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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所有权: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婆罗门月息:2%;

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

婚姻家庭法:201504 6”

◆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适用婆罗门,不附加条件也不要彩礼。阿修罗式:买卖婚,适合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合意婚;罗莎式:抢婚,适用刹帝利;毕舍遮式:强奸,为神禁止。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顺婚:高等种姓男子+低等种姓女子;逆婚:低等种姓男子+高等种姓女子);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诸子依赖长兄生活);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与宗教密不可分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7.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8.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萌芽: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的兴起,考古发现了刻在泥板上的

“迈锡尼法”痕迹。

《哥尔琴法典》: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上的《哥尔琴法典》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对研究古希腊法律有重要价值。201210 3”/ 201704 3”

9.雅典宪法(201210 3”)的形成:201604 12”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

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成为雅典“宪法”,其是经过一系列改革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内容为:(1)提秀斯改革: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将雅典联合四个部落,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

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其改革使雅典城邦具有了国家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2)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肯定债务奴役制,广泛采用重刑,区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3)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凡以前以土地或人身抵债的契约一律无效,土地归还原主,人身恢复自由。201504 3”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4)克里斯提尼立法的主要内容201610 6”:公元前509年

◆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

◆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一种监察弹劾的制度。201510 3”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使工商业奴隶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

(5)阿菲艾尔特立法:公元前462年,通过了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

◆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

◆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

◆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201410 3”):(由执行官阿菲艾尔特建立的一项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6)伯利克里立法:公元前5世纪,进一步促进了6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扩大民众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10.雅典法律制度

◆债权制度:规定了契约的担保方式:人身担保(梭伦废除)、订金、抵押、第三人保证。

◆刑事法律制度: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一律死刑。

11.雅典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阿留帕格斯,是雅典城邦最早出现的法院,原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后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201404 6”

埃菲特法院:主要审判误杀、教唆杀人、致人残废以及杀死异邦人等案件。

赫里埃:即陪审法院,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分为公诉和私诉。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异邦人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没有起诉权。诉讼过程分为侦查阶段和庭审两个阶段。

12.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重法律的组合。

◆是一种世俗法律。立法指导思想是自然正义的法律理念,而不是神的意志。

◆未能编篡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冲突法规则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13.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201301 6”

◆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如雅典的债权和诉讼制度。

◆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显而易见。柏拉图等的法的正义理论、理性原则。

◆雅典城邦及其民主宪政制度,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

(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14.罗马法的历史发展201704 12”

(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考察了希腊的梭伦立法后制定的,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

◆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在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断案。(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

◆公元1至2世纪,罗马帝国兴盛时期,法学家的活动普遍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任务为:解答、编撰、诉讼、著述。

◆公元2世纪至3世纪,罗马国家学者辈出,有盖尤斯、伯比尼安(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4)《国法大全》的编篡,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优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565年,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533年底完成。以盖尤斯同名的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优士丁尼学说汇篡》/《法学汇编》:公元530年,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汇集、整理,进行摘录,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优士丁尼新律》/《新律》:优士丁尼颁布敕令168条,其死后将敕令汇编成册。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15.罗马法的渊源:201604 6” 201210 6”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罗马贵族的代表机关,其本身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201510 3”

◆长官的告示

◆皇帝赦令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16.罗马法的分类201510 6”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划分:公法与私法(由乌尔比安首先提出)

◆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划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划分: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划分:市民法与长官法

◆根据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17.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按照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客体及保护方法划分为:

(1)人法:

自然人:生物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的霍谟);法律上的人(波尔梭那)。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和家族权(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称为“人格减等”。人格大减:丧失自由权;人格中减: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人格小减:丧失家族权。

法人;

婚姻与家庭法

◆有夫权婚姻: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无夫权婚姻:201610 3”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的婚姻制度,帝国时期广泛流行。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

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无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

(2)物法:物权、继承权和债权。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最大。

◆物的分类: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可动物与不可动物;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早出现);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

◆债的起因:201504 6”契约;准契约;私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准私犯(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3)诉讼法:201404 6”

◆法定诉讼: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只适用罗马市民。

◆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特别诉讼:非常诉讼,是罗马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自始至终一个官吏担任法官;不再拘泥形式;更加侧重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18.罗马法的基本特征201310 12”

◆私法极为发达。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但相比而言,罗马私法更为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监护与保佐、物权、继承、债权等详尽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力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且传世的法律巨作《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也几乎全部是私法。

