理仍可以为现代领导干部考评机制的完善提供本土资源的借鉴。 关键词:古代考核机制特点启示 政绩考核制度在古代称为考课,也称考核、考绩、考查,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由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在职官吏的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考核是各个朝代奖勤罚懒、选贤用能、改善吏治的重要制度措施,通过考核,分出优劣加以奖惩黜陟,也是历代统治阶层约束内部成员的基本手段。 一、古代考核机制的特点 早在三代时候已经有考核机制的雏形,战国以来,初具规模,秦汉以降,历代不断加以完善,在两千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且运作有效的考核机制。 第一,考核内容合理、完整、系统 传统考核制度在内容上规定上,将责权一致的考核原则制度化,包括: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对象进行分类,考核人员和机构的实行责任制和专业化,考核期限明文规定。 首先,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标准和内容。考核的内容从实绩上讲,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另一类是对其他担任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重点一般集中在民生与稳定上,对教育也十分重视。对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其考核的内容则根据不同的职事制定不同的标准。如唐朝的“二十七最”,宋代的监司七事考,金代的十七最等都是考核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 其次,考核的对象实行分类。考核对象涉及到京官与外官,文官与武官,高级官与中低级官等的分类。隋唐以前,官吏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自唐朝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都要经过考核,又分京官考和外官考。宋代三品以上由皇帝和宰臣裁决,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职负责,五品以上的武官由枢密院负责。明清之际,京官、外官仍分别考核,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每六年一次;对外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一次。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姓名:王迪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年级:2015级 学号:201530031034 指导老师:刘渝龙

导读:廷杖,顾名思义于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于朝中官吏的一种惩罚,自东汉明帝(一说北周宣帝)始。但自明一代最为有名,甚至于后期愈演愈烈成为疏离君臣之间的工具;无独有偶,明代的“剥皮揎草”也被后人诟病不少。本文主要浅谈廷杖制度对于明代的影响。 廷杖制度始于东汉明帝。《后汉书》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①。但真正被后人所知是在明一代。明代廷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明史》记载:“帝寻悟,明年九月召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②其实朱亮祖父子是因自己作威作福,在坐镇广东的时候多行不法之事,但此后,太祖因开此先例,便乐此不疲,于是有了“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尚书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③虽然到了永乐年间朱棣废除这一制度,但到了正统年间英宗又恢复了廷杖这一“法外刑”、“附加刑”可谓“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④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段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会有倒勾,行刑者一般一棒击下,还会顺势一扯,就将受刑人的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不可谓不残忍。廷杖的执行方式,就是在朝门之外,当中杖笞获谴朝臣,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这个廷杖制度有多么的残忍和毫无人性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的《魏叔子集》中看到“: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宣读笔,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

四面牵曳。唯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⑤ 廷杖也分“用心打”、“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似乎完全是按照监刑官和皇帝的命令所决定。如果着实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张开,犯人会残废,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用心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闭合,这时候受刑大臣就必死无疑,明人朱国桢曾说;“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毡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又成、弘间下诏狱。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镇抚司问。转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正德以后。一槩打问。无复低昂矣。”⑥可看廷杖制度的残忍性也是逐步发展的。 廷杖还有有一番固定的程序,大体为皇帝下令,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刑科给事中签批,然后厂卫去捉拿犯人。明人李清有云:“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帖至科,俟签押持去”,“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⑦ 仅仅一个廷杖制度,就可以让我们看到明朝刑罚的严酷。廷杖对于明代官员的影响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就是身体方面,不仅有朱亮祖,薛祥等等大臣惨毙于杖下,对于幸存者,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我们以崇祯年间的学者姜埰来看,“受刑,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公弟垓时官行人,口含溺吐公饮之。医吕邦相夜视公曰:‘杖青痕过膝者不治,吾以刀割创处,七日而痛,为君贺矣。’半月去败肉斗许,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既是当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明代官员的假期包括:例假、赐假、事假和病假。 官员的例假即法定的休息日,包括法定的假日和节日。法定的假日也称为休沐。《明史·选举志》载,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假如他们要在休息日出行的话,还有太监和卫士随从服侍。就明代的休假制度而言,庶吉士似乎是一个特权阶层,除此之外,尚没有史料能表明其他的阶层也有五天一休沐的待遇。国子监的学生每月初一和十五休假,如《明史·选举志》中所说,“惟朔望给假”。皇太子和诸王们同样是朔望给假,其余的时间都要坚持读书写字。明以前,有些朝代实行旬假制度,官员们十天休假一次。旬假制度对明代也有影响,《明会要》卷44记载,明宣宗曾仿照古制,在每年岁首的时候,许百官旬休。法定的节日也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据万历《明会典》卷80“节假”条载,明代有元旦、冬至和元宵三大法定节日。元旦从初一开始,文武百官放假五天,冬至节从当日开始,放假三天。永乐七年(1409)春,成祖朱棣定元宵节从正月十一日开始,为期十天。元宵节放假的规定从此开始,并成为定制。法定的节日和假日里,官员们一般都要休息,特殊情形下,他们仍要办公。比如明成祖朱棣定元宵

