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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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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姓名:黄胜杰专业:2012级法学

摘要:在我国古代,孔子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我国产生了

深远影响,成就了我国儒家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法律意义上理解,?亲亲相隐?是在法律与道德间进行的一种博弈。本文试图浅显地从几方面探讨下亲亲相隐重新融入我国刑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从立法论的角度思考问题,使现代刑法融入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儒家法系

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浩瀚无边,其中不乏诸多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在新中国过去的时间里,人们热衷于?打倒孔家店?,?三千本线装书丢入茅坑去?,凡是儒家的就是封建就是迷信。直到改革开放,传统文化才有复兴之迹向。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民族过去的精神活动的象征和成就,是每一个民族中的一份子对其生活圈内的生活方式的一致表现,并在共同生活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努力而由后人所接受并发扬光大。没一个民族所孕育的法系,必然与其民族文化息息相关,无论其外在形式如何变化,但她的核心内涵永远是民族国家立法精神之归依所在。一国一民族之法律如果不去研究作为其本源的民族传统文化,那就永远只能停留于肤浅的表面。一国一民族的法律如果数典忘宗,以为追求模仿西方的主流法系,摒弃本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入法,则该国之文化已名存实亡,此?亡?与?亡国??亡天下?犹过之而不及。

德国历史学派代表萨维尼甚至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的发展,不能通过正式或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他主张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独存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才能和意向。把它们联结为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作为法律就应反映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他还说,法的真正发展动力乃是民族精神,人的意志决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组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现?民族意识?中已存在的东西。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是,法便趋于消逝,世代相传的,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是最适合得过需要的法律。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作为我国我汉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典型,理应被我国吸收入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充分体现了之前一直争议颇大的亲亲相隐制度。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与渊源

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犯了罪,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为而不

必负举证责任。为我国古代儒家法系的典型代表。

在我国的古代封建法中,儒家思想始终处于主流地位。瞿同组先生说:?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所谓儒家思想就是以伦常为中心,崇尚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主张亲亲,其言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1]出于维护法律与礼教的威严的要求,必然出现众多?情法两难?的情况。而这正是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所在。所谓容隐是指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帮组逃捕藏匿等妨碍司法之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相隐?,以亲亲为人之本。《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襄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并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古人的意思是说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正直就包含在里面了。最早将容隐制度应用于法律的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在司法审判中开了亲亲相隐之先河。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到此开创了我国亲亲相隐的历史先河。至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到了清朝,亲亲相隐制度扩展至雇主与雇工之间。直至民国时期,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范围扩大至五等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与道德的抉择

法律与道德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两种规范,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言:?法律与道德既不是异源异流各有领域,也不是同源异流而是同质异态,同一个本质分为两个概念,法律是道德的甲胄,道德是法律的宝藏,谈法学就决不能离开道德,脱离了道德的法律便是自己为王,与人生脱节,即以现今法学的对象而观,正规条文见于‘法’具有法的效力?。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范的综合。通过它,可以更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法律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刑事法学中侧重于犯罪本质是规范违反的人认为,?刑法是伦理的一部分?,?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刑法与伦理道德不可分离,可谓一体的两面,故通过刑法的执行,可以维护世道人心?,因此这一派观点认为存在违反社会伦理行为时,国家应尽可能介入刑法,以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客观的社会伦理、社会道德对于维持秩序是必不可少,故将最低限度的伦理纳入刑法中予以强制推行是必要的;伦理道德存在于国民心中,讲伦理道德纳入刑法,才能使刑法得到国民的普遍承认,从而使刑法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最重要的是将人类普遍接受的道德纳入刑法,根据道德规范、伦理纲常确定处罚范围,可以避免?恶法亦法?的危险境地[3]。君不见二战时期,纳粹德国时期的法律,灭绝人性的种族屠杀竟然有合法的法理基础,这不禁令人咋舌。而侧重于犯罪本质是法益侵害的一派则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相分离?,反之,?就会导致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

