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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讲解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讲解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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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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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计算方法上不难看出,用上述三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有差别应该说是正常的。在评所以其总投资必虽然对投资效益做了必要的分析,估中,但由于所选生产规模很难最优化,然会偏大或偏小,最终影响收益,影响对矿业权价值的确定。采用扣除社会平均收益方法,,水涨船高,比较公不受投资大小的影响,也不受矿产品价格的影响(或者说影响幅度小)平合理。所以,我们认为,按扣除社会平均收益的计算方法较为适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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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现金流量法的参数选取2.1.3利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须选取两大类参数,一类为技术参数,包括地质、采矿、选采矿和选矿生产规模及矿体形态、矿石数量和质量、矿各工艺环节所反映的矿床地质特征、这类参数是国家有关经济、金回收利用率指标;另一类为经济参数,包括相

对固定的参数,这类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根据经验还包括相对可变的参数,融部门发布的社会参数。此外,确定的。1.矿产资源工业指标参数4

工业指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矿石的某些有用、有害组分含量(品位)方面的要求;二是对某些矿石或矿物物理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需对下列工业指标参数进行必要的动态分析:①边界品位;②工业品位;③综合工业品位;④矿石品级;⑤伴生有用和有害组分;⑥矿区(床)平均品位;⑦有害杂质允许含量;⑧精矿质量要求;⑨矿石或矿物物理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

上述参数中的关键指标是边界品位和工业品位(即人们常说的“双品位指标”)。就评估而言,并不需要参与对工业指标的选择。任何矿床勘查,都要选择一套工业指标,据此圈定矿体,确定储量。在过去和现在选择的工业指标,一般都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储量委员会批准及征求矿山读者论坛部门意见而确定的。但由于双品位指标较少考虑地理条件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如矿产价格、贴现率)影响,特别是早期勘探的矿床,完全没有考虑经济因素,所确定的指标,或由于未能考虑经济因素,或由于时间久远,经济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往往不能反映现在技术经济条件下的矿产储量规模和质量要求。经常是在不同勘探阶段给出不同的工业指标,因而导致出现不同的储量规模。

[例2-2-2]山东某金矿床,在详查阶段下达的工业指标为:边界品位为2克/吨,单工程最低工业品位为3克/吨,矿体最低工业品位为4克/吨,最低可采厚度为1.2米,求得金金属储量为50.54吨。在勘探阶段下达的三项工业指标分别为1.5、3.5、5.5克/吨,求得金金属储量为43.62吨。后来,为了某种目的做计算时,将工业指标改为1、2、2.8克/吨,求得金金属储量为74.92吨。从而可以看出,对同一矿床确定的工业指标不同,获得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量是不一样的。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冶炼技术也在逐步提高,相对应的是提取有用组分的能力也在增强。显而易见,这些工业指标要求也会随之变化。同时,市场需求和矿产品价格的变化,由于利益驱动,也使这些指标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死搬硬套已定边界品位。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矿产储量是动态的。这就使在评估时不得不考虑矿产储量可信度问题,即在哪种工业指标下,可达到最大可利用储量,这对采矿权价值评估至关重要。因此,在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采矿权时,要对工业指标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对边界品位指标要作动态分析,选择最优的边界品位,确定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最佳经济效益的资源储量。边界品位与开采成本及矿产资源总量的关系,虽然是一个复杂的资源经济问题,但必须要求通过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分析来确定边际品位,最大限度地保证矿产储量的可靠性和矿山经济寿命,使采矿权获得合理收益,确保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采选指标参数

在现金流的计算中,选在矿产开发的哪一个环节上,确定流入流出量,是用好贴现现金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155流量法的关键。为此,需要正确选择采选业两个环节的各类参数。这类参数主要有:①原矿品位;②入选品位;③精矿品位;④采矿回收率;⑤选矿回收率;⑥贫化率;⑦设计生产规模;⑧实际生产能力;⑨共生、伴生矿石入选品位;⑩剥离比。这些参数的内涵和计算方法早已明确,这里无须赘述。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矿、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始终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这给矿权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之所以要有统一的标准,是因为在评估中也要坚持达到保护资源和充分利用资源的目的,低于这个标准的评估是对资源的浪费,也是不允许的。

在上述参数中,生产规模的确定是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的关键参数,因为它直接影响投资规模和销售收入的大小。为此,在评估计算中,首先要结合“工业要求指标”共同确定合理的生产规模。3.社会经济技术指标参数