◆立法形式灵活多样。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执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实现的。如最高裁判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法的一般原则与“公平”“正义”的标准,结合社会实际颁布的“告示”,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形式及重要组成部分。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罗马帝国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景象,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学说异彩纷呈,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立法技术发达。以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和技术,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造诸多科学概念与术语,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例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债权、时效、私犯等制度;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以及关于先占、添附、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都为后世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撰。制定和发展了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自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罗马国家对法律编撰工作始终予以高度重视。

19.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201301 12”

(1)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的影响从未中断过。罗马法复兴:201610 3”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形成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

(2)罗马法的继受: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在学术领域的复兴,最终导致了罗马法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复兴,即罗马法的继受。

(3)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

◆有关私法体系的划分,为西欧各国借鉴与吸收。

◆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立法技术高,所确定的概念、术语为后世继承。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20.日耳曼法:201301 3”/201704 3”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

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裘特法典》

◆《萨利克法典》:201604 3”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在观念上,日耳曼各国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约或契约、

◆王室法令的发展:按性质分为教会法令和普通法令;按内容分为补充部族习惯法的法令(经民众大会的同意)、独立法令、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21.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以血亲关系为依据

(2)财产制度:

◆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201410 3”/201404 3”: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家庭私有和公社集体所有(耕地、森林、河流、牧场)两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201310 3”),使国王的封赏的土地是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把自己土地封赏给下属时,也采取这种形式。这样,随着自由农民丧失土地,“采邑”成为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农奴份地)

◆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人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

(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没有严格界定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明确划分侵权行为和犯罪);契约的种类很少(买卖、借贷、寄托);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土地转让中表现最明显);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规定了各种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201510 6”

(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5)违法行为:犯罪(死刑:绞刑、活埋、体刑、宫刑和其他残害肢体的刑罚)、侵权行为

(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宣法者:法官是一些熟悉习惯法、富有经验的长者;王室法院:由国王、宫相或其他国王委托的其他官员支持,不允许自由人参加)、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2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特征是由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23.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201610 6”

◆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24.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

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201201 3”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国教。

(1)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公元325年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公会议上颁布的,称《尼西亚信经》。

公元5-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2)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派教。

(3)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25.教会法的基本渊源201410 6” 201210 6’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最重要的渊源,是基督教各信仰的基础,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

◆教皇敕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201504 3”《教会法大全》: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

◆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

26.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201310 3”)教皇、大主教(教皇的候补成员)、主教(在一般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土地和财产制度:弃绝罚:是教会法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201301 3”

契约制度:“正当价格”原则:即市场价格,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201404 3”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刑法制度:惩治罚(弃绝罚、禁止圣事罚、罢免圣职罚);报复罚(罚金、禁止进入教堂、免除职务)、补赎(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

◆诉讼制度:早期诉讼采用神明裁判和誓证法。(13世纪后逐渐废除,采用人证和物证)。刑事诉讼上:采用纠问式方法。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201604 3”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

27.教会法的基本特点:201510 6”

◆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与基督教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以基督教的教义为根本内容。

◆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教会法的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

28.教会法的历史地位201704 6”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罗马法、日耳曼法)

◆教会法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29.城市法: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

城市自治,城市居民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有关。201210 3” 1057年,意大利米兰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的斗争,并建立了著名的米兰城市公社。城市法的发展:

◆习惯法的汇编:城市习惯法是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意大利。

◆成文法典的编篡:意大利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的地位。

◆城市同盟法的出现。

30.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的渊源:

◆城市宪章/城市特许状: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201504 3” / 201410 3”基本精神是限制或保障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某些利益。

◆城市立法: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

◆行会章程:行会组织通常以制定行会章程的方式对行会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和规范。

◆习惯法和判例

◆城市同盟法令:201704 3”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令,对协调城市同盟与外部势力的关系以及城市同盟成员之间关系有重要作用。1260年《汉萨同盟法令》是中世纪西欧较为著名的城市同盟法令。

31.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

◆城市机关:市议会是自治城市最高的权力机关,由市民选举产生。

◆城市的工商管理

◆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

32.中世纪西欧的商法的发展

◆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最早的一部商法典:1561年丹麦王弗里德里克二世颁布的《海商法典》。

英国: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篡商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

商法的渊源:

