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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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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

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

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

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平时作业二(另起一页)

一、名词解释

1.《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2.公法

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

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4.人法

(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

(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

5.日耳曼法

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

6.教会法

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

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

二、问答题

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

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

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1)《圣经》

2)教皇教令集

3)宗教会议决议

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平时作业三(另起一页)

一、名词解释

1.圣训

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

2.伊斯兰法

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

3.普通法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

4.衡平法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5.陪审制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6.《统一商法典》

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

二、问答题

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

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

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

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

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

4.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平时作业四(另起一页)

一、名词解释

1.司法审查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3.《法国民法典》

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4.《魏玛宪法》

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

5.日本六法

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6.欧洲联盟法

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问答题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日本法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

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

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

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美国法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美国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敎育网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极其重要 第九章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 僧侣贵族\↗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 (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 (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 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 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 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 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 (三)制定法 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宪法 (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二)宪法性文件 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 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 酷刑和罚款 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 (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 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 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 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8.(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9.(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 10(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原则 11 《汉摩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12 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 13 剩下的大家自己总结 三、简答 1.古罗马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中,罗马法学家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的主要任务有:①解答,解答法律疑难问题;②编撰,为订立契约编写合法证书;③诉讼,指导当事人起诉;④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福师14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 (2)

福师《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V 1. 在日本法律制度法西斯化的过程中,颁布的( )授予内阁首相(即军部首脑)以“禁止、限制或废除现行法律”大权,从而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了军部的法西斯独裁统治。A. 《治安维持法》 B. 《战时刑事特别法》 C. 《国家总动员法》 D.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 满分:3 分得分:3 2. 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立法汇编是(),它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与补充,一直实施到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A.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B. 《司法条例》 C.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D. 《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 满分:3 分得分:3 3. 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关系,应由()调整。A. 市民法 B. 自然法 C. 万民法 D. 罗马公法 满分:3 分得分:3 4. 雅典国家实行的民主制“宪法”,其本质是()。A. 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实行的专政 B. 奴隶主阶级对自由民实行的专政 C. 共和制的管理形式 D. 雅典公民阶级的自我管理形式 满分:3 分得分:3 5.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满分:3 分得分:3 6. 法国宪政史上第一次规定男性公民普选权的宪法是()A. 1791年宪法 B. 1793年宪法 C. 1848年宪法 D. 1875年宪法 满分:3 分得分:3 7. 11世纪,古罗斯国家成文法的代表是(),它为以后俄罗斯法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A. 《罗斯真理》 B. 《雅罗斯拉夫真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C A.刹帝利B.穆什凯努 C.阿维鲁D.吠舍 2、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采取的措施是()。B A.终身成为债奴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3、《汉穆拉比法典》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谷物的利率为()。C A.25% B.20% C.33.3% D.30% 4、现在已知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A.《苏美尔法典》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奴隶被殴打、虐待或其他原因致死,只需向其主人赔偿()明那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B A.1/2 B.1/3 C.1/4 D.1/5 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擅自改变他人奴隶身上、脸上的烙印或发式,应以()论处”。A A.盗窃罪B.侵犯人身罪C.侵犯家庭罪D.抢劫罪 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处以()刑罚。C A.死刑B.火刑C.断手指D.割舌 三、多项选择题 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ABDE 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B.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 D.侵犯家庭罪E.侵犯财产罪 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刑罚有()。ABCDE A.死刑B.体刑C.烙印D.罚金E.驱逐 3、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ACD 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比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E.《述祀氏法典》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租赁契约的对象有()。ABCDE A.牛B.驴C.车辆D.房屋E.土地 5、契约的种类有()。ABCDE A.买卖B.财产租赁C.借贷D.保管E.人身雇佣 6、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ABCD A.强奸罪B.奸淫罪C.通奸罪D.养子不认养父母罪E.诬告罪 7、适用楔形文字法的有()。ABCDE A.阿卡德人B.阿摩利人C.亚述人D.依兰人E.赫梯人 8、古巴比伦具有公社资格的阿维鲁包括()。ABCE A.贵族僧侣B.高级官吏C.自耕农D.佃农E.独立独立手工业者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第11~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法国法 一、法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1.法兰西独立国家的形成至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法 (1)卡佩王朝时期(1987—1328年) 卡佩王朝初期,法国封建制度已彻底完成。腓力四世时期,法兰西王国的国土疆域大致划定。 ①在卡佩王朝时期,从13世纪中期开始,法国逐渐从御前会议中分化出了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种高度组织化的王室法院施行常规统治;国王亦在地方任命大司法官或司法总管管理地方事务。上诉制度在路易九世取消司法决斗后基本成形,对实现王国法律的统一意义重大。 ②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国法学家们发明了法国国王是“他王国内的皇帝”这一公式,将罗马法上皇帝的威权赋予了法国国王;并借助于罗马法的冒犯君主罪强化了王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经由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王室法院的努力,国王的司法管辖权最终限制、削弱、取代了中世纪各种共同体(包括封建领地、自治城市和教会)的管辖权,实现了司法的统一。王权也借由司法实现了将王权扩张到王国之内的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的目标。 ④在卡佩王朝末期,出现了代议机构的雏形。1789年5月5日,路易十六为克服财政危机,被迫召开已停止了175年的三级会议。第三等级由于担忧任何改革尝试都将被两个特权等级否定,率先倡导成立革命的国民议会,从而标志着以传统社会等级为基础的代议制的结束。 ⑤在卡佩王朝时期,法国亦出现了私人习惯法汇编,著名的有《博韦习惯法》、《法国习