在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采矿权时,其收益能力受矿产品市场、金融市场、股票市场的影响,变化较大,因此要合理地选择社会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包括:①矿产品市场价格;②贴5

现率;③安全利率;④风险溢价(风险利率);⑤行业各类利润率;⑥行业投资回报率;⑦各种税率;⑧资源补偿费率;⑨采矿投资;⑩选矿投资;采矿成本;选矿成本。其中安全利率、风险利率、各种税率及资源补偿费率等由国家有关金融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发布。这些指标在一定时期里具有相对稳定性,评估时不需要对其进行选取,只需注意使用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即可。其中投资和成本参数受时间因素、地区因素及技术方案因素影响较大,需要评估人员认真选取。因为这类参数不可能产生类似标准性的数据供评估人员套用,它需要评估人员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经验加以确定。目前这类经验数据没有统一的标准资料,有关科研、设计和咨询机构均依据长年的经验逐渐积累,并主要供内部使用。在当前情况下,具有一般参考意义的当属《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地震出版社1991年版)。其中,矿产品市场价格,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可以视为相对固定国家参数,但随着经济化程度的提高,其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价格亦有所变化。因此,此参数虽可在一定时期使用,但确定时,还要对矿山所在地价格进行具体调研。其中,贴现率反映的是资金时间价值,是对社会投资收益的预期。这个参数不可能被计算出来,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由中央银行等权威机构定期发布。在我国,该参数的选取尚无统一规定,一般认为,不能低于银行存款利息率和风险溢价之和。

2.1.4贴现现金流量法的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1)具有主管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和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储量报告。已开采矿山还应有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储量增减报告。

(2)采矿权转让和探矿权转让的目的是申请采矿权时要具备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具有完备的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投资财务决算报表。

(4)适用范围:二级市场中的买断性转让;合资(合作)性转让(以采矿权作价作为合资股本);破产清算、出租、抵押采矿权;探矿权在勘查工作结束后放弃优先采矿权时的探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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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选择上述参数时,要区分地采、露采两种采矿方式的参数,特别是同一个经济矿

床,同时采用地采、露采时,要采用两种参数同时计算。

(5)货币贴现率与混合贴现率的确定。货币贴现率是指现货币时间价值的贴现率,因为

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需要勘查、采选等行业共同完成。在它们中间由于矿种的不同,又存

在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石油等不同部门和企业,其收益率千差万别,而且较为复杂,所以,一般不管企业与行业的收益率如何,贴现率都以不低于国家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为准,

都选取安全利率加风险溢价或国家规定的贴现率。混合贴现率是指由货币贴现率和计入切割

比例的收益率组成的贴现率,由于计入切割比例的收益率,一般采用投资收益率或者社会平

均收益率,而它们都随着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两种贴现率也会发生变

化,评估中要根据变化的利率或收益率取值。例如,在前述例子中,我们是按照1994年金融市场状况选择的贴现率,到1998年10月,长期(五年)存款利率4.50%,风险溢价接近3%,有色采选业社会平均销售收入收益率为2.5%,投资收益率为4.0%,而物价指数比1994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黄金价已下降到78.52元/克,按前述三种方法计算,第一种扣除社会平均收益后为7344.69万元,第二种扣除投资收益后为6336.50万元,第三种按混合贴现率计算为5017.97万元。

(6)在预期收益中,肯定有风险收益。风险收益的变化幅度大于一般资产,有时风险收

益远远超出“安全”收益,所以,它有很强的投资吸引力。但是,负效益风险收益出现的概率,大于正效益风险收益出现的概率。因此,事先确定风险收益额,是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法

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2.1.6参数柱状表

我国使用的现金流参数柱状表有财务现金流参数柱状表、技术经济评价现金流参数柱状

表、投资评估(或可行性论证)现金流参数柱状表等等,虽然都是为了测算未来收益,但所采用的参数有所不同。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格,不是为项目效益及风险

评价。为此,我们建议采用如下参数柱状表形式,以区别上述不同目的所采用的现金流参数

柱状表形式。

销售收入:

减:经营成本(不含折旧)基本建设投资(含贷款利息)流动资金(含贷款利息)

税前收入小计

减: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

税后收入小计

减:资源补偿费(土地使用费)

净利润小计

减:社会(投资)平均收益

加: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流动资产余值

剩余净利润小计

折现系数(r,%)