◆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令:最为直接的法律渊源。

◆商事和海事习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商事与海事判例。

商法的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16世纪,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

海事制度(公元前2世纪,“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逐渐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

33.中世纪商法的基本特点201404 6”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

34.伊斯兰法:音译“沙里阿”。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穆罕默德的继任者称为“哈里发”。

◆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教的重要渊源。

◆盲从时期/塔格利德(意为“遵循”、“仿效”)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

35.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古兰经》:意为“诵读”,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201404 3”

◆“圣训”

◆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法规。

◆其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加以利用+加以改造+废除);外来法律

36.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包括念功、拜功(做礼拜)、斋功、朝功、课功(法定施舍,后演变成一种税收)。201504 3”

◆财产制度:

圣地;

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如占有者不愿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并在缴纳了繁重的土地税后方可取得使用权。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称为“米克尔”);

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

以“瓦克夫”形式出现的土地。瓦克夫制:2016140 3”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包括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私人瓦克夫。

◆债法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离婚后应有3个月的待婚期;非穆斯林物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穆斯林一般也不继承非穆斯林的遗产。

◆犯罪与刑罚制度:刑法是穆斯林法中最不发达的部门。经定刑的犯罪(201210 3”伊斯兰法中犯罪的一种,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的犯罪,对这样的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固定的刑罚处罚,如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盗窃罪、强盗罪、酗酒罪、叛教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杀人罪、伤害罪);酌定刑的犯罪(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犯罪较为轻微。)

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法院分为沙里阿法院(201310 3”)和听诉法院。前者是一名卡迪主持,201604 3”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后者是哈里发选派的行政官吏主持,主要审理涉及土地、税收等公法领域的案件及官吏的不法行为。

37.伊斯兰法的特点:201310 6”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38.伊斯兰法的地位: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灵魂

◆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39.英国封建法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叶)。源头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1)普通法的形成

◆中央集权制的建立:1086年,威廉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并编成土地调查清册(末日宣判书)。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御前会议(威廉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后分离出来了理财法院/棋盘法院(最先分离,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王座法院。

(2)衡平法的兴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有限)(3)制定法的发展:

40.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1)17世纪中叶-19世纪30年代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的《英国法总论》对促使普通法的转变起了重要作用。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了汗马功劳,并成为法院争相引用的法律依据。

(2)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201301 6”

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大力提倡通过全面的法典化来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对选举制进行改革

◆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对英国的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横平法院数百年分立对峙的局面,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简化了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废除了令状制及其所确定的诉讼形式。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41.英国法的渊源:201410 12”

(1)普通法: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201604 3”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衡平法:201404 12” 201301 3”

概念:英国借用罗马衡平法的概念,将它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横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201610 3”

特点有: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禁令、部分履行、特别履行、纠正、撤销、返还);主要原则体现在“横平格言”中。

(3)制定法:即为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明文规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他们与英国的判例法联系十分密切。主要分为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4)其他渊源:

◆习惯:同时满足远古性(1275年《威斯敏斯特条例》:1189年已存在)、合理性、确定性(总体性质、所作用的人权、所作用的地点)、强制性、不间断性(1189年以来)才能引用。201510 6”

◆学说

42.英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性法律:1215年《大宪章》/(《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

《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4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01510 12”

◆议会主权原则: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授权。

◆分权原则: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监督;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

◆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

44.英国宪法的特点201504 6” 201201 6”

◆是不成宪法:迄今未颁布系统的成文宪法。

◆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判例都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积累,逐渐定型、完善的。

◆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各部分渊源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

◆是柔性宪法: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效力也与普通法律一样。

45.英国1925年之前的地产权的种类201310 3”

◆占有地产权(现在就占有土地的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

◆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

◆完全保有地产权(没有占有期限的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46.信托制: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现代信托制基本源于英国,而英国的信托制又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

47.对价/约因: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即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

来作保证,是英美契约法中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201704 3”对价的原则:

◆对价无需相等。

◆过去的对价无效。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平内尔原则: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销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48.英国侵权行为的各种侵权行为

◆对人身的侵害:殴打和恐吓;非法拘禁;诋毁和诽谤

◆对财产的侵害:非法侵入土地;骚扰行为;非法侵害动产;非法处理动产

◆其他侵权行为:对婚姻的侵害;干涉商业关系的侵权行为;违反产品责任的侵权行为;精神折磨。

49.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按出现的先后顺序) 201210 6”

