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

3.拘役

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

4.赎刑

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可以选择赎刑。

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

三、秦朝刑罚制度概述

(一)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具体细分(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3)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4)羞辱刑包括:

髡刑和耐刑;(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

(二)秦朝与隋朝刑罚制度之对比考察

史学界往往倾向于将秦朝与后世的隋朝相提并论: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制定了为后世所延续的行政制度——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和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在于这两个朝代所完成的历史性工程——秦的万里长城和隋的京杭大运河,在于这两个朝代相似的最终结局——二世而亡。秦亡于始皇帝、秦二世的横征暴敛、不恤民力、滥施刑罚。隋亡于炀帝之手,几乎原因如出一辙。而刑罚苛暴也一直被认为是秦和隋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

对比后世的隋朝,虽然文帝在位时颁布了《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而炀帝即位之初,一度以“高祖禁网深刻”为名,更定《大业律》。但炀帝好大喜功,三征高丽、修东都、开运河、修直道、游扬州,滥用民力如此,致使民怨沸腾、盗贼蜂起,于是炀帝又重蹈秦朝旧辙,专任刑罚,恢复了车裂、枭首、株连九族等早已明令废止的刑罚,窃盗罪无轻重,皆斩。“由是峻法治之,所杀三万余人,皆藉没其家,枉死者大半,流徙者六千余人。”遂使隋朝转瞬覆亡。

四、两汉刑罚制度的重大发展及其儒家化

(一)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随着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

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

(二)汉代法律和刑罚儒家化的开始

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儒家化在律法上的体现首先是以礼入法。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儒家化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

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

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进一步废肉刑

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过渡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

2.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均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

所沿用。

(二)封建制五刑雏形的形成

随着肉刑被废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至《北齐律》已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制度,成为后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

六、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儒家化的形成

(一)《开皇律》及隋朝刑罚制度概述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首先,《开皇律》确立了为后世所沿用的12篇体例;其次,将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有所损益,是为“十恶”,编入律法;再次,法律扩大了封建特权,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减免特权阶层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

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

(二)《永徽律疏》及唐朝刑罚制度概述

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为立法标

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效仿。

《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

1.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

2.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七、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

(一)《宋刑统》及宋朝刑罚制度概述

《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在此不一一细述,主要就宋朝新出现的刑罚制度作一概括:

1.折杖法: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是从轻的。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

2.刺配刑: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

役。

3.凌迟刑: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

此外,终两宋之世还存在许多非法定刑罚制度,从中可见宋朝刑罚制度的历史倒退性。

(二)元朝刑罚制度的特色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在于:

1.笞、杖刑以“7”为尾数。流刑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制度。

2.实际施行死刑过程中除了法定的斩、绞和凌迟外,又创设了敲、剥皮等并恢复了前朝的具五刑类酷刑。

3.部分肉刑如黥刑和劓刑死灰复燃,重新适用。

4.元朝创设征“烧埋银”制度,元朝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的附加刑广泛使用。

八、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和回归

(一)明朝刑罚的严苛性趋势

明朝法定刑沿袭唐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明代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充军的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

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

明朝还创设了“廷杖”及其他极端残酷的法外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

(二)清朝刑罚概述

清朝刑罚制度较之前朝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有两点变化:

1.清朝在保留明朝的充军刑的同时,还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

2.死刑手段于斩绞之外,还有非法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三)从明清立法思想看两代刑罚制度的保守性

明、清两朝从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皇权的角度出发,先后采取了“废宰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治事”和设立军机处架空内阁等措施。由是,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因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和沿海倭寇等因素,两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锁国政策,使中国逐步孤立于世界。另外,对于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由于封建制度的压制纷纷夭折。

就明、清两朝的立法思想而言,也是趋向于保守的: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到清朝时还有维护满洲权贵特权的需求。因而,明、清两朝的刑罚相较于前朝更加严酷,不仅非法定刑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而且死刑的严酷程度也令

人难以想象,不仅保留了宋以来的凌迟,还有枭首、弃市、戮尸等,严重压抑着中国民族性的觉醒,还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近代化。

结语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绵延数千年,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夏、商、西周三代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又经过秦和两汉的发展演变,特别是西汉文景帝废肉刑和汉武帝时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紧接着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曲折发展,到隋唐时期臻于完善,最终确立了一直为后世沿用的封建制五刑,又经过宋、元、明、清四代的不断损益、蜕变,形成了独具中华法系特色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附件: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表格)

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 (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 (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 (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四.刑种分类 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 (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 (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 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 (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补充: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节主刑 一.管制 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 2.特点: (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 (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 (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特点 (1)适用对象:罪行轻微但必须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就近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性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体现惩罚性 (3)刑期:1月以上6月以下(衔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和行政挽留(1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 (4)执行:刑法第143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就近——公安机关对人民法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规训与惩罚》:从刑罚执行发展史反思人性

