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特权原则。
1、“八辟”原则
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八议”原则
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3、“请”
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
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
5、“赎”
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6、官当
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唐以后,有此原则。
二、宗法性
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儒家是提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法家是禁止该原则的。历代对于这个原则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是使用儒家治理天下还是用法家的思想。比如秦朝是用法家思想的,所以它禁止这个原则,对亲属相隐的行为处以重罪,要连带治罪。而使用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唐朝则推行“亲亲得相首匿”。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
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
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其范围不但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还包括残疾人,它将这三种人又依年龄及残疾程度分为三等。
唐代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经完全规范化了。此外,还有补充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标准,事发时已老、疾者,皆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体现了唐律对老、少、残疾人适用刑罚的从轻原则。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除了年龄上不仅有对未成年人的优待,还有对老年人的宽待,更具特色的是对残疾人犯罪的规定,很值得我们今天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加以考虑。
3、留养制度
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4、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5、关于“连坐”原则
(1)远古无连坐之制,西周时期有罪人不孥原则,也就是反对连坐。
(2)秦朝实行连坐。秦文公二十年,秦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曰:“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即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主要有亲属连坐(同居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伍连坐等。
三、重视社会危害与惩罚相关联性
犯罪行为的区分非常重要,由于历代统治者都希望从思想上控制民众,就会对一些犯罪
行为进行区分,或是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对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研究,将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实行宽大处理,以彰显其爱民,维护其统治。
1、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思想,即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西周时已经出现该原则,秦朝的规定开始形成体系,然后到唐朝就比较正规了。
2、自首原则
