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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40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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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

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

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

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第十四条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

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逐步调整,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货运港区,应根据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

装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险品及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

第十六条客运港口,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广州白云机场现有飞行区不再扩建,机场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控制。要抓紧新机场的定点和规划控制工作。

第四节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民区内新建有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和定址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城镇居民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市中心区内现有的喷(烘)漆、铸(锻)造、热处理、冲压、电镀、锯木等工厂(场),应予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集中供热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供热应纳入热网系统。在

供热工程实施后,原分散的锅炉应予拆除,并不得再行新建。

第二十二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水源,分三级保护区。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及其两岩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二级水源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国泰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库以上的一公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五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排放一类有害物质或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及排污口,不得设立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

第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危害的设施;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在岸边堆放各种废弃物。

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从荔湾涌口起,至广州市区珠江东江水道的赤岗和白鹤洞水道的石溪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不少于一公里的陆域,为水源污染控制区。

水源污染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严重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第二十四条

黄埔、员村、鹤洞、石溪、河南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的范围内,吸水点的上、下游各二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点一侧河岸纵深一公里的陆域,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或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广花盆地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两龙、推广、新华、龙归、江村、肖岗、三元里、鸦岗、槎头等地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单位;禁止设立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所;禁止破坏性开采地下水或从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局批准。

第五节城市道路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主干道为四十米至八十米,路网间距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干道为二十四米至三十六米,路网间距为三百米至五百米;一般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各条道路红线宽度见附表二和有关小区规划。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主干道为二十米至三十米;干道为十五米至二十米;一般道路为十米至十五米。行车转弯半径最小为八米。

第二十八条

主干道与主干道的交叉路口对角距离(按道路红线控制)不不于八十米;从道路中线的交点起计二百米路段内,道路红线控制宽度不少于六十米。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路口,按审定的立交规划方案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主干道及干道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第三十条

在三块板断面或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建设人行天桥或遂道。未实施建设的地段,应在相距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设置人行横道。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的喇叭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应按建筑管理要求从道路红线退缩布置。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和沿街绿化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站场、交通集散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的规划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汽车、自行车的停放场(库)。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建造构筑物时,城市干道和通行无轨电车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少于五米,其他机动车道不少于四点五米,车行道侧向余宽,每侧不少于二十五厘米;

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少于二点五米。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四点五米,伸入车行道部份的净高不得少于五米。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广告、招牌等构筑物构架不得立于车行道或人行道上。

第六节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或居住区、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的居住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为四万至六万人,用地为六十公顷至一百公顷。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的一般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人,用地为十公顷至二十五公顷。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具体指标见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其定额指标见附表四。

第四十条居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居住区级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居住小区级道路为十米至十六米;住宅组团级道路为七米至十米。

道路宽度必须适应区内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居住区的组织结构和自然地形位置,形成点、线、面的绿化系统。公共绿地面积,新居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二至三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一至二平方米;旧城区平均每居民不少于一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

第四十三条住宅建设应符合小区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见附表五。

第四十四条编制居住区规划,包括以下图纸和文件:

(一)现状图:标明规划范围内现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各项用地。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二)规划总平面图:反映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各项建设的规划布局。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应附规划结构示意图、主要地区(路段)的透视图(立面图)和主要住宅单体设计方案图。

(三)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规划分析示意图)。

(四)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图。

(五)规划说明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方案估算。旧城改建区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第七节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

第四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确定保留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民居,亦应按有关规定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不得损毁、拆建或改建文物建筑(包括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的原状;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天线等构架,应予拆除。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古迹建设和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文物古迹因特殊建设工程确需挖掘、迁移、拆除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应予以保护,保持原有环境和风貌;允许改造的建筑物应按规定的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修建,原有的绿地、空地和活动场地不得侵占,并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具体保护区见附表六。

规划予以保留的建筑物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或改建。

第八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地可分为:

(一)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保护林带等。(二)专用绿地:包括各工厂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专用的绿地。(三)园林生产用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等。

(四)风景区:包括风景区、风景点和风景河流。

市区内各类绿地应按规定指标配置。

第五十一条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严格保护风景区范围内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砍伐树木、开山挖石、围填河湖和水面;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区风貌的工程建设。风景区内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白云山风景区的保护范围分为: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控制保护范围:东起广从公路,西至白云西铁路,北起磨刀坑公路,南至广深铁路。

在该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工程项目

(二)白云山风景区的绝对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交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侨、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至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麓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交桥。详见规划局核定的界线图。

