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贵州: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贵州: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贵州: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3期

为助推贵州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印发《贵州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方案指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涵盖贵州全省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以及养殖水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需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方案明确,1月31日前,贵州涉及试行品类的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十大蔬菜生产基地县、十大蔬菜育苗基地、上海外延蔬菜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校农结合基地”的生产主体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此外,贵州将把虚假开具合格证的主体纳入信用管理,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严肃查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二、工作指导原则: “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三、蔬菜质量可追溯制度 1、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2、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食用农产品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食用农产品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

标识,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品品牌建设。 4、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推广范围 本制度对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有效。 三、基本原则 (一)监测质量、安全,追溯防范失误。 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出产品样品检验,全面监测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并防止风险。 (二)建立追溯管理系统。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追溯管理系统,并准备齐全、真实、时实的追溯管理文件,以备全面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信息。 (三)落实卫生安全责任。 食品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卫生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四、制度流程 (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要建立完整的追溯管理系统,并准备

齐全、真实、时实的追溯管理文件,以备全面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合格证由市内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配送商及食品加工企业出具,存档7年。 (四)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都要定期组织抽检。 五、责任追究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及配送商给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食品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在处理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及要求,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六、实施机构 本制度由市内食品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具体执行细则由有关部门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定期进行修订。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 一、制度背景与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我国开始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这一制度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以自我声明和自我约束为主要形式,旨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制度实施情况 自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参与度和执行力。主要措施包括: 1.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实施的自觉性和能力。 3.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制度成效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自我声明和自我约束的形式,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 2. 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6%以上。 3. 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随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不断提升,出口规模逐年扩大。 四、存在问题与挑战 虽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企业诚信意识不足:部分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弄虚作假等行为,缺乏诚信意识,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2. 监管力度不够:有些地区监管力量不足,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3. 技术支撑不够: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有些品种的质量检测缺乏有效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影响了制度的全面实施。 五、未来发展与展望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效果,未来需要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2.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力量,加强对企业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3. 加强技术支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质量检测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我国决定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 本合格证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信任,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1.合格证的编制与发放 农产品合格证由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放。合格证上将标明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质量检验合格后的标志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农产品的生产源头和质量情况。 2.检测和评估 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将由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测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3.合格证的验收和管理 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依据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进行验收,只有通过验收的农产品才能发放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要重新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合格证的管理将建立

相应的电子数据存档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农产品的质量信息。 4.宣传和培训 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合格证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推动农产品生产者遵守质量标准,提高生产技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实施计划 1.第一阶段:合格证制度试点 在部分地区开展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测试合格证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试点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等农产品领域。试点期间,对合格证制度进行监测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制度流程。 2.第二阶段:推广实施 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逐步推广合格证制度。根据不同地区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推广计划。加强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认知度,推动全社会对合格证的认可和接受。 3.第三阶段:全面推行 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法律法规,确保合格证制度的长期有效性。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质量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农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25 【实施日期】202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

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农办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现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细化方案抓落实,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源要素向实施区域集聚,有序推进。聚焦重点抓落实,在项目区和品牌基地率先实施,以点带

面,加力推进。聚合力量抓落实,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合力推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但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农产品供给还不完全适应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提高农业供给的适应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是重要途径,也是重要任务。 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总体看,当前我国农业资源利用强度依然较高,农业投入品利用率偏低,农业面源污染仍然突出。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可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向全要素保护、全区域修复、全链条供给、全方位支撑转变,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当前,我国农业规模小、产业链条短,质量效益仍然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可以加快选育推广高产优质多抗新品种,提高农产品品质,创建农业品牌,全产业链拓展增值空间,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202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

202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情况总结 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在2023 年推出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本文将对这一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未来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制度实施情况: 1.系统建设完善: 在2023年,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建设。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食用农产品企业申请、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2.企业参与积极性高: 面对新制度,食用农产品企业普遍表现出积极的参与态度。许多企业主动申请参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 3.标准制定和修订: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制定和修订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评定提供了依据。 4.审核与监管机制:

