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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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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林市中心城规划区,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消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量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勘察测量机构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外地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到玉林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前,应按规定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不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未备案的外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土地尚未征收的,建设单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建设单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 / 1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1 / 1

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1 / 1

冲压车间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汽车集团 冲压车间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版本号:C 修改码:O *******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使冲压件质量满足下工序需求,避免不合格品下流和不合理转序,将不合格的产品控制到生产工序之前,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冲压车间的过程质量控制管理,鄂尔多斯基地冲压车间的冲压件返修工作。 3 相关文件 3.1《冲压车间生产管理办法》 3.2《冲压车间冲压作业指导书》 3.3《不合格品控制方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质量---满足规定的需要 4.2 过程质量---一般指物料入仓到成品入库前各阶段的生产活动各质量控制 4.3 “四门、两盖”---指左/右前/后车门外板,前机罩外板、后行李舱外板 4.4 返工、返修---是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5 职责 5.1 冲压车间作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5.2冲压车间各班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5.3.冲压车间检验员: 5.3.1 冲压车间检验员负责组织不合格品的鉴定、评价工作。 5.3.2负责出具冲压件不良品鉴定单。 5.3.3 负责出具返修冲压件修复后的合格标识或报废单。 5.4冲压车间钣金修理班:负责对质检员判定的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 5.5 冲压车间负责冲压自制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 5.6 追查不合格品冲压件流出的原因。 6 管理内容 6.1 生产班组按《冲压车间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调试出首件后要严格自检,自检确认合格后交车间检查员鉴定,经检查员鉴定合格后,班组才可以组织生产。 6.2 各班组按照生产指令领取材料时,要认真核对材料厂家、牌号、炉号、批次号以及材料规格尺寸、厚度和数量,并按《冲压车间生产管理办法》要求记录。材料表面不允许有划伤、麻坑、卷边等缺陷。 6.3 当人工剪切和落料生产板料时,不允许板料划伤、磕边、毛刺影响下工序生产以致造成废品。 6.4 钢板材料在开卷线开卷落料时,注意调整矫平机压棍压力,以矫平后的板料不翘曲为好,清洗后的板料表面要存有油膜。 6.5 冲压生产过程中,表面件拉延工序特别要注意板料的外观质量,发现严重划伤的板料要及时剔除,同时要注意轻放板料和轻拿零件避免划伤、磕伤零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 为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线长、操作者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包括换型对生产线上使用的工装、量具、测具、夹具、刀具进行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质量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使过程处于稳定受控状态的一种预防性管理办法。 制定生产线点检表:工艺员以生产线为一个过程,按照作业要领书和品质确认要领书、质量统计显现的薄弱环节以及对设备主要精度要求,按照“五定”(即定点、定人、定周期、定标准、定记录)的原则合理分工(关键工序的点检必须由线长或机修执行),合理制定点检周期,编制生产线点检表。 点检时间 作业前:重点对生产线的工装、夹具、刀具、测具、量具、设备精度进行点检,保证开工条件满足工艺文件规定; 作业中:重点对刀具的强制行更换、定位面的清洁度、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点检; 作业后:重点对计数型量具的使用次数进行点检; 点检的方法 按照点检清单要求,操作者、线长、机修通过看、听、测判断是否有异常响声、异味、震动、磨损、定位基准有无多余物、刀具该换否等方法进行点检。 生产线长根据点检实际情况提请、制作快速点检的专用测具,提高点检的速度和准确性。 点检中的异常处理 ※在作业前点检发现的异常,如机床的软爪跳动超差、量具失准等生产线长要及时督促进行调整和更换,经再次点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某些点检异常(在极限状态或暂不可使用但有其他替代办法)可以继续生产,操作者在异常部位挂黄色警示标牌,以督促线长、分厂快速修复; ※作业中、作业后点检发现的异常,如设备故障、量具失准、刀具磨损、夹具定位面(销子、钻套)磨损,生产线线长组织将可疑区间的产品进行复查,将不合格品隔离;车间工艺员、技术主任确定不合格品的类别并提请相应的审理组进行审理,按照审理结论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常见的问题 1)敷衍了事,只是填写表格,不认真点检 2)缺少专用点检量具; 3)只填OK,不记录实际测量尺寸; 第二种方法:首件检查 首件检查:每道工序首件加工完成后,操作者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及方法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实际测量尺寸,如发现不合格,则及时调整工装、夹具,直到全部后方可批量加工。 首件检查的重要性: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需要首件计量时到送计量室送检。预防成批不合格的一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新品的研制阶段更为重要; 首件检验记录注意事项:用卡尺、千分尺测量的项目要填写实际测量值,用量规、卡板测量的在相应的尺寸下打√,目视项目检查合格后填写xx合格。 首件检查常见的问题: 1)照抄原来的首件检验记录单! 2)零件未测量就将首件检验记录单写完! 3)首件检验记录单填写不齐全,随意填写! 4)认为是检验员的事,一面加工零件一面等检验员,等到检验员到了发现零件不合格,成批报废已经发生。第三种方法:4M变更管理 4M:指的是操作者(Man)、设备(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s)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修订稿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 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8) 第四章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建筑日照 (12) 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 (14) 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 (15)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9) 第九章附则 (24)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5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

