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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

[2021]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

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企业所有发电厂性质的审批

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

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

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第二条根据原自

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21]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

发[2021]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热电厂的建设应符合《热电联产发展规定》(计计[2000]1268号)和《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关停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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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

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发电总装机容量不超过企业内部用电需求的30%,机组容量一般不低于2.5MW(见原电力

部电计[1997]431号文)。需要并入电网运行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

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自备电厂的性质,由自治

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该电厂应视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六条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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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章自备电厂接入系统审查

第七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当不歧视地开放电网。企业自备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企业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并网的答复。

第九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商得电网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勘察设计院进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由电网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审查。

第十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接入审查意见,与电网公司协商投资建设除自备电厂升压站外与电力系统接入有关的输变电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所属电厂及时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对符合并网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接受其入网,并签订《并网协议》。在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负责审定自备电厂反受电启动方案。自备电厂应根据审定的启动方案和调度指令,启动反受电和机组并网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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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第十二条企业自备电厂新机组试运行后投入商业运行前,必须向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提交并网安全评估申请和自检报告。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和自检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电厂并网安全进行评估。只有在并网安全评估合格后,机组才能投入商业运行。

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老机组,将由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并网安全性

评价。对于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机组,必须与电网解列,经整改后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合

格后方可恢复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三章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的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根据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所发电量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

区外供电。

上述厂区是指企业(集团)在同一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加工区,与其他企

业厂区有明显界限。厂区内同时建设发电、改造和生产加工区。厂区配电线路不与供电企

业公用配电线路及其他企业配电设施交叉或交叉供电。在该区域,自备电厂可向满足“四同”条件的企业(集团)分公司和子公司供电。

第十四条未经国家批准和电网公司同意,企业自备电厂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见原电

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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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中国电网”不得从事厂区外居民生活、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供配电业务。

第四章自备电厂上网规则和电价的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的并网发电厂是电网的组成部分。自备电厂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电网规章、规范,接受电力行业和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检查。在享受电网

利益的同时,与电网公司共同承担维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电量,按照《并网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由企业

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次年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建议计划,其中购网电量不能低于企业

总用电量的20%。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发售预期调控目标和电网用电需求预测,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低于网内同类型机组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见华北电营[1997]27号文),电网公司协商确定本企业自备电厂的年度网电合同和网电合同,并于12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

购电、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购电量、年度机组检修计划,提出季度发电生产和机组检修建议计划,并按要求向电网公司提供自备机组发电量、

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用电量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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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

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 (一)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三)科学规范建设。自备电厂要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四)做好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并网自备电厂应按要求配

浅谈企业自备电厂的稳定运行及维护

浅谈企业自备电厂的稳定运行及维护 【摘要】自备电厂是电力工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安全水平与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息息相关。自备电厂是企业自己建立的小型电厂,发电供自己企业生产使用,一般情况是不进入国家电网供电。本文主要阐述了有关我国企业自备电厂的稳定运行及维护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企业,自备电厂,稳定运行,维护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成为政府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遵循,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目标,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提出要求,鼓励支持余热余压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技术、产业,在价格、税收、财政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余压、余热以及综合利用企业自备电厂快速发展。针对我国企业自备电厂的稳定运行及维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企业自备电厂的几个优势 1.保障生产运行。目前,全国电力供应紧张,部分地区已发生电荒现象,拉闸限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确保了本企业的用电可靠性。稳定企业的生产运行,促进经济发展。部分省区在缺电严重的情况下,出台奖励政策鼓励自备电厂多发电,保障居民用电,保障经济发展。 2.提高能源再利用。大部分自备电厂一次能源来自煤炭等燃料,也有部分自备电厂能源来自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余热、余压、可燃气体,近来还有采用生物发电等新技术。自备电厂在发电的同时又能为企业供汽,热电联产,节约能源,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3.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电能是钢铁、水泥、煤炭、化工、焦化、铁合金等高能耗行业生产的命脉,用电成本占了生产成本的较大比例,建设自备电厂大大降低用电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企业自备电厂的原因和稳定运行 1.电价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可免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 2.企业发展需要 在节能减排与国家政策支持之下,来自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也成为自备电厂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以电能成本作分析,唐山属冀北价区,由于自发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内政办发[2012]123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包括按自备接入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方式通过电网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自备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备电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配合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第二章并网管理 第五条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及所并入电网的规程规范,应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六条申请并网的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并网。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备电厂并网申请及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初审意见; (二)自备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查意见;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第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备电厂的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自备电厂并网前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自备电厂并网前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并网审查意见。自备电厂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监督报告等并网相关技术资料。