惯法大全》等。这类汇编虽然粗糙且不完善,但为援用习惯法提供了成文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习惯的封建法和庄园法得到了完善和系统化。 ⑥复兴的罗马法学对法国产生的重大影响。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巴列门法院的判决,也对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强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2)伐卢瓦王朝时期(1328--1589年) ①在伐卢瓦王朝开始后,发生了英法“百年战争”。这次战争最终演变为两个民族之间的战争,激发了法国人的民族情感,巩固和强化了法国的王权,对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意义深远。 ②伐卢瓦王朝的历代国王从查理七世开始即致力于通过正式采取敕令的方式实现了习惯法的法典化,促进了法国法的形成。在这些习惯法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1510年的《巴黎习惯法》。 ③在伐卢瓦王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日益强大,国家司法管辖权得以不断扩大,其他团体,如封建领地、庄园、自治城市、行会等的司法管辖权逐渐受到限制,封建法和庄园法的适用范围亦日益缩小。 (3)波旁王朝时期(1589--1789年) ①30年宗教战争之后建立的波旁王朝,进一步巩固了王权。在路易十四时代,法国专制王权达到其巅峰。在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成为真正的主权立法者。路易十四借助于主权立法者的威权,编纂了一系列体系化的法典,推出了一系列财政、司法、行政改革法令。 ②路易十四的一系列法典编纂,标志着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取代了共同法。近代国家的立法主权的统治模式已然形成。 2.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法国法 (1)从法国大革命至1804年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美国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普通法 美国法的渊源 衡平法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美国法的特点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宪法的制定 宪法 1787年联邦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原则 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宪法修正案 《统一商法典》 商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社会立法 劳工关系法 社会福利法 刑 法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基本特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法

·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统一商法典》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1)英国法在殖民地的生效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被欧洲各国分割,法律极不统一。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其表现有: ①在立法上,英国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项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无效。 ②在司法上,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权力,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③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 (2)直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其主要原因有: 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②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③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 (3)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 古印度法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宗教与古印度法的关系 ·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概念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产生 发展和演变 种姓制度 所有权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债法 婚姻家庭法 刑法 诉讼制度 与宗教密不可分 基本特点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律、宗教、伦理等的混合体 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古印度法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代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 2.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1)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侵入印度,之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被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 ①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法经确认了吠陀经典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②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要比法经多。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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