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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控制指

建筑性质高度

一环线以内一环线以外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低层住宅

(1~3层)

40 1.2 35 1.2

多层住宅

(4~6层)

30 1.8 30 1.8

中高层住宅

(7~9层)

30 2.2 30 2.2 高层住宅(10

层以上)

25 4.0 25 3.5

超高层住宅

(高度100米及100

米以上150米以下)

25 5.0 25 4.5

高度24米以下公共

建筑

40 3.5 35 3.5

高度24米及24米以

35 6.0 30 5.0

上100米以下高层公

共建筑

高度100米及100米

以上150米以下超高

30 8.0 25 7.0

层公共建筑

厂房及库房/ / 40以上 1.0-2.5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除厂房及库房建筑密度指标);

2、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在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标准的规定计算,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设项目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若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加强与周边项目的交通联系,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拟建项目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一)拟建项目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当拟建项目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项目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版》;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其他相关规定。

(三)基础分析参数:按照(附表二)执行。

附表二

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

技术参数

分析标准日大寒冬至

分析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 9:00-15:00 分析点经纬度贵阳市

北纬26°34′

东经106°42′分析采样间隔时间5分钟

分析高度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底层窗台起

计算方法总有效日照(累计)

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应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

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拟建住宅应当尽可能避免自身影响而造成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情况。对于一梯四户以上自身影响的北向户型,其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户数,在冬至日日照不满足的比例不得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20%;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规划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

第二十三条拟建项目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要求。

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换算。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位0°~15°

(含)

15°~30°

(含)

30°~45°

(含)

45°~60°

(含)

60°~90°

(含)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应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墙或者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第二十四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五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

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高层建筑山墙面

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

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开窗(透

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七条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间距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上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二)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l3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 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

3、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 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

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

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超高层建筑山墙

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

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3、超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 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的山墙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公共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

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多层、低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24米。

第三十条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本章节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要求。

第三十二条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三十三条两栋居住建筑的不开窗部分可拼接,拼接长度不得小于3米。

计算高度18米以下,且沿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80米。

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

计算高度5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挡墙、护坡、堡坎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四)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

第三十五条超高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的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或已批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6.5米,不开窗的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除满足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当拟建建筑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执行。

附表四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

建筑退让

30米以上

大于等于20米小于

等于30米

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

高度24米以下建

5 3 高度24米及24

米以上50米以下

建筑

10 8

高度50米及50

米以上100米以

下建筑

12 10

高度100米及100

米以上150米以

下建筑

15 15

高度150米及150米以上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

市政府予以确定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带裙房的高层建筑,裙房部分退让距离应当满足高层退让要求。

3.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计

算。

4.建筑物退让市政设施距离视具体情况可纳入建筑物规划用地范围,并用作市

政管线、城市轨道、道路拓宽车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5、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

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四十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沿已有或规划立交桥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退立交桥范围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立交范围按照立交进出口匝道加减速车道起讫点计算,包括匝道最外缘投影线。

第四十二条沿已有或规划高架桥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满足环保、日照要求,并且,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交叉口按照交叉口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市政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踏步、阳台、雨棚、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水表井、化粪池及地下附属设施退主干道道路红线5米,退次干道和支路道路红线3米。

第四十六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20米;

(三)二级公路,两侧各15米;

(四)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庄临公路或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参照执行。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四十七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各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7

米控制。

(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

(四)小湾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

(五)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四十八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小于40米,在中心城区以外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小于50米;在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上述规定的一半,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轨顶标高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线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四十九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并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五十三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业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6、沿河绿带中公厕按照300-500米一处设置。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一处设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

附表五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日转运量(吨)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

150 150~300 300~450 >450 1000~1500

1500~3000

3000~4500

>4500

100

100~200

200~300

>300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当满足以下规定,具体指标按(附录三)执行:

(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明确建设项目应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上标明设置位置,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于地下室。

