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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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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又分为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开发区和外商进行成片开发的建设区规划,由市或者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成片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城市环境,破坏水源地和城市风貌,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配套建设应当按规定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须符合市的总体规划,并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效益。

新区开发要避开地下矿藏。

第十六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体现民族传统特色,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区。旧区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筑密度。

第十七条对严重污染环境及影响居民生活的厂矿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者迁移。凡城市规划已确定迁移的厂矿企业,不得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

第十八条旧区改建需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拆除。

旧区的原有待改建房屋不得扩建,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扩大。

第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和城市道路两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绿地。绿化用地,新建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征用或者拆迁、改建城市居住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按比例征用绿化用地,并负责该地段的绿化。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基本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的各项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时,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审批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家、地方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及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其用地位置和控制范围,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填好的申请书和地形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建设性质和规模,划出建设用地的具体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附图、附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面积、位置和界限时,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缴纳沿规划道路用地界限同等长度、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并拆迁该地段内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图之日起,20日内分别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并在接到其他必要报批文件后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征而未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需临时用地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内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限定时间内按拆迁有关规定清场和归还。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前款所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环境,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界限使用土地。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和用地界限的,须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及外装修等各项工程建设,都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先行勘探设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报送有关图纸、勘测资料及其他附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验线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重要建设工程,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邮电、防洪、防空等专业规划或者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向住宅的间距系数,旧区不得小于1.5,新区不得小于1.7;

(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多层塔式建筑对遮挡阳光住宅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四)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的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其总建筑面积的5-10%的规模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庭院,不准建实体围墙,采用绿篱或者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第三十九条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以及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城市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内的单位,必须纳入城市热网系统;联片供暖炉房规划供暖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参加联片供暖,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逐

步改造。确系急需经批准而建的临时供暖锅炉房,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工程实施时,原临时锅炉及其设施要限期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电台、微波通讯及其他有净空限制要求的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按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加以控制。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出具鉴定书。

第四十二条设置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批准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相邻关系的,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工程,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情况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四十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地下各种管线以及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须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建设工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按建筑面积处以适当罚款。

第五十二条被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罚款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四条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的规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原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以后逐条顺延。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出差管理规定

出差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1、目的:明确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2、范围:全体员工的管理 3、责任者:因公出差者及审批者 4、内容: 4.1 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制度执行。 4.2 出差程序 4.2.1 公司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派遣出差,应先到行政人事部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经理、主管总监、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核准签字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留存(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4.2.2 员工出差凭借经核准的《出差申请单》方可去财务履行借款手续,出差回公司后三日内应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经核准签字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4.3 事业部业务员出差规定 4.3.1 业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出差期间差旅费补助60元/日;试用期业务员享受200元/月的话费补助,试用期结束即取消,试用期未接触市场的业务员不享受话费补助。 4.3.2 业务员出差乘车标准及报销规定 4.3.2.1 乘车超过12小时,方可乘坐火车硬卧。 4.3.2.2 18:00时以后乘车超8小时可乘硬卧。 4.3.2.3 乘车在12—18小时之间乘坐普通硬座,公司按硬座票价补助40%。 4.3.2.4 乘车在18—24小时之间乘坐普通硬座,公司按硬座票价补助50%,乘坐普通卧铺补助10%。 4.3.2.5 乘车超过24小时,乘坐普通硬座,公司按硬座票价补助60%,乘坐空调硬座补助20%,乘坐普通卧铺补助20%。 4.3.2.6 以上规定以列车时刻表为准,列车不正点运行除外。 4.3.2.7 不按规定超出部分自己负责。 4.3.2.8 销售人员出差尽量在下午或晚上坐车,白天工作,销售人员出差期间及出差前后均无休息日,回哈后马上到公司报到(如晚上24:00以后到哈,可休息一日,次日上班)。

集团出差管理办法

XXXX集团出差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出差管理,保障燃气XX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增收节支,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职能部室。 2出差审批程序 2.1出差申请 2.1.1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员工,首先填写《出差登记表》(一式3联,分别用于费用报销预批、借款、考勤),注明事由、地点、行程、日期、随行人员、交通工具等事项;同一部门两人以上一起出差,填写一张表;填表后交直接上级签署意见。 2.1.2出差费用的申请实行提前报批,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在《出差登记表》上详细列明预计支付的各项费用金额。 2.2审批权限 2.2.1XX公司总部人员在出差计划内的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在计划外的出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2.2.2一般员工出差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出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出差可自行决定,但出差前须向XX公司总经理报告。

