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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返乡下乡创业

实名制信息台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5.22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9〕140号

•【施行日期】201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

信息台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提升返乡下乡创业信息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动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的意义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多次作出安排部署。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是监测我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发展动态的有效手段,是对返乡创业工作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提升政治站位,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力争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早部署、早落实、早建立。

二、准确把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统计范畴

(一)范围。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民

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主体,以及未注册登记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个体。

(二)返乡创业人员。身份证地址在乡镇或农村,在县及县以下(含县和城郊区)创业的人员。

(三)下乡创业人员。到县及县以下(含县和城郊区)创业的城市大学生、复转军人、科技人员、职工等人员。

三、扎实做好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工作

(一)摸查底数,建立台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收集整理返乡下乡创业主体有关数据,形成摸排核实的基础数据。已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台账的县(市、区),要将台账数据与收集数据进行比对。要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对基础数据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倒查的原则,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逐户摸排核实创业主体情况,认真登记填写《河南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主体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对2019年符合范围的创业主体,要进单位见人逐户核实,确保新增的创业主体真实有效;对于往年登记的创业主体名存实亡的,要进行标注,在统计数据中予以剔除;对在核实过程中发现的新创业主体要及时登记,确保不漏一户。要通过本次摸查核实,县级人社部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立起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保持数据真实、底数清楚,切实掌握返乡下乡创业情况。

(二)统筹推进,做好衔接。要加大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返乡下乡创业模块的使用力度,统筹推进相关数据的衔接和过渡。已经使用新模块的县(市、区)要及时将台账数据录入系统;仍未使用新模块的要建立电子表格,待模块上线及时导入。

(三)把握时间,确保进度。对2019年以来返乡下乡创业新增数据的实名制

台账,要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建立,并及时更新至我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2019年以前累计数据的完善工作,要在2019年底之前完成,确保今年全省建立实名制台账任务圆满完成,为今后工作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地要认真谋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制定排查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乡镇(街道)人社服务大厅、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各类人社服务窗口积极宣传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说明统计范畴,引导返乡创业人员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三)加强监督,杜绝造假。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巡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数据从源头造假。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数据收集、上报中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各地于5月30日前将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负责人信息(见附件2)以电子表格形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

联系人:袁方田壮

联系电话:*************69690436

邮箱:******************

附件:

1.河南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主体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2.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负责人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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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返乡下乡创业 实名制信息台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5.22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9〕140号 •【施行日期】201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 信息台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提升返乡下乡创业信息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动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的意义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多次作出安排部署。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是监测我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发展动态的有效手段,是对返乡创业工作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提升政治站位,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力争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早部署、早落实、早建立。 二、准确把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统计范畴 (一)范围。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民

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主体,以及未注册登记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个体。 (二)返乡创业人员。身份证地址在乡镇或农村,在县及县以下(含县和城郊区)创业的人员。 (三)下乡创业人员。到县及县以下(含县和城郊区)创业的城市大学生、复转军人、科技人员、职工等人员。 三、扎实做好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台账工作 (一)摸查底数,建立台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收集整理返乡下乡创业主体有关数据,形成摸排核实的基础数据。已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台账的县(市、区),要将台账数据与收集数据进行比对。要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对基础数据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倒查的原则,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逐户摸排核实创业主体情况,认真登记填写《河南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主体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对2019年符合范围的创业主体,要进单位见人逐户核实,确保新增的创业主体真实有效;对于往年登记的创业主体名存实亡的,要进行标注,在统计数据中予以剔除;对在核实过程中发现的新创业主体要及时登记,确保不漏一户。要通过本次摸查核实,县级人社部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立起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保持数据真实、底数清楚,切实掌握返乡下乡创业情况。 (二)统筹推进,做好衔接。要加大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返乡下乡创业模块的使用力度,统筹推进相关数据的衔接和过渡。已经使用新模块的县(市、区)要及时将台账数据录入系统;仍未使用新模块的要建立电子表格,待模块上线及时导入。 (三)把握时间,确保进度。对2019年以来返乡下乡创业新增数据的实名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当年开发基层岗位的种类和数量,由县级人社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数量的50%以内,结合基层岗位种类及开发原则、当地政府购岗人员现状、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购岗需求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等情况确定,并填制政府购岗年度计划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三、调整优化人员招募程序。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并填报政府购岗计划个人报名登记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政府购岗计划的人员招募工作。 全省政府购岗计划年度招募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购岗人员统一上岗时间为当年11月。县级人社部门应将招用政府购岗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政府购岗人员签订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政府购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因政府购岗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岗位空缺的,可申报纳入下年度政府购岗计划予以补充。用人单位应对政府购岗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和工作培训,并将其出勤情况和上岗表现作为发放薪酬待遇和评定年度(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政府购岗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将基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豫人社办〔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 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已经2022年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专班办公室。 联系人:高伍王宇恒 联系电话:*************、69690258 电子邮箱:***************** 2022年2月2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推进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现“以训稳岗”。 二、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强力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支持企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职工培训,力争企业年培训120万人次、90万人取得证书。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全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以上。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6.12 •【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机制 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提请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配合住建部门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行为 1.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相关负责人通讯方式,督促指导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布当地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健全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一点举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豫人社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 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便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03 •【字号】豫人社〔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豫人社〔2022〕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2年11月3日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1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应对复杂严峻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劳动就业 截至年末,全省就业人员48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627万人。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4.2%;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9%;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5.9%。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25.39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5.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0%。