从秦朝开始就有了自首原则,唐代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但较前有比较明显的发展。首先,明确了自首的法定概念,强调罪犯所犯之罪在案未发,官府或他人未发觉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若犯罪事实已被他人告发,或被官府查知,再去投案认罪者,只能作为“自新”,不能称为“自首”。其次,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代所犯罪行,“自言其罪”,但委托他人代为者,与自首同;依法得相容隐者为罪犯自首或告发,也可以自首论;犯窃盗与诈骗罪者,因悔悟而向被害人承认罪行者,与向官府自首同。再者,自首者虽可免罪,但赃物必须如数退赔,不使犯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以防止罪犯利用自首非法获财。再次,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即没有彻底交代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罪犯,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况予以惩处,至死罪者,可因自首而减刑一等。最后,对某些不适用自首免罪的原则。如已伤害或强奸良人,无法挽回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损坏或丢失了不可复原之物,如官印、旌旗、官文书之类;私渡关津,私习天文,以及官司失错,已经行刑等,皆不在自首原罪之列。由此可见,唐律关于自首原则的规定已十分详尽完备。
3、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
有所了解即可。
4、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
秦朝、唐朝均有该制度。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均加重处罚。
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区分首、从原则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还有一个看一下,就是秦朝已有对教唆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中,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6、正当防卫原则
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己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这段话的含义是说,如果在夜里无缘无故地闯入别人家里,要打四十大板。主人当场杀死闯入者,不以犯罪论。主人明知他人不是有意侵犯而将其杀伤,以斗杀、伤之罪减轻处罚;闯入者已就缚后主人将其杀或伤,则各以斗杀、伤之罪论刑。其中不仅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甚至还规定了防卫过当。
有所了解即可。
7、“重其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
相当于现在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诬告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故制订诬告反坐制度。
四、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比附、类推原则的矛盾
(一)罪刑法定原则
1、西周:罔厉杀人原则: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
2、《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按:伦,判例;要,法律条文。又:“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孔颖达疏曰:“明开刑书相以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
3、秦代的立法原则为“事皆断于法”,故其立法是一事一例,广设条款。
4、《晋书·刑法志》载刘颂的上疏说:“又律法断罪,皆得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5、《唐律疏议·断狱》:“诸断罪皆须具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唐律疏议·擅兴》:“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其疏议曰:“若违犯军中号令者,军还以后,其所违之罪,在律有条者,仍依律断。直违将军教令,在律无条,军还之后,不合论罪,故云:‘无条者,勿论’。”
————有所了解即可(二)比附、类推原则
1、《尚书·吕刑》:“上下比罪。”《尚书正义》注:“上下比方其罪。”《礼记·王制》:“凡听五刑,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郑玄注曰:“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释文》曰:“比,例也。”
2、《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3、《汉书·刑法志》:“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4、《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最有典型的是唐朝。