2.2.3出差费用的申请金额在月度预算标准之内的须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审核;申请金额超过月度预算标准的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2.2.4差旅费预计超过1000元的,可办理相应的差旅费借款。 3 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3.1 出差交通工具选择须根据业务重要程度、时间要求及路途长短等客观因素确定。 3.2 短途出差(单程距离在300公里以内) 3.2.1已经配有公务、自用车的干部短途出差,可按照《业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乘坐公务、自用车前往。 3.2.2员工短途出差,一般乘坐长途客车、火车前往,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派用车辆: (1)符合《公务车、自用车配备制度》配车标准,但尚未配备公务、自用车的干部短途出差; (2)同行人数超过2人,派车费用经济时; (3)随身携带物品较多或极为重要时; (4)乘坐长途客车或火车不方便,且需要速去速归时。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出差管理规定3篇

出差管理规定3篇 出差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完成,同时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下面是出差管 理制度,欢迎参阅。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规范,本着既节约开支、减少成本,又保证出差员工顺利完成公务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办理出差手续。其中出差当日可返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差一天以上的须由总经理批准。出差申请 表报办公室留存,记录考勤,并由办公室根据出差申请单安排差旅、住宿等事宜。没有按规定办理出差手续的,视为旷工,且公司不予 报销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费 1、出差目的地距离在800公里以内,可以选择火车硬座,长途 汽车; 2、出差目的地距离在800公里以上或需10小时以上交通的,可以选择飞机经济舱。 3、员工在外出差时,选择安全、便利、快捷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公共汽车、巴士、地铁、轻轨等,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实 报实销原则,确因公务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可选择乘出租车,但在 报账时,应注明乘车事由,乘坐人员,乘车起始点。 第五条住宿费 1、住宿费指因住宿发生的房费,其他个人餐费、电话费、上网费、洗衣费以及其他服务类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出差员工报销住 宿费时,不得将其他费用开在房费中,且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 须将住宿费用明细单作为明细粘在报销单后。公司已为出差员工安 排住宿的,则不予报销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住宿费用。

3、凡出现在同一时段,有多名员工在同一地点出差的情况,在 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办公室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合住。 4、住宿费用报销标准:总经理级别,实报实销;科长级别,150 元/日;主管级别,100元/日;主管以下其他员工,80元/日。员工出 差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低于标准的,实报实销,超过标准的,按标准 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承担。 第六条差旅补助 差旅补助包含出差员工因公务发生的餐饮费和通讯费,出差1个月以内,补助按30元/天,单次出差超过1个月,按25元/天。如 发生招待餐费,则取消当天一半补贴。出差补助天数以实际住宿天 数计算。如当天往返,且出差时间超过8小时的,则按一天计算。 第七条出差借款与费用报销 1、出差借款 (1)员工出差可事后报销也可事前借款。员工出差需事先借款的,可在办理出差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出差借款。借款时应注明借款 事由,借款金额,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审批后到财务领款,其中借款金额小于1000元的,由办公室审批,借款金额大于1000 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2)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 资收入。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普通员工借款在1000元以内,主 管级员工及以上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内,特殊用途超过2000元的 应由部门负责人注明原因报总经理审批。 (3)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到财务部结算还帐。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2、费用报销 (1)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 日期证明(如车票)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费用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流程、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出差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3条因公出差应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附件1),并按权限审批。因会议、学习、培训出差的须附相关会议、学习、培训通知。 第4条集团总部人员出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出差:董事会、监事会发起人→董事长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传阅→人力资源中心归档。 2.集团高层领导出差:高层发起人→总裁审批→董事长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传阅→人力资源中心归档。 3.中层及员工出差:集团部门发起人→集团部门负责人审批(出

差时间超过2天:→集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总裁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传阅→人力资源中心归档 4.员工因公出差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集团部门发起人→集团部门负责人审批→集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总裁审批→董事长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传阅→人力资源中心归档。 区域公司、子公司出差审批流程参照集团总部出差流程自行制定。因公出国或出境由集团领导审批。 第5条出差人员凭《因公出差审批表》办理差旅费预借审批、机票定购手续;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外,出差人员须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回来及时报到。 第6条出差中途改变路线和延长时间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报销审批时另附说明。 第7条几人协同出差的,由主办业务部门或人员填写。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请示,出差后补办手续。 第三章差旅费构成、报销标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境内出差管理规定(试行)

境内出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境内出差管理,合理控制出差费用,提高员工出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员工的境内出差,非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用报销范围 城际交通费、往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码头)交通费、外埠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托运费、订票费、退票费、寄存费。 第四条 差旅相关名词解释 (一)境内出差:因公到距离工作常驻地200公里以上的中国大陆地区(除台湾、香港、澳门)或跨省(包括直辖市)出差。 (二)城际交通费: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城市以各国家行政区划定义城市为准)因乘坐飞机、长途汽车、火车、轮船或租车等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往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码头)交通费:因乘坐飞机(长途汽车、火车、轮船)而发生的从市区往返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轮船码头)的机场大巴费(不含酒店订车接送费用)、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四)外埠市内交通费:员工出差在目的地城市内发生的市内交通

