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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及现代法律价值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及现代法律价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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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合理法律价值;借鉴意义论文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该大胆合理地吸收。本文试图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原则进行研究,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法律价值,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但是这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奉行了几千年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碍”被扫进了垃圾箱。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具体说来,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制度从现今的历史文献来看,最初萌芽于《国语·周语中》所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诉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在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提出如下理由,“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当然,这只是有关一些“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记载。“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到汉武帝时,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社会的主导思想转化为儒家思想,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真正从法律上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empirenews.page--]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如古罗马法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很轻,但“如果加在父母和近亲属身上,就成为伤天

害理的罪恶”因为谁能忍心把自己的子女作为加害人而交出呢?这样父母会比儿子受到的遭遇更加痛苦。由此可见,该制度不仅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而且各国也都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一)亲亲相隐强调的是“孝道”。中国社会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实行国本位,西汉至清末实行国、家本位。所以,西周和春秋时期,君父一体,忠孝合一,以宗法等级精神来塑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战国和秦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不主张亲亲相隐。商鞅在秦变法,实行连座,奖励告奸便是例证。汉代以后,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相互融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这时的亲亲相隐是有条件,统治阶级用“小罪可隐,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隐,隐者连坐”总原则和既不提倡,将“忠”与“孝”协调起来。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人伦”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尊重人之常情。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为汉后各封建王朝认可,重要一条原因就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家庭精神孕育皇权式国家意识,国家是宗法家庭的扩大。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天然联系之人格特征。所以,法律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和家族内部伦理凝聚力,立法上“礼人于律”,司法上“执法原情”。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融法、道于一体,一方面采国家主义,一方面又重家族主义,犹袭宗法社会之遗,并将宗法亲情与国家本位理论相结合,既符合国情民俗,又利于封建统治。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是儒法辩争的焦点之一。但是历史很少有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反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记载。说明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一定合理的自然和社会人伦基础。三、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empirenews.page--] 考察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该制度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国家亦得到传承。不能否认,封建统治者是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改造建立起宗法制度、三纲五常、君权至上等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秩序,我们固然要反对封建糟粕,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封建社会有的,当代社会就不可取,就应当排斥的。简单地抛弃“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明智,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继承。亲亲相隐的原则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应当予以重新评价。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如果让亲属中一人来证实另一人的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和隐痛,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甚至家庭就会不稳定,以致整个社会也会充满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

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在人性理论支配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其意义在于法律极其重视人之本身以及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宁愿在惩处犯罪上作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以减少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分裂,清除可能由此而导致的人性的异化,让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等风气败坏、道德沦丧现象不至发生。试想如果夫妻之间秘密交往在他日会被迫成为庭上证言,婚姻还有何安全可言,如果你每时每刻都在“大义灭亲”里挣扎,人类社会“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还能存在吗?“亲亲相隐”恰好是法律在人情面前,在伦理面前作出让步,其目的也在于“屈法以伸伦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1][2]下一页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人律的鲜活例证。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汉宣帝确立“亲亲相隐”人律时所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其人性本能,人权意识跃然纸上。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们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体现了人性之本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明清时期,它已经成为一项权利,与当代人权保障有异曲同工之妙! [!--empirenews.page--] 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容隐权在法律中的确立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它不但不违背世界法律之发展,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淹灭个体独立,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如禁止亲属和特定职业的人之间相互容隐,实际上就是无视人类所特有的亲情、人的本性、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特别是当逼迫提出的证据或证言导致本人或者亲属受到刑事追诉或遭到财产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所以,在立法中,应将亲属之间的容隐视为一种权利。鉴于我国尚未确立容隐制度,所以,公检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侵犯这项尚未为法律所明示的权利,在侦查中尽可能不使亲属进入两难境地,在刑事审判中尽可能不使亲属作被告人有罪的证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自身的威信和价值,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更有利于对人权的彻底保障。3.亲亲相隐制度体现法律的价值国家要使百姓亲法、服法、守法,法律就必须立足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逆众情众心。如果强迫老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做到“社稷亲于戚”、“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劂,”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许多倍的后果。如果要强迫民众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就必须靠严刑峻罚,推行重刑主义。然而结果并不如愿,却事与愿违,秦自商鞅“不告奸者腰斩”之法到秦朝严刑峻罚,背离人情、亲情,过分残害民众百姓,秦二世即归于灭亡,就是很好的例证。我们设立的法律应当是“中人”的标准,一方面要尊重、赞赏大义灭亲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大义灭亲是否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常言道,法不制众,大多数人都不能遵守时,这一法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也会因此扫地。“法律文化是中等人的文化”,法律应当是“以中人的思想境界为标准”“法律不可能将少数人才能达到的境界作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行为标准加以明文规定。”法律一旦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价值观念,则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规避,导致法律规定的流于形式。所以国家法律就必须正视人性和亲情,在一定程度上让度国家利益,承认亲属相隐,赋予亲属之间互相不举告和拒绝作证的权利。亲亲相隐的法律价值在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公民的承受力,有利

