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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繁荣经济,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资源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

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德州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中非公务员应多于公务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应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第十一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与审批:

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成区外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经区政府(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应依据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民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德州市超过百分之四十,县(市)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臵改变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在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工程规划、详细规划的正式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规划意见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申报的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城市风貌。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应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环境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城市公益设施。

第二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二十八条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污染环境的工程。城市生活区和繁华市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工厂。原有的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根据城市规划迁建、转产或治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的厂房、仓库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规划调整,逐步搬迁或兴办第三产业。

第三十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

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学校、体育等规划用地性质。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作出的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情况下应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手续:

(一)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改变原有土地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报请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时,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办理下一步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后,可以延期一次。逾期不办理下一步手续,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臵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并须持转让合同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后,可以延期一次。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申请的建设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防洪河道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代拆建设用地至规划城市道路、防洪河道中心线的建(构)筑物,并代征上述范围内尚未征用的土地。代征或代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后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代为管理,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无偿交出。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者使用期中遇城市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土、堆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

权属证明和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设计,设计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大型或重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的方案,必要时还应提供设计模型;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审,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后,确定建设工程位臵、控制高程;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要求。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承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其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集约用地、太阳能利用和建筑节能。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设臵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河港、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按相关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五十四条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满或遇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拆除和清场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形式进行改造、装修的,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臵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铁路站线、道路广场、桥梁隧洞、人防坑道、堤防驳岸、公交场站、给水、排水、燃气、热力、输油管道和电力、电信、电车馈(触)线路以及微波通道、无线电台站、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工程设施的,应当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及管线线由走向;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设计,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设计文件和图纸设计方案,划定红线图,确定线由位臵;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覆土。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地下工程,还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覆土。

第六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设计应同时进行无障碍设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须在路侧设臵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臵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二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按照综合协调、超前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城市建设有关管理部门在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六十三条经批准的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划修建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道路按规划建成后,一般不得再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施工的,按照《德州市市政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不得擅自填占湖泊和排水沟渠、涵管,不得污染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源。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开工手续后,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六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工地醒目位臵树立规划公示牌,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第六十八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接受检查。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

查的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用地内的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不建或少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建设。

第七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由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听候处理,并可书面通知公用事业、工商行政、供电、电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停止施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作出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下达后的续建部分;对拒不执行的,规划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续建部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七十一条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或个人,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违法建设、设计行为处理终结前,可不予办理责任人其它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委托城管执法部门或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一)建筑物位臵、立面、高度、层数、面积、色彩、使用功能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二)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拆除;

(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

(四)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条对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等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对建筑单体工程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验收。小区建设分期进行时,可以分期进行验收,但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他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第七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确权。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已经改变土地原貌的,会同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

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七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允许予以改正的项目,应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八十一条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没有按照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设计;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第八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规划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第八十三条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

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八十五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办理的;

(三)办理规划许可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年4月12日

目录 目录 (2) 1总则 (1) 2术语 (2) 管理篇 (4) 1规划管理 (5) 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 2技术文件 (5) 2.1一般规定 (5)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 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 3.1一般规定 (9)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 技术篇 (11) 1基本规定 (12) 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 2.1一般规定 (13) 2.2规划布局 (13) 2.3基地出入口 (14) 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 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 2.6停车场(库) (15) 2.7地下空间利用 (16) 2.8竖向设计 (16) 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 2.10围墙和雕塑 (17) 2.11场地防护 (17) 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 3.1建筑平面 (18) 3.2建筑层高 (18) 3.3建筑高度 (18) 3.4建筑层数 (19) 3.5建筑形体 (19) 3.6建筑立面 (20)

3.7建筑屋面 (20) 3.8建筑色彩 (20) 3.9建筑设施 (20) 4建筑退线 (21) 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 4.2建筑用地退线 (21) 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 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 5.4日照影响分析 (25) 6建筑面积计算 (27) 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 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 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 7.1容积率奖励 (29) 7.2容积率计算 (30) 7.3建筑密度 (30) 7.4绿地率 (31) 8其他规定 (32) 8.1避免违规设计 (32) 8.2鼓励设计创新 (32) 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 8.4合理分期实施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德州市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研究