内蒙古电网调度规程

内蒙古电网 调度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内电调(2002) 12 号 关于颁发《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 蒙西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西部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颁发的《内蒙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经蒙西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规程》。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内蒙古自治区电业管理局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颁发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调度局、国调 主送:蒙西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批准:铁木尔 审定:王春生 审核:王如祥 会审:杜平李平均万江 汪林科侯佑华徐向民修编:巴特尔张红光

总则 (6) 第一章调度管理 (8)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8)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0) 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0) 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2) 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15) 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15) 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17) 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9) 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管理 (22) 第三章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管理 (25) 第一节频率的管理 (25) 第二节电压的管理 (27) 第四章网间联络线的潮流控制与管理 (30) 第五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1) 第六章水电厂的调度管理 (32) 第七章电网的倒闸操作 (34) 第一节基本规定 (34) 第二节基本操作 (38) 第八章系统事故处理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45) 第三节母线故障电源解列的处理 (47) 第四节变压器故障的处理 (48) 第五节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处理 (48) 第六节系统振荡的处理 (50) 第九章开闭设备编号准则 (51) 第一节旧编号准则 (51) 第二节新编号准则 (53) 附录一 (57)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0375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 Provisions on charging measures for captive power pla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

内蒙古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基本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电网接纳风电的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风电场的接入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6、风电场有功功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7、风电场无功功率及无功补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8、风电场运行电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9、风电场运行频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10、电能质量指标 (8) 11、风电场及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___________________.9 12、调度自动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13、风电场通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14、风电机组选型和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15、风电场并网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 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于立新 审定:王小海 审核:赵墨林、侯佑华、万江、汪林科、吴子晨 会审:张红光、景志滨、单广忠、朱长胜 包全、孙绥、宗旗娟 修编:巴特尔