◆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即无责任。只要原告有过失(即使小到可以忽略),也得不到赔偿。

◆比较责任原则: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注重过失的大小,如被告的过失大于原告,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案确定,被告必须为其承包商的危险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50.英国刑法:

◆犯罪分类:可起诉罪(严重、公诉程序)、可速决罪(轻微、简易程序审判)既可起诉罪又可速决罪

◆刑罚:监禁;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监督管制;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

51.英国的律师制度201704 6”

◆分成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律师之间界限分明,互不统属,各有自己的职业团队和从业规则。

◆事务律师: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可在低等法院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可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但不与当事人之间直接联系,而由事务律师出面为当事人聘请。

52.英美法系的特点: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53.美国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201410 6” 201210 6”

◆《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开创北美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与弗吉尼亚议会称为美国立宪政治的两大基石。

◆《独立宣言》:1776年大陆会议通过,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

◆早期州宪法

◆1781年《联邦条例》:核心问题是解决各州之间的权力关系。

54.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201610 12”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宪法第5条就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作出规定,迄今为止,国会共通过28条修法修正案。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1)联邦主义原则201404 6”

◆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

◆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

◆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

(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国会、总统、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种权力互相制约。

55.美国民商法

《统一商法典》:1952年制定,除路易斯安那州没有全部接受外,其他各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均基本采用。

美国公司法201704 12”

(1)美国公司法的基本内容

◆公司的基本特征:从事经营活动的资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能以公司的财产偿付其债务,其股东并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故公司的存在不取决于特定股东的存续;代理权和业务执行权集中于董事会。

◆公司的管理: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执行机构参加公司的管理。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存在违法行为,或无力偿还债务而由债权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或股东利用派生诉讼权提出诉讼的情况下,法院裁决公司解散)和自愿解散(根据股东的自愿,结束公司业务)。解散后,法人资格即终止。

(2)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美国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

◆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的划分

◆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的控制

《破产法》:1898年颁布,奠定了美国现代破产法的基础。

56.美国反托拉斯法: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主要有: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国会制定,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14年,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57.美国刑法的渊源:联邦宪法;普通法;联邦刑事立法;州刑事立法。特点:刑法渊源具有多样性;犯罪分为重

罪和轻罪两种,各类罪又分不同等级;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

58.美国社会立法:

◆《诺里斯—拉瓜迪亚法》:1932年,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

◆《社会保障法》:1935年,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称为“新政”的“最高成就”。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联邦的社会保障体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社会保障”命名的法典。

5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形成201201 12”

◆违宪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法可以拒绝执行,从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马歇尔法院的判决成为确立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判例

◆违宪审查权确立的意义在于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提高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促进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6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201604 6”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

◆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联邦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

61.美国的法院组织201310 12”美国设有两套法院组织:一套是联邦法院组织;一套是州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

◆联邦最高法院:成立于1790年,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审理涉外案件和以州为当事人的初审案件以及不服州法院裁决又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

◆联邦上诉法院:也称巡回诉法院;成立1869年;只有上诉管辖权,负责受理不服本巡回区法院判决和联邦某些管理机构裁决的上诉案件。为终审判决。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对联邦司法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

◆联邦专门法院:主要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

(2)州法院组织系统:美国州法院组织极其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的组成、名称、管辖权均不一致。

◆州的最高一级法院一般称为州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并且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宣布州的立法是否违反州宪法。

◆州的正式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或称群法院、巡回法院或高级法院。它负责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也处理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

◆州的基层法院一般是治安法院,设于农村或市镇。法官多由民选产;只能处理一般民、刑事案件的预审,以

决定是否送交上级法院审理。在市区,这种法院由市法院、警察法院、公证法院、青少年法院等代替。

62.美国法与英国法

(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201504 12”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及法律的解释往往通过判例形式实现。

◆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法院判决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

◆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传统的“程序中心主义”影响强烈,“正当程序”原则得到充分强调。

◆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没有一个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而是分为财产罚、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2)不同点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传统,但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国情的规则不予适用

◆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忠,理论与实践互补

◆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种族歧视色彩

63.美国法的历史地位: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

法律。

◆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开创了世界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了宪法制度的发展。

◆创造了立法和司法双轨制法律体系结构:其体制和运作方式为政治制度中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尝试。