德州市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研究 1 引言 城市空间形态客观的反映了城市各功能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工过程和自然过程之间的空间关系,是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空间物化形态。城市地区的地形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等从外部限定城市结构形态的特性;而社会经济活动则以内力的作用促使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正是这种自然力与非自然力的作用促使城市形成一定的形态,并遵循一定的规律动态的变化和发展着[1]。 古代城市经济水平有限,居民的出行受到交通工具简陋的影响,活动范围被限制在狭小的区域内,城市空间规模较小,城市间的联系与交流受到很大影响和制约,城市整体集中发展。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交通系统的的日益完善,使得城市不断向外扩张,城市的空间结构、规模、产业布局、城市形态都发生较大的改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城市形态演变过程,分析各种引导因素,探讨未来的演变趋势,以实现城市空间合理有序的增长成为重要问题。 德州市位于黄河下游北岸,山东省西北部,地处平原。北依北京、天津,南邻省会济南,西接河北及山西煤炭基地,东连胜利油田及胶东半岛,是联系华东、华北的重要交通枢纽,自古有“九达天衡,神京门户”之美誉。德州是一个因交通而发展起来的城市。古运河、津浦铁路、京沪高速公路对德州城市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其城市形态上留下了清晰可见的印迹。交通的发展带动经济的进步,益成为影响工业生产布局的重要因素。从明清时期运河航运的鼎盛到21世纪高速公路的拉动和引导,德州城市用地空间的拓展基本上遵循着轴线推进、环状填充、圈层扩展、跳跃式发展等几种基本方式,在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同时或交替出现。因此,德州市城市空间形态演变富有鲜明的特征模式,探寻其发展规律,不仅对于指导德州城市今后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作用,而且对解决中国同类城市的用地布局优化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指导价值。 2 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理论 2.1城市空间形态的定义 城市形态是指某一时间内,城市在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互动

全面解读德州农工大学

德州农工大学 关键词:大学公立本科 院校简介 德州A&M大学(T exas A&MU niversity,简称A&M或TAMU)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城,创于1876年,是一所公立的研究型大学。成立时名为德州农业与机械学院(The Agricultural and Mechanical College of Texas)又称德州农机,是德州第一所高等教育学府。德州农工大学有众多分校,其中college station分校是德州农工教育系统的旗舰校区。同时德州农工大学也是美国第六大学校,2011年,该校的注册人数历史性地达到5万人。德州农工大学在美国航空局NASA、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海军研究部的支持下成为了旨在海、陆、空均有重大成就的科研机构。据该校的丰厚的资金和在动物克隆,石油工程等众多工程方面的建树,该校被评为全美20大公立科研机构之一。 德州农工的创立初期,为一所全男性的军校,1963年改制为德州农工大学,1965年废除军校必修制,并开始召收女生。如今在全校近五万名学生中,约男女各半,而维持其军校传统的预备军官团,约占学生总人数十分之一。 学校的主色是暗红色和奶油色,打气歌为《Aggie War Hymn》德州A&M大学的体育队伍名为Aggie,传统上跟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为世仇对立。 历史发展 创立者: 校训和校徽 官网:https://www.docsj.com/doc/e04224987.html,/ 办学条件 综合排名:世界大学排名86 办学理念: 学术声誉: 教育部认可的美国著名大学之一。

NCA(美国教育部区域性认可联盟,North Central Association ofColleges and Schools) 认可之大学。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州立大学。 AACSB 商业发展学院学校协会认可。 ABET 工程技术认证委员会认可。 ACSAC 应用科学鉴定委员会认可。 柯伯克斯提市Corpus Christi City被评为大学生理想城市之一 知名人物: 诺贝尔奖获得者: Dudley R. Herschbach博士:1986 化学奖获得者 Norman Borlaug博士:1970 和平奖获得者[3] 其他知名校友: 玻利维亚前总统豪尔赫·基罗加1981年在得克萨斯农工大学获工业工程学士学位 巴拿马总统马丁·托里霍斯早年曾在得克萨斯农工大学攻读政治经济学 现任德州州长、乔治布什政府时期的国防部长、该校曾经的校长,2012年美国总统候选人,里克佩里 美国国会议员乔巴顿、比尔弗洛雷斯、前任奥斯汀市长、德州州长威尔均是这里毕业 在美国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体育一环,亦不乏该校校友。为美国职棒明尼苏达双城队及纽约洋基队,二度夺得世界大赛冠军的二垒手Chuck Knoblauch;美式足球休士顿德州人队总教练Gary Kubiak;及奥运金牌得主,男子铅球世界纪录保持者Randy Barnes等人皆是 知名华人: 澳门大学现任校长赵伟,毕业于德州农工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现任校长郭位,出任德州农工大学工程工学系主任七年 在中华民国,前经济部长王志刚,及知名体育主播、前台北市议员常中天,亦为校友。 特色学制: 师资力量: 硬件设备: 校园文化:Aggie Ring 这种戒指是德克萨斯州A&M 大学生毕业时人手一个的纪念物,在世界各地你看到戴这样戒指的人,他一定是这个学校的毕业生。如果你遇到困难,他一定会帮助你,正如校长所讲,所谓大学传统的精神就是团结。德克萨斯A&M 大学历任的校长为继承学校的历史作出了贡献。 校园环境(图) 气候状况:德州由于占地广大,气候变化各地也有很大差别:冬季可能有暴风雪,夏季则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广西城市(南宁)水系整治控制规划