目录 1 总则 (1) 2 调度管理 (2) 3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5) 4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10) 5 电网有功调度与管理 (13) 6 电网无功调度与管理 (14) 7 电网倒闸操作 (15) 8 电网事故处理 (19) 9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24) 10 安全自动装置及同期并列装置调度管理 (25) 11 稳定管理 (27) 12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28) 13 电网通信系统调度管理 (30) 14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及通道调度管理 (30) 15 新能源调度 (31) 附录一基(改)建工程应向网调和调通中心报送技术资料内容 (32) 附录二年度方式计算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34) 附录三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调度术语示例 (35) 附录四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典型操作命令示例 (39) 附录五励磁系统参数表格 (48) 附录六汽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 (50) 附录七水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 (52) 附录八内蒙古电网的低频减负荷方案整定原则 (53) 附录九频率异常处理表 (54) 附录十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术语 (55)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 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 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并 结合内蒙古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内蒙古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 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3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是由呼和浩特市、包 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及 薛家湾地区组成的自治区级电网,由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发电、供电(输电、变 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证上诉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 动装置、电力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1.4内蒙古电网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华北网调 或网调)领导。 1.5内蒙古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内蒙古电网分为三级调度。 1.5.1一级调度为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调通中心); 1.5.2二级调度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 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及薛家湾地区等自治区辖盟市级调度机构(简 称地调); 1.5.3三级调度为旗(县)级调度[简称旗(县)调]; 1.5.4调通中心调度的110kV及以上的网络系统简称内蒙古主网。 1.6调通中心依法在内蒙古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调通中心与各地调、调通中心与内 蒙古电网内相关发电厂(站)和变电站(集控站、集控中心、控制中心等,下同) 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及相关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 从调通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 种非法干预。 1.7需要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必须在并网之前与内蒙古电网相应的 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1.8本规程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内蒙古电力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1凡内蒙古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1.8.2内蒙古电网各级调度,以及并入内蒙古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 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调通中心权限时,应 事先得到调通中心的认定。 1.8.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1.9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 [2021]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 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企业所有发电厂性质的审批 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 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 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第二条根据原自 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21]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 发[2021]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热电厂的建设应符合《热电联产发展规定》(计计[2000]1268号)和《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关停审查规定》 第1页,共10页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 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发电总装机容量不超过企业内部用电需求的30%,机组容量一般不低于2.5MW(见原电力 部电计[1997]431号文)。需要并入电网运行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 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自备电厂的性质,由自治 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电力行业安全之自备电厂的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安全之自备电厂的安全管理 【摘要】自备电厂就是一些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也 有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自备电厂曾经在缓解电力供需紧张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在运行管理中因缺乏监管,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必须要加强安全管理。本文先对自备电厂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述,然后,重点对其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旨在为进一步提升自备电厂经济效益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备电厂;电力安全;安全管理 自备电厂就是部分大量耗能企业或者是有热能富余的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 通常不进入国家电网为居民提供电力能源供应。也有的自备电厂是提供蒸汽或供 热为主,发电为辅。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自备电厂也有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 民供电。自备电厂是能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在综合能源应用 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引起重视。自备电厂安全管理的内容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 生产的方针以及各类政策、法律和法规,保证生产过程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技术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员工在生产中的健康与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国 家财产遭受损失,进而推动社会平稳、和谐发展。同时,自备电厂加强安全管理,还可以营造良好的内部生产与管理环境,减少安全隐患及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负面 影响,提高电厂机组的使用寿命。因此,研究自备电厂安全管理问题,有重要的 价值意义。 一、自备电厂发展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高耗能企业纷纷建成投产,使 得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为了满足更好地满足自身电力需求,有的高耗能企业开始 建立自备电厂。而政府为了缓解电力能源供需矛盾,也提出发展“多电源”和 “多通道电源”,支持高耗能企业建设自己的电厂,因此,企业建设的自备电厂 数量在短时间内增加很快,并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备电厂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安全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自21 世纪50 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自备电厂简介自备电厂就是一些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一般不进入国家电网提供居民用电。一般这类企业都是大量耗能企业或是有热能富余的,也有可能提供蒸汽为主发电为辅,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也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20 世纪50 年代,我国进入了解放后的建设阶段,国内的电力供应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建立起了自备电厂以保障生产,或者是一些有富余热能的企业对于热能进行回收利用。自备电厂一般都是火力发电厂,企业的自备电厂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自身需要使用热能而对富余热能的二次利用所建立的热电联 产机组,另一种则是利用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废渣进行燃烧发电而建立的发电机组。建立自备电厂的目的:(1)早先自备电厂多用于化工行业,由