民的预测可能性?,其的另一个理由是?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义、什么伦理非正义,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也不清晰?;?伦理价值观具有多样性,社会不仅应当宽容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应尽量尊重个人观念上的差异?;?刑法是一种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会统制手段,将维持国家的道义与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是在法的名义下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4]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相对的,正如前述所言法律道德仅是同质异态,不应该片面极端的否定任何一派。而应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制衡点,发挥刑法最大的效力。即刑法的伦理化应有底线,有法言云:?法与伦理没有质的界限,仅有量的区别,什么好、什么恶应由民族的良心即法的命令来决定?,?必然导致法的考察重心从结果移向心情或意思。这便是人们所说的意思刑法。根据意思刑法,犯罪的未遂与既遂没有区别,单纯的违反伦理的行为也成为处罚对象。对于刑法上的禁止规定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某种行为对多数人和谐生活的‘紧急秩序’的影响,而是行为与民族的良俗秩序的关系以及弘扬民族伦理的目的的关系。因此,民族的伦理性与虔诚性这样的‘理念的价值’必须比以往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5]我国古代的刑法即是以礼入法,都以伦理纲常为立法与解释的根据。该结果都是受我国传统儒家文化、当时社会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不可避免包含了一定得落后性,但这是客观因素导致的必然后果,不能否定伦理道德是与法律无关的,而应是有伦理化底限的刑法。

(二)亲亲相隐符合现代刑法学精神

1. 从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角度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组其逃匿的行为,或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该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也就是说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行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会受到刑法追究。而该规定显然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亲亲相隐制度相违背。此时我们也可以从德国刑法理论的期待可能性中发现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这一刑法理论认为,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如果当时的情况无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就不具有责任, 就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 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行为人当时根本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三是虽然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四是行为人虽然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而我们可以看到在310条规定中如果犯罪人是举报人的亲人,我们有多大的期望他可以大义灭亲,我们甚至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举报血浓于水的亲人,因此完全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要件,我们甚至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的诸多主要思想渊源就是来自于亲亲相隐制度。

2.从刑法的罪刑平等角度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或

相似的?。[6]刑法规范的设臵应遵循罪刑平等原则,即要求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平等地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同样,条件均等的人实施类似的危害法益的行为都同样受到刑法的调控,设臵相应的法定刑。罪行平等原则意味着人的价值意味着人的价值和人格是平等的。平等观念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人的权利是防范犯罪唯一可靠和万无一失的手段;一旦不是每一个人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在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时恰恰在同等的程度上受到阻止,那么不平等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们也就永远无法实现这种意图。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对等一致能在人内在的道德培养教育和国家措施之间保持和谐,没有这种和谐,即使是最巧妙地立法也永远不能达到其最终目的。?[7]

然而,罪刑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各方面绝对均等。平等不是平均主义。从实然的层面看,人与生俱来的能力有差别,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基础。教育程度、地域环境、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在此基础上,对于一定的?类别人?不平等的区别对待,诸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减免刑责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民族自治变通的有关规定,这些都取决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有影响的因素。同理,?亲亲相隐?所允许的基于对特定亲属间的?爱?而发生的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给予减免处罚,亦不违背罪刑平等原则。

3.从刑法的罪刑均衡角度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均衡除首先表现为此罪与此刑之间的直接均衡外,还包括此罪与彼罪之间的间接均衡。罪状建构的均衡性原则就是要求通过各种具体罪状的均衡来促进此刑与彼刑间的均衡,进而确保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刑规范在纵向与横向上都符合罪刑相当的要求。刑重于罪或刑轻于罪或没有恰当得维持罪与刑的相当关系,就违背了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观念,同时,如果没有恰当地维持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相当关系,亦会违背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观念,进而销蚀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所以,设臵罪刑规范绝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的事情,应受到均衡性的限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责?是?罪?与?刑?的中介。?罪?的轻重,影响?责?的大小,?责?的大小又决定着?刑?的高低。。依照?亲亲相隐?思想,立法者之所以在特定的刑罚规范中,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特定危害社会行为作出的特别规定。都是因为?责?的程度相对于一般情形要轻,相应的处罚也应从宽。

4.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故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它立基于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刑法作用的相对性,亲亲相隐思想正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刑法必须尊重人性,体现人文关怀。刑法只能调整社会生活得一小部分,我们必须防止刑法的滥用。期待可能性思想证实要求刑法必须考虑社会心理对行为人行为的认同与否的态度。假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社会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则必然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刑法是无能为力,应将该行为做出罪处理。亲亲相隐呼吁刑法的的宽容与人道,而这正是刑法的谦抑价值所在。如果立法者逆人性而造就?必违之法?,则人们宽厚淳朴的心灵将会被严刑峻法所腐蚀。

刑法谦抑性是经济学成本效益的的要求。国家的刑罚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投入无限的刑罚成本来预防与控制犯罪,而应在关注自身的效益性的前提下,投入适当的刑罚成本来获得最大限度的预防控制效果。刑法谦抑性也是各部门法合