《规训与惩罚》:从刑罚执行发展史反思人性-法律 《规训与惩罚》:从刑罚执行发展史反思人性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工作者,我对于刑法学及犯罪学方面的书籍兴趣颇深。《法律与生活》邀我荐书,我想与广大读者分享一本具有批判性的思想著作——米歇尔·福柯的《规训与惩罚》。 福柯的领衔之作 福柯是20世纪极富挑战性和批判性的法国哲学家、思想家和历史学家,他于1972~1974年间完成了《规训与惩罚》的写作。 《规训与惩罚》的完整书名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这是一部关于刑罚执行史演进的探讨性著作,描述了从君主专制社会执行刑罚时通用的公之于众的酷刑到现代规训社会所使用的规训化监督与训练最后到被各国普遍接纳的将现代监狱机构作为刑事犯罪惩罚的手段的演进过程。 福柯认为,他所进行的研究是一种有关人类自身的历史本体论因此,他的学术研究多从历史着手,通过研究某一阶段的社会形态及历史表象,抽象地开掘出富有冲击力的思想主题,进而对现代理性进行激烈批判。本书也遵守了这样的写作手法,通过挖掘真实的史料对历史重新诠释,发人深省。 本书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酷刑、惩罚、规训和监狱。其核心在于揭示监狱这一行刑模式的必然。从中看出,监狱的诞生不是某些人在某一时代心血来潮的产物,它经由学者、司法改革者充分肯定并蕴含了权力规训意图,是权力的天然选择。 第一部分酷刑,叙述了1343年法国人犯达米安因企图弑君罪而被公开处决的场面。从书中大段的细致描绘,读者能深切地体会到人犯被处刑时所受到的

惨绝人寰的折磨。紧接着,作者把笔触迅速移至几十年后巴黎少年犯监管所的规章,列出人犯每天生活时间表的洋细规定。通过前后行刑方式的对比,揭示了权力对肉体的控制关系,即以肉体折磨为中介导人权力对犯罪灵魂的极端作用力。这种作用力不仅体现了对君权的捍卫、对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报复,而且体现着杀一儆百的真实追求。 第二部分惩罚,阐述18世纪刑罚方式的和平演变。通过解构一部宏大的惩罚史,最终得出18世纪后期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旧君主制度的报复手段、改革家的符号表象惩罚学和监狱制度关于对人实行强制制度的设想。 第三部分规训,部分内容离开了惩罚这个主题,转而论述规训的性质、目的、内容和手段。通过对规训机制的入微考察,还原权力对个体在规训主持下的巨大压力。对比各个规训机构(军队、学校、医院、工厂等)的异同,自然引出了监狱。福柯特别强调监视系统在规训机构中的关键作用,尤其是提出了“全景敞视主义”,展示了一种残酷而精巧的铁笼,称它是一种被还原到理想形态的权力机制的示意图。 第四部分监狱,是总结、解答监狱从未被替代的原因。 探寻通往自由的出口 读福柯这本书,总感觉权力关系像一张大网,紧张和压抑的命题让人透不过气来,带给读者跌宕的阅读体验。 从讨论公开处决的式微到监禁处罚的普遍推行,福柯在书中呈现的不仅是一部刑罚的演进史,而且引入肉体进行微观权力分析,将惩罚制度置于权力对肉体的支配技术中进行考察,揭示了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背后隐匿的“权力一知识关系”的运作。他阐释了一种全新的、非线性的权力观。这种现代社会的权力是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汉字的形体,即字体,指汉字的书写体态。汉字从产生到现在,虽没有跳出表意文字的圈子,但文字的形体一直按从鳘到简的规律发展演变。主要出现了八种字体: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行书。再到现在的印刷字体。 一、甲骨文 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兽骨上(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旱的成体系的相当成熟的汉字材料。这种文字是清末光绪年间(公元1889年)在县城西北五里路小屯村以北洹水以南发现的。 1、产生 这个地方曾是殷商王朝都城的遗址,是从盘庚迁到殷地(即小屯)。一直到纣王灭亡的年间的都城。所以,我们知道甲骨文是殷商时代的文字,距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殷商社会,科学文化很不发达,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认为是鬼神操纵,掌握着自然的变化,而死去的祖宗的灵魂得以预知未来的事情,可以决定人们的命运。因此,殷王朝统治者十分迷信,非常崇拜神,从国家大事到日常生活,如祭祀,征战,畋猎,天气,安危疾病,男女生育等,都要事先占卜,问神以知吉凶,再决定行止。占卜的方法,先将龟甲或兽骨剖开,然后在背面凿出椭圆形的小槽或钻成小孔,再用火烧烤。甲骨片受热后自然在正面裂出各种条纹。史官便按照条纹的不同形状来判断吉凶祸