于以德治天下换取民众的信任,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顺民心,合民意。4.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证据制度是当代诉讼制度核心内容。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解决很多诉讼制度的问题。首先,在诉讼制度中证据证明力与可采信度到底有多大,司法官员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的具有相隐关系的亲属不得提供证言恰好解决了因为考虑证人的身份进而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其次,在诉讼制度中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证人出庭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让一个在“熟人社会”里的证人去指证其亲属,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亲属憎恨,朋友厌弃,社会圈被阻断,群体凝聚力消失。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最后,就诉讼本身的目的来看,调查取证是要寻求公正的裁判,就整个社会而言,追求公正的裁判并不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规范和导向公众的行为,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才是最终的目标。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性之本能,体现了伦理道德观念与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正如日本著名证据法学者松冈义认为:“证人为原告或被告之亲属,或为原、被告配偶之亲属时,其所以得能拒绝证言者,诚以为证言之结果,不仅有害亲属之和谐,而且如为不利亲属之证言,终为人情所不忍,强使为之,自有违反善良风俗及陈述不实之避害,故法律承认有此关系之证人具有证言拒绝之权利”。[!--empirenews.page--]四、现代立法如何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封建社会重视伦理亲情,我们现在也必须强调伦理亲情,法律必须维护人类的亲情,必须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人格独立、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在法的历史发展中,法与情、与义可能会产生不协调、不一致,但总体上来说,法律是与社会中既有的伦理、道德相一致的,法应当符合人们心中的情理观念,合乎人们对情义的要求和期望,现代法律也应当建立于情义和人性基础之上的法律。正如范忠信先生在对中西法律中的“亲亲相隐”探讨后得出结论,“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不是某一国家或民族文化传统中的特有现象,不事人类历史进程中某一阶级的特有现象,也不与特定的法系和特定的社会制度共存亡。”当然,亲亲相隐也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