5、清朝: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类推原则的限制条件更多、更严格。
————注意唐和清即可矛盾之处在于虽然各朝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各朝也适用了类推原则,同时大量的令、格、式等的存在,使得罪刑法定原则行同虚设,有很多时候都受到了限制。
此外,时效制度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体现了古代刑法原则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
中国古代文学史(第一卷) 绪论 1.文学自身发展变化的九个因素: 创作主体、思想内容、艺术表现、接收对象、文学体裁、文学语言、文学流派、文学思潮、文学传媒。 2.“三古”、“七段”: (1)上古期:先秦两汉(公元3世纪以前) 第一段:先秦 第二段:秦汉 (2)中古期:魏晋至明中叶(公元3世纪至16世纪) 第三段:魏晋至唐中叶(天宝末) 第四段:唐中叶至南宋末 第五段:元初至明中叶(正德末) (3)近古期:明中叶至“五四”运动(公元16世纪至20世纪初期) 第六段:明嘉靖初至鸦片战争(1840) 第七段: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1919) 3.上古文学的内容及文体: 远在文字发明创造以前,文字艺术就已经产生。由此可以推测:上古文学与现实生活的结合得非常紧密。其中有同自然作斗争的神话,有和生产密切结合的诗歌,也有表示愿望趋吉避凶的咒语式的祷祝辞。 4.上古文学的特点:集体性、口头性、综合性。 5.中国诗歌(最古老的文学形式之一)的特点: (1)先秦诗歌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发展过程,由宗教颂赞祷祝诗演进到言志抒情诗。这些诗歌奠定了中国诗歌发展的发展方向。 (2)诗、乐、舞三者紧密结合。 (3)在楚地、民俗及民间曲调基础上,屈原“依《诗》取兴,引类譬喻”,借鉴了《诗经》的艺术精神和手法,创作出奇伟瑰丽的诗篇,与《诗经》一起,奠定了以风、骚为基础的传统诗歌的创作规范。 6.先秦诗歌的概况: 在北方文化中产生了《诗经》,在南方楚文化中孕育了《楚辞》,多见于神话,富有浪漫气息。 《诗经》的现实主义创作精神和朴素的艺术手法显示出巨大的艺术魅力,并以“经学”的地位和传播方式深远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文化与文学。 《楚辞》是文人的个体创作,并出现了以屈原为代表的南楚作家群,揭开了文人诗歌创作的新篇章。《楚辞》的浪漫精神、自由的形式、华美的词彩以及艺术表现技巧,对后世文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中国传统文学精神的源头之一。 第一章——先秦文学 1.中国古代四大神话:女娲补天、共工触山、后羿射日、嫦娥奔月。 2.《山海经》的文学常识: 在所有古代文献中,以《山海经》最具有神话学价值。《山海经》约成书于战国初年到汉代初年,应是由巫师、方士根据各地的自然神灵传说及祭祀状况汇编而成。《山海经》是我国古代保存神话资料最多的著作,内容及其驳杂。《山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众所周知,刑法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理论界甚至有“法源于刑”的说法。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从夏商周到元明清,刑法一直都是统治国家最重要的工具。刑法原则贯穿于刑法立法、执法的始终,反映着当时的政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同而各具特色,但有些共同的原则却一脉相承,直至今日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本文就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做简要介绍,为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制史穿针引线。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刑法的基本原则影响 一、刑事政策、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在介绍中国古代的刑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理念。该理念起源于西周。周穆王时制订《吕刑》,上载“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战国时法家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可谓深得此中真谛[1]。 (二)犯罪主体 中国古代的犯罪主体可分为“化外人”、“官贵”、“良贱”[2]。