理分工的必要。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所保护利益的带有强制力的第二次保护的规范。若以任何其他法律效果也能制止不法行为时,则应尽可能避免刑法的使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效果不足以生效时,才适用刑罚。易言之,把刑罚保留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刑法谦抑性具体包括?罪?的谦抑性与?刑?的谦抑性两方面。?罪?的谦抑性意味着刑法调控范围的有限性。立法者在建构罪状时,就应当贯彻谦抑性原则:首先将一些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及个人重要法益的行为包含在罪状中。至于具体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侵害重要法益,则应根据自己国家的历史传统、国情及传统文化进行综合考虑。其次只能将那些刑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禁止性行为包含在罪状中。。制定法律之目的之一在与使其对社会生活发生显示影响,如果法律缺乏实际有效性甚或负面效果更大,该法律蒋动摇刑法所具有的权威,整个社会亦会陷入无序失控状态,而整个社会为弥补此状态造成的损失将造成比无法律状态下更长的时间与代价。帕克有言:?制定并保留只能偶尔执行的刑法能导致真的害处?。最后一点,只能将那些被普通民众心理普遍抵制的禁止性行为包含于刑法中。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司法者的定罪量刑才能实现,在这过程中,需要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认同和支持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反之,如果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法律就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结果会危及社会。

综上所言,立法者对于亲亲相隐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或轻刑化处理都是符合现代刑法精神的。

三、亲亲相隐在我国之设想

通过上述的有力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制度是合情合理的,是顺历史潮流的,我国刑法对亲亲相隐虽无任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亲亲相隐实际上已被应用,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当然亲亲相隐作为两千多年前产生的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这是它的局限性,诸如家长制、等级观念等。现在的大义灭亲,可以说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可以受到鼓励,但不应以义务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大义灭亲,结合上述,我以为对于?亲亲相隐?的合理成分应该批判性吸收,在结合现在的国情,使古老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重新发挥作用。当然说说容易,要如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还需不断实践与理论化。

在当前,我国可以通过立法使亲亲相隐成为我国刑法的立法原则之一,修改我国刑法第310条相关规定,增设容隐权的规定以使亲亲相隐融入我国刑法。亲亲相隐从刑法分类来看,其既包括了作为亦有不作为,即现实中的不告发行为与隐匿行为。它既可以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当然对于亲属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对于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把范围控制在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或姻亲等。设定了作证豁免制度后,还应设臵相应得例外的情况,借鉴我国的古代的立法就有关于所谓?十恶不赦‘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等严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理应处于亲亲相隐的排除范围之外,此处的排除罪行可以借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相关法条。同时,限定

的亲属之间的犯罪不得相隐,在受亲属伤害或知道自己的近亲属之间有伤害事实时,不得隐匿罪行。因为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中间文化,不允许因亲属情分隐忍屈辱、放弃权利。

四、结语

如文首法学大家萨维尼所言法律就如同语言、伦理一样?有机地?源自民族的本质与特色。法律的发展受到这些?内在的必然法则?的支配,它跟随着这个民族的兴衰起伏。原始的、真正的法规范都是民族透过?内在悄然的力量?所自然衍生,透过民族精神在各种不同法律制度里遗留下来的痕迹,而只要它已经成为民族的法律制度之一,并不因它原本来自其他民族即被排斥。

我们中华民族煌煌五千年光辉历史,优秀的传统文化,绝不能丢,而应继承发扬光大,亲亲相隐制度作为法传统的代表,理应得到其应有的地位,力事实已经证明在现代化的今天,亲亲相隐制度仍有极强的生命力,而在我们这个极度重视血缘关系的伦理社会,不能没有这样一个祖宗留给我们的瑰宝,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如果与该国法律相隔离,被遗忘,被弱化。如此的法律必是空中楼阁,徒费功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性乃人之为人的基本品行。一部良法必是应当符合人性的。孟德斯鸠曰;为了保存法纪,反而破坏人性是为恶法是也。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的规范,我们更需要法对人性的容忍与认可。亲亲相隐这一传统制度符合人性的基础,符合大多数公众的道德价值观一旦被法律吸收确认,必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更好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 《礼记·大传》