(三)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设于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时应同步实施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五)建设项目应依据国标《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国标《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国标《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标《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国标《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图件上标明设置位置,并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

第五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必须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纳入设计内容。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纵坡应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国标《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一条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设置原则

(一)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规模和位置:

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3条的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设置位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二)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开发建设项目

居住区。原则上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

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原则上新建的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换乘枢纽。开发项目若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用地面积视具体情况确定,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规定执行。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其它车指标

1 旅馆、宾馆车位/客房 1 1.5

2 餐馆、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2 3

3 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0.7 3

4 商业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0.7

6

5 体育馆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1 20

6 影剧院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1 20

7 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1 3

8

宅低层商品房住宅车位/户 2 /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1 1.5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车位/户0.5 1.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车位/户0.3 1.5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车位/户0.1 1.5

14

校中小学车位/100名师生0.4 30

15 高等教育车位/100名师生 2 50

16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

旅客

3.5 4

17 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2 4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1 10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

地面积

0.2 3

20 自然景观性车位/100平方米占

地面积

0.01 0.2

21 综合性物流园区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1 10

22

工业类厂房、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0.6 6

23 仓储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

0.3 3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

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与

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若确实因条件

限制,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必须设置不小于5米的缓坡段,同时

应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

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的

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

499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

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三个以上出入口。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

(六)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须满足以下规定:

主干道为70米(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次干道为50米;支路

为50米。

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

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必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一)位置: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环内临城市快速路。

(二)建筑规模:

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若条件限制,编制交通评价报告存在困难的,需经规划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总图进行交通影响专项论证。

经交通影响评价批复须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改善措施,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建筑项目建设业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立体人行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时,可每隔400—800米设一座。

(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

(三)一些特殊需要的、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界线,但不应小于(附表七)的规定。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

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的城市扩张策略。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 (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 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 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 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 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 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 的城市扩张策略。 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Shen Longbao look in the eyes, for a chance to kill him. Shen Longbao behind smart to keep gendarmes, picked up a brick reservoir in cotton vest, walked into a small alley corner, seeing four weeks nobody will step up and pulled out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月 5 日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 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国家出台若干支持贵州发展的重大政 策和战略措施,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 机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 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的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城 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 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

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 本次修订期限至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市域:即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白 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 8034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 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 1244 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至清镇市红枫湖镇, 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至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 3121 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五、城市发展目标 至 2020 年,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建成大数 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成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在全省率先实现历史性跨越。 六、城市性质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访问次数:8028 字号:[ 大中小 ] 2014-09-25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一.重新确定贵阳市城市性质 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市城市定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认同性原则、美誉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确定贵阳市的城市性质为:贵州省省会 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1.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2.城乡统筹策略 (1)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城乡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加快建立面向“三农”、适当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城市经济、科教、文化、卫生、人才等资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2)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针对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

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近郊镇带动边远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完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文教以及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水利灌溉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支持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众星捧月”调整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突出“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湖水相伴、绿带环抱”的城市特色。将金阳新区与老城、小河等区域连片发展,共同构成城市核心,同步推进老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建设用地约300平方公里(若以国土口径统计,建设用地289.86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320万。 (1)一城(主城):以老城区、金阳新区共同构成城市核心,连片发展小河、二戈寨、三桥马王庙、白云等区域,实现城市紧凑、集约发展。主城建设用地约204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237万。 (2)三带:将百花山脉、黔灵山脉及南岳山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隔离绿化带及生态缓冲区,体现“山中有城、城中有山”的布局特色,充分发挥山体绿化对过滤空气、防护污染、调节城市温度、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 (3)多组团:顺应城市自然地形特征,因地制宜的在主城周边布局4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组团,即主城北部的高新区组团,南部的花溪组团,东部的龙洞堡组团,东北部的新天组团。主城周边组团建设用地约96平方公里,集聚人口约8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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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

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文本 (2006~2020年)