专题综合提升 专题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历程地位原因 春秋战国儒学创立和发展时期儒家思想受到 统治者的冷落 “仁政”“德治”等主张虽然有利于缓和社会 矛盾,但在诸侯争霸、战乱不断的年代,其主 张不适应当时激烈的社会变革需要 秦朝儒学处于受压制时期“焚书坑 儒”,儒家思 想受到压制 秦统一后,儒生依旧遵守旧的主张,非议郡县 制,站在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对立面,不能 为统治者服务 汉代儒学改造时期儒学处于独尊 的地位 在继承先秦儒学“仁”“仁政”等思想的基础 上,增加了“大一统”“天人感应”等新内容, 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适应了当时加强中央 集权的需要 宋明儒学处于转型和成熟时期儒家思想正统 地位依然如故 经朱熹、王守仁等人汲取佛、道的精华,儒学 完成了更为理论化和思辨化的过程,体现了唯 心主义的内容,逐渐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儒家 思想发生了转型,理学产生并发展到心学,儒 家思想走向了极端,更加适应统治者的需要
专题二古代中国科技与文学艺术的发展历程
深化理解古代中国的文学、书画、戏曲艺术成就所反映的时代特色 (1)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变革的时代,思想领域出现“百家争鸣”局面。孔子整理编订《诗经》作为德行教化文本,屈原创作《离骚》抒发爱国情怀。 (2)秦汉时期,大一统局面形成,汉赋以华丽的辞藻描绘出气势恢弘的时代。 (3)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建安文学一扫华丽文风,陶渊明的田园诗表达了对黑暗现实的不满和对理想生活的向往;山水画开始形成;书法逐渐进入自觉阶段。 (4)唐朝的繁盛与科举制度的最终形成,促成了唐诗的繁荣;绘画同时吸取印度、波斯等外来美术风格,风格多样;楷书、草书书法艺术成就辉煌。 (5)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市民阶层的形成,使传奇小说、词、戏剧、风俗画等世俗文学艺术得到发展;元代统治的黑暗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元曲成为主要艺术形式,戏曲走向成熟。 (6)明清时期,封建社会衰落与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市民阶层扩大,使得反封建的小说、戏曲走向繁盛;抒发个人心意的文人画盛行。 专题三中国传统科技与西方近代科技特点的差异 (1)中国的传统科技重经验,西方近代科技重实验。中国传统科技严格上讲是经验科学、描述科学。西方近代科技把系统观察和实验同严密的逻辑体系相结合,形成以实验事实为根据的系统的科学理论。 (2)中国传统科技重综合,西方近代科技重分析。中国传统科技善于直接从现象中进行整体理论综合,然而缺少揭示现象背后本质的机制;西方近代科技善于分析,从而给近代科学理论提供了有效方法和明确方向。 (3)中国传统科技重实用,西方近代自然科学重理论。中国传统科技大多是生产经验的总结,实用性强,但缺乏理论概括和分析。西方近代科技大都重视对事物规律和本质的探索,主要采取观察和实验方法。 (4)中国传统科技主要服务于农业,西方近代科技主要服务于工业。 专题四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与欧洲启蒙运动的比较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欧洲启蒙运动 政治条件封建专制统治空前强化,封建统治仍 十分稳固,还未形成资产阶级力量 进入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封建统治 风雨飘摇,资产阶级力量空前壮大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受到封建 制度束缚 欧洲重商主义和殖民掠夺政策加速了资 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发展 思想条件明清之际理学和心学成为官方哲学, 八股取士和大兴文字狱使中国封建 传统文化仍占统治地位 欧洲的文艺复兴使资产阶级文化迅速传 播,为启蒙运动奠定了基础 性质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思想的范畴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解放运动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中国古代诗歌发展概述 中国是诗歌的国度,中国诗歌历史悠久。它的产生久远得可以追溯到没有文字的远古时期。从《诗经》算起,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 诗歌的最初形式——上古时期的口头歌谣 《礼记》中记载了神农时代的一首祭祀歌谣:“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吴越春秋》也记载了一首反映原始人打猎的歌谣《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宍(肉)。”这些歌都是诗、乐、舞结合的典型例子,而诗、乐、舞的结合,正是中国诗歌产生时期的重要特征。 