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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收缴问题及原因

矿业权价款收缴问题及原因
矿业权价款收缴问题及原因

矿业权价款收缴,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设立的本意是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的所有权,筹集国家矿产资源的勘探经费。目前,矿业权的获取,已经告别了无偿取得,代之以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以此筹集国家矿产资源的勘探经费,已经失去了法理依据。目前矿业权价款的收取,乱象丛生,不管是否有国家出资、不论矿山企业是否盈利,只要办采矿证或延续采矿证,就得先缴钱;缴多缴少,全看人脸色及到位的“润滑剂”。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矿山企业的负担及寻租的空间,提供了国土资源部门及地方长官腐败的温床。的确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此三项税费款,该是合并的时候了。建议全国人大,出台新的矿产资源法及细则,明确规定收缴依据与税费率;可借鉴国际矿业领域的权利金制度,或国家占有干股的办法,来体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尽可能减少初始勘探与开发成本,鼓励矿产勘探,从勘探成果转让收益或后续开发收益中,收取属于全民所有的部分。

矿业权价款改革走向何方?

矿业权价款设定的本意

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维护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而建立的。1996年8月29日矿产资源法修改后,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3个配套法规(240、241、242号)。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定义了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定义了采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务院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依据这三个法规,建立了评估师队伍,成立了评估机构,制定了评估规范(先后称为指南、准则),把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合称为矿业权价款。

法规对矿业权价款的定义必须有3个要件:一是国家出资,二是已探明的矿产地,三是评估确认。对于“国家出资”,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对于“探明矿产地”,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号)明确了具体要求:“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主要要求:①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②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③矿产地的资源量或储量规模除岩金为1吨以上、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他矿种要达到现行《矿床工业要求参考手册》小型规模上限的1/2的标准;④资源量或储量地质控制程度为推断的、预测的资源量及以上。”

矿业权价款收缴扩大化

近年来,矿业权价款收缴扩大化的倾向比较普遍,而且愈演愈烈,3个法定要件都被突破:

第一,不是国家出资也要收缴矿业权价款。有的地方规定企业出资视为国家出资。既有国家出资又有企业出资的矿产地不予分别评估,统统收缴矿业权价款。探矿权人自己投资进行勘查发现矿产地,或采矿权人自己投资增长资源储量,在申请采矿权或采矿权扩界时,一些地方强令矿业权人缴纳价款,否则不予受理。有的地方规定空白地收取价款的最低标准,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按照每平方千米上万元到数十万元缴纳一定费用后,才可以得到勘查的许可。

第二,超越“已探明的矿产地”收取价款。有的地方只要有国家

出资进行过勘查工作,无论是否形成矿产地,在出让探(采)矿权时就要收缴价款。有的地方受理矿业权项目,先责成资料室查阅地质资料,只要做过一点地质工作,即使是公益性小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也列入收缴价款项目。

第三,不经过评估确认。有的地方取消矿业权评估程序,以行政定价方法收取矿业权价款。由于没有形成矿产地,无法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只好“拍脑袋”确定价款的底价。

矿业权价款收缴扩大化,无形中加重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负担,打击了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进行矿产地质勘查的积极性,变相出卖矿产资源,助长了地矿财政寅吃卯粮的现象。对矿业权价款的理论混淆与认识模糊,直接导致了矿业权价款评估和收缴的混乱,危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妨害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深层次原因剖析

矿业权价款收缴扩大化明显违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政管理有种种负面影响,为什么不能得到纠正,反而愈演愈烈呢?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其通俗的解读是:凡是存在的现象都具备所以能够存在的许多必然因素。有必要剖析矿业权价款扩大化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僵化,矿业权价款异化为补偿费漏失的补救。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全球性矿业不景气,矿山企业很困难,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出台,旨在树立有偿使用资源的观念,初步形成制度,因此费率定得很低。后来矿业形势好转,矿山企业利润增加,本来是应该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度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部门、地方利益之争,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始终调不动,于是各部门、各地方以各种不同的名目向矿山企业追加各种税费。矿业权价款的扩大化补充了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漏失。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8年《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扩大了矿业权价款的定义:“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此种扩大化的定义代

表了矿政管理部门的利益。

第二,土地财政前行困难,矿业权价款充当后备梯队。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以及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观,促使地方另辟财源,土地财政应运而生。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形成土地财政依赖症。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财政已经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障碍,逐步退隐历史舞台。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寻找新的财源,效仿土地财政的做法,以矿业权价款扩大化制造地矿财政。

第三,招拍挂竞价高企,矿业权评估承受国有资产流失的压力。近年来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形势发展迅猛,有的地方突破按照风险程度不同规定的三种矿业权出让办法,实行一律招拍挂。通过市场竞价的成交价往往高于评估底价。有的理论认为矿业权价款就是市场认可的价格。然而在矿业形势过热的年代,竞价者出价究竟包含了哪些价值要素,企业和理论界都说不清楚。因此有的评估机构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宁左勿右的态度,评估矿业权价款扩大化。

