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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沿革

摘要: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同时法制的发展同样留给后人很多深思。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也经历了较多的转变,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进行论述,已给现代启示与深思。

关键词: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历程

一、概述

中国古代以夏朝为起点,终至清末,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的阶段。刑罚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以墨、劓、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刑罚两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刑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由于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刑罚发展有着特殊的体系性与完整性,每个朝代的法律文件似乎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与对前朝规定的发展,清朝末年进行的刑罚改革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寿终正寝。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历程

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进化。为了能够更好的看到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历程,本人特将其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予以论述:奴隶制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

(1)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中国的刑罚制度在夏朝时便已经显示出其科学性与体系性,夏代的刑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实行以墨刑、劓刑、宫刑、髌刑、大辟刑等五种正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同时,也存在统治者随意自创的刑罚。上述几种刑罚,除死刑外,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这种传统遗害深远。商朝时期的五刑制度是我国奴隶制刑罚的完备形态。商朝的刑罚源于夏五刑而有所损益。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人不孥”、“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

(2)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是在对奴隶社会扬弃的基础上建立的,刑罚制度是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到完善都呈现出一种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特点。首先,封建奴隶制刑罚的形成阶段。秦朝商鞅变法彻底形成了较为严密并且残酷的刑罚体系。汉以秦为鉴,在其法治思想上,初期采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主张“约法省刑”;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开始重新采用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化民”的思想。因此,在刑罚制度上,出现了与之相呼应的刑罚轻缓化趋势,从而也拉开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刑罚体系过渡的序幕。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在西汉文景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向着比较文明的方向发展。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制度由纷繁杂乱逐渐走向规范化,并在北齐和北周时期出现了新的五刑体系的萌芽。其次,封建制刑罚的确立及完备阶段。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刑罚制度走向科学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以《开皇律》为起点,最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的五刑二十级的刑罚体系。直到清末,虽然历代刑罚制度各具特色,但这种五刑体系却极其稳定地被各朝律典所确立和认可。然后,封建制刑罚制度的完善。北宋立国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同时增设一些刑种。宋太祖为宽恕杂犯死罪的人特意设置刺配刑,刺面、配流且杖脊,这是对免于死刑犯的一种代用刑。另有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元代刑罚保留了许多蒙古族习惯法,死刑中除去了绞刑,把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明朝“大明律”规定的刑罚除五刑外,在刑罚种类上有一些新变化,增加了枷号、充军等刑罚。清朝律例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并独创了死刑制度:斩立决和监候制度。最后,封建刑罚制度的解体。封建的五刑制刑罚体系解体肇始于清末法律改革。宣统二年五月,清政府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它是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作

为“推行新律基础”的一部过渡性法典,虽名为“刑律”,但仍带有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特色。宣统二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新刑律》,这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的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以上两部律典的颁行,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借鉴了西方近代刑法典中所采用的刑罚体系,从而最终彻底抛弃了原有的刑罚制度。

三、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深思

中国古代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推出的一个普适性规律:一个社会的刑罚制度的发展可以说就是该社会制度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同时,它的发展与完善又需要社会提供一套系统的背景条件,包括思想理论指导、特定的国家形态与社会发展状况等等。当代中国,在刑罚制度的发展方面,不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不仅需要本领域内法学学者与法律实践者的辛勤努力,也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完善,只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动态模式,才能有效地完善我们的社会。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完善,包括刑罚制度,都不可能走独善其身的道路,所以我们在关注自身研究领域的发展动态时必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与胸怀,才能最终有所成就。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现代社会的文明需要从方方面面侧重人类的平等和权利的保障。法律对国家意志的维护和肯定,更加的倾向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我国的《宪法》也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只有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有所保障的法律才是真正有益的法律。这不仅是法制进程的重大转变,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明显表现。