节假十天,同时又规定遇外官进京考察的年份,吏部、都察院和吏科相关人员都不能休假。弘治三年(1490),全国处处灾荒,明孝宗命文武百官修身反省,取消第二年元宵灯节,像这样因为异常或灾荒而取消元宵灯节的情况在明代多有发生。 皇帝赐假没有定制,完全是一种优恤和恩宠。洪武年间,朱元璋体谅镇守皇城城门的卫士日夜劳苦,准许那些父母俱病、家无余丁的卫士们回家侍养,等父母病愈后仍进京镇守城门。《皇明诏令》卷9记载,宣德年间,“寰宇肃清,时和岁丰”,宣宗曾五次在法定的节日之外赐假给文武大臣。两次在冬至节三日假期外,赐假七天,共给假十天。三次在元宵节十日假期之外赐假,其中宣德九年(1434)元宵节假长达一个月。皇帝还经常赐假给一些得宠的大臣。张居正回乡探母,返京后,万历皇帝对他百般慰劳,赐假十天让他休息调整。张在朝廷的地位无人能及,因此所受恩宠也无人能及。 明代官员事假的范围很广泛,省亲、祭祖、迁葬、治亲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以及完婚等都可作为事假的事由。通过万历《明会典》卷5“给假”条可看出,明代的事假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请假手续:洪武年间,内外官吏欲请假省亲迁葬的,都要自行备文上奏,由皇帝定夺。此后的两百多年间,明代官员请事假的手续基本如此。到隆庆五年(1571),南北两京请事假省亲、送子、迁葬的官员,改由本衙门的掌印官“勘实代奏”,方能准假。随后又规定在掌印官中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制与西方内阁制的异同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制与西方内阁制的异同 我们选择英国来和明朝对照,这个国家是君主立宪政体中比较典型的一个。 明朝的内阁制 明太祖由“胡惟庸案”废除丞相,丞相作为法定中央决策机构不复存在。但由于工作量过于庞大,后又设立殿阁大学士,此乃内阁雏形。最初,殿阁大学士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皇帝的智囊团,为皇帝出谋划策。但随后的发展却出乎了朱元璋的意料。1402年,永乐帝正式设立内阁,其后,阁臣势力逐渐膨胀,到了万历初期,更是登峰造极地压制了皇帝。虽然内阁首辅在法律上始终没有得到丞相的地位,但如果这样就认为“内阁是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加强了皇权”否定“内阁”的进步意义是不正确的。内阁可以驳回皇帝旨意,事实上牵制了皇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再说说明朝内阁的工作流程:皇帝授意——内阁票拟——皇帝(或太监代笔)批红——付诸实施 英国内阁制 准确的说,英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叫“责任内阁制”或“代议制”。体现的是西方常见的“分权”原则,虽然没有美国的总统制那么明显的三权分立,但事实上至少已经达到了两权分力的程度,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代议制”起源于18世纪初,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君主立宪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长不是一个人,国王或女王代表国家元首,统而不治,仅作为国家的象征。首相手中握有实权,进行行政管理。 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中产生,然后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首相是内阁的统领者,内阁和首相都对议会负责。议会如果不信任内阁,内阁就要集体辞职。或内阁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这个很少见)。 英国内阁的工作流程:内阁提案——议会审批——首相签署——元首颁布 将两者对比,我们发现,在明朝内阁中皇帝可以罢黜或提升阁员,事实上充当了“议会”和“元首”两个角色。而“议会”的公平性代表着社会的民主程度。明朝皇帝