于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热,自2004 年以后,国家大力提倡环保,现今新建或者是在建的电厂多是为了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使富余的热能能够更多的被二次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些自备电厂主要应用于冶金、水泥生产以及化工行业。(2)随着我国水泥产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水泥产业乱象丛生,国家从行业管理以及环保方面考虑,通过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旧有的生产方式,鼓励行业兼并,建设大型的新型水泥生产基地,并在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余热发电设备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低温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3)除了环保和电力保障方面外,一些企业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像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的电厂都是用电的大户,国家对这些大型的工业企业的用电电价定价较高,通过自备电厂对于且与余热、余气的回收利用进行电能生产的电能成本较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2 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 2.1 产生的经济影响 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 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 1.8 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 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2.2 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 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自备电厂收费管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 办法。 二、收费标准 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其产生的电力负荷以及产生的电能峰值进行计算。 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应该根据电厂的装机容量和生产能力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 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和其他收费项。其中,基本收费应当是生产电力产生的成本,附加收费应当是用于维护电厂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费用,其他收费项应包括相关政府税费以及电力服务费等。 收费标准应与价格情况相适应,合理、透明、公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 出调整和优化。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 三、收费实施 自备电厂的收费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应当有相关部门 的监管和指导。收费应当以合同为基础,确保合同约定的收费实现。 同时,自备电厂也应当在其主要网站、工地以及所属工程项目等易于观察的位 置公示有关收费的详细信息,包括收费标准、时间安排、收费表格等信息。自备电厂应当确保收费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并且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备电厂应当设置专项收费窗口和收费岗位, 制定相应的收费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四、收费管理 自备电厂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实施精细化收费管理,严格遵照政府 和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自备电厂应该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记账和报表准确、有效,保证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合规,对可能对自备电厂产生财务风险的客户实施严格的收费控制。 五、违规处理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收费的客户,自备电厂有权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包括采取法律措施、终止收供电合同等。同时,对于自备电厂内部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予以纠正,保证收费的合法合规性。 六、总结 自备电厂的收费管理是该行业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一个稳固良好市场运行秩序的重要保障,同时更是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各自备电厂应积极应对市场变化,调整收费标准,切实发挥自身作用,以推进自备电厂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目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1)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8)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1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1〕820号 (33)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 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老机组,将由内蒙古电网平安委员会统一安排并网平安性评价。对于平安性评价不合格机组,必须与电网解列,经整改后重新进行平安性评价,合格前方可恢复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一章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确实定 第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那么?规定,所发电量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 上述厂区是指该企业〔集团〕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所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加工区,与其他企业的厂区有明显界限。在该厂区内同时建有发电、变电和生产加工区,厂区内配电线路不与供电企业的公用配电线路和其他企业配电设施交叉或跨越供电。在该区域内,自备电厂可以向符合“四同条件〞的本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供电。 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网中网〞,不得对居民生活、商业和厂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四章自备电厂上网规那么和电价确实定共同承担起维护电网“平安、优质、经济、稳定〞运行的责

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电量,按照?并网协议?所确定的原那么,由企业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次年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建议方案,其中购网电量不能低于企业总用电量的20%。 电网公司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电量、售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电网的电力需求预测,并按照“以热定电〞和低于网内同类型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 第十七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购电量、年度机组检修方案,提出季度发电生产和机组检修建议方案,并按要求向电网公司提供自备机组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用电量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合同年度内,企业自备电厂应保证完成购网电量。当每月实际购网电量达不到年合同购电量的十二分之一时,电网公司应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电网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差价。如遇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按市场需求下滑比 第十九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根据电网需求、电网输送能力通过竞价向电网销售 1、新投机组试运行期间,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试运行电价。 2、机组投入商业化运行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在未核定上网电价以前执行试运行电价。

关于企业电厂并网运行的规范化管理探析 电厂并网步骤

关于企业电厂并网运行的规范化管理探析电 厂并网步骤 摘要:为了防止自备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发生非同期并列,损坏发电机,在一系列有关的自动装置中加装鉴定环节是必要的。鉴于这一原因,文章就自备电厂采取非同期并列方式展开研究,以减少自备电厂对供电网的不利影响,文章指出设计单位应提出发电机承受冲击电流的允许值,在设备定货时提供给制造单位; 关键词:并网运行并网管理电网稳定 凡并网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的集中统一调度,这是电业生产特点所决定的。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容量企业自备电厂应以自发自用不向电网送出有功、无功电力、电量为基本准则,一般情况机组应严格按调度协议中规定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或调度命令发电,燃气等开停方便的机组,应做为调峰机组运行。 1.电网运行影响因素的分析 自备电厂并入电网后即成为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自备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必然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

行。对电网有序发供电的影响。电力系统发供用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整体。虽然东北电力公司对自备电厂年发电量有一个总的计划,但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自备电厂自己发电自己用,与电网企业之间没有电量交换关系及结算关系,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出力一般未纳入电网的发电计划,供电企业对自备电厂往往是疏于管理,造成自备电厂发电的无序性,其机组的开停、发电出力(有功及无功出力)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直接影响到电网的负荷预测指标。加大了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复杂性和自动装置配置的难度。由于自备电厂分布于电网各变电站,确定电流保护定值要考虑自备电厂发电机送出的短路电流,增加了保护计算的复杂性。同时,供电网各级电压变电所的线路装有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等自动装置。备用电源互投要由此增加鉴别环节,即为了防止非同期合闸要先将自备电厂联络线切除后才能动作,从而增加装置的复杂性,降低了装置本身的可靠性。 自备电厂信息不通,缺乏对自备电厂管理的前提条件。由于自备电厂机端信息未能实时采集和发送到供电企业,电力调度部门、用电部门等均不能实时掌握机组的有、无功出力、机端电压等发电信息,使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游离于供电企业之外。降低了运行方式的灵活性和供电可靠性。从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已经形成,北起呼

