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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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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

(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

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

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

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

(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

(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 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

(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

(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 结构于内容

(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 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意: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1)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

(1)内容: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2)渊源: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注意: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注意: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法学家: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注意: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4) 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一、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

1、自然人,两种含义: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A:人格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

B:“人格减等”: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

注意: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3)法人的条件:

A:物质基础;

B: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C: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1)家或家族: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2)家的特点: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4、(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包括:(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

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

有体物,无体物;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

有主物,无主物;

原物,孳息等。

(3)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主要有五种:

A——所有权;

B——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注意: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注意: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债的发生原因:

A——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B——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物的不同):

A——特定债和种类债;

B——可分债和不可分债;

C——单一债和选择债;

D——法定债和自然债。

注意: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 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二、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的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1、 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 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A——序幕: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

B——最先开始的研究及开创作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

注意: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A——评论法学派的形成:14世纪,意大利;

B——研究与适用的新发展:

(a)宗旨: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b)发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为其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形式;(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1、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2、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3、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

(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

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

(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

(3)内容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

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

(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

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

(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

(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立发展;

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

(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A:废除奴隶制;

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

C:改革诉讼程序;

D:判例法理论;

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

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

(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的渊源

(一)英国法

1、普通法:重要的渊源,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

(1)最基本的原则——“遵循先例”;

(2)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法官的

(2)“补偿性”的制度(普通法相比);

注意: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1)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

(2)效力和地位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3)种类: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注意: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联邦的制定法: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各州的制定法: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注意: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

(1)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范内斯诉帕卡德”案)

(2)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1)独立前: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2)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一)制定

1、《独立宣言》(独立战争后);

2、《联邦条例》,联邦政府(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

3、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

4、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第一届联邦国会)。

(二)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主要内容:序言和7条正文。

(1)序言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联邦法院解释);

(2)主要内容: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

B——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C——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指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

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修正案

(1)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影响最大修正案: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修正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一、英美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分类)

1、英国

(1)传统: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这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

A:层次: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

其中:

(a) 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这里的案件极少;

(b)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

B:审理案件的性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美国——双轨制,两套系统:

A;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其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B:州法院:最高法院(州的最高一级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院)

注意:州法院的系统很不统一,一般来说可分为这样几类。

(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审查、裁决违宪的司法制度

1、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

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3、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陪审制度(陪审团)——发源于英国、并在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象征的制度1、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2、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消,重新组织陪审团陪审。

(四)辩护制度

1、对抗制(“辩论制”):

(1)对抗的双方: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B——被告律师;

(2)对抗的方式:

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

(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

A——主持开庭;

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

2、律师:

(1)传统的分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注意: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2)近年来:进行了改革,此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形成

1、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地扩张而逐渐形成;

2、19世纪最终形成(“日不落帝国”)。

(二)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地位很高;

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

注意:英国法(是其核心),即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适用法律时,对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地位

1、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归纳的推理,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教少;

(4)种族歧视色彩浓厚。

2、历史地位。

(1)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对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缓刑制度,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反垄断法制。

注意: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反民主立法内容——反劳工立法、种族歧视性立法

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制时期(法兰西王国时期)

A:起始时间:公元843年( 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

B:历经阶段:

(a)以习惯法为主时期(9-13世纪);

(b)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16世纪);

(c)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16-18世纪,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

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拿破仑时期,《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A:系统、完备、典型(革命彻底,思想理论成熟,资产阶级的利益);

B: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发展。

A: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两战之间,三次经济危机--应付紧急形势:缩小议会权力,加强行政权力);

B: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1919年4月,1927年7月--缓和民主运动:对法典修改、补充);C: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D:继续变革(适应新形势)。

2、德国

(1)封建法制

A:特点: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B: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1220年,民事、刑事问题和诉讼规则、采邑法--调整封建关系);

C: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其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授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A:建立:1871年,普鲁士,“铁与血”的政策);

B:近代法律体系形成: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C: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革命不彻底性);

D: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潘德克顿学派”理论基础)。

(3)魏玛共和国时期

A:民主政治进程加快

B:“社会化”法律的颁布(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成为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A:宪政方面:颁布法西斯法令(《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废除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B:民事法律方面:

(a)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

(b)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

C刑事法律方面:彻底抛弃民主原则,代之以种族主义原则。

(5)二战后的变化

A:战后:(西德)恢复魏玛共和国法制,根据波恩基本法(1949年)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修改原有法律,减轻封建因素;

B: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根据情况对新问题进行若干修改。

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A:创建:以唐朝法律为模式(645年“大化革新”,废除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

注意: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的是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B: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从大化革新至明治维新前):受中国封建法律以及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

(2)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A:明治维新(1868年):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随之,开展立法改革(围绕经济和司法)--奠定建立西方化的资产阶级法制基础;

B:全面西方化(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编纂法典--最终确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3)现代的发展(一战起到二战结束)--以1932年军事独裁体制的确立为标志,两个阶段

A:不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化(第一阶段)

B:与军事独裁统治统治相适应,法制走向法西斯化(第二阶段)

--注意:二战后,较多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并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

日本法律制度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A:明治维新以前,承袭中国唐代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

B:以后,加入了大陆法系行列,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

C:二战以后,吸收英美法精华(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

二、法国和日本的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1)宣布了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平等;天赋、不可侵犯;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

注意:《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背景:革命初期,领导权在君主立宪派)--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正文:

① 宣布法国为君主宪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国民议会;行政权:国王;司法权:法官);

② 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取消封建贵族爵位的特权,废除等级

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规定了若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 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 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注意: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最终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制,三个宪法性文件(《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①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成员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又是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经过四次修改,现行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伊藤博文;1882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

(1)基于君主主权思想,“钦定”;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3)“大纲目”性质;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注意: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2、“和平宪法”(战后,反法西斯民主力量,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

特点:

(1)天皇: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法国和德国的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1、 制定

(1)成立起草委员会、草案

(2)通过(征求意见--司法机关;审议--立法机关,拿破仑干预);(3)颁布实施:拿破仑签字

2 特点和原则

A--特点:

(1)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2) 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

(3)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

(4)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有特殊性。

B--原则:

(1)民事权利平等;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世界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1)对法国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

(2)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国家的扩张)

(二)《德国民法典》

1、制定(起因:统一前至9世纪初,民法纷繁杂乱,阻碍经济;)

(1):起草(联邦议会)

A:第一个草案(11人,法典编纂委员会,13年)--受到多方批评;

B:第二个草案(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5年);

(2)修改(帝国国会)--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妥协

(3)通过(1896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00年1月1日)

2、 主要内容和特点

(1) 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有 所变化):

A:公民私有财产不受限制;

B:“契约自由”;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C:“过失责任”。

(2)法人制度:在人法编中单独规定(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法典);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A:荣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基此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地上权、地役权);

B: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立法技术,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3、 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国内,国外)--最成功的一部

A: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

B:风格独特,打破了法国民法典的垄断地位,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德两个支系。

注意:

1、德国法也继承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

2、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二、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 法国

1、法院组织

(1)封建社会:独立的法院系统(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城市法

院);

(2)后来设立:终审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所属的省高等法院;

(3)诉讼程序:先——控告式;后——纠问式。

2、民事诉讼制度

A--1806年法典(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

特点:

(1)诉讼自主原则;

(2)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

(3)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

(4)立法技术,缺乏法国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B--1806年法典(施行170年,至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法典基本特征:

(1)形成--对1806年法典的不断修改;

(2)结构--一般规定与特征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

(3)模式--当事人主义;

(4)内容和制度--有其特色(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的审理程序的设置)。

3、 刑事诉讼制度

A--1808年法典(公布实施于1808年11月27日)

内容特点:

(1)兼采纠问、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 起诉、预审 和审判职能分立原则。

(3)按照法定刑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审判);

(4) 许多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B--1957年法典(现行法典,卷首和5卷共802条)

(1)保留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制度;

(2)新的原则,制度。

(二)德国

1.法院组织

(1)原则:司法独立(1877年1月17日《法院组织法》);

(2)设置:普通法院体系(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帝国法院)

注意:法官施行终身制;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1877年2月1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

(1)《民》:证据制度、强制执行、仲裁程序;