◆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刑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64.法国法:拿破仑时期建立的“六法”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民法典为核心,各主要部门法领域都制定有相

应法典的一整套体系完整的资产阶级的成文法体系,标志着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

法国宪法: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颁布成文宪法较多的国家之一。

一、《人权宣言》:201604 12”

(1)概念: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革命高潮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其他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201510 3”

(2)地位/特点:它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它对法国以致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观念和法制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

(3)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除在法律特定的情况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等

◆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主权在民);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

二、《1791年宪法》

三、《1793年宪法》: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部宪法。未实施。

四、《1875年宪法》:由三个法律文件构成,是法国历史上唯一不是完整的宪法典的宪法。

五、《1946年宪法》:赋予国民议会最高和广泛的权力;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的实际权力较第三共和

国总统小;恢复和扩大了二战期间被法西斯践踏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宣告各民族一律平等。

六、法国《1958年宪法》的特点:

◆加强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

◆稳定了政府的地位。

◆削减了议会的权力。

◆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职能。(201410 3”:是1958年法国宪法设立的的一个国家机构,兼有司法、监督、咨询等多种职能,由9名委员组成,享有违宪审查的职能)

65.法国行政法的建立与发展

◆部长法官制:201504 3” 19世纪前法国行政法的一项制度,即行政争议必须先由部长裁决,只有不服部长裁决才向国家行政法院申诉。

◆1889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否定了部长法官制,从此最高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取得普遍的管辖权,且以行政司法为基础发展一套独特的行政法律制度。

66.法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宪法;议会制定的关于行政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政府部门的行政条例、地方政府制定

的行政规章;行政法院的判例;法的一般原则

67.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当诉讼案件在管辖权的问

题上发生争议时,由专门设立的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没有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

68.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

果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广泛的一部民法典。

(1)特点: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

◆法典注重实际效用,通俗易懂。

◆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民法典的渊源是多元化的,但其中最重要的是罗马法。

(2)民法典的主要原则

◆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69.现代法国《法国民法典》的现代发展,主要表现:201310 6”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扩大

(2)所有权的变革201404 6”

◆所有权的含义有所扩展,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

◆个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发生转变,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趋向明显,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受限制。

◆动产所有权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变化。

◆私人所有权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地位有所增强。

(3)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

◆出现“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

◆确定契约的效力以当事人的外部意思为准,而不强调传统的当事人内心意志。

◆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契约概念、订立过程、契约制度的构成及适

◆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

◆契约解释原则由传统以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志为唯一目的向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转变

(4)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

◆在婚姻关系上,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完全的权利,实现了男女平等。

◆离婚从传统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度。

◆取消夫权与家长权,实现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

70.1807年《法国商法典》:法国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实现了商事法的基本原

则和基本精神的近代变革,从总体上促进了19世纪法国的经济交流和商品贸易,保证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开创了私法体例二元化的先河,对大陆法系各国的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71.1810年《法国刑法典》:资产阶级国家最早制定的一部有代表性的刑事法典,的奇偶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的刑法典型。结构与特点201704 6”

◆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

◆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危害国家、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法典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

◆巩固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

◆刑罚残酷

◆规定了国家官吏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

72.法国的法院组织201210 6”

◆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彼此独立、互不隶属。

◆普通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基层法院组成;商事法院:被认为是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组成

◆有许多用以处理轻微民刑案件的非正规法院,如民事裁判所,商事法院被认为非法官组成的法院

73.法国法的历史地位201301 12”

◆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其结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体制度完整系统

◆沿袭罗马法传统,确立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法院组织被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

74.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基本特点201610 12”

(1)概念: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以欧洲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2)形成过程:

◆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地方习惯法、教会法等日渐融合;

◆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展开广泛的立法活动,法国和德国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编纂了法典;

◆20世纪,大陆法系逐渐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

(3)基本特点:201201 12”

◆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

◆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况,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

75.德国封建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15世纪以前):最早的城市法汇编是《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全面继受罗马法时期(15世纪以后):在德国,潘德克顿成了罗马法的代名词;1532年,帝国国会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一部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

◆法典编篡时期(18世纪中叶至德国统一)

76.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201301 6”

◆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法律发展主要集中于宪法、社会化立法两个方面。

◆《魏玛宪法》首次在德国实践了共和制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首创公民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宣布了君主专制政体在德国的终结)