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

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 土地制度具体地体现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阶级关系,是我们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重点。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沿革 原始社会时期土地、房屋、牲畜为公有,社会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平等地生活。在春秋以前的奴隶社会,我国实行的是上地国有制度,即井田制。井田制既是一种土地规划制度,又是剥削关系。它在商朝时已经存在,西周时在黄河中下游地区进一步推广。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士”,把土地整理成较为整齐的方块田,阡陌纵横,像井字形状。受封的诸侯臣下一一奴隶主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和买卖,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这种制度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春秋后期,随着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大量井田之外的荒田得以开垦而成为私田。奴隶劳动的积极性降低,采取各种方式反抗。奴隶主也纷纷破坏井田制,使之趋于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主人的土地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战国时的商勒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进一步确立了地主土地私有制。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就土地占有形态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同时存在着国有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土地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在这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自战国始,地主阶级对土地的经营(兼并)规模不断增大。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的情形十分严重,贵族、官僚、大地主占有大量良田沃土,广大农民却“无立锥之居”。到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势力迅速发展起来,他们控制大部分土地。北朝大地主占有大量肥沃土地;唐朝后期,皇室、贵族、大地主和寺院大量兼并土地;明朝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出现了大量“庄田”等。这些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表现。这种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历朝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一直不占主要地位,但它却如汪洋大海。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在权力斗争中失败的贵族自已垦荒种地,获得了小块土地的私有权,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制经济一样,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 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均田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实施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并且效果比较突出。新莽实行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目的在于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屯田制在中国许多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元、明和清初,尤以明朝典型。明朝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民屯是组织部分无地农民包括降民和罪犯从“狭乡”移往“宽乡”屯种。民屯与一般垦荒不同,屯田农民是官家的佃户,屯田效果明显。 均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封建政府处理战后荒地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的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农民必须交纳租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均田制主要在北魏、隋、唐时期实行。从实行的情况看,它们都不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都是为恢复生产、增加政府收入、巩固封建统治;都把分配的士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要在农民年老或人死后归还政府,一部分可以传给子孙;受田农民都必须向政府缴纳税调,服摇役和兵役;都在不同程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20世纪中国土地制度百年变迁的历史考察(精)

20世纪中国土地制度百年变迁的历史考察 时代已经步入21世纪,但上个世纪土地制度变革的影响并没有消逝,相反,20世纪上半叶进行的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及下半叶开展的举世瞩目的制度变革,都在今天留下了太多值得研究和思考的材料。土地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本文的局部整理只能算是一种抛砖之举,目的还在恭迎专家的美玉。 一、20世纪前叶中国土地制度之变迁轨迹 20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政权更迭频仍、土地制度异常复杂的社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国共两党,这些耳熟能详的名词总是无法回避地与土地问题联系起来。百年一瞬间,一个土地问题,两条土地路线(一者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一者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在历史上留下的却是土地制度的差异性、复杂性和变迁性。饶有趣味的是,公私双方奉为麾帜的都是孙中山先生坚持的“耕者有其田”,都以同一词汇“土地改革”来称呼其土地实践,也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叶不约而同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虽然一者使用革命办法,而另一者采用和平方式,但在以否定大私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来发展小私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上却又殊途同归。但从20世纪50年代下半叶开始,双方因政治取向的相异又复走上不同的改革道路。当一方开始向“土地国有”的更高目标迈进并发展出集体所有制的新形式时,另一方则在土地改革的成功实践中将“耕者有其田”引向“土地私有”的方向。这些改革成为后半个世纪制度变迁的两条主线。 (一苏维埃政府的土地制度变迁 研究20世纪上半叶的土地制度,至少需考察两个区域:一为根据地或解放区,一为国统区。日军侵占的敌占区因限于篇幅,将另行讨论。而在此之前的北洋政府时期,土地问题虽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但在制度上却并没有多少可资发掘的材料,因此,以20年代作为一个起点应该是比较合适的。其中,苏维埃政府的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生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土地权利制度历史变迁

土地权利制度历史变迁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土地权利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上。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答案:B [解答] 在古代和近代传统经济社会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权利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上。 2. 以下关于我国历史上土地权利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原始社会时实行土地共有制 B.奴隶社会时土地归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 C.封建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一直盛行,至明清时期达到顶峰 D.半封建半殖民地时土地制度特点是土地私有化更加集中,同时具有地主和殖民地的性质 答案:C [解答] 封建社会时期实行过土地均田制。 3. 原始社会的共有制主要存在于。 A.虞夏之前 B.商纣之前 C.周代初期 D.春秋战国时期

