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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

第五条办法所称的各项建设包括: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等建设。

(二)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站)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港口及附属设施等建设。

(三)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入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四)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包括抗震工程、防洪排涝工程、防水救灾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旅游区、公共绿化、城市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包括河、湖、渠、塘水面的整治、农贸市场等)建设。

(五)城市建设区内的主、次干道临街面所进行的灯饰、广告、招牌、围墙及重要街区地段的护栏、建筑物的立面装修、改造和设置。

(六)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建设。

第六条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的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它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场、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农场、村、镇、厂矿负责,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江汉石油管理局的区域建设规划,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由江江石油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附有反映现状的勘察、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负责地提供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

城市规划区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体系,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详细规划须经专家评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规划区的农场、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开发区的各项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经过批准的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批准划定的位置和范围,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限制零星插建。

第十九条新建过境公路、重要军事设施、监狱、火葬厂、公墓以及其它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或迁出。

第二十条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平房区、城市消防隐患地段、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以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块。

第二十一条旧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防碍道路交通、邻里通道、消防安全和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旧区改建时,必须切实保护好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和路段,不得进行与改建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需要运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除违章建设外,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下放、肢解和割裂城市规划管理权。

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含“三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其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三)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地项目的地形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持证设计单位在项目用地地形图上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送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办理建设用地过程中如确需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征用紧*城市规划道路两旁土地,每边均应按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的同等长度同时带征规划道路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的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构建筑物。临进用地限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及时自行清场。需延期者,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进用地使用期间,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立即无条件退地。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划定建设工程规划红线,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重要工程需报两个以上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重要建设项目和临街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设计资质证章建筑工程施工图纸。(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规划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了申请,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并绘制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记录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工程,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必须自行拆除。到期因故不能拆除,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无条件在限期内拆除。

第三十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申请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并应尽快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矿、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的规划控制要求:

(一)房屋层数:为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率和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以及增强都市效果,除园林小品建设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外,城市市区内一般不得新建平房,要向多、高层建筑发展。

(二)日照间距:旧区改造的建筑物间距要求1:10,不小于1:0.7,新区建筑物间距要求1:1.2,不小于1:1.0,相邻单位的日照间距依其自身的房屋高度,按照间距要求之比二分之一退让。

(三)消防通道:当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临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通道;通道净高不得小于4.2米,净宽不得小于4米。

(四)标高控制:一般房屋室内标高应超出相应道路的中心高度,超出高程应控制在0.3米至0.7米;特殊建筑的室内标高,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功能或景观的需要,具体确定。

(五)红线退让: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一般要求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为3-5米,重要景观地段不得小于5-10米;次干道两侧的建筑一般要求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为2-4米,重要景观地段不得少于4-8米;特殊功能的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计算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从建(构)筑物的最突出部位算起。

第三十九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围墙,除特殊需要可申请修建实体围墙外,均应建透视围墙。临街道两侧原则上不得砌筑围墙,确因景观需要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开道路、修建桥梁、开挖沟渠、架设杆线、铺设各种地上地下管道,修建公厕,设置集贸市场、邮亭、停车场(站)以及街道文教广场,公共绿地,建造园林小品、雕塑等,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已形成的公共绿地(含水面)和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含水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执行《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进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或检举控告城市规划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有功的。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进行建设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强制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四)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进行整理或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拒不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做出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它方法阻挠、妨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在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又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知书申请复议或市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必须服从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停止其建设活动。否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围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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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学校、工厂、医院、大型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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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起到经济拉动作用。 三是招商引资。这是潜江的薄弱环节。据国税部门统计,2005年元到11月,潜江涉外税收入库1350万元,不到的三分之一,不到仙桃的十分之一。税收即可以明白。潜江外资企业入库税收甚至赶不上一些县市。 四是与油田的融合度。这么多年,作为中央在潜江投资的特大企业,潜江与江汉油田的发展基本上是两“皮”。没有与油田很好地融合发展,没有依托油田发展潜江经济。对油田,也是取的多,予的少;“管理”的多,服务的少。据我所知,全国各地凡是有油田的地方,基本上都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当不错的地级市。但是,潜江没有发展为一个地级市,这在全国是一个极少的例外。而且到现在,我们都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和反思。以潜江自身的工业基础和交通条件,本可以发展的更快一些。但是,潜江没有加速发展。 我个人认为,潜江与有两次机遇没有把握好与江汉油田的融合。 一是江汉油田刚在潜江建设之初的时候,在江汉油田大规模建设的初期,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潜江城区与油田机关企业各自为政,分居两地,错过了潜江历史上最好的一次发展壮大的机会。这是题外话,但是有借鉴意义。 二是最近8年左右的时间,我们没有很好的服务油田,没有很好地与油田融合在一起。最近8年,特别是最近5年,油田在城市基础和设施建设上,投资巨大。包括建企业,修马路,建住房。潜江没有真正花心思想方设法把油田的基础设施投资“引”到潜江市区来。在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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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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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2007-2020)专项规划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八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 2020年,潜江市绿地面积达到7.83平方公里,其中公共绿地达到701.8公顷,按规划人口58万人计,人均公共绿地为12.1平方米。 第八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规划潜江市绿地系统布局结构为“两轴、六带、六线、多点”结构,做到“点上绿色成景,线上绿色成荫,环上绿色成带,面上绿色成林。”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 1、“两轴”:整体上以东荆河、田关河为建构潜江中心城市绿地系统的两条主轴。 2、“六带”:县河、城南河、百里长渠、沿堤河、兴隆河、范新渠滨河绿带。 3、“六线”:广泽大道、红梅路、紫月路、长渠大道、潜熊路、友谊大道六条城市快速路沿线绿带。 4、“多点”: 五个市级公园:包括马昌湖公园、杨市森林公园、新城公园、史家湖湿地公园、广华水杉公园。 多个片区级公园、街头绿地广场和城市入口标志性绿地。 第八十三条公共绿地规划 1、市级、片区级公园 马昌湖公园:位于泽口片区与园林片区之间,在曹禺公园基础上,利用马昌湖向西拓展公园范围,规划用地规模约140公顷。 杨市森林公园:位于杨市片区东部,东环大道以西,规划用地规模约100 公顷。 石油公园:位于新城中心片区,新周东路与新周西路之间,规划用地规模约33.5公顷,市级文化公园。 兴隆河公园:位于新城中心片区西部,兴隆河与五泽大道东北,规划用地规模约12.3公顷,市级文化公园。