诗歌发展的两大源头——先秦时期的《诗经》《楚辞》 一、现实主义源头——《诗经》 《诗经》——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至春秋中叶,约五百多年间,三百零五篇诗。 《诗经》按用途和音乐分“风”、“雅”、“颂”三部分。“风”是指各地方的民间歌谣,“雅”大部分是贵族的宫廷正乐,“颂”是周天子和诸侯用以祭祀宗庙的舞乐。其中的“国风”是现实主义的精华。 《诗经》的主要表现手法是赋(铺陈叙述)、比(比喻)、兴(起兴——先言它物以引起所咏之物。) 《诗经》的句式以四言为主,兼有杂言。语言双声叠韵。 《诗经》的思想内容反映的社会生活非常广泛。有的诗篇揭露了统治者的腐朽,喊出反剥削,反压迫的呼声,如《硕鼠》、《伐檀》;有的诗篇表达了对徭役兵役的憎恨,如《伯兮》、《君子于役》;有的诗篇歌颂了男女之间真挚的爱情,和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如《静女》、《蒹葭》;有的则表现了妇女婚姻的不幸,如《氓》。总之,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都在《诗经》中得到了真切的反映。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人民性。后世把《诗经》奉为
学习的最高典范。 二、中国浪漫主义的先河——楚辞 战国后期,在南方的楚国,以屈原为代表的楚国诗人,在楚地歌谣的基础上,创造出了具有浓厚楚地特色的新诗体——楚辞。 楚辞体的特点: 1、带有想象丰富、文辞华美、风格绚丽的浪漫主义色彩 2、“皆书楚语,作楚声,纪楚地,名楚物”具有浓郁的地方色彩 3、楚辞的语句以六言、七言为主,长短参差,富有变化,篇幅一般比较长 4、常用语气助词“兮”(句末:加强整体语气,句中:表停顿) 《楚辞》是我国第一部浪漫主义诗歌总集。楚辞的主要作者是楚地影响最深远的爱国诗人屈原。他创作了《离骚》《九歌》《九章》《天问》等25篇不朽作品。在屈原的影响下,楚国又产生了宋玉、唐勒,景差等楚辞作者。现存的《楚辞》总集中,主要是屈原及宋玉的作品;唐勒、景差的作品大都未能流传下来。 《楚辞》对后世文学影响深远,不仅开启了后来的赋体,而且影响历代散文创作,是我国积极浪漫主义诗歌创作的源头。《离骚》作为楚辞艺术的巅峰之作和代表,在文学史上与《诗经》并称“风骚”,垂范于后世。 诗歌的进一步发展演变——汉赋、汉乐府、魏晋南北朝文学 秦代实行文化专制政策,焚书坑儒,二世而亡,几乎无文学可言。除留存下来少数歌颂秦始皇功德的刻石文字外,李斯《谏逐客书》是这一时期少有的优秀散文篇章。 两汉崇文,大一统的鼎盛帝国,要求用文学来歌舞升平。于是一种以铺写帝王和都市生活为主的文学样式——辞赋便应运而生。赋是两汉最流行的文体,其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欢迎共阅 中国古代诗歌发展概述练习案 时间姓名 1、中国古代诗歌的源头是。 2、《》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是诗歌总集,也是中国诗歌最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源头。其中的作品按照音乐分为“”“”“”三部分。其表现手法是、、。在句式上以为主,章法复沓,回环往复的现象比较普遍。 3、《楚辞》是在战国后期南方的诸侯国楚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带有浓厚地方色彩的。它以波荡汹涌的感情、奇幻瑰丽的、的语言,表现出极强的浪漫色彩和艺术感染力,成为中国诗歌456、(《诗品》)。7、8910111213、14为,喜用双关谐音。 15、《》叙事与抒情想渗透,细腻与粗犷相融合,代表了的最高成就。 16、刘宋诗坛以刻画成为重要题材,和是这一时期的成就最高的两个诗人。其中前者的诗歌,偏重表现建功立业的抱负和对门阀制度的不满,他创制了;后者是“”的代表作家,他的诗歌合律性高,有些作品已经和唐代的“近体”诗相似。 17、南朝后期的诗歌大多内容空虚,充满脂粉气,等人写作的“”,更是沦落到浮艳的境地。 18、“徐庾体”的体表作家是和。其中后者后期的诗歌以《》二十七首为代表,深切地表现了故国乡关之思、羁身异域之痛。 19、、是中国古典诗歌大花园中最为灿烂的两朵奇葩。
20、初唐四杰是指、、、。他们在继承了南朝诗歌形式美的基础上,以都市的繁华和正常的男女之爱为题材和主题,由台阁应制扩大到写和,风格由纤柔卑弱变为。 21、诗是唐诗这座高峰的顶点,而这一时期最为杰出的是“诗仙”—— 和“”——杜甫。李白诗中的形象往往是个性化的,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 22、杜甫用诗歌反映了唐王朝由盛转衰的过程,他把和、 紧密联系在一起,描绘出时代的面貌和自己内心的悲哀,是变乱时代的伟大的“”。他是中国诗歌史上、的诗人。 23、盛唐诗坛还有两大诗歌群体,一是以、、、 为代表的诗人,他们的诗多采用和的形式,色泽清淡,意境深幽;一是以、、、为代表的诗人,他们的诗以题材为主,大多采用和的形式,景象开阔,气势宏大,情调悲壮,声韵激越。 24 25 26 ,。 27 不已。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达到了“无言不可入,无事不可言”的境地。 37、女词人善于把自己的思想感情和客观景物融会在一起,含蓄委婉,意境深远,达到了的艺术境界。 