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机制。对申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定期进行监督抽检,确保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存在问题分析: 1.标准一致性问题: 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标准一致性问题。这给审核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也降低了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监管力量不足: 当前监管部门面临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无法对所有参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监管。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而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3.制度宣传不到位: 部分农产品企业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缺乏相关的宣传和培训。这导致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对制度的参与程度较低。 4.信息共享不畅: 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审核和监管工作的协调性不足。信息共享不畅可能会造成重复审核和监管的情况,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标准统一和执行力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区内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水果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第三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四项中的对应证明材料,并交由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经营者的购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三品一标”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凡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在指定自产自销区销售,可不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在全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部署启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国会议之后,我们马上召开会议,就是以时不我待的态度、快马加鞭的做法、立说立行的作风,迅速启动我省三年整治行动,全力破解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瓶颈问题,强力啃掉影响人民生命健康的“硬骨头”。 刚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XXX同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XXX同志,就各自领域如何抓好“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做了具体工作部署,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深刻领会提站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民生福祉,今年七部门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并召开视频会议启动部署,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是确保政治安全的需要。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冬残奥会举办之年,农产品质量不能出现丝毫问题,保障安全的压力十分巨大。二是彻底根治顽疾的需要。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尽管连续12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使用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远未彻底解决。今年“3•15”晚会曝出的“土坑酸菜”,以及被其他媒体曝光的“禹州粉条"、“双汇火腿”等问题,引起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高度关注,批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决不能掉以轻心。所以七部门联动、连续开展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就是持续打强力打,全链条监管,全力遏制禁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三是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与全国一样,尽管我省合格率也稳定在97%以上,但有些地方、有些品种的农产品合格率是持续下滑的,暴露出有些单位和生产主体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懒散松懈,质量问题随时可能暴发、成为“定时炸弹”。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学习会议精神,迅速启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严查严打治违禁 治违禁,就是重点整治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釆取“长牙”“带电"的监管措施,强化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一要广泛宣传用药知识。要在所有农村、农产品生产区域和每个生产单位张贴66种禁限用农药、29种(类)禁用停用兽药清单,印发告知书,让每一个生产主体切实掌握哪些药物是禁止的,哪些药物是限制使用的,哪些药物是已经停用的。要积极宣讲用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全面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二要严查违规使用。市、县两级要加强生产期间巡查,重点监管生产中违法使用、添加禁限用药物问题。要加大农产品抽查力度,对照本地重点品种、农户实际用药习惯,精细设计抽检方案,保证每一个品种、每一个区域、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季节都要全覆盖,确保及时发现禁限农兽药违规使用情况。对抽检中发现的禁用农兽药产品要即时查扣,立案查处。三要严格追踪溯源。对于发现的使用禁限农兽药情况,特别是禁用停用药物,要顺藤摸瓜,追查药物来源,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切断根源。四要严打违法行为。今年3月份,XXX市审结了姬某生产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姬某在明知农药氧乐果是蔬菜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仍向茄子喷洒,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各地都要像XXX市这样,对禁限用药物使用者“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移交一起,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新规定。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 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三)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 度下调。 四、《办法》所称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是什么? (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表现为3种形式: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 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或者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 (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 (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继续坚守“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这条底线,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工作短板,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两品一标”及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追溯信息化管理,提升街道(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监管水平,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者主体责任,确保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一、强化责任落实,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转变作风,压实责任,有针对性采取防控措施,切实负起防风险、保安全的政治责任,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推进绿色生产,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1.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围绕绿色农产品申报建设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严格准入门槛,压实基地监管责任,扩大宣传效果,切实增强消费者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获得感。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加强获证产品证后监管,开展“二品”监督抽查,督促“二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从生产源头上把好“二品”质量安全关。

2.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经营许可,督促经营企业建立购买台账制度,实行限制农业投入品实名销售,鼓励建立农药追溯平台。 三、强化监测评估,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1.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风险监测。科学制定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强化例行监测结果应用。针对监测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加大专项监测力度,重点监测地产时令蔬菜鲜果、水产品等。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到及时通报预警,及时调查溯源,跟踪监督抽查,形成处置结果。 2.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强化监督抽检。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蔬果产品、水产品为重点;谏壁街道、新民洲临港产业园须做好辖区内蔬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每家每年确保不低于300批次的速测量,掌握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监管对象以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为重点;监测环节以重点时期和节日为主。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双随机”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确保监测客观、真实、科学。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组织种植、水产等行业主管部门、从业者、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衔接机制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衔接机制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 第一篇示例: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健全的承诺认证机制,更需要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下面将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衔接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指对生产、加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和认证,经过合格认证的产品才能获得达标合格证,并可在市场上销售。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了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生产流程,增强了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可明显提高了购买食用农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 光有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还不够,还需要完善的衔接机制来确保其有效实施。衔接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认证机构、生产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政府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的主体,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认证机构要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认证,确保达标产品的合格性。生产企业需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质量

管理,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同时接受认证机构的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对违法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多方合作,需要政府、企业、认证机构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只有通过各方的努力和协作,才能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用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衔接机制,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政府部门可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 认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认证工作,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提高认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生产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对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检查力度,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也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有合格认证的食品,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整个食用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统一部署,依照《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及目标 按照《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试行合格证制度,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2年,全区范围内本方案规定的试行主体实现全覆盖合格证开具使用。 二、基本原则 (一)“四统一”整体推进。在全区范围统一试行,统一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融入全国范围内的通查通识。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 — 2 —

(三)实现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的配合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探索建立“一品一码”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平台,构建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公众查询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其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行范围:本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仅限于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二)基本样式:全市统一合格证基本式样(附件2)。内容至少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若开展了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在合格证上勾选。合格证的大小、尺寸、材质由生产主体自定。生产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合格证信息,如合格证编号、品牌信息、社会信用统一代码、防伪标识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认证或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主体仍需开具合格 — 3 —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