矿业权价款走到十字路口

一条道路是回归矿业权价款的本源。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坚持矿业权价款的法定要件。开展对矿业权价款扩大化问题专项整治,维护国务院作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唯一代表的行政权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制止矿业权价款扩张。摒弃各种为矿业权价款扩大化张目的错误理论。切实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监管,依法规范其从业行为。

另一条道路是顺应矿业权价款扩大化的现实,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把矿业权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功能合并,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理论,改革评估与收缴方法,简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以新的制度设计理顺国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一条道路的理论论述很多,合理合法,但涉及多方既得利益调整,恐怕积重难返。第二条道路则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得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及其实现方式改革结合起来。做到矿产资源产权明晰、开采收益分配合理、矿业秩序良好、矿业社区和谐,

是一项系统工程,也得及早谋划。

纠正各自为政的现状亟待顶层设计

对矿业权价款的性质、评估要领、改革走向存在认识分歧,导致各省区对矿业权价款的把握很不一致。通过省际交流模仿,不同时期又各有变化,走向还不一致,多数在扩大,也有的在收窄。这影响到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的健康发展,是摆在矿政管理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无论如何,全国步伐不统一,置国务院三项法规于不顾,任由省区各自为政的现象应当尽快扭转,是修法还是护法,何去何从的方向性问题亟待顶层设计者定夺。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1号 2012年1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价款按以下原则处置:已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按采矿权价款缴纳。 第四条新设置的采矿权,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因扩大矿区范围新增的资源储量,按本办法计算并缴纳采矿权价款。 第五条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 已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登记时缴纳。 第六条对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5%。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计算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第八条固体矿产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矿泉水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价款缴纳标准。 第九条资源储量是指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矿柱资源量后,乘以平均开采回采率的资源储量。 永久矿柱包括:为矿山境界、防水、防沙、构造所留设的矿柱;为国家铁路、高速公路、重要文物设施、重要纪念性建筑、重要军事设施、南水北调及重大工程所留设的矿柱。 价款缴纳标准见附表1,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见附表2。 第十条尚未制定价款缴纳标准的矿种,在其标准发布前,仍按原采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仍按探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矿产品市场变化、国家产业及矿产资源政策调整等情况,对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制定的矿业权价款缴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2 河北省部分矿种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 附表1: 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矿种矿石品位mFe (类型)单位标准(元)调整系数备注铁矿 (磁铁矿)>45%40 01%~45%35 01%~40%30 01%~35%25 01%~30%20 01%~25%15 01%~20%<15%矿石量 (吨)1614121086421 露天开采1 2 地下开采0 8矿床平均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编号:QJ-HT-0154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年月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6-11-09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2002]19号2002年5月30日发)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开办矿山企业,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第五条个体采矿只能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第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三)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 第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矿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或者合伙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由合资、合作、合伙的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二)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四)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五)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六)采矿权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发“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矿区范围一经划定,即成为采矿权预留区。预留期限根据拟建矿山规模确定,大、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他人对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十四条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在预留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设立矿山企业的审批手续; (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四)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由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和处置。 (五)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1.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 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6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实用版

YF-ED-J231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xx年xx月xx

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公司(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矿业权设置方案注意问题

市县矿业权设置方案关注问题 一、现状与设置问题 1、已过期采矿权,但未注销,应怎么设置矿业权?过期保留截止时间? 答:对于现状矿业权库中已过期的采矿权,在未经上下一致明确注销清理手续的前提下,为保证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顺利编制,减少与上级矿业权库的纠结,在本方案中一律采用拟保留,备注栏内标注“到期待清理”。 2、总量控制矿种要进行专题论证,由谁组织论证,专家怎么聘得,论证内容? 答:总量控制矿种应按照国家和省对市县下达的区域开发利用控制量统筹设置总量控制的采矿权。 矿业权总量控制要求按照省、市、县矿产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要报请国土资源厅开发利用处申请对总量控制采矿权设置的专题论证。 3、同一个区块,已经转为采矿权,但数据库中仍存在详查、勘探时期的多个探矿权,是否都需要在矿业权现状、矿业权拟设文、表、图中表现,增加图幅容量? 答:同一区块内在现状矿业权库中同时存在的矿业权,同类矿种保留新登记矿业权;不同矿种存在叠加关系的注销过期矿业权(建议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划分日期,2010年之后过期的矿业权建议依