38、南宋词人中以的成就最高,他的词是以,善于,将政治、军事、山水、田园及个人的喜怒哀乐,大胆自如地表现在词作中。尤其是书写 的篇章,千古以来一直激励着后人。 39、南宋词人精研乐理,能自度曲,词风,在南宋词坛的影响很深远。 40、元代出现了一种新的诗歌样式——,也叫“”,是元散曲中的一种,即单支的曲子。在内容上,嬉笑怒骂,皆成文章,有很强的。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古典诗歌的发展演变 朝代诗体流派代表诗人及作品 先秦《诗经》现实主义六义:风雅颂赋比兴 《楚辞》浪漫主义爱国诗人屈原《离骚》 两汉汉乐府民歌《孔雀东南飞》汉赋司马相如《凤求凰》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张衡的《四愁思》《四愁诗》是东汉诗人、科学家、文学家和政治家张衡的诗作,是中国文学史上最早的七言诗之一。 四愁诗东汉·张衡 我所思兮在太山。 欲往从之梁父艰,侧身东望涕沾翰。美人赠我金错刀,何以报之英琼瑶。 路远莫致倚逍遥,何为怀忧心烦劳。 我所思兮在桂林。 欲往从之湘水深,侧身南望涕沾襟。美人赠我琴琅玕,何以报之双玉盘。 路远莫致倚惆怅,何为怀忧心烦伤。 我所思兮在汉阳。 欲往从之陇阪长,侧身西望涕沾裳。美人赠我貂襜褕,何以报之明月珠。 路远莫致倚踟蹰,何为怀忧心烦纡。 我所思兮在雁门。 欲往从之雪雰雰,侧身北望涕沾巾。美人赠我锦绣段,何以报之青玉案。 路远莫致倚增叹,何为怀忧心烦惋。 魏晋南北朝文人诗曹操《观沧海》 东临碣石,以观沧海。水何澹澹,山岛竦峙。 树木丛生,进草丰茂。秋风萧瑟,洪波涌起。 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短歌行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当以慷,忧思难忘。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为君故,沉吟至今。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明明如月,何时可掇? 忧从中来,不可断绝。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阔谈宴,心念旧恩。 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 建安风骨三曹:曹操曹植《七步诗》曹丕 建安七子 田园诗陶渊明《归园田居》 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hè)锄归。 道狭草木长,夕露沾我衣。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汉字的形体,即字体,指汉字的书写体态。汉字从产生到现在,虽没有跳出表意文字的圈子,但文字的形体一直按从鳘到简的规律发展演变。主要出现了八种字体: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行书。再到现在的印刷字体。 一、甲骨文 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兽骨上(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旱的成体系的相当成熟的汉字材料。这种文字是清末光绪年间(公元1889年)在县城西北五里路小屯村以北洹水以南发现的。 1、产生 这个地方曾是殷商王朝都城的遗址,是从盘庚迁到殷地(即小屯)。一直到纣王灭亡的年间的都城。所以,我们知道甲骨文是殷商时代的文字,距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殷商社会,科学文化很不发达,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认为是鬼神操纵,掌握着自然的变化,而死去的祖宗的灵魂得以预知未来的事情,可以决定人们的命运。因此,殷王朝统治者十分迷信,非常崇拜神,从国家大事到日常生活,如祭祀,征战,畋猎,天气,安危疾病,男女生育等,都要事先占卜,问神以知吉凶,再决定行止。占卜的方法,先将龟甲或兽骨剖开,然后在背面凿出椭圆形的小槽或钻成小孔,再用火烧烤。甲骨片受热后自然在正面裂出各种条纹。史官便按照条纹的不同形状来判断吉凶祸
福,占卜后由占卜人在甲骨上刻下占卜的月日,贞人,占卜的容,结果(即兆头,所示吉凶),以及事后的应验的情况。作为档案保存。 这些记录就是甲骨文字,由于多是占卜的记录,就容说叫“卜辞,贞卜文字”又由于用尖锐的东西刻的,又叫“契文”,又由于是在殷商的故都废墟发现的,又叫“殷墟文字”。2、发现 卜辞的发现,完全是偶然的。1898年与此同时1899年之交,农民犁田时,时常发现刻有图文的甲骨,农民不知道这些甲骨的来历,但以为年代久远,可以治病,就收集起来卖给药商,称“龙骨”。据说,1899年,当时北大校长,金石专家王懿荣因生病吃药,首先发现甲骨上刻的是古代文字,才开始收集。 从发现起,经过80年的不断收集整理,挖掘,到目前为止已发现了十六,七万片。从甲骨记录来看,当时的统治者几乎天天在占卜。根据上面提到的帝王和占卜人的名字,结合所刻的文字容。我们知道了这些甲骨刻载了从盘庚到纣王的12个帝王的273年间的大小事情。据统计,甲骨文单字总数在4500左右,但已认识的还不到1/3。不认识的大多是族名,人名,地名等专用的字。大量的甲骨片的发现,是研究汉字发展与古代汉字文化的珍贵史料。 3、特点 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
