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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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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第三章:古希腊法

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

一、古希腊法的概念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

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实际上,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致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然而,古希腊的成文法﹝“实在法”﹞对后世的影响并不大,只有少数法律制度曾为后来的罗马人所采纳。

第二节:雅典法

一、雅典法的发展

(一)德拉古立法

1.事件: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氏族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迫于平民阶层的压力,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2.三项改革: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3.意义:德拉古法是维护贵族利益的,带有残酷性。但是,它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发展,标志着雅典法已进入成文法时期。另外,法律的一些条文禁止血亲复仇,对私有财产关系作了相应的调整,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二)梭伦改革

事件: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被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视为“民选调解官”。梭伦就任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4.在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准许输出橄榄油、酒等到国外,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帮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渡到集约型的果园与园圃经营,为发展工商经济奠定基础。后又公布了遗产处分自由法令,禁止奢侈,限制葬礼的浪费和铺张。梭伦立法改革的根本原则是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这使得人们有了更多的经济自由,推动了工商经济的发展。

5.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还立法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侵害,从而使奴隶得到相对的人身安全,并对婚姻家庭发作了改革,创立了遗嘱继承制度。

(三)克里斯提尼改革

事件: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政治从此得以确立。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由每个选区选出50人组成,取代了梭伦时期的五百人议事会。

3.确立“贝壳放逐法”﹙也称“陶片放逐法”﹚制度,它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中最富特色的一种制度。

(四)伯里克利改革

事件:公元前443年至公元前429年,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

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公民大会上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3.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

综上所述,以上四次立法改革大致代表了雅典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开创、建立、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史沿着不断剥削、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与作用的途径进行的,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峰。

二、雅典民主制

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且发达。

三、民事立法

(一)所有权和债

(二)婚姻家庭和继承

四、刑法

五、司法制度

1.雅典的司法主要由民政长官、阿留帕格斯﹙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投毒及纵火案件﹚和埃非特法院﹙由51人组成,又称“五十一人委员会”,审理过失杀人、教唆杀人、致人残废及杀死异邦人案件﹚所主持。此外,还有一种专管外来侨民事务的法院。遇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特别重大的案件须召集由6001人所组成的“大审判团”即民众大法庭进行审判,一般刑事案件只召集由1501人、1001人或501人分别组成的审判团来审理。民事案件由201人组成的审判团处理。

2.在诉讼方面,雅典分“私诉”﹙控诉由原告为了保护自己民事权利而提出﹚和“公诉”﹙控诉为惩罚被告而提出﹚两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无严格区分。

第十章:美国法

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美国法的起源﹙殖民地时期﹚

美国法的发端,在北美的殖民统治时期,由于欧洲各国的激烈竞争,曾出现过短暂的法的多元化格局,英国对北美殖民统治的确立使得英国普通法被带到北美并在北美殖民地推行。

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支配地位的原因:

1.殖民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2.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立法的干预。

3.普通法文献和知识的广泛传播。

北美殖民地时期英国普通法的施行奠定了美国法的基础,决定了美国法的基本风格。以此为开端,美国法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同时,赋予其法律以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逐步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

二、美国法的形成﹙1776年—19世纪中叶﹚

1.美国法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

2.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新法律的创制

三、美国法的发展﹙19世纪中叶以后﹚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

2.法律内容的近代化

3.法在现代时期的发展

①行政命令增多,委托立法出现。

②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成文法地位的上升。

③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加强。

第二节:宪法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1.《独立宣言》

2.1781年《邦联条例》

二、1787年联邦宪法

1.宪法的制定

2.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①分权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规定度量衡的标准;设立邮局,开辟邮路;征税并计划合众国的国际和公共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的专有权;接纳新州和管理州事务;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

②制衡原则: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

③限制政府原则

美国宪法明确表达了政府职权和组织活动都由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原则。

3.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

①宪法修正案:是1787年宪法明文规定的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

②宪法解释: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未明确规定宪法解释问题,但美国的宪法实践表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修改和完善宪法的重要途径。

③对宪法进行补充的国会立法

4.美国宪法的影响

1787年美国宪法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勾画了美国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先后颁行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相关的国会立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使美国宪法不断丰富和发展,成为一部对美国及其域外产生深刻影响的宪法。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

①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

②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行政法

一、美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1.行政法的形成﹙1887~1933年﹚

2.行政法的发展﹙1933~1946年﹚

3.行政法的现代化改革﹙1947年以后﹚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转变

②行政法作用的变化

③行政公开原则的确立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1.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联邦政府的行政组织的设置、地位、基本活动原则及其相互之间权力的划分。美国的行政组织包括总统、总统的执行机构、内阁、部、独立机构、政府公司。