◆社会化立法:加强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限制私有财产权、规范经济秩序以及保障劳工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77.德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于1871年统一后颁布的宪法,是一部反映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宪法,从生效后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未做重大的修改。201210 3”

◆《魏玛宪法》:1919年,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强制执行权”和“独裁权”;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有“经济宪法”之称,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等原则。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1933年3月颁布,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大法。201404 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波恩宪法”。

78.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特征与特点:201610 6” 201504 12”

◆《德国民法典》概念:以罗马法的优士丁尼《学说汇篡》为蓝本加以编篡,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因此有“现代学说汇篡”之称。201704 3”

◆支持蒂伯特主张的法学家形成“法典编纂派”;萨维尼等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

◆潘德克顿(罗马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人”和“法律行为”两个现代民法学上重要的概念。“潘德克顿”法学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和体系的基础。

◆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在亲

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残余制。

◆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法典语言晦涩难懂。

79.二战后德国民法的发展和变化:201604 6”

◆婚姻家庭方面:强调“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强调。

◆契约法方面:广泛运用民法典中“一般性条款”,通过司法解释使其适应战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方面:对某些领域,适用“严格责任”。

◆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将国家和垄断资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到社会和分散到劳动者身上。

80.《德国商法典》:201310 3”德国统一前曾于1861年颁布过一部商法典,1896民法典通过后,两部法典规定的

内容,如契约与买卖关系等出现重叠,同时旧商法典已不能适应国家统一后迅速发展的商业流通的需要,迫切要求重新修订商法典。1897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商法典获得通过,并与1900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实施。

81.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经济法”概念。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次以“经济法”命名的

经济立法。

82.二战后德国社会立法的发展201410 6”

◆社会保险:实行法定保险,凡在联邦德国生活的居民,均须参加一致数项保险。

◆社会补偿:用于对公民从事就业训练、技术培训及住房和生育子女的补助。

◆社会救济:对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的家庭及发生特别困难的公民提供帮助。

83.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的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201510 6”

◆以类推原则取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以“意思刑法”取代“结果刑法”

◆贯彻种族主义的“素质论”(核心。人类的素质是人类行为的原因,犯罪是由人的素质决定的)

◆刑罚残酷

84.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德国法比法国法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

◆德国法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科学性。

◆德国法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85.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仿照中国隋唐制度。《大宝律令》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诸法合体的法典。

◆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以律令、式目、御定书等三种基本法典为主要渊源。

86.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201610 6”

◆明治维新开启日本社会的近代化,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是日本法典细化的开端。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以大陆体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终于确立。

87.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201301 6”

◆在保持大陆法系基本风格的基础上,更多地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美国法成了战后日本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特别是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美国法的影响最为深入。

◆较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通过宪法确认了和平主义、国民主权、三权分立等基本宪政原则。

◆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成为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为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88.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201404 12”

(1)地位:《明治宪法》深受德国《普鲁士宪法》的影响,是一部典型的钦定宪法。是日本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明治维新和法制细化的主要成果,对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其民主程度有限。

(2)主要内容:共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

(3)基本特点:

◆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

◆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

◆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

◆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即为有限。

89.日本1946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2013 6”

◆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鉴于天皇在日本社会中深刻的传统影响,天皇被保留了下来,但天皇的主权以及天皇总揽统治权的规定均已被废除,天皇不再是统治权的中心,不再具有超越其他国际机关的至高权力。

◆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新《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三者之间相互牵制。关于立法权,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不再像《明治宪法》中的“帝国议会”那样仅仅起协助作用,国家的所有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

◆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三章“国民权利与自由”共计31个条文,占整部宪法总数的1/3。从用词上,用“国民”取代“臣民”一词,表明国民的权利并非天皇恩赐,乃是不容侵犯的永久权利。

◆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90.日本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201410 12”201210 6”

◆1898年《民法典》是在日本近代法制西化,大规模的法典编篡背景下进行的法典,也称为“明治法典”。

◆《明治民法典》的体例和立法技术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

◆就内容而言:《明治民法典》最大的特点是财产法的资源主义性质和家族法的封建主义性质并存。

《明治民法典》的前三编,即总则、物权、债权,集中反映了资本主义的传统民法原则。

《明治民法典》的后两编,即亲属和继承,以家族主义为思想基础,具有极强的封建性。

◆在一部民法典中体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原则,是日本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一大特点。