“在道德规范上我们不妨提倡大义灭亲,但不能把它作为法律义务;相反,确立亲亲相隐制度,

应毫不含糊地作为刑法的一条规定。”当然个人权利与自由也不能是无限制的,那样将会使社会陷于无序状态。国家向亲情让步,成全亲情之爱是可以的,但是让步必须有个限度不能因为过分让步而危害国家利益。如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就有特例规定:谋反,大逆等罪行不容相隐。也就是说,把特别恶劣的罪行摒弃于容隐制度之外。所以在现代立法中应当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对公民的容隐权在法律上的确立应该加以必要限制。1.“拒绝作证权”例外情形。应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动摇统治基石的犯罪排除“相隐”之外,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亲属不得拒绝作证。对于拒绝作证的主体应确立在: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监护人与被监护人。2.容隐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定。依据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法制传统,容隐的亲属范围应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为妥。只有为上述近亲属的利益而进行包庇、藏匿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宽容,超出近亲属范围的不适用容隐。对于容隐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如何确定才准确是学术界需要深化研究的问题。3.对职务犯罪其拒绝作证权也应进行限制。容隐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照顾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如果把它延伸到国家领域范围,势必会导致政治黑暗,官场腐败。当前“丈夫用权、妻子收钱”腐败现象突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利用公务而实施职务犯罪的各种包庇行为,犯罪者的配偶不得拒绝作证。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教学文案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物权法专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B)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从物权 D、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A)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 B、合同成立 C、合同生效 D、登记 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D) A、土地 B、房屋 C、水面 D、矿藏 4、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5、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A) A、应归王伟所有 B、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李里所有 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6、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7、承包经营权是(A)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9、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 B )。 A.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所有权 10、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如果给予证人相关的权利自由,一旦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正确贯彻,将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正是出于这种顾虑,新刑事诉讼法才并未构建亲亲相隐制度,只规定了近亲属出庭豁免权制度,第188条的矛盾也正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 虽然第188条存在着不足,但其也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亲亲相隐开始有了关注,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这与亲亲相隐的本质是一样的。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立法者的顾虑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任何立法都是有其风险的。 此外,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近亲属的证言的真实性往往还要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2010-03-18 清华领导力培训百度知道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利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法人性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求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明晰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主体,在此基础上引导出多元化的投资来源。同时,根据投资的多少,确立对称的责任和权利,打破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传统体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企业依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规范下,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国家也不再是企业的惟一投资主体。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所有权属分散的股东,企业通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是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后,在其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产权关系的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原则,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存的组织机构框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按其职能,分别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其他出资者选派代表组成。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最终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又一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等。经理人员是企业的管理阶层,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照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行使职权。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实行聘任制,不实行上级任命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它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https://www.docsj.com/doc/841921220.html,的核心依托。 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正确的经营思想和能适应企业内外环境变化、推动企业发展的经营战略;建立适应现代化生产要求的领导制度;拥有熟练地掌握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的管理人才和具有良好素质的职工队伍;在生产经营各个主要环节普遍地、有效地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建设以企业精神、企业形象、企业规范等内容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集体意识。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治理机制,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2015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教学考一体化)答案必过

单选题(每题2分,共15题)(总分30.00) 1.以下哪个机构是国有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00分) D. 职工代表大会 2.合同权利是属于()(2.00分) A. 债权 3.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0分) A. 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4.王某与李某分别出资4500元和8000元合开一个饭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欠债19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2.00分) B. 无限连带责任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主体的是:()(2.00分) C. 某重点大学 6.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2.00分) C.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7.某厂业务员被派去某商场买原料,得奖券5张,其中一张中了3000元,此奖则属于()(2.00分) C. 某厂所有 8.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归()(2.00分) A. 国家所有 9.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____处理()(2.00分) B. 共同共有 10.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主持人和召集人是()(2.00分) C. 董事长 11.知识产权是()(2.00分) C. 无形财产

12.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2.00分) D. 两合公司 13.公司是()(2.00分) C. 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4.张某现年15岁,因有项发明现转让给李四,其行为()(2.00分) D. 效力待定 15. 捆绑销售的方式侵犯了消费者()(2.00分) D. 自主选择权 多选题(每题2分,共15题)(总分30.00) 1.以下涉及股东出资额的转让,正确的转让方式有()( 2.00分) A.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营一方要将他的股份转让给另一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C.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D.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企业改组的步骤有()(2.00分) A. 清产核资 B. 界定产权 C. 评估资产和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D. 清理债权债务 3. 以下属于所有权的权能的有()(2.00分) A. 占有权 B. 收益权 C. 处分权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文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浅思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往往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由于欠缺高远的理念指导,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纵观中国的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法朝着法的价值的高层次发展。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如今我国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就是对司法理念进行变革。理念似乎是看不见的,但它却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或支配,司法改革就难以深化或推进。树立法治理念必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检察干警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行为。如何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呢?笔者认为:首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内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模板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 容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 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 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利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法人性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要求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 明晰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主体, 在此基础上引导出多元化的投资来源。同时, 根据投资的多少, 确立对称的责任和权利, 打破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传统体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 企业依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 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规范下, 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国家也不再是企业的惟一投资主体。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 所有权属分散的股东, 企业经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 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是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后, 在其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企业产权关系的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中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 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 经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形成各自独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本罪的主体乃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回顾我国关于这一条文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也曾在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列明,“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由于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陋习,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后来的草案中删除了22稿时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均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人,不管其与被包庇人有何血缘、身份等特殊关系,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可见,立法者并非没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 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 正文: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 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参考Word)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利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法人性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求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明晰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主体,在此基础上引导出多元化的投资来源。同时,根据投资的多少,确立对称的责任和权利,打破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传统体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企业依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规范下,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国家也不再是企业的惟一投资主体。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所有权属分散的股东,企业通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是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后,在其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产权关系的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现代企业组织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原则,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存的组织机构框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按其职能,分别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其他出资者选派代表组成。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最终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监事会作为公