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2007-2020)公示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邕江和各支流水系的水质恶化、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各支流行洪不畅及枯水期水量不满足生态要求等问题日见凸显。原有的城市涉水规划需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南宁市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水和谐的目标。2007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水利局委托广西珠委南宁勘测院编制了《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4月,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与会专家和部门领导意见和建议,编制单位已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规划方案公示如下: 二、规划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生态治河的理念,注重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分步实施,注重构建合理的城市环状水网体系,形成独具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中国绿城”、“中国水城”景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首府南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目标 “水畅、水清、岸绿、景美”。 努力将城市内河水系及沿线区域建设成为畅通的行洪道、水清岸绿的滨水生态住区、风景秀丽的景观带、经济繁荣的产业带、内涵丰富的文化带、人水和谐的休憩园,实现人与水、自然与文化的和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三)规划水平年及范围 2007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水平年,2050年为远景水平年。 规划的范围为正在修编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范围内涉及的邕江及内河水系并延伸至源头。规划整治面积254.3km2。 三、城市水网规划结构“一江、两库、六环、十八(内)河”。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德政发〔2011〕22号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再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

2017美国德州农工大学PhD项目

https://www.docsj.com/doc/e04224987.html, PhD 基本信息: FT排名21学费$25,556申请截止日期 TOEFL要求100GPA要求无可申请学期 IELTS要求7.0GMAT要求709是否接受GRE 注: (1) 此处的排名是2013年金融时报美国公立大学商学院PhD项目排名,美国大学排名第37。 (2) 申请者GRE阅读146分以上或GMAT阅读22分以上,可免交语言成绩。 (3) 接受GMAT和GRE成绩,无最低要求,一般入学新生成绩为709分和1403分。 申请说明 互联网留学360介绍,德州农工大学卡城分校商学院工商管理PhD项目设有以下专业方向: 会计(Accounting) 金融(Finance) 管理(Management) 市场营销(Marketing) 运营和供应链管理(Operation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hD项目要求申请者毕业于本科相关领域的专业,修读过数学(微分方程和积分学),掌握计算机语 言、修读过的课程满足美国商学院公共知识体系的要求。奖学金信息请与具体科系或相关教员联系。 申请时间 商学院PhD项目无申请截止日期,一般录取过程遵循以下时间: 9月3日开始接受秋季学期入学申请。 12月10日推荐申请截止日期,考虑奖学金授予的申请者最好在此日期之前递交申请。 12月11日-1月11日依然接受申请,同时也是录取资格初步审查阶段。 1月12日-4月14日依然接受申请,但有些科系2月初关闭申请。奖学金机会降低,因为大部分奖学金已

https://www.docsj.com/doc/e04224987.html, 4月15日-5月25日全部科系在此段时间开始关闭申请,公布录取结果。 5月26日全部科系在此之后不再接受申请。 录取统计 PhD项目共有73名学生,其中女生比例63%。2013年秋季收到382份申请,录取36人,招生人数18 人,其中女生比例33%(共6人),国际学生比例50%(共9人),各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如下: 专业会计金融管理市场营销运营人数43434 18名新生,平均具备5年的工作经验,其中有11人递交GMAT成绩,平均分数为720分,其中阅读 38分,数学48分。有1人递交GRE成绩,取得1490分,其中阅读690分,数学800分。 新生主要来自以下本科专业,其比例和人数如下: 商科工程文科理科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50%922%422%46% 据立思辰留学360介绍,德州农工大学(Texas A&M University,简称TEXAS A&M),或称“德州农 工大学卡城分校”、“德克萨斯农工大学学院站分校”,是一所大型公立综合全国性大学,成立于1876年, 位于美国西部小城卡城,提供本科、硕士、博士三种学位类型,是德州农工大学系统的旗舰学校。该校成 立时名为德州农业与机械学院(The Agricultural and Mechanical College of Texas),是德州第一所 高等教育学府。创立初期,为一所全男性的军校,1963年改制为德州农工大学,1965年废除军校必修制, 并开始召收女生,但仍为美国六所高级军事院校之一。如今在全校近五万名学生中,约男女各半,其军校 传统的预备军官团,约占学生总人数十分之一。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18年德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诚信建设)70分答案