剩余净利润现值

2.2可比销售法

可比销售法与类比法、现行市价法大致相同,国际上称可比销售法。利用可比销售法评估采矿权转让价值,应该说是最接近市场价值的一种有效方法。目前,采矿权交易在我国并不普遍,寻找一对相同的采矿权交易对象还很困难,采用可比销售法时机不太成熟,所以,人们还不习惯利用可比销售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产权交易会逐渐增多,当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时,大致相似的参考对象逐渐增多,利用可比销售法进行评估的条件逐渐成熟。8

在西方国家的矿权评估实践中,对黄金、石油、煤炭少数矿种,比较广泛地使用可比销售法。2.2.1可比销售法的方法原理

可比销售法是利用已知采矿权转让中的市场成交价,来评估未知采矿权转让价的评估方法。前者称“参照的采矿权”,后者称“被评估的采矿权”。评估时将被评估的采矿权所具备的经济的、地质的、采选矿的各类经济技术信息差异要素进行对比,由专家评判,得出差异要素评判值,再将评判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差异要素调整系数(详见表2-2-6差异调整系数差异要素评判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编号:QJ-HT-0154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年月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规范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意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 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 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理 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分析后分类处理: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利用方案或

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正文 川山评报字(2009)F28号 本公司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该矿区采矿权的设臵情况进行了查勘与询证,通过对获得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床地质、生产技术、经济信息的综合分析与研究,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对象在2009年2月28日所表现的采矿权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建设北路三段109号; 资质概况: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属独立法人单位。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为:矿权评资[1999]010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号为5100001810696。 2、采矿权出让方及评估委托方 采矿权出让方和评估委托方: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3、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乐市国土资矿评合字[2009]第007号),天宫山盐矿矿区面积2.9307平方千米,开采深度标高:- 935m~ -1020m。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见表1。 表1 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4、评估目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拍卖出让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拟拍卖出让“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本次评估即为上述目的提供“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公平、公正的出让底价咨询意见。 5、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9年2月28日。报告中所采用的计量、计价标准均为2009年2月28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原则 6.1. 遵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 【业务分类】: 地矿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1999-3-30 【施行日期】: 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

关于采矿权和探矿权在价值上没有区别

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资产价值上没有区别 ——兼谈某些矿产资源管理名词的完善 咨询委员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具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矿业权是权力的代表,什么时候是资产的代表,人们很难说得清楚。在许多情况下是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从而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

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 title 或 mining 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了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外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 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现在我们先不用考虑一个矿产地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仅看它的资产由什么构成,值多少钱。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km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讲解

------------------------------------------精品文档-------------------------------------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1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对矿业权市场的测算,确定我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及调整方式如下: 一、煤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煤矿种基础参考值分类表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5×K) K值选取见附表1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确定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372.94元/吨为基准电煤指数; ②于每年1月1日计算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平均值; ③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与基准电煤指数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变动值=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基准电煤指数-1 二、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1、铜:7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2、铅: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3、锌: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4、金:10.50元/克可采金属量; 5、银:130.00元/千克可采金属量; 6、铁:15.00元/吨可采金属量; 7、钼:21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8、钨:24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1+K) K值选取见附表2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分别确定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47173.86元/吨、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3721.36元/吨、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5332.76元/吨、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256.22元/克、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3484.69.86元/千克、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9.64元/吨、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98260.42元/吨、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1221.35元/吨度为基准指数(价格); ②于每年1月1日分别计算前三年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的平均值; ③前三年沪铜指数、沪铅指数、沪锌指数、黄金指数、白银指数、铁矿指数、65%黑钨精矿价格、45%钼精矿价格平均值与基准指数(价格)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指数(价格)变动值=前三年指数(价格)平均值/基准指数(价