2.行政程序法:《联邦行政程序法》、《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

3.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法

美国行政法强调和侧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这种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总统控制、立法控制、行政公开制度等手段来实现。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联邦法和州法双重体系并存

2.行政司法以独立机构为主体

3.注重行政程序的完善

第四节:民商法

美国的民商法领域的立法以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买卖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形式独立存在。立法权由联邦和州共同行使,有关税收、通商、归化、破产、币制和度量衡、著作权和发明权的保护以及合众国已接受或购买的州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的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其他的民商事问题的立法权由各州行使。

一、财产法

(一)渊源:英国普通法,散见于判例法、制定法及政府行政规范中。

美国与英国财产法的不同:

1.美国更注重成文立法,除联邦统一立法外,许多州制定了单行法规对财产的买卖等进行调整。

2.在英国法中,财产是指某一具体的物,包括某种无形的有价值的物,而美国财产法中,财产出指具体的物外,还包括能带来利益的某种权利,如继承权。

(二)基本原则——绝对私有权原则

(三)不动产法

1.土地权益

①现实权益:又称即时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享受权,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是现实土地权益的最主要特征。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占有。分为绝对土地权益、限制性继承土地权益、终生土地权益和附条件的所有权。

②未来利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就存在的财产权。分为回收权、继受权和取代权几种形态。

2.不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产权登记

不动产交易通常是通过合同来实现。

不动产法对不动产产权登记做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不动产抵押、抵押品的转让、抵押契约的履行以及留置物的返还等都要求进行产权登记,通过法定程序对不动产所有权加以确认,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动产法

(五)信托财产制度

二、合同法

(一)渊源:普通法、制定法

(二)主要内容

1.契约的合意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以及契约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等合同法基本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将约因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4.奉行保护财产的有效转让和买卖原则。

5.违约的损害赔偿原则。

(三)发展:契约自由原则的变化,契约神圣原则的动摇。

三、侵权行为法

(一)渊源:英国侵权行为法规,新判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风险负担原则

3.同伴工人过错规则

4.近因原则

5.豁免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开始发生变化:比较过错原则的应用,事实自证原则的产生,绝对责任原则的确立,同伴工人过错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废除,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四、婚姻家庭法

五、公司法

六、保险法

七、破产法

(一)历史演变

(二)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五节:经济与社会立法

一、反托拉斯法

(一)法律体系的形成

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

1914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罗宾逊—伯特曼法》、1938年《惠勒·利法》、1950年《奥马荷尼·克发佛·西勒法》和1976年《哈特·斯科特·诺迪罗反托拉斯改进法》,《合并准则》,《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

(二)基本内容

二、劳工法

三、社会福利法

第六节:刑法

一、刑法的结构体系:由州法和联邦法两部分构成,都表现为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基本形式。

二、刑法的历史发展

三、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在理论上缺乏明确的犯罪概念,但联邦宪法对叛国罪作了特别规定。

2.分类

①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划分:重罪与轻罪

②按法律渊源划分: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

③按犯罪性质划分:本质邪恶的犯罪与法规禁止的犯罪

美国刑法设定的最主要分为:对个人的犯罪,对财产的犯罪,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对家庭的犯罪合对公共行政的犯罪。

第七节: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系统:

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

上诉法院:又称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

地区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权利申诉法院﹙又称索赔法院﹚、联邦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关税法院等。

2.州法院系统:由州法律自行规定。大致有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3.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初审、上诉审、发布执行令。民事审判采取辩论制,由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实行“占有优势证据”的证据原则,即要想胜诉,必须提供至少51%以上的有利证据。

2.刑事诉讼

①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辩诉协议。它是一种庭外活动,由控辩双方磋商和谈判,在这一过程中,控方以撤消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决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节省诉讼时间和开支,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限制和要求:法庭不被允许参加辩诉交易过程;被告人必须充分了解作认罪答辩的后果;被告人必须是自愿的;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议与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

②诉讼权利的宪法化: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诉讼方面的权利。

3.陪审制度:美国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了陪审制度。在诉讼中,原告、被告都可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和权利是决定是否起诉﹚和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决定是否赔偿﹚。

第八节: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远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

3.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也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4.美国也曾以其反民主立法对世界法的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

二、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2.法律风格的一致

不同点:﹙美国法的特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与实践互补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一、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参考答案

1、C 2、C 3、B 4、B 5、ACD 第三章古印度法 一、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 2001年10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 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一、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参考答案

1、C 2、C 3、B 4、B 5、ACD 第三章古印度法 一、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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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3题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 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上题答案。 第4题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称为:( ) A 王政时期 B 共和时期 C 平民时期 D 帝政时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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