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实施制造过程的顾客链管理,确保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乘用车制造公司各分厂过程控制(包含过程检验)的管理。 2管理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过程自检:指生产工位上的员工依据工艺标准或检验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2.过程专检:是指由专人对生产工段内各工位质量状况的检查; 3.过程总检:是指由专业的检验人员对分厂制造的成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职责和权限 1.各分厂: 1.1负责对上道工序(分厂)的产品实施过程总检; 1.2负责实施过程自检和过程专检; 1.3负责分厂内各类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须保证一车一卡,由使用单位印刷; 1.4负责分厂内各类质量问题的纠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5负责过程检验文件的批准; 2.品管部: 2.1负责接收各分厂反馈的质量信息; 2.2负责组织进行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 2.3负责对质量问题改进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2.4负责对过程检验的过程进行指导; 2.5负责过程终检出现异议的仲裁; 3.其他单位: 3.1负责协助各分厂实施纠正和补救措施; 3.2负责配合对质量问题实施改进。 三.管理细则 1.过程检验的设置 1.1.过程检验分为过程自检、过程专检和过程总检三种类型; 2.过程检验的管理 2.1.过程自检由各专业厂工位上的员工实施; 2.2.过程专检由各专业厂指定人员实施,该人员可以为班组内的质量员、班组长、工段长等,从事 过程专检的人员应取得过程检验的检验员资格; 2.3.过程自检和过程专检所依据的标准为《作业指导书》、《标准作业指导书》或《检验标准》; 2.4.过程总检由各专业厂的下道工序派专业的检验员实施,既冲焊分厂的过程总检由涂装分厂的检 验员实施,涂装分厂的过程总检由总装分厂的检验员实施,过程总检所实施所依据的标准为《检验标准》; 2.5.过程总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将相关不合格情况记录在记录卡上,反馈至分厂调试 返修人员;不合格经调试返修,经过程总检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2.6.过程总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批量重大不合格时,应将不合格情况及时反馈至本厂技术质量科, 由技术质量科组织进行处置; 2.7.当对分厂过程总检的判定存在异议时,应向品管部提出申诉意见,由品管部进行现场仲裁;当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munici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冲压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管理办法

冲压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对冲压件生产过程中的工序产品、成品质量的控制,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转序,进而保证冲压件质量。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冲压生产过程中及库存产品质量控制。 3工作程序 3.1生产过程产品的检验控制 3.1.1冲压生产过程检验流程图 生产过程检验流程图 YES

3.1.2下料检验程序 3.1.2.1操作者按产品图纸和工序流程卡开卷下料,并自检材料种类、牌号、外观质量和工艺要求尺寸,自检合格后交专职质检员进行首件检验。 3.1.2.2专职质检员按产品图纸和工序流程卡进行首件检验,并填写“首件检验记录单”。首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3.1.2.3下料批量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应随时自检,防止定尺、定位移动造成批量不合格品。 3.1.2.4下料批量生产过程中专职质检员定时进行巡回抽检,填写“巡检检验记录单”。巡回检验合格,操作者方可继续生产。 3.1.2.5每道工序下料完成后,专职质检员应进行完工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专职质检员在该批转出产品的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品数量、日期。 YES