费用。 (五)长期出差:因公出差期限为连续30天以上的情况,为长期出差。 (六)出差天数:出发日期与返回日期之差+1(作业体系人员应扣除上井作业天数);返回日期是指到达出发城市的日期。 第五条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在不影响业务的情况下,员工应选择较为经济的交通工具。 境内出差交通工具标准 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 员工出差乘坐飞机,一律乘坐经济舱。遇特殊情况需乘坐公务舱,由集团CEO特批。 第六条 员工出差住宿标准 (一) 出差当地有运营服务基地并具备住宿条件的,员工必须入住运营服务基地。 (二) 出差当地没有运营服务基地的,员工必须优先选择公司签约协议酒店(定点宾馆)的签约房型,不得入住超过本级别上限等级标准,不能入住标有客户专用的协议酒店(定点宾馆)或房型。 (三) 因特殊原因需入住高于本级别上限星级标准的,应写明原因,经一级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

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差旅费的管理,提高出差工作效率,同时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订本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全体员工。 三. 详细内容: (一)员工出差的原则性规定 1、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从离开原驻地开始,去目的地工作,到最终返回原驻地期 间发生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2、员工出差前应通过公司KMS提交“出差申请流程”(暂时不能上KMS的用纸质单据填写), 详细填写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和期限等,经部门经理审核、直属总监或总经理审批后(分公司员工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即可),方可办理借款、报销差旅费等事项。差旅费报销单必须附上经过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否则不予报销。 3、因紧急情况不能预先办理出差申请手续的,需经部门领导口头批准,但出差回来后必须补 办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原驻地后更改出差目的地的,公司将不承担其费用。 5、员工借款执行上笔不清下笔不借的原则,借款时需详细说明借款的原因和预计归还或报销 冲借款的时间,同时必须预先在出差申请中制定差旅行程计划表(见附件1),并在备注栏填写每段行程的工作内容,例如培训场次、人数,或具体到哪些销售点,拜访哪些代理商等等, (出差申请借款在“出差申请流程”审批完后会自动触发借款流程,无须另外创建借款流程)。 6、条件允许当日能回不回者原则上不予以报销,特殊情况需报上级主管批准。 7、出差回公司(长驻地)后,应在一星期内在MKS上提交报销流程并将纸质单据交给会计(暂 未上KMS的按线下流程报销)。 8、差旅费报销时,必须链接“出差申请流程”(暂未上KMS的需附纸质出差申请),同时注明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公司出差管理制度(完整版)54450

出差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统一公司员工外出办公管理,同时规范内部出差申报、费用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外出办事的人员。 3.0职责与权限 人力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 财务部:按本制度规定负责出差费用的审核和1000元以内费用额度的审批付款。 总经理:负责1000元以上(含1000元)费用额度的审批。 4.0管理规定: 4.1 出差的类别 4.1.1 常规出差:销售部按计划一般性客户拜访、一般性市场考察、区域检查、工程谈判、渠 道拓展、售后问题等;市场部常规检查(店面、广告、促销)、活动培训指 导、市场调研、新品推广、产品调研、信息收集等。 4.2.2 特殊出差:特殊客户拜访、渠道重大事件调查、专项调研;公司委派特殊任务出差。 4.2.3 活动出差:经销商大会、样板市场建设、年终峰会、大型培训活动、订购会、公司展会 活动、公关活动、委派学习等。 4.1 出差签核程序 4.1.1 业务员申请出差 出差人员应提前3日办理出差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路线、出差事由、所需资金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表》批准后交人力行政部备案,人力行政部按《出差审批单》记录考勤。 4.1.2 公司指派出差

即由公司原因(业务需要、培训、外部培训、会议等)指派涉及岗位人员出差,由指派人填写《出差审批单》,申报流程按以上规定执行。 4.1.3其他规定 ⑴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或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可以用通讯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⑵ 出差员工在出差前须到人办行政部办理考勤登记,并知晓出差报销规定。 4.2 出差借款 4.2.1 借款流程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审批表》,填写“借支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财务 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借款,如下图: 4.2.2 借款时,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主管领 导特批。 4.2.3 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完成差旅费报销,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不符的 原则上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3 出差补贴标准 4.3.1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 不补”原则,实行出差区域规划报销出差补助费。 4.3.2 住宿、伙食补贴标准(金额单位:元/天)

集团有限公司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1.0 出差定义 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视为出差。出差可分为国内出差及国外出差两种。 当日往返的公出,另以【公出管理办法】规范。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好易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 国内出差 3.1 出差申请 3.1.1 员工出差应于出差两日前填写【出差申请单】,TO:部门主管,C.C.:PO、出差地PO、相关人员,以便于工作及食宿安排。如因时间紧迫或人在外地未及办理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未经核准的出差,其费用不得报支,出勤考核依人事规章办理。 3.1.2 一般员工国内出差由部门主管核准,出差时间超过一星期以上,或因特殊任务派遣出差,需由总裁室核准。3.1.3 参加培训依「人员培训办法」申请,所有后勤工作由行政管理部统筹办理。 3.2 交通

