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
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
(一)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三)科学规范建设。自备电厂要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四)做好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并网自备电厂应按要求配
置必要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电量计量等设备,切实做好并网安全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四、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
(一)加强运行管理.并网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设备维护,做好人员培训,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参与辅助服务。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摊,获得收益。
五、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
(一)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
(二)合理缴纳备用费。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备用费标准分省统一制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
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的系统备用费计入电网企业收入,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时统筹平衡.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
六、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消减
(一)加强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此类项目不占用当地火电建设规模,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鼓励对外供热供电。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所属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并向周边地区供热。
(三)推动燃煤消减。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在风、光、水等资源富集地区,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
七、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
(一)推进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当地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
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于国家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燃煤机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改造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高能效水平。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
(三)淘汰落后机组。对机组类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由地方政府明确时间表,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自备电厂应实施升级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地方政府逐步淘汰关停。淘汰关停后的机组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主动提前淘汰自备机组的企业,淘汰机组容量和电量可按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八、确定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一)确定市场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可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
2.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3.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
4.进入各级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5.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有序参与市场交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三)平等参与购电。拥有自备电厂但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九、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自备电厂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价格、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
(三)开展专项监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自备电厂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形成监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将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等违规建设项目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的监管,一经发现,交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规范运行改造。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环保等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燃煤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限批其所属企业新建项目。
(六)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省(区、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拥有自
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欠缴、拒缴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
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 (一)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三)科学规范建设。自备电厂要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四)做好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并网自备电厂应按要求配
附件6: 湖南省燃煤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用电和用热需要,采用煤炭或煤矸石作为燃料,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厂。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下,自备电厂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后,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通过交易机构按交易规则有序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条燃煤自备电厂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统筹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五条鉴于现有环境承载能力、火电发电装规模及利用情况,除背压式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外,禁止新(扩)建纯发电燃煤自备电厂或机组。新(扩)建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或机组,应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 第六条鼓励企业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 企业计划立项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需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确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是否符合湖南省电力发展规划,项目规模是否与企业产能相适应。 第七条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燃煤自备电厂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严禁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第九条严禁自备电厂私自架设线路向外供电。 第三章并网运行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并入电网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十一条并网自备电厂应配置满足涉网安全要求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等设施,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同意不得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确保电厂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营,保证供电可靠性,提高电网的供电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定义 1. 自备电厂:指由发电企业自行建设或投资建设的售电直接给用户的发电设施。 2. 运营管理:指对自备电厂的持续运营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3. 供电可靠性:指自备电厂提供的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供电质量:指自备电厂提供的电力供应的电压、频率、波形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度。 第二章自备电厂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规划和设计 1. 自备电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设计标准。 2. 自备电厂的设计应合理安排主要设备和系统的位置,确保设
备和系统的配合协调、互相支持。 3. 自备电厂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布置噪音、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施工管理 1. 自备电厂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相关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2. 自备电厂的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自备电厂的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运行试验和验收 1. 自备电厂的设备和系统的试运行应按照相关试运行规程进行。 2. 自备电厂的设备和系统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三章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 第七条运行管理 1. 自备电厂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养护、故障处理等内容。 3. 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修计划、维修人员培训等内容。