全年促进65.9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总体就业率93.3%。选派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7.6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134.33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878.3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55.97万人、占40.1%。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0.4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3.84万人,公益性岗位安置5.19万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落实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落实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号】豫人社〔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关于印发《落实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 业110万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科技局、退役军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新增城镇就业110万人”的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落实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6日 落实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 工作方案 为全面完成河南省2020年重点民生实事“新增城镇就业110万人”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20〕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目标任务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把稳就业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返乡人员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 三、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推动就业优先政策落地见效 1.健全完善落实稳就业政策。制定出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 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相关统计口径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高校毕业生。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 (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人员,是指按照《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要求,通过下列渠道安置就业的去产能企业职工。 1、内部分流。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技术、设施、场地,通过企业内部挖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河南省财政厅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共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三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批省级创业孵化 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建立覆盖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的孵化体系,助力地方高质量发展。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省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九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孵化基地是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各地要做好孵化基地谋划布局工作,其建设应紧紧围绕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这一主题,坚持建设一个基地孵化一批企业、打造一个企业助力一个产业这一原则,真正把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动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契机,扎实开展推荐申报工作,充分发挥基地服务带动作用。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

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执行。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无需提交纸质版。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孵化基地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登陆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s://www.docsj.com/doc/4b19231874.html,/jyweb/#/index),按照单位事项在线填报申请材料(申报表按照要求填写并盖章)。申报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25日。 (二)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当地人社部门要按照孵化基地标准,对运营资格、孵化功能、园区建设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于2023年8月30日前在线审核后向省厅推荐,原则上每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推荐不超过3个。 (三)省厅组织评审认定。按照孵化基地申报条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快工作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安排部署孵化基地推荐工作,并主动到优秀孵化运营机构进行宣传动员,做好申报的服务工作。 (二)加强指导,提升基地水平。各地要将本次孵化基地推荐申报工作与已有孵化基地的检查指导结合起来,梳理经验,总结不足,以此更具针对性的指导申报单位建设,奠定孵化基地建设基础。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效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评审标准,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坚持优中选优。推荐到省厅的孵化基地,通过核查发现不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取消其下年度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推荐资格。 联系人:崔潇月刘海东 联系电话:0371—69690413 附件:第九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转移就业扶贫和返乡下乡创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转移就业扶贫和返乡下乡创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1.26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转移就业扶贫和返乡 下乡创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全省转移就业扶贫和返乡下乡创业情况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精神,对原转移就业扶贫和返乡创业统计报表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起,启用新的转移就业扶贫报表和返乡下乡创业统计报表(见附件),原报表不再填报。 二、填报转移就业扶贫报表时,要注意与当地扶贫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填报返乡下乡创业报表时,要注意与当地工商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做好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同时注意新老报表数据衔接,确保统计数据的逻辑性和准确性。 四、报表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至省厅农民工工作处。 邮箱:******************。 联系人:窦萌杨旭立支联峰 联系电话:*************69690126 69690421

附件:1、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表一) 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表二) 3、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表三) 4、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台账 5、《河南省返乡下乡创业情况统计月报表》及指标解释 2018年1月26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2.09 •【字号】豫财社〔2022〕183号 •【施行日期】2022.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豫财社〔2022〕183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49号)精神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支出时,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7款“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基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地在下达资金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当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当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请各地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我省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将随当年下达资金一并下达,请各地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进一步体现激励约束导向,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截至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结余资金,在分配资金时按照1:1.5比例扣罚;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区,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附件:河南省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9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2]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全民技能振 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2012]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项目建设。 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项目建设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以下统称“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服务产业升级、扩大就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的目标,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为抓手,通过机制创新、资金引导、项目带动,着力强化学校及培训机构实习、实训建设,不断提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项目建设坚持奖补资金引导、地方财政配套、行业、企业合作参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市和项目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项目单位管理为基础,属地管理为主。同时,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办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拟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省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办〔2023〕101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 (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

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实施“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工程,大力支持豫商、农民工、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 二、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 (三)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基层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规模小、人员少、偏远地区的中小学、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县管乡聘”的办法集中管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单位人才实际分布,合理调整设置相关岗位,最大限度保障人员所需岗位及相关待遇。 三、进一步落实工资待遇 (四)健全完善基层收入分配制度。对到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

豫人社〔2017〕77号《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豫人社〔2017〕77号《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全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豫人社〔2017〕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含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相 关条款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项目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带动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 (五)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 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豫人社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和单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就业促进局。 联系人及电话: 耿云松崔潇月 0371—69690413 2019年10月10日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优先推荐没有工作经历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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