古代中国文化区域划分及中国概念的演变 按非洲起源说:大约在20万年前,我们这些现代人的祖先不知什幺原因,开始从非洲向全世界迁徙;大约在2-3万年前,他们到达了中国现在的区域。中国幅员辽阔,山河纵横,各地自然条件差异极大,于是他们在这里逐渐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古代中国文化体系。图1:现代人类扩散路线图 图2:古代文化区域图 一、古代中国的6大文化区域(一)东北渔猎文化区大兴安岭以东、燕山以北的现代中国东北地区,古时河流众多、森林茂密,那里人们发展出了以捕鱼与狩猎为主的渔猎经济文化。(二)蒙古游牧文化区大兴安岭以西、阴山以北、天山以南,由于山脉阻隔,降雨量锐减,形成了带有沙漠性质的蒙古草原,那里的牧人习惯逐水草而居,过着迁徙不定的沙漠式游牧生活。(三)西北丝路文化区从天山到西藏北部、青海一带,雪山高耸,高原矗立,平坦处为一片片草原和沙漠。沙漠中又有孤岛相似的绿洲,每一个绿洲往往就是一个小城市,里面的居民则过着丰足的农业生活。在汉唐时期,这里是中国通往中东的陆上通道,又称西域。而早在上古时期,这里就形成了以新疆为主的平原游牧民族和以青海、西藏为主的高山游牧民族。(四)西南高山文化区现在的云南、贵州、广西及藏南地区是我国的高山文化区,即地理上的横断山脉地区。这里高山林立,民族众多,往往一个山里住着好几个民族。山顶上住着一种人,山腰上又住着一种人,谷地里还住着一种人。这些居民往往根据地形不同,有不同的生活形态。山顶上的居民,用羊和青稞交换谷地出产的蕈类和小米,而山腰则往往作为马帮和盐客来往的要道。中原的居民,也通过这些狭窄谷道或河流,与他们进行经济往来,将中原的文化和讯息带到此地。(五)两河中原文化区古中国的农业地带主要集中在两河中原文化区,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5b13107717.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5b13107717.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5b13107717.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5b13107717.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浅谈“中国古代诗体的发展演变” 摘要:诗体就是诗歌的形式,肇始于四言,定型于五言、七言,又从古体发展为近体,包括律师与绝句,再加上乐府、词、曲等,一向被视为传统体式。中国诗体经历了由无到有、由松散到严谨,再由严谨到松散的自由与法则对抗和解的演变历史。中国古代诗体的发展演变按其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出的特征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诗体的萌芽期,主要包括原始型二言体、三言体及四言体等。第二时期:诗体的发展期,主要指以《诗经》为代表的四言体诗和楚辞为代表的骚体。第三时期:诗体的成熟期,主要指乐府诗、五七言古体诗、体。第四时期:诗体的繁荣期,主要指近体格律诗、词、曲。本文旨在对中国古代诗体做一个大致的梳理,阐述各个时期的代表诗体 关键词:古代诗体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繁荣期 前言:中国是诗的国度,中国诗歌历史悠久,发端于上古,发育于夏商周三代,拓展于汉,蔓延于六朝,繁荣于唐、宋,衰落于元、明清。最初的诗歌,是和音乐、舞蹈“三位一体”的,在以后的发展中,诗与音乐、舞蹈逐渐分离,成为单纯的艺术形式。诗体就是诗歌的形式,肇始于四言,定型于五言、七言,又从古体发展为近体(律、绝),再加上乐府、词、曲等,一向被视为传统体式。中国诗体经历了由无到有、由松散到严谨,再由严谨到松散的自由与法则对抗和解的演变历史。古代诗体的不断演变,反映了时代对诗歌形式的影响,也反映了历代诗人对理想的诗歌形式的追求。中国古代诗体的发展演变按其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出的特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诗体的萌芽期,主要包括原始型二言体、三言体及四言体等。第二阶段:诗体的发展期,主要指以《诗经》为代表
的四言体诗和“楚辞”为代表的骚体。第三阶段成熟期:诗体的,主要指乐府诗、五七言古体诗、体。第四阶段:诗体的繁荣期,主要指近体格律诗、词、曲。本文旨在对中国古代诗体做一个大致的梳理,阐述各个时期的代表诗体。 一、诗体的萌芽期(上古时期) 中国最早出现的文学样式是上古歌谣,它是原始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集体的口头创作。原始人在从事集体劳动时,为了协调劳动动作,减轻疲劳,提高工效,往往会不自觉地随着劳动动作的节奏,按照用力方式(轻、重、缓、急)的不同,发出富于变化的呼叫声,就成为劳动号子。《子·道应训》说:“今夫举大木者,前呼‘邪许’,后亦应之,此举重劝力之歌也。”上古歌谣产生于文字出现以前,具有口传性、集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诗歌、音乐、舞蹈结合在一起,篇幅短小,语言简洁,节奏明快,风格淳朴。 