大唐延安热电厂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制氢站监理实施细则 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 大唐延安热电厂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6年05月
土建工程监理细则目录目录名称 1 编制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工程概况 4 编制依据 5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1 质量控制 5.2 安全控制 5.3 进度控制 5.4 投资控制 6 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6.1 监理工作方法 6.2 监理工作措施 6.3 质量控制要点
1目的 本土建专业监理细则是针对大唐延安热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编制的.其目的是保证监理部质量体系在该项目上能够有效控制,顺利实现监理部质量方针和工程质量目标. 2适用范围: 本监理实施细则仅限制氢站土建专业上使用,甘肃华研水电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工程的土建监理工作按照四控制(质量、安全、投资、进度)、两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一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的监理原则进行。 3工程概况 大唐延安发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厂址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距延安市区中心18km。厂区用地基本分为南、北两部分,南端为原老电厂拆除场地9hm2,布置主厂房、厂前区;北端新征地9.5hm2为煤场区,总占地约18.5hm2,采用“上大压小”方式建设2×350MW超临界燃煤空冷供热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项目建成后承担延安市19个供热分区的供热任务,可满足1300万平方米的采暖需求,同时替代现有分散采暖小锅炉236台,具有显著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总投资31.79亿元。计划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第一台机组拟于2017年6月建成投产,第二台机组拟于2017年9月建成投产。 为了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电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精神,本工程建设方案拟采取“上大压小”方式建设。本工程已被列入《陕西省电力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热电联产规划之中。 本工程采取“上大压小”建设模式,占用陕西省“十二五”火电建设规模36万千瓦,同时关停陕西省17万千瓦的小机组。本工程替代小火电机组为:大唐韩城发电厂3号机组(12.5万千瓦),延安热电厂1、2、3号机组(3×1.2万千瓦),韩城发电厂黄河电站6号机组(0.75万千瓦)和宝鸡红光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一台机组(0.15万千瓦),共计替代6台机组容量17万千瓦。2012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 [2021]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 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企业所有发电厂性质的审批 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 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 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第二条根据原自 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21]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 发[2021]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热电厂的建设应符合《热电联产发展规定》(计计[2000]1268号)和《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关停审查规定》 第1页,共10页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 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发电总装机容量不超过企业内部用电需求的30%,机组容量一般不低于2.5MW(见原电力 部电计[1997]431号文)。需要并入电网运行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 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自备电厂的性质,由自治 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电力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但目前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仍面临方面问题,亟待关注。 (一)电力用户参与售电的门槛偏高,电力直接交易推进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文件明确指出,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省经信委根据每年市场交易电量规模和相关入选原则,选择一批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未公布的企业不可以参与市场交易。全县仅有少数几家企业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资格申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二)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特别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煤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企业盈利出现大幅下滑,甚至部分企业利润出现亏损。 (三)自备电厂规范管理办法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有序推进自备电厂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但是,目前自备电厂相关政策很难落实到位,执行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有难度,影响了政策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建议:一是建议加大电力市场放开力度,逐步降低电力用户参与交易的年用电量要求,不断扩大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范围。二是厘清电网输配电成本及各项费用,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机制的实施。三是建议严格自备电厂规范管理,确保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执行到位,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自21 世纪50 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自备电厂简介自备电厂就是一些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一般不进入国家电网提供居民用电。一般这类企业都是大量耗能企业或是有热能富余的,也有可能提供蒸汽为主发电为辅,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也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20 世纪50 年代,我国进入了解放后的建设阶段,国内的电力供应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建立起了自备电厂以保障生产,或者是一些有富余热能的企业对于热能进行回收利用。自备电厂一般都是火力发电厂,企业的自备电厂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自身需要使用热能而对富余热能的二次利用所建立的热电联 产机组,另一种则是利用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废渣进行燃烧发电而建立的发电机组。建立自备电厂的目的:(1)早先自备电厂多用于化工行业,由
于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热,自2004 年以后,国家大力提倡环保,现今新建或者是在建的电厂多是为了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使富余的热能能够更多的被二次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些自备电厂主要应用于冶金、水泥生产以及化工行业。(2)随着我国水泥产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水泥产业乱象丛生,国家从行业管理以及环保方面考虑,通过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旧有的生产方式,鼓励行业兼并,建设大型的新型水泥生产基地,并在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余热发电设备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低温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3)除了环保和电力保障方面外,一些企业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像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的电厂都是用电的大户,国家对这些大型的工业企业的用电电价定价较高,通过自备电厂对于且与余热、余气的回收利用进行电能生产的电能成本较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2 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 2.1 产生的经济影响 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 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 1.8 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 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2.2 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 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前期管理 (6) 第四章并网条件 (8) 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 第六章电量管理 (11) 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4) 第九章其它 (15) 第十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
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 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
我国燃煤自备电厂燃料本钱分析 2017年8月 一、燃煤自备电厂是如何产生的? 上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我国经济开展迅速,电力开展速度根本满足不了经济的开展需求,频繁的拉闸限电,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尤以石油化工、铝业、冶金、造纸、煤炭为代表的高载能企业为主。 为缓解各行业严重缺电的情况,1985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实行"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政策,自备电厂的土壤悄然发芽。1987年9月,国务院又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二十字电力体制改革方针。在此背景下,一些省级政府纷纷号召本省企业出资建厂,自备电厂在各地迅猛开展,主要分布在资源富集地区和局部经济较兴旺地区。 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组主要以火电为主,其中燃煤机组数量占50%以上,故本文重点分析燃煤自备电厂。 二、燃煤自备电厂燃料本钱 燃煤电厂本钱中,燃料本钱占到50%-80%。与公用燃煤电厂相比,燃煤自备电厂因为年利用小时数高、人力本钱相对较低、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原因,燃料本钱能占到