3.1.2.6生产部只可对经检验合格的下料产品转入冲压生产。 4.1.3冲压生产过程检验控制 4.1.3.1技术质量部负责向模具调整工和冲压操作工提供冲压图纸。 4.1.3.2模具调整工和冲压操作工对所加工的产品需掌握工艺要求和冲压件关键尺寸。 4.1.3.3模具调整工对设备和模具进行安装调整。必须在对设备的滑块工作行程、缓冲垫的压力、模具的闭合高度调整到位后方可试生产,冲压件自检合格后交专职质检员进行首件检验。 4.1.3.4质检员要严格按图纸、工序流程卡、检具、样件进行首件检验,检验合格后,做首件合格标识,并填写“检验记录单”。 4.1.3.5首件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方可批量生产。 4.1.3.6冲压件批量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应随时自检,以首件合格的工序产品作为自检依据,防止批量不合格品的发生。 4.1.3.7冲压件批量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定时进行巡回抽检,并填写“巡检检验记录单”。巡回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方可继续生产。 4.1.3.8每批冲压件一个工序完成后,操作者应通知质检员,对末件进行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专职质检员在该批转出产品的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品数量、日期,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工序件不合格,质检员办理“不合格品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质量技术部存档,根据情况进行模具修理,二联交生产部,不合格品标识待处理。 4.1.3.9每种产品所有工序完成后,质检员应对该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填写“成品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零部件入成品库,注明检验状态、零件号、数量、日期。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Q/GDHX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发布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为明确生产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确保产品的制造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因素,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 2 职责和权限 2.1质量部门 2.1.1负责生产部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监控,质量问题整改跟踪。 2.1.2负责协助对作业人员进行质量方面的培训。 2.2生产部门 2.2.1负责组织、协调、控制产品的生产管理。 2.2.2负责生产班组日常质量管理,员工培训,并对各工序的质量状态进行控制。 2.2.3负责产品直通率的汇总分析,配合公司质量部门完成质量管理工作。 2.3工艺部门 2.3.1负责制造过程的技术支持、操作规范性指导、工艺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及问题整改验证等。 2.3.2负责协助对作业人员进行质量方面的培训。 2.4设备部门 2.4.1负责生产、动力、测量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负责员工设备操作前的岗前培训,颁发设备操作上岗证。 2.4.2负责生产过程设备异常的及时处理。 2.5物资部门负责物料齐套、配送等工作,确保物料配送准确性、及时性。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流程图

3.2生产过程控制 3.2.1准备工作 3.2.1.1生产班组根据生产工艺相关要求,领取SOP悬挂在对应工位;做好ESD、电铬铁、电动螺刀、安规仪表等点检工作;领取并确认各工装治具正常,确认工装、工具、设备仪表在有效期内,如有异常及时反馈当班班长进行处理。 3.2.1.2使用防静电腕带、防静电脚腕带的班组,操作工每天必须按防静电典型工艺要求,佩戴防静电腕带或防静电脚腕带,并对所佩带腕带或防静电脚腕带按要求进行点检,确保防静电腕带正确使用。检测时间:白班早上生产前和午饭后生产前,夜班生产前和夜餐后生产前检测;具体检测方法,参照静电典型工艺执行。检测不合格立即更换防静电腕带或防静电脚腕带,班组有专人负责检查防静电腕带和防静电脚腕带测试记录情况,记录到《防静电腕带检测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3.2.1.3需要使用恒温电烙铁的工序,按照恒温烙铁测温要求做好温度测试,保证电烙铁符合工艺要求。 3.2.1.4需要使用电动螺刀的工序,生产班组按工艺要求,每班次生产和转产时确认螺刀扭紧力矩,并将点检结果记录到《螺刀扭紧力矩检测表》中, 保证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使用;如超出工艺要求范围,调整螺刀力矩,如仍不达标,立即反馈班长或工艺人员解决。 3.2.1.5安规检查,生产班组按工艺要求及仪表的测量范围对检测仪表进行校验,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填写《安规测试检查、仪表校准记录表》,并保证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使用。校表时如发现仪表不准或损坏,必须立即通知工程部门、质量部门、工程设备部门进行确认;重新校准、更换仪表,并对两次校表期间生产的全部整机进行隔离、翻包。 3.2.1.6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将齐套物料送到线体操作工位,做好标识,整包装投料采用原包装标识。 3.2.1.7生产操作人员根据SOP核对物资部门配送物料是否正确,如有异常及时反馈线长、班长。 3.2.1.8生产现场应做好5S管理,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做好物料及状态标识,物料摆放有序整齐,保证车间整洁和道路畅通,具体参照Q/GDHX GGC0322《定置标识管理办法》执行。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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