中国古代绩效考核带来的管理借鉴

中国古代绩效考核带来的管理借鉴 专门多企业治理者,一提到考核,就认为这是从西方引进的洋玩意,是舶来品。事实上,中国从古至今在官员考核方面实施过多种有效的 考核制度,不管是起始时刻、考核内容,依旧实施成效,都大大超过欧美 各国。 我国古代的官吏考核,开始于秦汉,完善于唐代,历代王朝 都积存了丰富的考核体会。相伴着郡县制的产生,中华民族开启官吏考核 的历史,而且考核制度越完善,考核方法越科学,统治者的地位就越巩固。 秦汉时期,统治者对官吏实行考课制度。考课确实是对官员 政绩的考察,即今天的考绩。考课是用于将职位责任同官员的能力行为联 系起来,以考绩的标准来约束和鼓舞官员,以考课结果的优劣来决定对官 员的赏罚黜陟,以便劝善戒恶,使考绩得以发挥作用。秦代的考课是通过 上计制度进行的。上计制即:郡臣于年初将一年的赋税收入预算写在木券上,呈送国君,国君把木券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合乎标 准的留任,不合乎标准的则罢免。上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课也采取同样 的方法。考课后分列等级,宣明优劣,决定升迁黜罚。上讲考课事关国家 大政,统治者专门重视。 唐代初期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员的政绩,考核有了较大进展。唐代初期制定了考课法。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唐太宗令:"房玄龄、王硅掌内外官考";"凡百司之长,岁校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当时尚书省吏部是负责考课的机关。考绩的目的是为了黜恶陟善。考课的等第不仅直截了 当关系到官阶的升降,还与俸禄的加与夺、官位的外迁、解职有关。唐制 规定: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 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 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 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以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 唐代官吏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小考只定等第,记入考状备案。大考 是综合几年来小考的等第来确定等等,决定对官吏的赏罚黜陟。考课在唐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_吴建军

收稿日期:2005-03-05 作者简介:吴建军(1967-),男,河南荥阳人,郑州大学讲师。  第39卷 第3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 Vol .39 No .3 J 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06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 吴建军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明王朝出于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废除了丞相制度,从而导致中央行政中枢体制的严重失衡。为了巩固统治和完善封建官僚体制,内阁开始崛起并逐渐成为明朝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从内阁的兴衰及其权势的变化看,它完全依顺于皇权,其政治功能是皇权的外延与扩 张。内阁大学士参与中枢决策,故而阁权在国家权力体制运作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权,但这并未抑制住皇权的恶性膨胀。 关键词:明代;内阁制度;中央政权体制;君权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3-0112-04 明代内阁制度的创建是中央集权即皇权高度集 中的物化表现。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后,在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出现了一个链接断层。因个人能力及精力所限,皇帝事必躬亲地履行全部统治职能是不现实的,为了构建完善的统治体系,朱元璋的继承者组建内阁作为其辅助力量,并使之成为皇帝专制独裁的有力工具。同时,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君权膨胀的顶峰,因此明代中央政权体制也就围绕着加强皇权、加强中央对全国各级各部门的控制而不断演变。与此相适应,明代内阁制度也随着君权的高度强化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明代的内阁制度、监阁与相权等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关于内阁职权的变革与明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未见有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故本文将以不同时期中央政权体制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内阁体制、职责的变动为切入点,来探究内阁与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原因。 1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中央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宰相制度的废除。明初曾沿用元制,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左右丞相总领政务。以前史为鉴,朱元璋深以相权为患,为了巩固皇权,他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胡惟庸案为契机,“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亲 理万机,“自操威柄”[1]( 卷72《职官志》)。他晚年还敕谕群臣,“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 立者,论以极刑”[2]( 卷6)。至此,推行千年的宰相制度终于寿终正寝,皇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但 朱元璋在庞大的官僚机器面前,在繁杂的政务压力下很快就表现得力不从心、不胜其劳。据给事中张文辅所言,明太祖朱元璋可谓日理万机,“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 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3]( 卷165)。他平均每天须处理政事420余件,负担如此沉重的工作,尽管“高皇帝鸡鸣而起,昧爽而朝,未日出而临百官”[1](卷162《尹昌隆传》),但政务处置仍难免有失当之处,以致明太祖“每多自诲之时,辄有无及之叹”。由此可见,废除丞相制度虽然达到了集权于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中枢机构行政效能下降的问题。为了确保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朱元璋相继设立了四辅官与殿阁大学士,试图填补宰相消失后留下的空白。结果四辅官若昙花一现,殿阁大学士却逐步形成规模,其“备顾问”的职掌为后世的大学士所继承,并渐次向“预机务”转变。这个阶段,可以看作是内阁制度的萌发期。 建文四年(1402年)六月,燕王朱棣即位之后,为了解决中央政权体制中强化君主集权与行政效能下降之间的矛盾,开始采取一种渐进的过渡形式以修正其父所订的中央辅政体制。他“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机务自此始”[1](卷72《职官志》)。金幼孜、胡俨等人同入直,预机务,谓之内阁。内阁之名及参预机务,也自此始。《明史》对内阁的解释为:“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 · 112·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明朝中央最高级官职;三公为正一品,三孤为从一品,两者位尊权重,但是一种虚职,是皇帝对大臣的加官和赠官,兴化有两位礼部尚书(周如磐、宋继祚)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陈俊加封太子少保,他们都是明代兴化品位最高的官员。 明朝初期,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被废除。原中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实际上成为朝廷的最高的行政长官,其品位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明朝兴化共出了12位尚书,除上述三人加封太保、少保外,其余九人为翁世资(户部)、郑纪(户部)、林俊(刑部)、康大和(工部)、林云同(刑部)郭应聘(兵部)、陈经邦(礼部)、曾楚