在该范围内严禁安排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各单位和住户要逐步外迁。允许暂保留的单位不得扩大用地和兴建新的建筑物;不得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或扩建为住宅。

第五十四条重要风景区(点),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

第五十五条城市各项建设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在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第五十六条

珠江的风景游览河段,北岸从沙面至二沙头,南岸从洲头咀至珠江游泳场。在该河段的沿岸应开辟滨江绿化带和林荫大道;不得新建或扩建码头、锚地;现有码

头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外迁。

第二章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市区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办理延期征用手续或变更用地单位,均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新建住宅、办公楼、业务楼、综合楼、培训中心、招待所、商业楼、标准工业厂房、通用仓库等均纳入综合开发范围;乡镇企业、街道工业、个体点档等用房也应纳入集资统建范围。

第五十九条综合开发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的形式划拨,由中标单位与市政府招标部门签订协议,严格按规划、期限、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十条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开发配套费。

第六十一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下列建设项目,可申请零星用地:

(一)原地扩建的生产配套和技改工程;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远郊地区的建设工程;

(四)农林水利工程;

(五)救灾排险工程;

(六)特殊项目工程。

第六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向市规划局领取、填写《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并经所属主管局(总公司)以上单位签章。

(二)申请用地选址的报告,应说明本单位工作性质、申请用地的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一般还应根据初步选址意见,说明该地类别、水源电源、交通、房屋拆迁、人口安置等情况。

(三)市属单位和省驻穗单位,须有市以上计划部门当年批准的计划项目和投资批文(包括自筹资金项目);区、县所属单位,须有区、县计委具体计划安排批文及其上报市计委批准的总项投资计划;部队单位,须有当地驻军最高领导机关的批文;中央部委、外省驻穗单位,须有中央部委、当地省计委的批文;本省各地驻穗单位,须有地区(市)计委的批文;引进外资建设项目,须有省、市计委和外经部门对建设合同的批文;外国领事馆用地项目,须有中央及省外事部门的建馆批文。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或建设性质的,均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四)自筹资金的计划基建项目,须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其资金应按规定存入省、市建设银行,并由其出具专款专用的存款证明。属贷款的,应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附申请用地地段的四至地形图。

第六十三条外地驻穗机构或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得申请用地。

第六十四条

申请用地均应由开发或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中外合资项目用地,由中方单位办理。内联项目用地,由本市单位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的征用

第六十五条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征地定点和规划要求: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申报选址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出《征地定点通知》(附定点图)和规划要求,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拆迁通知。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征地定点通知》,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划拨用地:征地单位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按广州市座标系统实测的地形图、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向市规划局正式申请办理征地。由市规划局核定用地面积,划出用地红线,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

(四)设计要点和标定界桩:市规划局在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的同时,向用地单位发出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作为设计的依据。征地单位按批准的用地红线,委托勘测部门按广州市座标系统修正实测地形图,并在实地标定用地界桩。(五)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土地使用证》,移交土地。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发出《征地定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征地单位未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又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延期的,其《征地定点通知》自行失效。

第六十七条

征地单位取得《征地定点通知》后的有效期间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属危房经批准只能原状维修。

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再安排。

用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回土地另行处理: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五)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六十九条

市、区房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公房,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购买的私房,如需进行拆建、扩建、改建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证,方可办理报建。不符合规定的,应先向市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条

单位现有使用的土地,如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第七十一条

单位利用原有用地兴办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时,应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经

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与客商签订协议;凭批文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第三节村镇的建设用地

第七十二条

市区内村镇(乡)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用地,必须持当地区政府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计划投资文件,由镇(乡)政府向市规划局申请。

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应由村镇(乡)集资按规划统建。

第七十三条

市区内农民建自住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村镇(乡)建设规划要求,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如原有宅基地不足时,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如确需使用耕地的,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十四条市区内农民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山荒地建自住房,审批权限和要求如下:

(一)下列范围,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经当地区政府审核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镇(乡)政府统一分配给申请人使用。

1、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天河、芳村、黄埔区范围内;

2、白云区的石井、三元里、同和范围内;

3、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和其他属城市规划保护区范围内;

4、主要公路的道路红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公路、航道、铁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二)上列范围之外的地区,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报当地区政府批准。第七十五条农民建自住房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足五分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户建房用地不超过四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五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子女超过两人的一律按两人计(下同)。

(二)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三)边远山区、丘陵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八十平方米。

第七十六条经当地区政府批准的农民建自住房用地,可一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并附图注明用地的四至位置,写明规划建设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农民建自住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转让、调换;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节其他