2018年德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诚信建设)考试时间:90 分钟 全卷题数:50 道题 卷面总分:100 分 一、单选题(共20道题,下列各题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信用中国”网站主要是由哪个部委支持下建设的?(2 分) A. 国家发展改革委 B. 中国人民银行 C. 工业和信息化部 D. 国家工商总局 A B C D 2.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成立于哪一年?(2 分) A. 2004年 B. 2006年 C. 2008年 D. 2010年 A B C D 3.社会信用代码最后一位是什么代码?(2 分)

A B C D E A B C D 5.2012年,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信用管理专业正 A B C D A. 2012年

A B C D 7.《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 A B C D 8.团中央最早与哪个航空公司合作实施针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诚信机票”计 A B C D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A B C D 10.“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哪个研究所承担的? A B C D A B C D A. 7个 B. 9个 C. 11个

A B C D A B C D 14.《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由多少个部委联合印 A B C D

A B C D 16.2016年10月,有多少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 A B C D A B C A B C D 19.大数据(Big Data)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哪个公司提出来的?(2 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004-2008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按步骤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1.2 近期建设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1.2.1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重点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外围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各区县城区。 1.2.2 规划时限为2003年至2007年。 1.3 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1.3.1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2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3.4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1.3.5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6 《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阶段成果) 1.3.7 其它全市性、系统性的专项规划 1.4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4.1 明确近期内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1.4.2 确定天津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 1.4.3 确定天津市近期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4 提出天津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安排的意见。1.5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1.5.1 依据十六大精神和天津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五大战略举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全美综合排名第四十七

University of Texas-Austin 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 -学术研究中心 全美综合排名第四十七

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成立于1883年,是德州大学系统中的主校区,也是德州境内最顶尖的高等学府之一, 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建于1883年, 主校园离位于奥斯汀的德州州政府总部不足一里。现有学生人数49,696(2005年秋季统计资料),为全美单一校园中学生人数中第五大的大学(2005年秋季统计资料)。 学校基本信息Array校训:Disciplina praesidium civitatis (教育,社会的保卫者) 学校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e04224987.html,/ 建校时间:1883年 US News 排名:全美综合排名第47位 地址位置:Austin Texas 德州奥斯汀 占地面积:350英亩 学校类型:公立大学 校长:William C. Powers 学校教员:2900人 在校学生:本科学生37,389人,研究生36,711人 国际学生比例:4% 授予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师生比例:1:18 学校地址:Main Building, Room 7, Austin, TX 78712-1111 USA 学校电话:(512) 475-7440 颜色:深橘色和白色 吉祥物:德州长角牛 学校特色与荣誉 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通常称为德州大学,UT,或Texas)成立于1883年,是德州大学系统中的主校区,也是美国最好的公立学校之一。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位于美国第二大州——德克萨斯州的首府奥斯汀,离德州州政府总部不足一里。现有学生人数54,749(2008年秋季统计资料),为全美单一校园中学生人数中第五大的大学(2005年秋季统计资料)。除奥斯汀主校区外,Pickle研究校区(J. J. Pickle Research Campus)位于奥斯汀北部,而该校天文系亦负责位于德州西部戴维斯山区的麦当劳天文台。奥斯汀各科在学界皆名列前茅,工程、教育、及传媒等学科尤负盛名。 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是主要的学术研究中心,每年的研究经费高达3亿8千万美元。德州大学也是杰出的体育运动大学,2002年被体育画报评为―美国最佳体育大学‖。德州大学美式足球队于2006年一月在玫瑰碗球场举行的玫瑰杯击败南加州大学夺得全国冠军。 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拥有超过45万名校友,是美国大学中拥有最多校友的大学之一。德克萨斯大学校友中既有诺贝尔奖得主、也有普利策奖得主和图灵奖得主,还有3位是国家科学奖章获得者。现任教授中有13位国家科学院院士、32位国家工程院院士(其中工程院士数量为全美第4、仅次于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UT-Austin中的亚洲国际学生占全体国际学生中的66%,亚洲学生总人数中,中国大陆又占其中大部分,而日本是第3位、台湾位居该校国际生人数的第5名。UT-Austin同时也资助了很多奖学金给研究生与海外交换学人(International Visiting Scholars)。根据2001年校方的纪录,UT-Austin支助海外学人的奖学金是全美的第24名(共934人);康乃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在这项排行中占第20名(1,039人)、耶鲁大學(Yale University)第15名。 德克萨斯大学在各学科皆名列前茅,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告2009年全美研究所排名: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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