卿(礼部)、林兰友(兵部)。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明朝部,院同治,院、部权并重,院长官都御史与尚书平级,为正二品,兴化官居都御史的有三人。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的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销。宣德之后(1426—1435),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正三品官员兴化有26人,其中六部侍郎(六部的副长官)13人,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通政使1人,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1人,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按察使9人。 从三品官员兴化有24人。其中:承宣布政使司参政(省副长官)19人,都转运使司(中央在地方的办事机构)转运使3人,大仆寺(兵部在地方设立的牧养军马机构)卿2人。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官正四品,兴化人官居知

历代秘书考核制度.doc

历代秘书考核制度 历代秘书考核制度 历代秘书考核制度中国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了督促秘书官吏守职尽职,更好地为主官服务,都制定了对秘书官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考核制度。研究一下这些制度,对今天完善各级秘书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当有所补益。 秦统一天下,建立起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后,在“明主治吏,而后治民”思想的指导下,最早制定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标准,在全国施行。 据云梦秦简中的《吏道》记载,秦朝对秘书官吏的原则要求是“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纠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为了使秘书官吏便于理解和执行,又将这些原则要求分解为具体标准,颁令秘书官吏,必须遵守警惕。这一具体标准称为“五善”和“五失”。 “五善”即: “忠信敬上”,就是忠顺朝廷,尊敬、服从上司、主官; “清廉毋谤”,就是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工作要任劳任怨; “举事审当”,即办事要谨慎、妥当; “喜为善行”,即思想境界要高,要自觉地多做利国利民的好事; “恭敬多让”,即凡事谦虚礼让,与同事们和睦相处,敬重别人。 “五失”为:

“夸以▌”,即夸夸其谈.好唱高调而不务实; “资以大”,就是喜欢自我吹嘘,为自己摆功而不实事求是; “擅制割”,就是好自作主张,乱表态,随便许诺,越权行事; “犯上弗知害”,即目无王法,犯上作乱; “贱士而贵贝货”,即轻视士人,贪婪好利。 凡是能遵守“五善”而无一失的秘书官吏就予以升迁、授爵;如有“犯上弗知害”之失者,处以死刑,有其他一失或多失者,分别处以罚款、降职、创爵,直至罢职、治罪。 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发展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规定朝廷百司中的秘书官吏由主官每年考核一次,称为“常课”或“小考”。每三年大考核一次,称为“大课”。“常课”是根据秘书官吏一年中的德行、勤懒、是否忠顺朝廷、服从主官、忠于职守,作出书面鉴定,好的评定为“最”等,差的评为“殿”等。“大课”是根据三次“常课”的评定等第予以综合,分出好、差等第,然后分别予以赏罚。 郡、国的秘书官吏则由郡守或国相考核评绩,“以纠怠慢也”(《后汉书·百官志注》)。 县衙中尉丞以下的秘书官吏由县长(或县令)考核,依据他们的表现、实绩作出评定。记录,这种记录称为“集簿”,据此分别予以货、罚。 可见,汉朝已建立起了对秘书官吏由各级主官负责定期考核的制度,比秦朝更制度化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元宏吸取汉族政权的经验。为了