蒙西电网风电运行调度模式建设经验分析

蒙西电网风电运行调度模式建设经验分析 郭琦;景志滨;杭晨辉;高政南 【摘要】近年来,蒙西电网风电迅猛发展,装机总容量及发电量均位列全国省级电网首位.虽然现阶段存在电源构成及分布不合理、网架结构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不利条件,蒙西电网通过改进调度管理模式,采用PDCA、SDCA等先进管理方法,建立适应当前电网实际的新型风电调度模式,在风电消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探讨了新型风电调度模式与常规调度模式的异同,通过对风电调度模式发展阶段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普遍适用于所有电网情况的标准风电调度模式,需根据具体电网装机构成情况及风电容量占比对风电调度模式进行持续修正和改进. 【期刊名称】《内蒙古电力技术》 【年(卷),期】2013(031)005 【总页数】5页(P1-5) 【关键词】风电调度模式;PDCA;SDCA;风电消纳 【作者】郭琦;景志滨;杭晨辉;高政南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614;TM73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可再生能源发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风力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最为成熟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12年年底,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75 324MW。内蒙古自治区作为风力资 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风电也得到迅猛发展。 蒙西电网2005—2013年历年风电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蒙西 电网风电装机规模自2007年开始快速增长。2011年,由于“弃风”等原因,风 电投产速度明显放缓,由快速扩张期过渡到稳定发展期。截至2013年6月底,蒙西电网风电装机容量突破10 000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22%,投产风电场104座,风电装机容量及发电量均位列全国省级电网之首。 2012年,蒙西电网全年风电发电量17 840 GWh,占全网发电量10.28%,同比 增长34.8%;2013年上半年风电发电量10 630 GWh,同比增加22%。风电最 大实时负荷7100MW,占全网发电负荷31%以上;日最大上网电量超过120 GWh,占当日上网电量33%。这些数据表明:蒙西电网风电接纳能力在逐年提高。蒙西电网2011—2013年风电各月发电量对比情况如图2所示。 蒙西电网在大规模风电运行中积累了一定运行经验,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约和限制风电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电源构成及分布不合理 2.1.1 自备电厂运行模式不合理 蒙西电网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达6197.2MW,占全网装机容量14.6%。自备机组自发自用,不参与日常调峰,严重影响电网调峰能力。 2.1.2 全网供热机组容量比例大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17 800MW,冬季供热期,供热机组占总开机容量70%左右,由于供热负荷需求,导致电网调峰能力下降约3500MW。 2.1.3 电网东、西部火电分布不合理

内蒙古电网负荷特性与调峰能力分析

内蒙古电网负荷特性与调峰能力分析 王睿淳;刘斌 【摘要】对内蒙古电网用电负荷特性及风力发电负荷特性进行了分析,依据目前的电源结构,分析了内蒙古电网的开机方式及调峰能力,总结了影响电网调峰能力的主要因素:负荷中心供电能力不足、供热期间供热机组调峰能力不足、自备电厂不参与电网调峰等;提出了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优化电源布局、要求自备电厂参与调峰、鼓励建设蓄能调峰电站等建议,以增加内蒙古电网的调峰能力,达到提高电网接纳风电装机容量能力的目的。%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main factors that affected power peaking capacity through the research about the power load characteristics and wind power generation load characteristics in Inner Mongolia Power Grid. On the basis of power supply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analysed the way of unit start-up and peak load regulating capacity, recommended the government would publish relevant policies to optimize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proposed the request of captive power plant to participate peak regulating, encouraged the construction of storage peaking power plants and other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power grid to accept wind power capacity. 【期刊名称】《内蒙古电力技术》 【年(卷),期】2014(000)005 【总页数】6页(P5-10) 【关键词】电网负荷特性;调峰能力;风电接纳能力;风力发电;自备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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