从现今能够看到的文字资料来说,最早的诗歌作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先两汉典籍中所记载或引用的西周以前的古歌。像《康衡谣》、《击壤歌》、《卿云歌》、《南风歌》等,但都是不大可靠的。另一部分就是殷周之际的《易经》(《周易》)中所保存下来的卦艾辞歌谣,这是我国原始歌谣的最早的文字记录,是真正可靠的原始歌谣。这些歌谣非常简短,少则两三句,多者不过七八句,但多数韵律和谐,节拍分明,句式整齐,可以咏唱,具有相当浓厚的诗歌色彩,是由原始歌谣过渡到《诗经》的桥梁。有的读来颇有情趣,富有诗意,最突出的是《明夷·初九》、《中孚·九二》、《归妹·上六》等抒情小诗。《周易》中蕴涵着中国诗歌从二言到四言的发展史信息。二言诗是中国最早的诗体,以汉代哗作的《吴越春秋》的《勾践阴谋外传》所载的《弹歌》为例:“断竹,续竹,飞土,逐肉。”《弹歌》通常被认为是汉诗最早的诗体—原始型二言诗。它呈现出汉诗的雏形,特别是显
专题12 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与古代中国的科技文化 (时间:45分钟,分值:85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 1.(2018·齐鲁名校教科研协作体模拟)雅斯贝尔斯认为,公元前 800 至公元前 200 年之间,尤其是公元前 600 至前 300 年间,是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文化史家借用这一概念,将春秋战国称为中国文化的“轴心时代”,原因是春秋战国时期( ) A.结束分裂完成统一B.社会转型全面完成 C.文化走向基本成型D.儒学兴起成为大宗 解析:选C。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处于诸侯争霸的分裂时期,故A项错误;春秋战国时期处于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时期,不能说社会转型全面完成,故B项错误;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诸子百家的思想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华文化走向基本成型,故C项正确;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学还不能称为大宗,故D项错误。 2.战国末年,吕不韦认为:“老聃贵柔,孔子贵仁,墨翟贵廉,关尹贵清……”又说:“一则治,异则乱。”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撰成《吕氏春秋》。材料表明吕不韦是想( ) A.强化君主专制统治B.融合诸子百家思想 C.礼乐与法制并举D.强调思想文化专制 解析:选B。君主专制政体开创于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故A项错误;吕不韦的《吕氏春秋》是其门客之集大成的著作,兼采儒、墨、名、法等战国诸子百家思想,故B项正确;《吕氏春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组织按计划编写的文集,其中并没有法制和礼乐,故C 项错误;吕不韦的《吕氏春秋》是以儒家学说为主干,以道家理论为基础,以名、法、墨、农、兵、阴阳家思想学说为素材,熔诸子百家学说为一炉的史学和文学巨著,如此规模兼收并蓄和博采众长,突出和强调的也不可能是思想文化专制,故D项错误。 3.(2018·达州高三诊断)孔子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孟子说“君子之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材料在此强调的县( ) A.“文”B.“君” C.“礼”D.“心” 解析:选C。据材料“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可知孔子主张恢复周礼以及材料孟子的主张“以礼存心”可知材料强调“礼”而不是“文”,故C项正确,A项错误;材料“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指的是君子而不是“君”,故B项错误;据材料“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可知,材料在此强调存心的内容,而不是单指“心”,故D项错误。 4.(2018·衡阳高三联考)春秋时周室衰微,诸侯争霸。写史本应直笔“纪事”,孔子则曲笔作《春秋》以“讲礼”,惩恶扬善,使“乱臣贼子惧”。故孔子曰:“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梁启超也认为《春秋》“只能作经读,不能作史读”。这是因为孔子著《春秋》( ) A.严重背离客观历史事实 B.偏离了儒家的礼乐传统 C.带有强烈个人政治观点 D.违背了统治阶级的意愿 解析:选C。材料未体现孔子著《春秋》严重背离客观历史事实,故A项错误;根据材料“写史本应直笔‘纪事’,孔子则曲笔作《春秋》以‘讲礼’”,可知孔子著《春秋》以“惩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