(2)《刑》: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诉讼费用。

(三)日本

1. 法院组织

(1)明治维新初期——没有系统组织体系,司法行政不分;

A:1871年,司法省——民事裁判权;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B:1875年,《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

(a)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大审院(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

(b)废除兼任司法官,初步实现分离。

(2)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德模式建立普通、行政法院

A:《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四级三审制。B:《行政裁判法》——行政法院组织、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行政法院:东京;行政违法案件)。

2. 诉讼制度

A——《刑事诉讼法典》: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

B——《民事诉讼法典》:德国人铁肖指导——草案;法律调查委员会修改;日本第一部民讼法典。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产生在欧洲大陆,扩大化到拉丁族和日乐曼族各国;

2、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罗马法复兴(11-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3、以《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为代表形成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法律渊源传统:具有制定法传统,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法典编纂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法律结构传统: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

A——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B——私法:民法和商法。

4、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演绎法(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诉讼程序传统: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美国法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美国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敎育网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 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 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 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8.(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9.(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 10(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原则 11 《汉摩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12 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 13 剩下的大家自己总结 三、简答 1.古罗马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中,罗马法学家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的主要任务有:①解答,解答法律疑难问题;②编撰,为订立契约编写合法证书;③诉讼,指导当事人起诉;④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2018年4月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 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的部分是 A.序言 B.正文 C.结语 D.附录 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 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 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 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 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 3.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的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 A.提秀斯 B.米诺斯 C.哥尔琴 D.阿提卡 4.古希腊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 B.克里斯提尼 C.阿菲埃尔特 D.伯里克利 5.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A.保民官 B.内事裁判官 C. 执政官 D.外事裁判官 6.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为A.《引证法》 B.《狄奥多西法典》 C.《格利哥里安法典》 D.《优士丁尼法典》 7.罗马法上,能作为客体的只有意大利半岛的土地和法律所限定的动产的所有权是 A.外来人所有权 B.市民法所有权 C.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D.外省土地所有权 8.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基础上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被称为 A.日耳曼法典 B.撒利克法典 C.蛮族法典 D.裘特法典 9.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 A.以姻亲关系为依据 B.以血亲关系为依据 C.以父系关系为依据 D.以母系关系为依据 10.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 A.法国法 B.英国法 C.德国法 D.美国法 11.中世纪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 A.城市判例 B.城市习惯法 C.城市立法 D.城市特许状 12.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 A.城市机关 B.城市刑法 C.市民自由权 D.城市自治权 13.在商法演变的历史上,一直适用共同商业习惯,没有编纂商法典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意大利 D.西班牙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福师14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 (2)

福师《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V 1. 在日本法律制度法西斯化的过程中,颁布的( )授予内阁首相(即军部首脑)以“禁止、限制或废除现行法律”大权,从而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了军部的法西斯独裁统治。A. 《治安维持法》 B. 《战时刑事特别法》 C. 《国家总动员法》 D.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 满分:3 分得分:3 2. 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立法汇编是(),它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与补充,一直实施到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A.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B. 《司法条例》 C.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D. 《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 满分:3 分得分:3 3. 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关系,应由()调整。A. 市民法 B. 自然法 C. 万民法 D. 罗马公法 满分:3 分得分:3 4. 雅典国家实行的民主制“宪法”,其本质是()。A. 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实行的专政 B. 奴隶主阶级对自由民实行的专政 C. 共和制的管理形式 D. 雅典公民阶级的自我管理形式 满分:3 分得分:3 5.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满分:3 分得分:3 6. 法国宪政史上第一次规定男性公民普选权的宪法是()A. 1791年宪法 B. 1793年宪法 C. 1848年宪法 D. 1875年宪法 满分:3 分得分:3 7. 11世纪,古罗斯国家成文法的代表是(),它为以后俄罗斯法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A. 《罗斯真理》 B. 《雅罗斯拉夫真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34小题.每题1.0分,共3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 A 评论法学派 B 波伦亚法学派 C 普罗库尔学派 D 注释法学派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选项为D 。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 第2题 日本“明治宪法”主要参考了下面哪一国的法律?(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3题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 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上题答案。 第4题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称为:( ) A 王政时期 B 共和时期 C 平民时期 D 帝政时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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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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