答案:A [解答] 我国虞夏以前,农业技术落后,人们多用烧田法开垦农田。当时商人处在父系氏族社会发达时期,按血缘关系组成村落,群聚而居;同时依靠村落旁的土地生存和生产,生产成果公平分配,而且排斥其他村落人进入使用;耕地以外的牧场、原野、山林等,由村民共同使用。 4. 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建立于。 A.夏 B.商 C.周 D.隋 答案:C [解答] 周朝建立以来,朝中贵族与众亲戚可各分得若干土地与奴隶,建立起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5. 实行井田制的朝代是。 A.隋朝 B.唐朝 C.周朝 D.明朝 答案:C [解答] 隋朝和唐朝实行的是均田制,明朝实行屯田制。 6. 在井田制下,土地属于所有。 A.奴隶主 B.农奴

C.国王 D.国家 答案:C [解答] 在土地使用中,土地被划分为“井”字状,因此,史称井田制。在井田制下,领主(奴隶主或农奴主)的公田和农奴的份地都不属于个人私有,而是归统治国家的大奴隶主所有。 7. 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土地私有制形成于时期。 A.封建社会 B.奴隶社会 C.原始社会 D.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答案:A [解答] 春秋战国时期,农业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商业日趋发达。在土地方面,整理田土、区分土地等级,以作为征收土地赋税的依据。战国时期,土地已有买卖,且有贫富之别,土地私有制已确立。 8. 均田制结束于。 A.隋炀帝时期 B.唐玄宗时期 C.唐德宗时期 D.宋太祖时期 答案:C [解答] 均田制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宰相,实行两税法时,均田制结束。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eb8453226.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eb8453226.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eb8453226.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eb8453226.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我们今天看来,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似乎不免过于迂腐,但在当时却能反映出古人特定的刑罚逻辑。以髡刑为例。头发对今人来说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及美观,然而于古人远非如此简单。古人认为须发乃是人身精气之所在,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因而除非出家当和尚,头发是不能剪也不能剃的。三国时曹操率军经过麦地,曾下军令凡踩踏麦地者,一律处死,但是他自己却因坐骑受惊踩踏了麦地,他不得不“割发代首”以示惩戒。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 首先,耻辱刑兼有肉刑的性质,是一种可归人身体刑的跨界刑,只不过这类刑罚的主要矫正方法是给罪犯以精神罚罢了。我们现在应该提倡合理的、合法的、人道的刑罚。“耻辱刑是以对罪犯施加耻辱为刑罚方法的,是以摧残精神为主,包括辱没人格的直到贬为牲畜同类的‘奴’。”如前所述,耻辱刑的刑罚方法与现代刑法对罪犯的人格和理性的尊重的精神是相抵悟的。各国的刑法修正,莫不趋向于刑罚之人道而进行。刑罚之人道与人格保障有其密切之关系。 其次,耻辱刑的理论预设是,人皆有“羞恶之心”和“是非之心”,但在现实生活中,耻辱刑对无廉耻心的罪犯来说,是刑轻于罪,甚至完全失效。毫无疑问,社会上存在一类寡廉鲜耻的人,他们的口号是“我是流氓我怕谁”甚至基于扭曲的价值观念,他们往往不但不把受刑罚处罚视为一种耻辱,反而将其作为一种值得夸耀、崇拜的事,在这种亚文化圈中,罪犯所受的刑罚越重,便越被这些人认为是“英雄”;受到的刑罚次数越多,便越被视为“好汉”。对于这样的人,想要通过对他施以耻辱刑,让他感到有罪和耻辱,并因此体验到痛苦或不愉快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耻辱感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古代不食嗟来之食,现代有丐帮凭借要饭发家致富,不以耻反以为荣;维多利亚时代的女人视贞节为生命,现在靠卖淫为生在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在大力倡导法治、强调社会的规范体系建构和控制的今天,我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西方发达国家正在从“法治国向文化国”迈进,我们要以中国传统的合理内涵去构建现代社会。不得不说的一点:耻辱刑给罪犯烙以不名誉的印记,有时并不能收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效果,恰恰相反,现代标签理论发现,被施以耻辱刑的罪犯一旦被社会贴上“无耻者”的标签,就有可能在社会互动的作用下产生“自我表现欲”,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罪犯很可能变成真正的“无耻之徒”,从而再次走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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