河道采砂采矿权评估报告

沈阳市浑河111号砂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 评字第[2004]C111号 1、评估对象 沈阳市浑河111砂场砂矿采矿权。 采矿矿种:砂砾石 采矿方式:露天 生产规模:17万立方米/年 评估期限:1年 2、评估范围 矿区面积:0.17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略 3、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委托方的要求,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沈阳市浑河111砂场砂矿采矿权价值,为国家以拍卖方式出让该采矿权提供作价参考依据。 4、评估基准日 略 5、评估依据 (1)、《委托书》 (2)、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沈阳市浑河111砂场建筑用砂矿区勘查地质报告》 (4)、评估人员搜集的其它评估有关材料 (5)、《矿业权评估指南》 6、评估原则 略 7、评估过程 略 8、采矿权概况 略 9、矿区区域地质概况 9.1 矿区地质 略 9.2 矿床特征 9.2.1 地层 矿区出露地层为第四系上更新统、第四系全新统冲积物。分布在河床、河漫滩,为现代堆积。岩性为砂砾石、砾石、卵石。 自上而下分述如下: 砂质粘土夹砂砾石:上部为砂质粘土、粘质砂土夹粘土,局部含泥砾,本层在河床以外大面积分布。下部以砂砾层为主,夹粘质砂土,平均厚度大于6米。该层受河水冲积后形成本砂矿矿床主要物质来源,该层主要由黄褐色、浅褐色、

黄色砂、砾组成。 砾石多为浑园形,大者50-100毫米,一般20-40毫米。按其颗粒组成,粒径大于5毫米为60%,粒径大小不均,混杂一起。 砂质粘土砂砾石:本层为现代堆积,构成河床漫滩。经过河水的不断冲刷、搬运,形成了厚2米左右的砂砾石层。和上更新统的砂砾石层在河床内不易区分,均为可采砂砾层,厚度大于2米。 9.2.2矿床特征 矿体以似层状近水平产出,沿带状河道近东西分布,在开采范围内,长约800米,宽约200米,平均厚度为2米,河水深度一般平均2-4米。河岸不规则,水位受上游来水影响较大,矿体形状变化受河床床底形态控制。 砂石质量较好,完全满足建筑用砂的工业要求。矿石为砂砾石,河砂占砂砾 9.3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矿床分布在长年流水的河床中,开采主要受到季节、大气降水及上游水库放水等因素的影响。地势较平坦,相对高差较小。 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河砂松散开采容易。水深部位可用采砂船或其它机械捞开采方法,河岸附近可用挖掘机开采。 10、矿山生产建设概况 该砂矿为一小型露天河道砂矿,该区域以往曾进行过采砂。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现对该区域砂矿重新进行了规划,由地质部门进行了勘查,重新测定了资源总量。现该砂矿拟拍卖出让,处于待开发状态。 11、评估方法 如前所述,沈阳市浑河111砂场现处于待开发状态,没有进行生产。因此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的评估规则以及拟开发的矿区实际情况,依据本次评估的目的,最终选取现金流量法作为本次评估的方法。来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该矿的采矿权价值。 现金流量法的计算公式: W p= [(Ci- Co )- W b i ]*(1+r)-i W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 现金流入量 Co 现金流出量 W b i社会平均利润(W b i=E p i*δ) 其中:E p i为销售收入δ为矿业社会销售收入平均利润率); r 贴现率; n 计算年限(i=1.2.3…….n) 12、评估参数的选取及开发利用方案的拟定 根据委托方所提交的矿产资源量(333)34.34万立方米,以及开采年限的要求(1年),该砂矿设计年生产能力为17万立方米,其它的各项开采设计都是以此为根本来进行的。 12.1基础储量的确定 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未进行储量评审),其出让的砂矿资源量(333)为34.34万立方米。因此,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9月2日《关于采矿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1.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 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6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因素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因素分析 在矿产资源考察时,常常会遇到评价矿权的收购价款问题。而矿权价款的多少取决于未来勘查开发该处矿权内的矿产资源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撇开社会效益一面,单从经济效益上讲,它与该处矿权内矿产储量/资源量的数量、质量、级别,矿体的数量、规模、形态、产状、埋深、分布范围、稳定程度,矿石的选冶难度,是否含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矿床进一步增储的潜力及前景,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区的自然、地理、气候、水、电、路等建设开发条件,矿床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和地方环境,目前对该矿种的限制开发条件、未来市场的需求及价格走势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可以说,任何一项因素,都可以大幅度左右一处矿产地的经济价值。因此,评价一处矿产资源地的价值,需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测算、分析和预测,最终从勘查开发该处矿产资源所能获得的效益情况来决定其收购价位的上限。 1.矿产储量/资源量的数量 众所周知,一处矿产资源地的价值与该处矿产地所探明的储量/资源量的数量多少密切相关。在其它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矿床储量/资源量的数量足够多,矿山就可以上规模,而规模越大,吨矿综合成本就越低,矿山的经济效益就越好。即使相同规模的矿山,储量/资源量的数量越大,矿山的服务年限也就越长,投资返本期以外的收益期就越长,经济效益也就越佳。

