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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1

•【字号】黑工信电力发[2010]408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

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电力发〔2010〕408号)

各市地工信委,省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电力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7〕19号)下发后,各市地工信部门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由于原文件发文主体已变更为省工信委,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该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确保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地工信委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所有并网运行和独立运行的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并网运行

第四条需要并网运行且符合并网条件的电厂须在并网前与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调度协议和用电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达不成并网协议的,由省工信委协调决定。

第五条各级工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由电厂所在行政区的地市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审查。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电厂、机组和变电站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七条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式机组除外)。

第八条凡并网运行电厂,停止发电前应向所在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向所在市地工信委备案,停发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需再启动要求接入电网,应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凡接入省网的电厂,其年度上网电量须报所在地市工信委,由省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条电厂应加强统计工作,按月向所在地的市地工信委报送包括发电、供热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在内的生产综合简报。并网运行的电厂还应向所在地的电网经营企业抄报生产综合年报和发电、供热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第十一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应根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及时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源及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并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电厂应参照《全国地方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自我考核办法,严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电厂应定期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电厂要按规程、规定定期对运行和备用的设备进行认真的维护、检修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开展设备升级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凡并网运行的电厂要将年度大修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更新计划在2月末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工信委,并抄送所在地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工信委依法对全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地工信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电厂的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应每年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技术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并网运行的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工信委批准予以解网:

(一)违反或不服从调度命令,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

(二)发电机组及其系统未进行预防性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电厂违反并网协议、调度协议、用电协议,电网经营企业应上报所在地市工信委,由地市工信委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改的,经省工信委批准予以解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内政办发[2012]123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包括按自备接入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方式通过电网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自备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备电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配合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第二章并网管理 第五条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及所并入电网的规程规范,应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六条申请并网的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并网。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备电厂并网申请及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初审意见; (二)自备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查意见;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第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备电厂的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自备电厂并网前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自备电厂并网前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并网审查意见。自备电厂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监督报告等并网相关技术资料。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1 •【字号】黑工信电力发[2010]408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 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电力发〔2010〕408号) 各市地工信委,省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电力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7〕19号)下发后,各市地工信部门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由于原文件发文主体已变更为省工信委,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该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确保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地工信委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所有并网运行和独立运行的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并网运行 第四条需要并网运行且符合并网条件的电厂须在并网前与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调度协议和用电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达不成并网协议的,由省工信委协调决定。 第五条各级工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由电厂所在行政区的地市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审查。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电厂、机组和变电站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七条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式机组除外)。 第八条凡并网运行电厂,停止发电前应向所在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向所在市地工信委备案,停发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需再启动要求接入电网,应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凡接入省网的电厂,其年度上网电量须报所在地市工信委,由省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下达。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 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工信委、省森工总局多种经营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培育创业小老板、有效降低创业者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施万名创业小老板培育计划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

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加强民生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加快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完善政策、加强服务、优化环境,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进入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加快形成创业场所、政策扶持、创业指导、综合服务“四位一体”的创业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广大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基本原则。各地要结合产业特点、区位优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创业人员基本需求,加快创业基地建设。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点面结合,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结合区位优势,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就业群体的需求,科学谋化,明确产业定位,力争使创业基地建设的布局科学合理。二是坚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盘活存量资产。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力争投入少,见效快,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既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的力度,又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和组织社会资源,鼓励支持各经济组织参与,共同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四是坚持上下联动。积极调动基层和企业建设创业基地的积极性,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创业基地服务体系,推动创业基地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建设场地和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力争“十二五”末,建设省级创业基地100个,县级以上创业基地800个。就业压力大,资源转型、创业试点城市应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力度,建设更多的创业基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都要创建2个以上创业基地。通过创业基地的建设,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扶持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建设场地。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0〕8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我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

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0日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

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两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条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自确认自我声明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9.04 •【字号】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4日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支持对象 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年度内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第五条支持方式 采取按设备投资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个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4.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科规〔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 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 2. 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3. 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二、申报材料

1.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 2.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 三、其它事项 1. 企业需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所填报内容对应佐证材料必须附后,相应页签章后,合并生成一个pdf文件。 2. 《管理办法》查阅地址: https://www.docsj.com/doc/fb19229822.html,/pages/AnnouncePage.aspx?PID=1&NodeID=10&PNodeID=0& ArticleID=15517&PageID=0&Name= 3. 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4. 请各市(地)工信局于5月10日前将市(地)推荐意见和推荐企业汇总表纸质扫描版及电子版、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工信厅。 5.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后,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附件:1.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2.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08.11.03 •【文号】工信厅办[2008]45号 •【施行日期】2008.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办〔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fb19229822.html,,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网站是部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新闻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部网站采用子网站模式构建,主要由主站和各司局子站组成。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和信息中心是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第四条部网站是唯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冠名的网站,除国家航天局(https://www.docsj.com/doc/fb19229822.html,)网站、国家原子能机构(https://www.docsj.com/doc/fb19229822.html,)网站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部网站的网站。各司局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逐步整合到部网站,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部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部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部网站工作会议,推动各司局、行业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部党组加强政府网站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申报部网站运行年度预算,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监测部网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主站和各司局子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五)组织部网站绩效评估。 (六)协调部网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中国政府网(https://www.docsj.com/doc/fb19229822.html,)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司局负责部网站的内容保障,主要职责是: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 服务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科技局: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8日 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