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

论文关键词]西方法治转变 [论文摘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 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 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 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 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 完全是虚幻的”。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 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亲 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作“行 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这就是至今 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显然 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包 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 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 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宗法制度背景基础 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 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 ‘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 ,,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 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在, 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 ‘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对 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 的利益。”① (二)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 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 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 ,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 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伦理法,亲属间的容忍被视为基本 的亲情义务,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因此在视尊卑伦常为天理的中国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现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概要

通识课《现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 教学专题阅读材料 上海大学法学院田先纲 教学专题(一):初识现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 单元一:有关法律的经典格言 1.“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俄]列宁 2.“法是一种理性存在。”——[法]孟德斯鸠。 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古希腊]安提戈捏 4.“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英国法谚 5.“法律是普遍的。—— [德]马克思、 6.“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美]庞德 7.“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 8.“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古罗马]塞而苏斯 9.“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10.“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单元二:原理知识 第一节现代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 (一)法律的实在性 1. 我们所讲的法律是实在法或人定法,而不是神法或自然法。 2.我们所讲的法律是国家法或国法,而不是民间法或一般社会规范。 3.国法的一般表现:(1)成文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实在法区别于自然法,区别于神法。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美]爱德华?S?考文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二)法律的实践性 ▎“法律的真谛是实践”。(沈四宝:《法律的真谛是实践》,法律出版社)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美]霍姆斯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奥]埃利希 (三)法律的多维性 法律作为一个社会事物,是复杂的多向度性的现象。学术上把法律看成是三维结构:价值、规范与事实。法律是价值、规范、事实的复合体。(融合了法的理想与现实、静态与动态) 相应地,法有三种存在形态:理想中的法、纸面上的法、行动中的法。 对三方面研究的不同要求:价值分析、语言逻辑分析、社会分析。 (四)法律的空间限定性

第一章-现代企业制度-习题

第一次形成性作业习题 一、单项选择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面向市场.以()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具体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B A.生产 B.盈利 C.销售 D.发展 ()是当人们之间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劳动转换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时候,同时也就出现了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劳动过程由谁指挥、劳动产品如何分配、不同劳动的交换如何进行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C A.社会关系 B.合作关系 C.生产关系 D.合资关系 ( )是有由单个个人出资,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A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由多个作为自然人的资本所有者共同投资,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的企业。B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出资创办人为两个以上,基于合伙合同建立,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自然人企业。D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一种最传统、最简单的企业形式,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自然人企业。它通过由业主直接经营,对经营有绝对权威,业主享有全部经营所得,独立承担企业风险,对债务有完全清偿责任。C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组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A A.公司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A A.50 B.60 C.40 D.70 股份制有限公司:指由2人以上()人以下股东为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居住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B A.150 B.200 C.250 D.300 ()是指企业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分析和决断的机制。A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它是激励者根据自己的目标刺激被激励者采取某种经济行为和不采取某种经济行为的机制。B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管理对象之行为从物质、精神等方面进行制约和束缚以使其行为收敛或改变的机制。C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过程中将各种经济要素进行新组合的机制。D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指企业经营理念和运行机制的总和。它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企业各种经营管理活动的目标、途径、方式、方法,是在企业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A A.经营方式 B.经营理念 C.经营形式 D.经营机制 ()是指商品生产者以市场为对象,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手段,为了实现企业的目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6、某男雇佣一女冒充其妻子到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人民政府未经审查即发给离婚证书。该男妻子知道后,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而导致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事后,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A.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B.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C.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且造成了物质损害 D.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对精神损害不给予金钱赔偿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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