贵阳市建设局 贵阳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建设循环经济城市,使贵阳市城市建设、发展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等协调发展,为今后的城市燃气发展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特编制《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燃气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三条编制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 1)符合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方针,为提高城镇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2)符合国家能源开发利用和相关产业政策,适应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优化。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本市城市燃气事业。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节约能源,促进经济、能源、环保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燃气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4)大力发展以天然气为主要气源的城市燃气建设。 5)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做到远期与近期相结合。 6)顺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方案。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 2006---2020年,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相一致,便于与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期 2006---2010年,5年; 远期 2011---2020年,10年。 第二章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目标 第五条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调整贵阳市的燃料结构,使之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转变。合理开发和集约高效利用能源,使贵阳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规划城镇居民气化普及率的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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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 这份规划是对贵阳市在2007-2020年这一时间段的一个规划。 一、规划理念 对一个城市进行规划,首先必须要有一个规划理念,理念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性质而提出的,贵阳市规划的理念可分为以下几点: (1)生态规划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生态环境资源,公平满足现代与后代的发展需要,建设生态贵阳。 (2)人本规划理念:注重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城市精神的培育,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建设和谐贵阳。 (3)特色规划理念:合理利用生态、旅游资源,突出城市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建设宜游贵阳。 (4)统筹规划理念: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整体效益,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建设宜居贵阳。 (5)经济规划理念: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投资创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宜业贵阳。 二、规划重点 规划是有范围的,因此要找出规划的重点,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贵阳市规划的重点如下: (1)合理确定城市性质、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规模,突出生态文明城市定位。 (2)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保障生态文明城市的区域整体发展。 (3)合理确定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城镇、产业和人口分布,形成具有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空间布局。 (4)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继承和发扬独特的城市文化,发扬鲜明的生态文明城市精神。 (5)强化空间管制内容,突出自然环境特色,构筑生态文明城市生态框架。

(6)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系统,提高生态文明城市整体服务水平。 (7)合理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保障生态文明城市高效运转。 (8)调整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城市居住质量。 (9)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城市安全度。 三、规划的范围和期限 规划的范围和期限是必不可少的: 市域范围:为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市辖六区(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一市(清镇市)、三县(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为803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起乌当区永乐,西至清镇市红枫湖,南起花溪区青岩,北至修文县龙场、扎佐,包括市辖六区(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及清镇市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为3121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1230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为:2007年-2020年 近期2007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四、城市性质和职能 要规划必须要对一个城市了解,对其性质和职能都要掌握,贵阳市性质和职能如下:性质: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职能:(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得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得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得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与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与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与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得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与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与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得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得功能与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得其她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得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得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得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得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得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得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得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与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得城市天际轮 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得,其高度与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得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得完整性与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得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得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与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得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 园景观。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3.27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3.27 【实施日期】1997.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

贵阳市城市规划发展

贵阳市城市规划发展战略 规划理念 (1)生态规划理念。将生态观念融入到城市规划体系中,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发挥贵阳市在区位、交通、生态环境、气候、地理等方面具有的比较优势,以打造“避暑之都”和“温泉之城”为目标,着力打造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2)特色规划理念。以“显山露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原则,强化自然山体、通风走廊保护,尊重、顺应自然,构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空间布局形态,打造“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湖水相伴、绿带环抱”的城市特色。 (3)统筹规划理念。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水、电、气供给保障水平;统筹各片区协调发展,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进一步疏解老城区人口,积极促进各片区功能完善;统筹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统一协调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人本规划理念。大力推进“六有”民生行动计划,提高市民生活满意度;全面协调空间规划与文化规划,培育和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城市精神。 (5)经济规划理念。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投资创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规划范围 市域范围:即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803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至清镇市红枫湖镇,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至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3121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1230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9年-2020年 近期2009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城市定位 具有典型喀斯特生态环境和良好避暑自然条件,适宜居住、适宜旅游、适宜创业的生态文明城市。 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城市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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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 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 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 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 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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