2.矿床储量/资源量的质量 一个矿床的矿石质量好坏与矿床的价值有直接关系。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开采平均品位是2克/吨的金矿床可能无利可图,但开采2.5克/吨的金矿床可能就有较大的盈利空间。 3.储量/资源量的级别 储量/资源量的级别越高,资源的可靠程度就越高,负变的可能性就越小,矿床的价值就越大。 4.矿体的数量 对于一个品位、金属量都相同的矿床,如果矿体的数量越多,矿体越分散,其开拓、生产探矿和采准、切割所需的工程量也越多,万吨采掘比也越大,生产作业成本相应也就越高,开发该矿床的经济效益也就越低。 5.矿体的规模 矿体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矿床的价值。斑岩型、大型矽卡岩型等矿床可以露天开采,将会大大降低开采成本。而细脉状、小扁豆状等小规模矿体只能井下开采,开发成本高,利润空间小,矿床价值相对就低。 6.矿体的形态 板状、大脉状等矿体形态简单的矿床其开采方式简单,万吨采掘比低,开采成本也低,矿床的价值就高。反之,开发瘤状、囊状、不规则状等形态复杂的矿床既需要投入大量的探采工程,而且贫化损失也相应地加大,矿床的经济价值自然就低。

矿山估价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资源储量、质量和勘查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但评估时对公司财务账目上的资产值仅作参考,对之影响更大的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 因此,就评估方法学而论,目前在西方矿业界中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经典的技术经济测算原则,也是基本的趋势,以折扣现金流量/净现值法为测算基本方法,用资源、工程和经济等综合参数测算资源未来可实现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另一种是趋向强调评估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估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以现实的市场成交价来估价勘查地或矿产资源,如上市金矿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其所拥有的金矿资源单价,或以其他成交单价作为现时估价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成为矿业投资的主渠道,这种趋势有所增强。 综合国内外矿业权评估的实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和评估对象、评估目的的不同,矿业权的评估主要通过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方法的选取。 1.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依据的是利益预期的原则,包括了所有以矿资产的收益或现金流的生成潜力 为基础的方法。 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有效利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就越大。 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亦能被估计并量化。同时,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的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应用较为广泛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但显著的缺点是要合理确定参数(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确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质量。 一般来说,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适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进行估算的可信程度就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到其开发收益的不确定风险,从而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途径 成本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仅适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才可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成本途径进行探矿权评估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两部分决定。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现值。修正系数是对成本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具体通过地质专家和评估人员的评判加以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的丰富程度的差异,可对成本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所以,成本方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的价值由勘查投入成本现值经修正系数调整后确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所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制造成本法” 矿业权评估中的成本费用估算: 1、“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2、“费用要素法”成本费用估算 “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1.外购材料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燃料以及热力、电力等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指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生产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工资,以及按上述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为相应职工工资总额的14%。 4.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矿业权评估中,为简化计算,一般可采用以企业的全部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计算折旧费,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 (1)折旧费 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属工作量法)矿业权评估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矿业权评估中,考虑到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更新资金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因此,评估计算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进行,即固定资产按折旧年限计提完折旧后,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开始按其上一时点(上一年或上一月)相等折旧额连续计入各年总成本费用中。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但国家为了税收管理需要,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委托人(简称“甲方”):国土资源厅(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受托人(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拟出让采(探)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为出让矿业权的价款提供参考意见。 2.乙方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法定矿业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号为:矿权评资字【】号,并已于年月日经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矿业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评估事项 1.1 本合同约定的评估项目为:。 1.2 甲方委托乙方依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对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第二条评估范围 2.1 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2.2 开采标高:。 2.3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第三条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价款评估设定的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 第四条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在乙方获得甲方协助所收集的全部评估相关基础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致使乙方出具评估报告超过约定期限时,由双方重新商定评估期限。 第五条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是甲方对乙方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所支付的报酬。甲方应于乙方将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人的联系方式。 (2)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协助乙方收集与本合同约定的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资料。 (3)对乙方的评估过程和结果有权提出质询,并有权要求乙方书面说明。 (4)享有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将评估结果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6)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完成评估工作。 (2)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对收集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性和可查性负责。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业务分类】: 地矿 ?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颁布日期】: 1999-3-30 ? 【施行日期】: 1999-3-30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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