91.日本二战后的社会保障法:201704 6”P329

在二战后获得充分的发展,构筑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几乎涵盖并惠及了日本社会的各个群体。福利三法:

◆1945年制定《生活保护法》,规定对需要生活扶助的人,实行平等的保护,扶助费用的80%由国库承担。

◆1947年《儿童福利法》:将保护所有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目的。

◆1949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为身体障碍者提供生活资助,为提供就业保障帮助其自食其力。

后加以下三法形成“福利六法”,标志着日本开始进入福利型社会。

◆1960年《精神障碍者福利法》

◆1963年《老人福利法》

◆1964年《母子福利法》

92.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201604 6” 201504 6”

◆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反映了欧洲刑事法律改革的新成就。

◆规定多采用概括抽象的表达方式,彰显了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93.日本司法制度:1947年先后颁行《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将法院分为五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

法院、家庭法院(审理家庭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和简易法院。“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94.日本法的基本特点:201510 12”

◆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日本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近代日本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

◆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如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判例在司法实践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富裕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诉讼制度引进英美庭审的对抗制。

◆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主要以西方法为参考模式,制定一系列法典;但没有完全放弃作为东方国家所固有的一些传统法律内容和习惯,如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

◆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经济法是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而制定,针对性强,成效卓著,为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一定代表性。

95.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通过法律移植完成的日本法律近代化变革,使日本成为东亚各国法律近代化的模本,中韩两国都受到日本法的深刻影响。

◆以其独有的特征,作为成功进行法律移植的国家,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律演化过程中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美国法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美国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敎育网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极其重要 第九章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 僧侣贵族\↗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 (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 (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 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 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 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 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 (三)制定法 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宪法 (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二)宪法性文件 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 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 酷刑和罚款 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 (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 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 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 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8.(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9.(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 10(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原则 11 《汉摩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12 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 13 剩下的大家自己总结 三、简答 1.古罗马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中,罗马法学家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的主要任务有:①解答,解答法律疑难问题;②编撰,为订立契约编写合法证书;③诉讼,指导当事人起诉;④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福师14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 (2)

福师《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V 1. 在日本法律制度法西斯化的过程中,颁布的( )授予内阁首相(即军部首脑)以“禁止、限制或废除现行法律”大权,从而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了军部的法西斯独裁统治。A. 《治安维持法》 B. 《战时刑事特别法》 C. 《国家总动员法》 D.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 满分:3 分得分:3 2. 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立法汇编是(),它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与补充,一直实施到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A.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B. 《司法条例》 C.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D. 《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 满分:3 分得分:3 3. 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关系,应由()调整。A. 市民法 B. 自然法 C. 万民法 D. 罗马公法 满分:3 分得分:3 4. 雅典国家实行的民主制“宪法”,其本质是()。A. 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实行的专政 B. 奴隶主阶级对自由民实行的专政 C. 共和制的管理形式 D. 雅典公民阶级的自我管理形式 满分:3 分得分:3 5.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满分:3 分得分:3 6. 法国宪政史上第一次规定男性公民普选权的宪法是()A. 1791年宪法 B. 1793年宪法 C. 1848年宪法 D. 1875年宪法 满分:3 分得分:3 7. 11世纪,古罗斯国家成文法的代表是(),它为以后俄罗斯法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A. 《罗斯真理》 B. 《雅罗斯拉夫真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C A.刹帝利B.穆什凯努 C.阿维鲁D.吠舍 2、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采取的措施是()。B A.终身成为债奴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3、《汉穆拉比法典》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谷物的利率为()。C A.25% B.20% C.33.3% D.30% 4、现在已知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A.《苏美尔法典》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奴隶被殴打、虐待或其他原因致死,只需向其主人赔偿()明那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B A.1/2 B.1/3 C.1/4 D.1/5 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擅自改变他人奴隶身上、脸上的烙印或发式,应以()论处”。A A.盗窃罪B.侵犯人身罪C.侵犯家庭罪D.抢劫罪 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处以()刑罚。C A.死刑B.火刑C.断手指D.割舌 三、多项选择题 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ABDE 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B.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 D.侵犯家庭罪E.侵犯财产罪 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刑罚有()。ABCDE A.死刑B.体刑C.烙印D.罚金E.驱逐 3、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ACD 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比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E.《述祀氏法典》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租赁契约的对象有()。ABCDE A.牛B.驴C.车辆D.房屋E.土地 5、契约的种类有()。ABCDE A.买卖B.财产租赁C.借贷D.保管E.人身雇佣 6、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ABCD A.强奸罪B.奸淫罪C.通奸罪D.养子不认养父母罪E.诬告罪 7、适用楔形文字法的有()。ABCDE A.阿卡德人B.阿摩利人C.亚述人D.依兰人E.赫梯人 8、古巴比伦具有公社资格的阿维鲁包括()。ABCE A.贵族僧侣B.高级官吏C.自耕农D.佃农E.独立独立手工业者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第11~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法国法 一、法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1.法兰西独立国家的形成至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法 (1)卡佩王朝时期(1987—1328年) 卡佩王朝初期,法国封建制度已彻底完成。腓力四世时期,法兰西王国的国土疆域大致划定。 ①在卡佩王朝时期,从13世纪中期开始,法国逐渐从御前会议中分化出了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种高度组织化的王室法院施行常规统治;国王亦在地方任命大司法官或司法总管管理地方事务。上诉制度在路易九世取消司法决斗后基本成形,对实现王国法律的统一意义重大。 ②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国法学家们发明了法国国王是“他王国内的皇帝”这一公式,将罗马法上皇帝的威权赋予了法国国王;并借助于罗马法的冒犯君主罪强化了王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经由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王室法院的努力,国王的司法管辖权最终限制、削弱、取代了中世纪各种共同体(包括封建领地、自治城市和教会)的管辖权,实现了司法的统一。王权也借由司法实现了将王权扩张到王国之内的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的目标。 ④在卡佩王朝末期,出现了代议机构的雏形。1789年5月5日,路易十六为克服财政危机,被迫召开已停止了175年的三级会议。第三等级由于担忧任何改革尝试都将被两个特权等级否定,率先倡导成立革命的国民议会,从而标志着以传统社会等级为基础的代议制的结束。 ⑤在卡佩王朝时期,法国亦出现了私人习惯法汇编,著名的有《博韦习惯法》、《法国习