[2]《论语·子路》

[3]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8页

[4]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5]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6]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08页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薪酬体系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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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了统一的计划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为了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约束与系统调控职能、提高经营效益,各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统一的计划财务制度;为了保证各行统一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作用、提高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各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统一的会计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初步的稽核监督体制。各国有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由总行垂直领导、相对独立、直接向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稽核监督体制,基本形成了由总行稽核监督局(部)、一级分行稽核处及其派出机构、二级分行稽核科(中心)各负其责的三级稽核监督体系。 二、内控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内控意识不够强。目前各个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分支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内控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无论是各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还是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均侧重经营效益、偏轻内控制度,没有真正意识到内控制度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薪酬制度开题报告

薪酬制度开题报告 篇一:毕业论文-薪酬设计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薪酬管理开题报告 一、立论依据(以下各项均可加页)包括论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文献综述,20XX——3000字左右),附主要的参考文献 (一)研究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 30 年来,大批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涌现,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人才竞争的程度也愈演愈烈。而且,这种竞争呈现出了一种明显的趋势,那就是国有企业优秀的员工纷纷流向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而导致这种流向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是因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提供合理和丰厚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但现有的各种薪酬制度体系也往往不是完美无缺的,每一种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因此,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薪酬制度体系,这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之下,本文对G企业现行薪酬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行薪酬制度的问题,分析问题存

在的原因,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最终帮助G企业完善现行薪酬制度,建立一套适合G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的新薪酬制度体系,帮助G企业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从而达到G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1. 关于薪酬相关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薪酬?它与工资、报酬、收入和待遇等我们常见的名词又有什么区别?目前,国内对此并无明确的界定,因为薪酬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国外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引进的新名词。实际上,它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工资、报酬、收入和待遇等在本质、功能和形式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经济学上,薪酬是指劳动者依靠劳动所获得的所有劳动报酬的总和。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薪酬,是指企业对为实现企业目标而付出劳动的员工以法定货币和法定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支付给员工的一种劳动报酬。它包括直接经济报酬和间接经济报酬两个方面。直接经济报酬包括以工资、奖金和利润分成等形式表示的个人所获得的显性货币化收入,间接经济报酬包括转为住房、医疗和退休养老保障等各种福利的隐性货币化收入。 薪酬是员工因向其所在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酬劳或答谢,是企业针对它的员工给企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与占用的时间,以及

内部控制开题报告

内部控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论文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下面是有关内部控制的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内部控制开题报告范文内部控制管理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通过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执行,靠的就是内部控制管理。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影响企业经营的环境不仅日益复杂,而且越来越不稳定,市场竞争更是日趋激烈,如何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最关注的问题,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证。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企业成功不可或缺的要素。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所制定的旨在保护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推动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计划和相互配套的各种方法及措施。实际应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证企业的会计系统能够及时、正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而制定的记账程序和账账核对制度;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而建立永续盘存制度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以及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计划控制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等等,由于种种原因,当今我国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很大差距,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的一条现实捷径。 采用适合新加坡汉高教育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提高新加坡汉高国际教育集团的整体运营,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人力使用成本,从资金,成本费用,权利使用角度出发可以共同起到监控该企业的运营状况,防止发生人员流动性过大,不间断的培训新员工,有利于该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国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际方面主要是在审计上的研究.XX年9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总部前执行副主席理查德·钱伯斯先生访华,他在北京举办的国际内部审计高级研讨班演讲的专题之一《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中提到的三大发展趋势:一是重新介入内部控制;二是推动更有效的公司治理;三是对内部审计师的期望在改变。XX年6月,时任IIA理事会主席的鲍伯麦克唐纳先生访华,他为中国内部审计师演讲的内容中再次提到了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上述三大趋势。 国内研究现状:内部控制的雏形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则是基于规模日益庞大的企业对内加强管理,对外满足社会需要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至今,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经过了四个历程,即本世纪40年代前的内部牵制,4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内部控制制度,7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内部控制结构,及90年代开始的内部控制综合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本罪的主体乃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回顾我国关于这一条文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也曾在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列明,“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由于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陋习,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后来的草案中删除了22稿时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均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人,不管其与被包庇人有何血缘、身份等特殊关系,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可见,立法者并非没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 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 正文: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 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

开题报告-会计内部控制与社会监督

2016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指导老师: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时间: 、题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简况 由于我国国情所限,我国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缓慢,迄今为止还未形成系统 整的内部控制理论。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与西 方内部控制理论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研究较晚,且呈现内部控制主要由政府主导推进的特点。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内部控制大都由政府在民营公司强制推进,财政