福,占卜后由占卜人在甲骨上刻下占卜的月日,贞人,占卜的容,结果(即兆头,所示吉凶),以及事后的应验的情况。作为档案保存。 这些记录就是甲骨文字,由于多是占卜的记录,就容说叫“卜辞,贞卜文字”又由于用尖锐的东西刻的,又叫“契文”,又由于是在殷商的故都废墟发现的,又叫“殷墟文字”。2、发现 卜辞的发现,完全是偶然的。1898年与此同时1899年之交,农民犁田时,时常发现刻有图文的甲骨,农民不知道这些甲骨的来历,但以为年代久远,可以治病,就收集起来卖给药商,称“龙骨”。据说,1899年,当时北大校长,金石专家王懿荣因生病吃药,首先发现甲骨上刻的是古代文字,才开始收集。 从发现起,经过80年的不断收集整理,挖掘,到目前为止已发现了十六,七万片。从甲骨记录来看,当时的统治者几乎天天在占卜。根据上面提到的帝王和占卜人的名字,结合所刻的文字容。我们知道了这些甲骨刻载了从盘庚到纣王的12个帝王的273年间的大小事情。据统计,甲骨文单字总数在4500左右,但已认识的还不到1/3。不认识的大多是族名,人名,地名等专用的字。大量的甲骨片的发现,是研究汉字发展与古代汉字文化的珍贵史料。 3、特点 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

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刑罚是阶级社会用于惩罚犯罪的首要手段。由于社会的变迁、政治经验的丰富、法律文化思潮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刑罚结构也在缓慢的调整。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及刑罚执行体制自建国之初确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在许多方面已经不完全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巨大变革,因而有待于改革和完善。 一、刑罚的产生和发展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犯罪人遭受一定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它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以报应刑为主。罪犯打断他人的手臂,国家就打断其手臂;偷东西的斩手;骂人的割舌如此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极为残酷、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最早制定肉刑的是南方的先进部落——苗。据载,苗族的肉刑有四种:劓、耳、豕、黥。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族之后,为了统治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①。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五刑是墨、劓、非、宫、大辟。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它四种都属于断裂肢体和刻裂肌肤的肉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战国、秦朝和汉初依然沿用,它是一种残害人的肌肤肢体,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到了汉朝,肉刑已不适应汉朝社会早已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奴隶早已转化为自由农民的时代要求。 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是,这次改革“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①,这就促使了景帝再次对刑罚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减少笞刑,并制定了棰令,对笞的规格大小,加笞的部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文景帝刑制的改革,使刑罚手段从破坏人的肢体完整到只是使罪犯忍受皮肉之苦。 规定绞、斩两种。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在刑罚上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等价、刑罚人道的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要求废除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建立已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无法继续下去,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思想随之入侵,义和团运动也迫使清政府修改法律。1905年,沈家本改订《大清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与时代截然相悖的落后与野蛮部分,同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通过这两部刑律的出台,大清的酷刑被废除,还将原有的刑罚改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 1、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在中世纪及以前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与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罪犯都被处以死刑或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较少适用。古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实质上都是自由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301102129.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301102129.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301102129.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301102129.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学号:K10914107 XX: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X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X的行为。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具有XX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X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XX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XX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X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X围要大得多。"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X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为,以及窥视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猥亵儿童癖者的猥亵诱拐(绑架)行为,均是基于性冲动动机的犯罪,因此,犯罪学上可以把它们归入性犯罪的X畴。总而言之,刑法学的犯罪是一种狭义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广义的犯罪概念。它是以刑法为依据,但又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他即包括刑法学的法定犯罪,又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的XX行为和不良行为。明确这一概念,将有助于全面描述犯罪现象,正确解释犯罪成因,进而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同时也对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有重要意义。二、犯罪的属性犯罪具有阶级性、社会性、相对性的属性。(一)阶级性。犯罪具有显著的阶级性,犯罪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生密切相连。从犯罪的产生看,犯罪与国家、法律紧密相连。人类发展史表明,当人类处于蒙昧时期时,没有法律、没有犯罪。到了原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流程的演变历程

精心整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有: 1.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2.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 3.局面。和发展。 4.科举制地方权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

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生命线。 观要求。 郡、 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301102129.html,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作者:张景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 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文摘要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教育 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种观点。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修订稿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 念和属性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 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 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 正文: 一、犯罪的概念 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范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 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违法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范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范围要大得多。"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