第七十八条征地红线内有规划道路的,用地单位须同时负责办理规划道路范围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作修建道路或敷没、架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第七十九条

单位临时用地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方可办理补偿和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积,向市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缴纳临时用地费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八十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经市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向市规划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挖土、爆石、采矿、填滩、填涌及堆置废渣、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均须报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十二条经批准敷设或架设各种地下、地面、空间管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不办理征地手续。如因施工损坏地着物的,应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

第三章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申报管理

第八十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四至地形图(一式二份)及有关建筑工程的初步意见书,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新征地的可随《征用土地许可证》同时领取。

(二)申报单位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其要求与本细则第二章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办理报建。如需先编制规划方案的,应在规划方案送审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建筑报建。属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重要建筑工程,须送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模型先行预审。建筑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范围的,按投资额和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组织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报建。续建工程,应附送原报建批准的《建筑审核书》。

(三)报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发出《建筑审核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前准备和建筑位置放线;经原审批部门现场复验合格,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

《建筑审核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建筑工程土建完工后,须报原审批部门建管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按照规定,竣工图须统一存档的,应绘制竣工图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八十四条城镇居民私人建房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本市区户口和房地产契证,由业权人或合法代理人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建房要求和规定;符合规定的,可申领设计要点。

(二)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房地产契证、投资来源说明及服从城市规划改造保证书等办理报建。

(三)申领《建筑许可证》,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办理。

(四)建管验收,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一款办理。

第八十五条

市区农民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须持所在镇(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和和申报建管验收。新开辟的农民住宅区,应由镇(乡)政府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和申报建管验收。凭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应按设计要点设计。

未申领设计要点或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拒绝承接设计。

第八十七条申报图纸要求:

(一)建筑工程位置现况四至地形图一式四份。图纸比例,市中心区一般为1:500,其余地区为1:500或1:2000。

(二)总平面设计图一式四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标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广州地区高程)、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图纸比例,小面积的为1:100或1:200,大面积的为1:200或1:500。

(三)建筑设计施工图一式三份。包括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大样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图纸应注明各部位详细尺寸,平面各部位使用功能。并附包括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等的建筑设计说明。(四)经审批后的图纸,一份留规划管理部门存档;两份发还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四至地形图、总平面设计图各一份发给城市管理监察部门。

第八十八条建筑地盘和建筑位置复验要求:

(一)建筑位置放线时,用地红线范围内,按建筑红线、建筑间距及规划要求、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全部拆除。

(二)建筑物主要轴线应用细白灰线或细白绳标志在施工现场候验。轴线两端应在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上用红漆标志或设永久性桩标志,以备竣工复验。(三)地形复杂的用地,应平整后方可进行建筑位置放线。

(四)建筑位置经复验合格,由审批部门复验员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负责人在复验表签名、盖章。凭复验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建筑工程建管验收要求:

审批部门接到建管验收申报后,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

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以及其他要求进行建管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先按要求进行处理。未领有建管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进行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九十条

领取《建筑许可证》后,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和平面使用功能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其他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局部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九十一条

对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由建设单位持改变使用性质说明书和施工设计图、原建管验收合格证,报原审核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如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九十二条

一式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外设管道,开凿空调机及排气孔,在阳台砌墙设窗、搭建棚盖,在天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天线和冷水塔等设施。第二节建筑设计管理

第九十三条建筑设计应有地方特色,符合环境和市容要求。

(一)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沪、烟囱、烧火廊、垃圾道等不得临路布置;厨、厕等应尽量避免临路布置。

(二)电房、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室。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占用绿地或建筑间距,应避免临路布置,并注意造形美观和配植绿化。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 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 2.1 一般原则 (9) 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 2.2.1居住用地 (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 2.2.3工业用地 (11) 2.2.4 仓储用地 (12) 2.2.5对外交通用地 (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 2.3.1村民住宅用地 (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 3.3.1 一般要求 (19) 3.3.2村民住宅用地 (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 第四节名词解释 (23)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 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 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语术1节第 控制体系”“六线1.1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 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紫线1.1.1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红线1.1.2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绿线 1.1.3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 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蓝线 1.1.4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 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黄线 1.1.5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黑线1.1.6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 ,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密度分区1.2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 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区1密度 1.2.1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 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200即北至西宁路以北. 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区2 1.2.2密度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1除密度特定管理控制区 1.2.3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 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千呼万唤始出来! 昨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正式公布,未来近20年,羊城如何发展,有了清晰脉络。 整个草案亮点颇多,赶紧来看看。 城市使命:“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增 长极、独具特色,文化鲜明的国际一流城市;城市目标:至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兼具实力、活力、魅力的美丽宜居花城; 至2035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成为经济实力、 科技实力、宜居水平达到世界一流城市水平的活力全球城市;至2050年: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型全球城市, 实现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富裕文明、安定和谐、令人向往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人口规模:2035年,常住人 口规模控制在2000万人左右,同时按照2500万管理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区域协同:加强与香港、澳门全面深度合作;推进广佛同城、广清一体化、优化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发展布局、强化与深圳、东莞的科技合作等。 城市结构:以山水城田海为基地、以珠江水系为发展脉络、