惯法大全》等。这类汇编虽然粗糙且不完善,但为援用习惯法提供了成文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习惯的封建法和庄园法得到了完善和系统化。 ⑥复兴的罗马法学对法国产生的重大影响。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巴列门法院的判决,也对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强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2)伐卢瓦王朝时期(1328--1589年) ①在伐卢瓦王朝开始后,发生了英法“百年战争”。这次战争最终演变为两个民族之间的战争,激发了法国人的民族情感,巩固和强化了法国的王权,对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意义深远。 ②伐卢瓦王朝的历代国王从查理七世开始即致力于通过正式采取敕令的方式实现了习惯法的法典化,促进了法国法的形成。在这些习惯法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1510年的《巴黎习惯法》。 ③在伐卢瓦王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日益强大,国家司法管辖权得以不断扩大,其他团体,如封建领地、庄园、自治城市、行会等的司法管辖权逐渐受到限制,封建法和庄园法的适用范围亦日益缩小。 (3)波旁王朝时期(1589--1789年) ①30年宗教战争之后建立的波旁王朝,进一步巩固了王权。在路易十四时代,法国专制王权达到其巅峰。在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成为真正的主权立法者。路易十四借助于主权立法者的威权,编纂了一系列体系化的法典,推出了一系列财政、司法、行政改革法令。 ②路易十四的一系列法典编纂,标志着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取代了共同法。近代国家的立法主权的统治模式已然形成。 2.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法国法 (1)从法国大革命至1804年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美国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普通法 美国法的渊源 衡平法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美国法的特点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宪法的制定 宪法 1787年联邦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原则 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宪法修正案 《统一商法典》 商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社会立法 劳工关系法 社会福利法 刑 法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基本特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法

·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统一商法典》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1)英国法在殖民地的生效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被欧洲各国分割,法律极不统一。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其表现有: ①在立法上,英国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项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无效。 ②在司法上,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权力,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③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 (2)直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其主要原因有: 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②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③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 (3)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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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古印度法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宗教与古印度法的关系 ·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概念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产生 发展和演变 种姓制度 所有权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债法 婚姻家庭法 刑法 诉讼制度 与宗教密不可分 基本特点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律、宗教、伦理等的混合体 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古印度法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代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 2.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1)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侵入印度,之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被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 ①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法经确认了吠陀经典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②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要比法经多。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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