3.2.1 至出差地点乘火车或汽车五小时内可抵达者,不得搭乘飞机;五职等(含)以上员工超过五小时可搭乘飞机,四职等(含)以下员工以搭乘火车或汽车为原则。特殊情形需签呈呈准。 3.2.2 机票及火车票由行政部负责代购。 3.2.3 使用公司交通工具,依公出派车办法申请,经行政部核准,不得另报支交通费。 3.2.4 业务职人员由派驻地点出差到外地拓展业务者,其市内交通费用不可报销,但城市之间的交通费可以检附票据报销。 3.2.5 业务职人员出差期间另行补贴通讯费RMB15元/日,交通费RMB25元/日。 3.3 住宿 3.3.1 住宿原则由公司代为安排,如无住宿安排,以下列标准检附正式发票报支: 单位:人民币日/元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二级城市:特区城市(除深圳)、计划单列市、苏州、宁波、温州、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及有国家经济开发区之城市。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当地公司有宿舍或租屋者,除非客满,否则出差人员不得住宿酒店,应以住宿公司宿舍为优先,出差住宿原则出差地公司安排。 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3.4 就餐费 3.4.1 在出差地如无提供餐食,从出发至返回之餐费以下列标准报支: 单位:人民币元/日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员工出差管理规定试行

员工出差管理规定试行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出差审批权限: 1.当日出差当日返回的,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核准。部门负责人出差的,由总经理核准。(市内办事视为外出) 2.两天及以上的出差申请,由总经理核准。 四、出差管理原则 1.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反对浪费行为。 2.出差必须先获批准或被安排出差,对擅自主张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及出差补贴。 3.提倡力行节约并对限额控制的差旅费用实行超支自理。 五、出差细则 1.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或者钉钉申请,并将批准后的申请单交至行政部备案(钉钉请抄送一份至行政部),无申请单的视为旷工。 2.出差申请通过后需填写《出差行程表》,以便公司行政部购买车票及跟进出差事宜。 3.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或者钉钉请示相关审核领导,出差归来后1天内补办手续。 4.员工出差期间必须留有可以联系到本人的联系方式,其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应指定专人接替或者协调,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如因没有事先交接好而影响了工作,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5.员工出差期间必须每天至少使用钉钉签到1次,一天之内每换一个目的地必须签到一次(跨市的),以便行政部跟进出差人员行程。 6.员工出差期间必须每天以电话、钉钉、QQ或者邮件形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情况,上级主管对本部门出差员工负有监督的责任。 7.出差途中如遇意外或因实际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应及时打电话向公司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及出差补贴不予报销,且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京东集团员工国内出差管理制度.docx

京东集团员工国内出差管理制度 京东集团员工国内出差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业务员国内出差管理制度(试行)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 编写人杨瑾玉V1.0 审核 页数 生效日期 共 2014 年 签发 5页 5 月1 日 修改日期版本修改履历相关部门审核 /会签

第一部分业务部国内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时间计算规定 1.每月出差时间至少 7 个工作日 2. 出差时间计算:每 24 小时为一整天,凡整数天以外时间部分,下午13:00 之前 返回公司报到的,按半天计算;13:00 以后的,按一整天计算。 二、长途交通工具乘坐管理规定 1. 员工出差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乘坐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乘坐管理规定 类别飞机火车轮船 业务员预申请硬卧二等舱员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包括动车、高铁)、轮船;如乘坐时间超过24 个小时以上,并遇急事或时间较紧迫,为节约时间,可申请乘坐飞机,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乘坐。 2.因特殊情况,员工需提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应于出差前按规定流程审批同 意后方可乘坐交通工具。根据总经理授权,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人—部门经理—总经理 3.员工个人自愿提高乘坐标准选择飞机时,公司只按既定火车硬卧标准报销,并 按照乘火车时间计算出差时间,该类事项不需要审批。 4.出差人员必须按制定计划出差,不可借出差之名私自回家探亲访友,如被发觉,车 费该不予报销,提成按未出差方式计算,在家日期按请假计算,情节严重的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处罚。 三、票务管理规定 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的交通退票费及其它费用,公司不给予报销;员工因公司安排以及不可抗拒原因延误乘车时间产生的费用可以报销。 四、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住宿费报销规定 1.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自费,公司指定并且不在出行计划内的拜访客户行程 及住宿费用可报销。 2.出差目的地市内住宿费用自费,公司指定并且不在出行计划内的拜访客户行程 及住宿费用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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