总本钱的70%-80%。 在煤耗上,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之间差距不大。根据已经发布2016年年报上市发电企业年报,可知供电标准煤耗在299.09-307.69克/千瓦时,平均供电煤耗为301.79克/千瓦时。 表格 1 2016年局部上市发电企业供电标准煤耗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开展的意见",要求用三至五年时间退出煤炭产能5亿吨、减量重组5亿吨。同时发布了减量化生产措施,即要求全国所有煤矿产量以全年276个工作日实施生产。煤炭供给量的下降使其价格从2016年中开场不断飙升,截止2017年3月,全国5000大卡电煤价格到达511.29元/吨,同比增长58.42%。 表格 2 2017年3月全国5000大卡电煤价格〔单位:元/吨〕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鲁能源电力〔2021〕80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各发供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双碳”远景战略目标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全省能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电力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电力技术监督的重要性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双碳”远景目标后,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首次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十四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电力供应增长将主要以清洁能源和省外来电为主,煤电机组将逐步由电量型电源向调节性电源转变。大规模的新能源发电和高比例的省外来电,以及煤电机
组的频繁深度调峰,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技术监督作为电力运行管理的重要支撑手段,对保障新形势下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加速构建全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电力供应体系意义重大。各发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内部技术监督体系和监督岗位,严格落实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全面提升技术监督水平,保障我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切实加强电力技术监督基础管理 (一)完善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 在前期直调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扩大监测范围,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地方公用机组全部纳入在线监测范围,为下步实现煤电机组精准调度、推动煤电机组升级整合提供支撑。 (二)优化低热值燃料(掺烧)在线监测管理 将生物质耦合发电机组纳入低热值燃料在线监测管理。优化升级低热值燃料(掺烧)机组视频在线监测系统,2021年底实现低热值燃料相关实时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作为相关优先发电计划管理的依据。 (三)做好机组额定出力核定管理 修订直调机组额定容量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新投产机组按照铭牌容量进行核定,鼓励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组出力水平,超出部分作为全省应急备用电源容量。鼓励存量机组通过技改增容提高全省应急备用能力。因背压改造等原因降低额定出力的机组,应重新核定额定出力,作为调度运行、电力统计的依据。 (四)建立火电机组灵活性调整能力核定机制 制定火电机组灵活性调整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十四五”期间,按照每年20%比例有序推进直调公用煤电机组开展灵活性改造,核定结果作为编制年度调峰调频优先发电计划和调度运行的依据。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能。 第七条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章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自愿。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作,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 3.坚持诚实守信。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领域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社会资本更加活跃,资本规模进一步扩大;第三方治理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环境服务公司技术水平能力不断提高,形成一批能力强、综合信用好的龙头环保企业。 (四)经营模式。燃煤电厂第三方治理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1.特许经营模式。燃煤电厂按约定价格(不限于环保电价热价),以合同形式特许给环境服务公司,由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或购买已建成在役的污染治理设施资产)、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 2.委托运营模式。燃煤电厂按约定的价格,以合同形式委托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染治理任
广东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全省十三五”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动我省能源发展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统筹兼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利用水平的地区差异,通过政府政策调控与市场运作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机制,优化配置能源资源,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增加利用清洁能源,提高用能效益和全社会用能管理水平,实现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能源发展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强化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有效机制。 2•保障供给和合理控制相结合。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能需求,尤其要重点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单位等方面
的能源供应;同时,要引导和控制能源消费,多渠道多层面限制各领域不合理用能,综合提升用能水平。 3.合理配置和兼顾效益相结合。统筹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差异性和能源利用效益水平,合理配置能源资源,优化布局全省能源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提高能源利用整体效益。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末,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2.3%。到2020 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较2015年增加3650万吨标煤,控制在约3.38 亿吨标煤以内。 按照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能源消费水平、能源利用技术和区域发展定位,将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详见表1)。
一基本概念 1、电压等级: 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级别。分类包括: 1:安全电压(通常36V以下);2:低压(又分220V和380V); 3:高压(10KV-220KV);4:超高压330KV—750KV;5:特高压1000KV交流、±800KV直流以上。目前我国常用的电压等级:220V、380V、6kV、10kV、35kV、110kV、220kV、330kV、500kV,1000kV。 2、电量: 表示物体所带电荷的多少。一般来说,电荷的数量叫电量。也可以指用电设备所需用电能的数量,这时又称为电能或电功。电能的单位是千瓦˙时(kW˙h)。 W=P *t(W表示电能;P表示有功功率,单位是kW;t表示时间,单位为小时h)。这里的电量也分为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无功电量的单位是千乏˙时(kVar˙h)。 3、电流: 单位时间里通过导体任一横截面的电量,它的单位是安培,简称“安”,符号“A”.电流分为交流电流和直流电流. 交流电:大小和方向都发生周期性变化。生活中插墙式电器使用的是民用交流电源。交流电在家庭生活、工业生产中有着广泛的使用。 直流电:方向不随时间发生改变。生活中使用的可移动外置式电源提供的的是直流电。直流电一般被广泛使用于手电筒(干电池)、手机(锂电池)等各类生活小电器等. 二发 4、火电: 火电就是利用煤、石油、天然气等固体、液体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转换为动能以生产电能。火力发电厂由三大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相应辅助设备组成,它们通过管道或线路相连构成生产主系统,即燃烧系统、汽水系统和电气系统。 5、核电: 世界上一切物质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又是由原子核和它周围的电子构成的。轻原子核的融合和重原子核的分裂都能放出能量,分别称为核聚变能和核裂变能,简称核能。核电厂用的燃料是铀。用铀制成的核燃料在“反应堆"的设备内发生裂变而产生大量热能,再用处于高压力下的水把热能带出,在蒸汽发生器内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
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第十条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许可的,除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要求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或复核的证明材料。
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试行)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电力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和流程要求,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化建设予以明确。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不含50兆瓦以下非涉网小水电站)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694-2013 风险管理术语 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24353-2009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 GB/T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6〕第5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9号)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2014〕14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79号) 《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 《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27号)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328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2004〕3号令)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2012〕16号) 《山西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晋安办发〔2018〕6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风险 risk 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3.2 风险点risk site 风险伴随的设备设施、系统、区域和场所,及在其特定条件下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