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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08.01.22

•【字号】黔价费[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

(黔价费〔2008〕12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生产经营者(户)的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稳定猪肉价格,决定对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规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环节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在猪肉销售环

节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环保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按0.5元/头的标准收取。

(三)生猪检疫费只能收取一次,在产地已经收取的,屠宰环节不得再次收取。如在屠宰环节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的5元/头降为3元/头。

(四)为养猪业主、经营者提供防疫消毒应依法进行,喷雾消毒收费标准为0.3元/平方米,不得重复消毒和重复收费。疫病预防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服务性收费

(一)商务部门收取的屠宰服务管理费由现行2元/头降为1元/头。

(二)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费标准调整为18- 2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范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行为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有关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工商局

贵州省环保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08.01.22 •【字号】黔价费[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 知 (黔价费〔2008〕12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生产经营者(户)的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稳定猪肉价格,决定对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规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环节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在猪肉销售环

节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环保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按0.5元/头的标准收取。 (三)生猪检疫费只能收取一次,在产地已经收取的,屠宰环节不得再次收取。如在屠宰环节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的5元/头降为3元/头。 (四)为养猪业主、经营者提供防疫消毒应依法进行,喷雾消毒收费标准为0.3元/平方米,不得重复消毒和重复收费。疫病预防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服务性收费 (一)商务部门收取的屠宰服务管理费由现行2元/头降为1元/头。 (二)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费标准调整为18- 2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范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行为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有关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2.12.10 •【字号】黔价费[2002]379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费[2002]379 2002年12月10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于2002年5月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教育收费治理成果,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积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的范围:本省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均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及收费减免政策等。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项目: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代收费、借读费、有寄宿

制学校的住宿费;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及幼儿园的杂费、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所有教育收费。 五、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事前须按照定价权限经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六、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06号)精神,我省已实行收费公示的学校,可在原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的方式和内容。 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在2003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完成。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黔价房[2011]69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

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其费率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2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7-7.5%降为6-6.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5-5.5%降为4-4.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3-3.5%降为2-2.5%。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边坡支护方案或幕墙装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由按边坡支护部分费用或幕墙装饰部分费用总额的1-2‰降为0.8-1.8‰计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上述降低后的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2.06.11 •【字号】黔价房调[2002]195号 •【施行日期】200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 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2]195号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放线(拨地钉桩,下同)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城市(不含县城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修建经营性用房),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时,按规定缴纳放线费。没有做好放线测量服务的,不得收费。 二、规划放线收费标准: 1、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300元)收取。 2、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毕节市、清镇市、福泉市、仁怀市、赤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1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200元)

收取。 3、县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7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00元)收取。 4、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以下建设项目免收放线费: 1、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 2、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 3、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所建住房; 4、在县城(特区、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新建、改建自住房的。 四、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收取放线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验线费、审图费、踏勘费、证照工本费。各放线费执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原贵州省建设厅(黔建规通发[1999]312号)文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黔价费[2010]20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203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黔价费<2009>28号),现结合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

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取消黔价费<2009>28号文件中教辅资料费。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向学生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总的最高标准降为: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70元/生.学期。具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学校须保证提供免费温开水,对自愿选择桶装矿泉水的学生,可收取桶装矿泉水饮水费。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黔价费<2009>28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收费 (一)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待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后,两家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比例:一类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5%;二类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三类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8%;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黔价费[2010]190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190号) 贵阳市第一中学: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第一中学中外友好合作学校更名为贵州中澳合作学校的通知》(黔教法发<2006>316)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第一中学与澳大利亚国际应用教育学会合作举办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贵阳市第一中学与澳大利亚国际应用教育学会合作举办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6000元/每生每学期。 二、收费管理 (一)以上收费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学生进校前须与学生家

长签定有关合同和协议,在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后,方可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向住校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须对中澳合作学校独立建账。 (三)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续,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学校要注意收集相关情况,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试行期满后,由学校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教育培养成本,按照国家教育收费政策重新核批。 《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暂定贵阳市第一中学合作办学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5>3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2.20 •【字号】湘价费[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 (湘价费〔2012〕24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强化生猪屠宰环节收费监管,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实际和成本审核情况,对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牲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4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可收取瘦肉精检测费每头不超过2元。 二、完善屠宰环节服务性收费 (一)调整牲猪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 1、定点屠宰厂(场)日均屠宰量500头(含500头)以上规模的,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20元;低于500头规模的其他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32元。该标准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

水电燃气、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等费用支出。各地不同规模的屠宰厂(场)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制定。对屠商利用屠宰厂(场)设施自行屠宰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电气消耗、厂房、设备折旧等开支等情况从严制定场地使用费标准。 2、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收取。 3、定点屠宰厂(场)以自愿原则提供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收取上述费用后,定点屠宰厂(场)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强制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产品和副产品。 (二)屠宰管理服务费。屠宰管理服务费是指为保障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每头不超过3元标准收取。当地政府对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经费给予了安排的,不得再收取定点屠宰管理服务费。 三、牛、羊定点屠宰环节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3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猪的原则,由各地制定的具体服务费标准(不含瘦肉精检测收费)。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管理。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屠宰厂(场)必须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等相关政策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三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亮证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在价格管理权限之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立项目收费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监察厅 •【公布日期】2011.05.31 •【字号】黔价费[2011]104号 •【施行日期】201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 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黔价费〔2011〕104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切实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现将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一)社团会费的管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特别是涉企会费应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二)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须报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三)社团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具有垄断性质、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其他服务如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不再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社团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报价格、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服务成本、税金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牟取暴利。 提供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服务收费内容进行约定。书面协议或合同应明确:(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2)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4)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0]194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 (黔价费〔2010〕194号)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党校)、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直以来,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党校)、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承担着培养我省党内外干部队伍的重任。现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设立干部教育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黔财非税<2010>96号)等有关规定,将规范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党校)、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没有财政专项拨款的干部教育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最高标准:每班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课时(每天6-8课时,每课时不得少于45分钟,下同)2.5元;每班50人以上的,每人每课时2元。 以上培训费已包含报名费、教学场地使用费、教师课酬、考 试费、合格证书工本费等费用。 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时,做好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8]68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黔价费〔2008〕68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将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 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其培训费、考核费为: (一)培训费: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标准每人每课时2.5元。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暂按40元/人收取。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专项经费,对其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如自愿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由各市(州、地)、县物价局按照黔价费<2006>175号文件进行管理和核定培训费标准。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讣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汁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II-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3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汁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IT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惜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 •【字号】黔价费[2009]135号 •【施行日期】2009.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黔价费[2009]13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 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的要求,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下发了《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8>119号),制定了《贵州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根据整顿情况和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一)明确门票价格管理形式。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加强门票价格管理 1、保持门票价格基本稳定。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调整幅度不宜过高,调整门票价格须按规定实行听证会制度。 2、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门票价格时,实行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制定、调整门票价格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3、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不能高于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景点分散的游览参观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不制定一票制,但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5、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降低其游览参观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降低其门票价格。 6、对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二、明确价格管理权限 (一)对世界自然遗产地、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及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委托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原则上由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未定级和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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