史家湖湿地公园:位于五七片区与周矶片区之间,规划用地规模约为278.8公顷,市级郊野公园。 广华水杉公园:位于广华片区北部,规划用地规模约为49.0公顷。 表19 规划市级公园一览表 表20 规划片区级公园一览表 2、带状公园绿地 表21 带状公园绿地规划一览表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宜宾市城市道路提升设计导则

宜宾市城市道路及建筑景观风貌整治 提升设计导则目录 一、总则 (一)背景——————————————————4 (二)编制目的————————————————4 (三)适用范围————————————————4 (四)规划设计应坚持的原则——————————4 二、综合整治提升内容要求 (一)墙面整治————————————————5 1、建筑风格—————————————————5 2、建筑立面—————————————————5 3、建筑屋顶—————————————————10 4、建筑店招—————————————————11 5、建筑围墙—————————————————12 6、建筑附属设施———————————————13 (二)路面整治————————————————13 1、道路断面—————————————————13 2、道路路面—————————————————14 3、交叉口——————————————————14 4、排水设施(井盖)—————————————15 5、桥梁(大桥、立交桥、天桥、地下通道)———15 6、交通标识及隔离设施————————————15 7、公交港湾—————————————————16

(三)街面整治————————————————16 1、人行道划分————————————————16 2、人行道铺装————————————————17 3、综合管线—————————————————19 4、信息设施(通讯、邮政报刊、交通指示)———19 5、卫生设施(垃圾箱、移动公厕)———————19 6、休闲设施(座椅、健身等)—————————20 7、交通服务设施(公交、出租、摩托等)————20 (四)绿化整治———————————————20 1、人行道绿化(行道树)———————————20 2、分车隔离带绿化——————————————21 3、路侧小绿化————————————————22 4、桥梁绿化(大桥、立交桥、天桥、地下通道)—23 5、公园、广场绿化——————————————26 6、滨水绿化—————————————————27 7、绿道等慢行系统——————————————28 8、其他绿化—————————————————29 9、绿化中的配套设施—————————————30 (五)美化整治———————————————33 1、广告整治—————————————————33 2、城市标识整治———————————————33 (六)亮化整治———————————————34 1、路灯———————————————————34

潜江市城市整体形象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开招标公告(2020)

潜江市城市整体形象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开招标公告(2020) 根据潜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潜代采(2020)089号要求,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潜江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拟就潜江市城市整体形象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HBDFHY-ZFCG2020-012; 二、采购项目名称:潜江市城市整体形象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潜江市城市的整体形象的设计及施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服务周期:100日历天; 3、项目地点:潜江市; 4、本项目计划采购投资约为6500万元。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6、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7、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推36个月,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的业绩: 8、供应商必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略)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 建制镇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 第五条办法所称的各项建设包括: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等建设。 (二)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站)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港口及附属设施等建设。 (三)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入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四)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包括抗震工程、防洪排涝工程、防水救灾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旅游区、公共绿化、城市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包括河、湖、渠、塘水面的整治、农贸市场等)建设。 (五)城市建设区内的主、次干道临街面所进行的灯饰、广告、招牌、围墙及重要街区地段的护栏、建筑物的立面装修、改造和设置。 (六)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建设。 第六条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的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它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宜宾市规划跟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资料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 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xxxx-2020).doc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 课题委托单位: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课题主持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课题参加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省发展研究中心 华中师范大学 1.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 前言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在罗清泉省长、周坚卫、李春明两位副省长的直接过问与指导下进行的。2004 年7 月,武汉城市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罗清泉省长的批示,成立了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牵头,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省发展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参加的联合课题组。 《规划》的具体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武汉城市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规划》的集中调研工作从2005 年4 月中旬开始,至5 月底结束。2005 年7月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听取了课题组工作汇报,并对《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希望。2005 年10 月初,课题组对各单位承担的《规划》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方案。2005 年11 月~12 月,城市圈办公室

将修改后的《规划》总报告第二稿分送城市圈9 市和30 多个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6 年1~2 月,课题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于3 月初再次将修改稿分送城市圈9 市和20 多个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于2006 年4 月进行了第三次较大的修改。2006 年5 月15 日,在湖北省黄冈召开的“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第三次(扩大)会议”上,罗清泉省长、周坚卫常务副省长、李春明副省长及省政府所属的30 多个厅、委、局负责同志和武汉城市圈所属9 市市长,听取了课题组长所作的《规划》要点汇报。省领导对《规划》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希望抓紧进一步完善和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及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06 年7 月29 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持,邀请由吴良镛院士、吴传钧院士、邹德慈院士、叶大年院士及陆大道院士等15 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进行了评审,最终结论为:“《规划》基础工作扎实,图文并茂,思路清晰,创新性强,是一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水平规划研究成果。为武汉城市圈未来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评审专家们一致通过评审。”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发展、市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五个一体化”,并通过整合、协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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