以生态廊道下相隔离、以交通骨架为支撑、聚焦航空、航运和科技创新三大国际战略枢纽、强化多点支撑、构建枢纽型网络空间结构。城乡空间网络体系:主城区-副中心-外围城区-新型城镇-乡村 主城区: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九龙镇以南地区及番禺区广明高速以北地区。是承担科技创新、文化交往和综合服务职能的核心区域。 副中心:南沙区全域。是广州副中心与功能完整的滨海新城,也是广州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门户。 外围城区:花都城区、空港经济区、知识城、番禺南部城区、从化城区和增城城区,是承接主城区人口、功能疏解的主要区域和外围综合性服务地区。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第一层级:城市级主公共服务中心,共2处。 第二层级:城市级次公共服务中心,共12处,分别是白云新城、白鹅潭、天河北部、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州南站、市桥、蕉门河、新华、空港、知识城、荔城、街口。 第三层级: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共23处。 第四层级: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约80处。大美珠江 滨江绿化带面积增加40%,控制沿江建筑高度与开敞空间。实现主城区珠江两岸60公里滨江漫步道、骑行道、无障碍通道三类通道全线贯通。

2020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第四季度招聘试题及答案

2020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第四季度招聘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下列行政处罚措施中,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行政拘留 【解析】正确答案:本题为单选题。答案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 2.(单选题):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的变动,使劳动力在包括技能、经验、工种、知识、年龄、性别、主观意愿、地区等方面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相一致而导致的失业。根据以上定义,下列最能体现结构性失业的是()。 A.某公司计划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了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负责人认为该公司的管理层经验和能力不足,因此将他们中的大部分辞退了 B.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国际市场对我国所生产的纺织、玩具等产品的总需求大幅降低,继而导致沿海地区大量工人失业 C.近几年来深圳市每年都有1万名失业员工需要再就业,而该市每年急需中、高级技能人才3万余人 D.小张很不喜欢现在的工作,于是辞职重新寻找工作,但找了近两个月,还是没有找到他想从事的职业 【解析】正确答案:本题为单选题。答案C。结构性失业的关键是:失业是由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变动所导致的,且结构性失业的重要特征是失业和空位并存。C项最能体现这一定义。A项中导致失业的原因是人为辞退,而不是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变动”的客观因素。B项是由于经济衰退引起的,即属于周期性失业。D项小张的失业是在寻找自己感兴趣的职业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性失业。 3.(单选题):我国古代项羽“破釜沉舟”战胜秦军的战役是()。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具体为: 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是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配合和报告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二)市区两级实行“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特定地区和镇设立的规划分局和规划管理所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统一性和完整性 《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在《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核心规划编制体系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广州特色、适应特大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纳入战略规划,明确了战略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广州2000年在全国首创战略规划编制,适应特大城市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坚持城市长远发展战略目标, 并定期评估修订形成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灵活发展策略,有效引领广州21世纪以来的城市建设发展,

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目录 引言 (3)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4) (二)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 (6) (三)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过程 (12) (四)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25) 1 回顾与挑战 (28) 1.12000年战略规划要点 (28) 1.2 2000年战略规划实施效果 (31) 1.3机遇与挑战 (48) 结语 (77) 2 目标与定位 (79) 2.1城市发展目标 (79) 2.2城市定位与职能 (80) 2.3城市规划目标 (82)

3 发展战略 (85) 3.1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 (85) 3.2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 (117) 3.3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 (126) 3.4从安居到宜居—构筑宜居城乡 (136) 3.5从二元到一体—实现城乡统筹 (163) 4 空间与特色 (178) 4.1城镇体系 (184) 4.2 空间结构 (190) 5 实施策略 (259) 5.1生态优先串珠发展 (268) 5.2优化主城构建新区 (275) 5.3文化复萌强化特色 (283) 5.4 制度保障持续发展 (286)