近20年来国内学界对于明代宗藩的研究综述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近20年来国内学界对于明代宗藩的研究综述3 顾锦春,叶剑飞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062) [摘 要]近20年来,史学界对明代宗藩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试通过对政治、 经济、社会生活、最终结局以及地区性藩王和宗室个案的分析等方面研究成果予以总结,以期服 务于明代宗藩史的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宗藩;综述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明朝建立伊始,朱元璋便建立了极具特色的宗藩制度。有明一朝,宗藩制度与之相始终,对明代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深入研究明代宗藩制度及宗藩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明代社会的各个方面。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代宗藩作了系统和认真的研究,取得丰富的成果,本文试就近20年来国内对明代宗藩的研究作一番综述。 一、政治方面 宗藩制的建立。对于朱元璋建立宗藩制度的原因,史学界主要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以张德信的《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1]与周积明的《封藩制与初明军权的转移》[2]两文为代表,认为分藩制的出炉是迫于明初政治形势与巩固皇权的迫切需要,是朱元璋从开国功臣手中剥夺军权的一项重要环节。当时北方边疆时常受到元朝残余势力的侵扰而急需派遣重兵加强防卫,但此时皇室与功勋集团之间,围绕着政治权力和土地与财富的再分配问题,矛盾已日益发展,朱元璋惟恐大将掌兵而尾大不掉,便将北方防御交之于宗室,建立了宗藩制。第二种看法则以顾诚的《明代的宗室》[3]、张显清的《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4]、余兴安的《论朱元璋的政治蓝图及其对明朝政治的影响》[5]为代表,认为分藩制的建立是朱元璋吸取历史经验的结果。朱元璋借鉴了汉晋两代分封易于宽纵导致诸王尾大不掉,而唐、宋两朝又过于抑藩导致了帝室孤微的教训,将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视分封制为王朝长久的保证。 “藩禁”政策。暴鸿昌的《明代宗藩特权的演变》[6]、张显清的《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7]、赵毅的《明代宗室政策初探》[8]和苏德荣的《明代分封制度的演变》[9]皆对明朝“藩禁”政策的演变过程作了各自的表述,大抵皆认为洪武朝诸王权力过大,永乐、宣宗朝实行了“削藩”政策,宗藩由此退出政治舞台。暴鸿昌的《明代藩禁简论》[10]则列举了“藩禁”政策的各种具体表现。此外,对“藩禁”政策的研究还有毛佩琦的《建文新政和永乐“继 3[收稿日期]2006-05-20 [作者简介]顾锦春(1982-),上海市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04级硕士研究生。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明朝选官制度

十一、明代选举制度:明代负责选举的机构,教育制度、选官途径(荐举、监生、吏员、科举),对文、武官员的铨选与管理。 明代的学校教育,无论是其制度建设,还是它实际的发展状态,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有重要的发展地位。尽管自西汉就有了地方郡学和中央太学的设立,并在此后各代获得不断发展,但只有到了明朝,才最终形成了健全完备、完全向良民开放,并且与科举制紧密结合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首先,地方和军队儒学教育空前发达。洪武二年,令全国府、州、县各置儒学,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皆纳入国家正式官职编制,享有俸禄。各学校舍也完全由各地官府主持兴建、维修。生员则于本地官员军民子弟中选考其端重俊秀者补充;其名额,最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因都享受免费伙食待遇,所以称为“廪生”;此后,随着求学者的日益增多,又令各学添设与其廪生等额的“增广”生员,天顺后复增“复学”生员;各类生员都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优待。与此同时,主要分布于北边与西南地区的部分都司、卫、所,也建立儒学以教育军队子弟。在明一代,朝廷始终稳定地举办如此完备的地方及军队儒学教育,这是前代不曾有过的;明末全国生员高达五十余万人,这么大规模也是前代不曾有的。其次,中央设立国子监作为最高学府。唐代以来,中央官学为多并立,兼隶属于国子监管理;明太祖则只设国子学,洪武十五年,改称国子监。由此,国子监由唐代以来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变成了纯粹的国立最高学府。这一变化,既减少了朝廷对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层次,又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一举两得。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并设南京国子监和中都国子监。永乐元年后,则形成南、北两京国子监并立的体制,且终明再未发生变化。永乐二十年,两京监生高达一万五千多人,成化元年,更高达一万九千余人;其规模之大在中国古代是少有的。其三,官办儒学教育体系空前完备。洪武十六年,明廷确立了各府、州、县学分别按照一定额数和标准向中央举贡生员并经“廷试”中试后入国子监生肄业的制度,因是按年而贡,故称“岁贡”。由此,府、州、县学生员成为国子监生最主要的来源。这不仅改变了明朝以前国子监主要来源于官宦子弟的局面,而且,也把地方儒学和中央国子监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空前稳定和严整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其四,确立了官办教育以科举为轴心的基本格局。同样是在太祖时期,明廷就已经确立了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学从教学目的到教学内容都主要围绕科举考试进行的基本格局。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又规定各府、州、县学生员考中举人的多少作为考核其教官称职与否的主要依据,更是以硬性的制度手段把府、州、县学教育限定在科举附庸的地位。其五,确立了监生入仕制度。选拔太学生或国子生之优异者直接入仕,明代之前,国子生从未获得当然的入仕资格,由学校直接入仕在整个官员队伍中还是少量的。而到明代,监生入仕则成为常例,也即监生只要按规定完成了肄业和历事,就可获得选官的资格。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