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先后发布过部门或系统的有关内部控制行政规定。我国学术界对于把内部会计控制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的研究也是日益广泛入深的。 首先,内部会计控制与社会监督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证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综合应用会计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共同构成了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再控制、再监督系统;其次,内部会计控制要以社会监督为基础开展;最后内部会计控制是社会审计中的重要部分。1 在国外,1905年,Dicksee L R最先提出内部牵制概念,包括职责分工、会计记录和人员轮换,可以看作是内部控制的萌芽阶段2,之后人们对内部控制的 认识先后经历了“两要素论”、“三要素论”、“五要素论”等几个阶段。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逐渐走向成熟。纵观控制实践与理论的演变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内部控制概念演变与内容的深化是根源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内在需要和外在审计监督的压力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 二、所选题目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形成互相影响的作用,而且企业或部门内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在会计部门中体现,因此对企业的运营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社会监督对内部控制起着监督的效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科学的制定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有利于企业内部监督的形成,而且保证了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工作不能只依靠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还需要社会的监督,在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下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度,从而促进企业的飞速发展。所以本文从内部会计控制与社会监督的关系方面入手,去研究怎样可以更好的完成企业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本文的作者正是带着这样的问题开始研 究内部会计控制与社会监督板块,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 为企业的管理方面提供一点参考。 1 王李娜.论会计内部控制与社会监督[J].现代经济信息.2014,9:186-187. 2 Dickess L R.Auditing:a practical manual for auditors.[M].London:Gee and Co,1976.

薪酬体系开题报告doc

薪酬体系开题报告 篇一:公司薪酬管理研究开题报告(提纲) 行政管理(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注:开题报告电子版在指导交流系统作为“提纲”上传;待论文写作完毕,双面打印后装入终审材料袋。 篇二:某企业薪酬体系设计研究开题报告 某企业薪酬体系设计研究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意义与背景 (一)选题意义 全球化金融危机,引发了经济危机及经营市场竞争白热化,产品价格战,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内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便加重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压力,薪酬管理首当其冲,薪酬问题已成为约束企业发展的桎梏。 薪酬管理是公司战略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薪酬不仅是对员工贡献的承认和回报,它还是一套把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观转化成具体行动方案,以及支持员工实施这些行动的流程。健全的薪酬体系有助于降低企业人员的流失,并吸引高级人才,减少企业的内部矛盾,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

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完善企业的机制。但现有的各种薪酬体系也往往不是完美无缺的,每一种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因此,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薪酬体系,这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状况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薪酬己不再是单一的工资和纯粹货币形式的报酬,而是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的完美结合。薪酬体系设计的科学合理,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能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在激励理论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大体上可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性激励理论、强化型激励理论三大类。在激励实践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也已相当丰富,薪酬激励管理已步入科学化发展轨道。 (1)需求层次理论的应用:马斯洛1943年出版著作《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理论》,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他认为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对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 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2)期望理论的研究:1964年弗隆在他的著作《工作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 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亲 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作“行 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这就是至今 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显然 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包 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 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 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宗法制度背景基础 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 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 ‘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 ,,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 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在, 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 ‘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对 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 的利益。”① (二)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 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 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 ,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 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伦理法,亲属间的容忍被视为基本 的亲情义务,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因此在视尊卑伦常为天理的中国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

薪酬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 专业: 姓名: 学号: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议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本任务书下达给:级专业学生设计(论文)题目: 一、设计(论述)内容 二、基本要求

三、重点研究的问题 四、主要技术指标 五、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下达任务日期:年月日 要求完成日期:年月日 答辩日期:年月日 指导教师:

开题报告 题目:员工薪酬影响因素分析 报告人: 一、文献综述 一个多世纪以来,企业薪酬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古典学到现代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领域对工资问题(经济学家更习惯把薪酬称为“工资”,以体现劳动力价格的涵义)的研究已相当系统。综观所有这些工资理论,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理论的基本前提假设是:接受工资的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由此演绎出来的各种观点都已经渗透到管理活动中,对管理行为产生极为广泛的影响。但是,从管理学角度出发,现实中的个体并非完全是“理性”的经济人,管理现实中的环境因素也是复杂多变的,工资制度并不都能得到如此理性的执行。基于管理实务的要求,企业薪酬管理理论也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些理论虽然散见于各种管理学理论之中,但却影响着企业薪酬管理基本理念和基本风格的变迁;同时,现实中丰富多彩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又折射出这些理论的精髓。 随着20世纪80、90年代国际竞争的加剧,许多美国公司已不能在全球经济中占领先地位。在国外公司的竞争下,美国许多工作岗位正在消失,不少行业走向衰败。显然,过去建立的管理模式——繁多的阶层、紧密的控制、独裁式管理,已不再有效。美国商业的薪酬政策产生于过时的管理理论,因此其自身也已落伍。现行的薪酬政策与新的管理和组织战略并不协调。可喜的是,薪酬政策已经开始适应新的情况,但改变的步伐是缓慢的。虽然这种转换正受到阻碍,但它对企业在全球经济中保持活力至关重要。为迎接挑战,美国公司正迅速采用其他可替代的薪酬体系。这些可替代的薪酬体系包括不同形式,其中可变薪酬可能应用最广泛而且满足许多现行薪酬体系的需要。随着企业近来对业绩、保留人才和竞争优势的重视,可变薪酬有了颇多的发展机会。 我国企业微观层面的薪酬管理,基本不考虑政策方面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薪酬管理活动受制于政府行为,企业只能被动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因此,企业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工资政策是相同的,企业无须也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把薪酬管理作为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下放给了企业,我国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分配主体日趋明确。但是,大多数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沿袭着原来的做法,企业基本上仍在政府统一的工资政策框架内进行具体的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

目录引言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3、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 4、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 1、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 2、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3、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4、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 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 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 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 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 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 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1 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他以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 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3《国语·周语中》 4《礼记·檀弓》 5《论语·子路》 6《吕氏春秋·当务》

内部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致谢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内部会计控制现状的研究,理论界的观点比较鲜明,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内部会计控制意识淡薄 杨晓莲、张沛渠在《浅析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5.6)中指出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意识淡薄,缺乏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在动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思想上的重视程度不够。吴明在《谈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及对策》(2011.2)中认为部分中小企业领导者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对企业实行粗放式管理,没有指定成文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2)对内控的理解偏颇,认识不足或不全面,缺乏主动性。张劲松在《浅论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6.11)中认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对内控根本不了解。张锦在《企业内部控制的症结与对策》(2006.10)中则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犯以内部会计控制代替全面内部控制,以控制活动代替控制五要素的错误。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合理 马艳秋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2007.3)中提出有些中小企业虽建立了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总体来看仍缺乏科学性与连贯性,致使会计控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才设法解决,导致内控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会计控制失去效力。重视钱财等有形资产的控制,而忽视人员素质、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控制,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使会计控制不能全方位发挥控制作用。职责为划分不明确,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责任以进行有效处理,从而影响会计控制的执行效果。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张劲松(2006.11)认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重在执行,可是有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了应付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是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同时吴明(2011.2)指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包括财务信息的处理、各控制环节的落实及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三方面。然而,部分中小企业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设置不符合会计规范;建账不规范,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不懂核算。 4.内部会计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曾玲在《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问题分析》(2009.9)中指出由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薪酬方面)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论企业员工的薪酬方案与激励机制 学院:____WTO学院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200703028________ 姓名:___梁二龙________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意义:中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因而劳动力供大于求。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逐渐出现了“民工荒”问题(“民工荒”是指民工短缺现象),通过相关资料可知,民工荒问题主要集中出现在民企中,究其主因在于这些企业的工资水平达不到其期望值,故众多民工纷纷选择离岗,以此表达自己的不满。因而“民工荒”问题便不断深化。本文主要通过对民企的薪酬制度和员工满意度发现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在解决“民工荒”问题上的一些观点和见解。 目的:通过所学知识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把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紧密结合。通过对企业员工的薪酬方案与激励机制的分析研究,我们对薪酬管理和企业激励机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二、国内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 研究现状 随着思想和实践的发展,薪酬管理形成了大量的理论,主要有威廉·配第的“维持生存理论”、克拉克的“边际生产率薪酬理论”、庇古德“集体谈判理论”以及效率薪酬理论等。近现代的西方企业管理者建立了一套有效激励的理论,了解和促进员工从事劳动的内在动机,在当今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成为现代薪酬管理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研究的侧重与行为关系的不同,激励理论可分为内容型、过程型和综合型三大理论类型 2 薪酬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是全面薪酬制度:薪酬不是纯粹的货币形式的报酬,它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激励,比如优越的工作条件、良好的工作氛围、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缺少任何一方都会使薪酬管理产生偏差。我国很多企业长期以来忽视了精神薪酬的重要

论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论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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