引言 广州市2000年的战略规划是结合城市发展特点,改进城市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下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成功尝试,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方法、实施检讨等方面开创性的、卓有实效的探索,为战略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应对空间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广州市及时开展了新一轮的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新一轮的战略规划经过规划咨询,多方案比选完成初步方案,落实解放思想调研成果完成中期报告,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成了最终成果。本轮战略规划不仅因应形势的变化提高了城市定位、明确了城市目标、深化细化了总体战略、科学制定了空间规划、制定了近期行动计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XXXX-2020)

目录 引言 (2)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2) (二)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 (3) (三)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过程 (6) (四)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12) 1 回顾与挑战 (14) 1.12000年战略规划要点 (14) 1.2 2000年战略规划实施效果 (16) 1.3机遇与挑战 (24) 结语 (40) 2 目标与定位 (41) 2.1城市发展目标 (41) 2.2城市定位与职能 (41) 2.3城市规划目标 (43) 3 发展战略 (45) 3.1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 (45) 3.2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 (63) 3.3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 (68) 3.4从安居到宜居—构筑宜居城乡 (75) 3.5从二元到一体—实现城乡统筹 (90) 4 空间与特色 (98) 4.1城镇体系 (102) 4.2 空间结构 (106) 5 实施策略 (147) 5.1生态优先串珠发展 (151) 5.2优化主城构建新区 (156) 5.3文化复萌强化特色 (161) 5.4 制度保障持续发展 (162)

引言 广州市2000年的战略规划是结合城市发展特点,改进城市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下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成功尝试,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方法、实施检讨等方面开创性的、卓有实效的探索,为战略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应对空间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广州市及时开展了新一轮的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新一轮的战略规划经过规划咨询,多方案比选完成初步方案,落实解放思想调研成果完成中期报告,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成了最终成果。本轮战略规划不仅因应形势的变化提高了城市定位、明确了城市目标、深化细化了总体战略、科学制定了空间规划、制定了近期行动计划,还对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创新战略规划研究和编制方法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2000年6月至9月,广州开国内大城市之先河,邀请国内五家规划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展了战略规划咨询工作。2000年12月在咨询方案基础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进行了战略规划的整合与深化,完成了《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以下简称“2000年战略规划”),2001年4月获得广州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将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又适宜生活居住的国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报告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前期研究报告 ——前言 1984年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到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大部分已经实施完成,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研究,从1989年开始修编《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在上报国务院审批过程中恰逢2000年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总体规划暂缓批复,规划调整期间,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参照原上报国务院的城市总体规划”。 2000年,广州市开始编制《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确立了“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的空间拓展方针,并相继编制了番禺、花都两个新区发展规划,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形成了城市规划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及时地对规划进行政策调校,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建设,增强了广州城市发展的科学性,较好地发挥了规划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十五”期间,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区域中心功能进一步加强,成为华南地区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依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指示,在综合2000年之后广州的发展实际以及《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并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5)105号文)。 2010年,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将通过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拓展并优化空间布局,初步形成由中心主城区、南沙副城区、花都副城区、萝岗副城区、荔城组团、街口组团组成的“一主三副两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同时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优化功能分区,强化城市六大功能建设目标:经济中心、国际都会、创业之都、文化名城、生态城市、和谐社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城市中远期发展的根本作用,响应中央宏观政策,落实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等国家相关规划政策,深化和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征求意见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以及为了实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战略目标,2010-2020年的空间发展将实现从以“南拓、东进”为主的拓展战略向强调“优化与提升”的品质战略转移。

广州城市更新总体规划2015-2020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2017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更新总体目标与策略 (4) 第三章更新规模控制 (7) 第四章更新功能引导 (7) 第五章更新强度指引 (14) 第六章空间管控指引 (15) 第七章专项控制指引 (18) 第八章近期重点工作与更新时序指引 (29) 第九章规划实施机制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竞争力和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广州市2014 年12 月“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库动态调整和核查梳理分类成果(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用地)及其需要整合连片的范围。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文)、《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201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三旧”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4〕1972号)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修正版)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广州市“三规合一”规划》、《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相关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按照广州社会经济发展“四个结合”和城市更新“注重安居乐业第一;承接历史文脉,绝不毁无价之宝;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有序更新”的四项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把城市更新作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重要战略和公共政策长效推进。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城市更新作为统筹城市整体发展战略抓手的重要作用,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6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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