然保留,待核实后清理);在同一区片内同类矿种探矿权与采矿权同时存在,已属探转采,取消探矿权。 方案编制中文、图、表按照上述情况对应表述。方案说明中要进行处置矿业权实例和方法的专项说明。 4、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原封不动的搬进来,那么矿业权图面号是否也要一致? 答:原封不动,矿权图号以已报批设置方案原图号。 5、对于小型矿山其最低开发规模和服务年限是否一定匹配? 答:按照本市、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执行。 6、对于本次资源整合矿山,其原矿区范围是否上图? 答:现状图中应全面显示未整合的现状(以矿业权证为单元),明确整合为一个矿山的要按照整合后作为整合(新拟设)范围编号、配置图、表和报盘成果。 7、对于已到期的两权价款项目是否上图,若上图其范围内是否可以设置与其主攻矿种不同的矿业权? 答:已发证到期的两权价款使用费勘查项目按照第一条同比处理。未发证的两权价款使用费项目参照已下发的“厅两权价款使用费勘查项目表”,表内项目全部按照新拟设设置,不在表内的项目可列明报请厅开发利用处请示处置办法。 方案中明确保留和新拟设的两权价款勘查项目区内不得重叠设置其他矿业权。 8、已注销的矿业权是否上图?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转让探矿权的,对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探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七、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经批准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转让采矿权的,对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采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 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年月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民法典》、《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授权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公司(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矿业开发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达到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或者转让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以询价、类比或者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管理性支出以及扶持矿区群众生产发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按照省30%、州(市)30%、县(市、区)4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其他条件。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 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 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 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 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 活动。 第四条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 活动。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 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

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 (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 (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 (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委托人(简称“甲方”):国土资源厅(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受托人(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拟出让采(探)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为出让矿业权的价款提供参考意见。 2.乙方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法定矿业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号为:矿权评资字【】号,并已于年月日经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矿业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评估事项 1.1 本合同约定的评估项目为:。 1.2 甲方委托乙方依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对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第二条评估范围 2.1 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2.2 开采标高:。 2.3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第三条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价款评估设定的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 第四条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在乙方获得甲方协助所收集的全部评估相关基础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致使乙方出具评估报告超过约定期限时,由双方重新商定评估期限。 第五条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是甲方对乙方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所支付的报酬。甲方应于乙方将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人的联系方式。 (2)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协助乙方收集与本合同约定的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资料。 (3)对乙方的评估过程和结果有权提出质询,并有权要求乙方书面说明。 (4)享有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将评估结果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6)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完成评估工作。 (2)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对收集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性和可查性负责。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对矿业权市场的测算,确定我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及调整方式如下: 一、煤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煤矿种基础参考值分类表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5×K) K值选取见附表1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确定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372.94元/吨为基准电煤指数; ②于每年1月1日计算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平均值; ③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与基准电煤指数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变动值=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基准电煤指数-1 二、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1、铜:7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2、铅: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3、锌: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4、金:10.50元/克可采金属量; 5、银:130.00元/千克可采金属量; 6、铁:15.00元/吨可采金属量; 7、钼:21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8、钨:24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1+K) K值选取见附表2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分别确定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47173.86元/吨、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3721.36元/吨、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5332.76元/吨、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256.22元/克、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3484.69.86元/千克、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9.64元/吨、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98260.42元/吨、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1221.35元/吨度为基准指数(价格); ②于每年1月1日分别计算前三年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的平均值; ③前三年沪铜指数、沪铅指数、沪锌指数、黄金指数、白银指数、铁矿指数、65%黑钨精矿价格、45%钼精矿价格平均值与基准指数(价格)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指数(价格)变动值=前三年指数(价格)平均值/基准指数(价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区、市)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 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区、市) 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 编制单位: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法人代表:杨兴叶 总工程师:李天斌 技术负责: 任李付吴少荣 编制人员:任李付杨波李银冰王高丽 郝占成张绍乾黄玮张芬提交时间:二○一二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及政策依据 (1) 1.2矿业权设置的原则 (2) 1.3方案的功能定位 (3) 2.××县(市、区)矿产资源概况 (3) 2.1位置交通与自然经济概况 (3) 2.2地质勘查现状 (3) 2.3矿产开发现状 (4) 2.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4) 3.采矿权设置现状 (4) 3.1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现状 (4) 3.2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设置现状 (4) 3.3砖瓦用粘土矿采矿权设置现状 (4) 4.采矿权设置方案 (4) 4.1采矿权设置依据 (4) 4.2采矿权设置 (5) 5.保障措施 (5) 5.1法律保障措施 (5) 5.2经济保障措施 (5) 5.3行政保障措施 (6) 5.4技术保障措施 (6)

6.结论及存在的问题 (6) 6.1采矿权设置结论 (6) 6.2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6) 7.提交的成果 (6) 7.1文字成果 (6) 7.2图件成果 (7) 7.3相关表格 (9) 7.4报盘数据库 (9) 7.5附件 (9) 8.其它说明 (10) 8.1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料收集 (10) 8.2矿业权设置方案附表填写要求 (10) 8.3 文字报告提交格式 (14) 8.4图面区块编号编制规范 (17) 8.5资料汇交说明 (18)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6]10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2 【实施日期】2006.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0日)停止执行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2006年7月2日)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 (四)对州(市)、县(市、区)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五)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省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第六条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矿业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675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 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xx年xx月xx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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