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众创空间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在孵企业和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的企业和团队不少于5家。 第六条专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备案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主要研发和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接受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二)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三)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二十四届哈洽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二十四届哈 洽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4.18 •【字号】黑工信外发[2013]159号 •【施行日期】201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二十四届哈洽会有 关工作的通知 (黑工信外发[2013]159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十四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省工信委继续负责对室内新材料展区及室外大型机械展区进行组展和总体规划。本届哈洽会坚持“突出俄罗斯、面向东北亚、辐射全世界、服务全中国”的办会宗旨,全力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展示我省改革开放新成就,构筑贸易洽谈、招商引资、相互交流的平台,充分发挥展会的作用。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业展布展工作 各市地要依托优势行业、企业、产品和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积极开展招商招展、展品征集工作,着重选择能代表本地区工业实力与水平的企业、产品参会参展,全面提高室内新材料及室外大型机械展区的整体层次和水平,充分利用哈洽会平台开展卓有成效的招商引资活动。

按照哈洽会大会办的要求,本次展会力求突出新材料产业及相关产品和技术、发展前景,大型机械行业龙头企业与知名品牌,充分展现各行业的优势与特色。企业与地市要在兼顾整体形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展位装饰。 (一)展位规划 --室内新材料展区拟安排300平方米。重点选择产业关联度高、经济带动力强、发展潜力大,突出展示技术含量高,产业链条长、产业集聚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新材料产品,显示我省新材料领域的发展成果。 --室外大型机械展区拟安排3000平方米。重点选择能代表全省机械工业实力的企业,并积极邀请省外知名企业及产品参会参展。尽量组织大型实物进场参展,如机电工业、大型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汽车等,突出展示我省装备工业的优势。 (二)参展费用 室内新材料展区:620元∕㎡展期,展场面积各单位申报后由省工信委统一调配。 室外大型机械展区:120元/㎡展期,起租面积不低于25㎡,不包含任何展览设施及供电。 (三)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10日止。 2、缴费时间:展位费务于5月20日前缴清。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展。 3、布展时间:特装展位6月8日-12日,标准展位6月12日-14日,每日8:00-19:00时,加班到展览服务中心审批,当日加班可至 24:00。6月14日12:00封馆安检。 4、参展时间:展期6月15日-19日,每日8:30-17:00时,中午不闭馆,节假日不休息。参展期间请各参展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填写《成交统计表》,于每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20 •【字号】黑工信规划规发〔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黑工信规划规发〔2017〕12号 各市(地、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建设工业强省,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在全省制造业领域推进智能化升级,加快建设"数字化(智能)车间",遴选培育智能制造领域标杆企业,引领制造方式变革.根据《中国制造2025》、《黑龙江省"互联网+工业"行动计划》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后复核认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车间. 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应取得明显成效,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规〔2017〕4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统规〔2017〕4号 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局机关各专业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17年12月4日 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黑龙江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我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我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省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8.03.05 •【字号】黑科计发[1988]23号 •【施行日期】198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计发〔1988〕2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省属科研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你们。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黑龙江省科技计划是省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保证省科技发展规划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研机构减拨下来的事业费所安排

的各类科技计划。本办法中提出的原则,也适用于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指导性计划等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它必须依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纲要,做好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国家和省核定的科技投入范围内,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发展行业与领域,确定重大科技项目与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应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它应面向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 1、为改造传统产业服务。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系统配套的科技开发能力,为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更新换代的新产品,解决提高质量的关键技术,以提高工农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为把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服务,发展适合我省资源特点的新技术,为综合利用开辟新的道路。大力开发和推广适用配套技术,武装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 3、为解决经济发展中重大技术问题服务。对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有重点地、分层次地组织科技攻关,使科学技术尽快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力量; 4、为建立新兴产业服务。有选择地发展一些我省具备条件的新兴技术,并在若干技术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形成新兴产业; 5、大力引进国内外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安排好消化吸收,促进我省生产技术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6、加强软科学课题的研究,为科技预测和解决我省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中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 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03.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 一、东北电网概况 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一)东北电网发电装机容量构成情况 截止2002年底全网装机容量39400MW,其中水电5410MW,占全网装机容量的13.7%,火电33990MW,占86.3%。按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东北电网中主要水电机组保留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作为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的应急电厂,总容量为4282.5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的11.10%。五大发电公司(厂)的装机容量为19429.5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的50.35%。其中,华能集团为 5025MW,占全网总容量的13.02%;大唐集团为1925MW,占全网总容量的4.99%;华电集团为5757MW,占全网总容量的14.92%;国电集团为3261.5MW,占全网总容量的8.45%;中电投集团为3461MW,占全网总容量的8.97%。 (二)东北电网网架结构、联络线输送能力情况 东北电网以500kV电网和220kV电网为主网架,截止2002年底,全网500kV 输电线路31条,总长度5031公里,500kV变电站16座,总变电容量13806MVA;220kV输电线路473条,总长度22845公里,220kV变电站221座,总变电容量41326MVA。2002年全网总发电量1665亿kWh,最大电力25780MW。 根据电源、负荷布局及网架结构,东北电网可分为南部电网、中部电网和北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06 •【字号】黑安监联字[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安监联字[2007]3号) 龙煤集团及分公司、沈煤集团即席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题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二00七年三月六日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各国有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特别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定期举办各矿行政矿长、党委书记和分(子)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授课,增强领导干部安全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二)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龙煤矿业集团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宏观管理,履行规划考核、监督指导职能。分(子)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各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监督检查部门,配齐配足安全管理和现场跟班检查人员。“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分的建议权。 龙煤矿业集团、分(子)公司、矿三级主管安全副职进入同级党委班子,参与安全生产决策。提拔干部,原则上首先任用到安全管理岗位,经过安全管理岗位锻炼,根据能力、素质和专业深度,优先任用生产管理等岗位,并作为后备干部。各专业管理干部的任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薪酬与安全责任量化考核挂钩。 龙煤矿业集团、各分(子)公司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接受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对省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问题,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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