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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豫人社办〔2022〕20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

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年4月13日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说明:1、2021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76000万元的省级储备金。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9.07 •【字号】豫人社办〔2022〕6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5元 伤残二级:145元 伤残三级:135元 伤残四级:125元 伤残五级:115元 伤残六级:10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2]25号)核定。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豫人社规〔2019〕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03 •【字号】豫人社〔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豫人社〔2022〕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2年11月3日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1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应对复杂严峻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劳动就业 截至年末,全省就业人员48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627万人。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4.2%;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9%;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5.9%。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25.39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5.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0%。

全年促进65.9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总体就业率93.3%。选派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7.6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134.33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878.3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55.97万人、占40.1%。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0.4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3.84万人,公益性岗位安置5.19万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4.28 •【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三、准确把握《方案》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省内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的,高于16%的地市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目前暂不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的地区,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研究提出过渡方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已纳入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26 •【字号】豫人社办〔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 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人员生活兜底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

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发放标准 (一)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 (二)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按260元/月计发。 三、申领方式 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docsj.com/doc/0b19509202.html,)、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对线上申领确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就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经办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相关事项 (一)在2022年度内,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前期享受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重新就业参保并再次失业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应在末次参保地申领。跨统筹地区转迁人员,在转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 (三)对于申领时已经重新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补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4.25 •【文号】人社厅发〔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 知 人社厅发〔202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问题及建议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问题及建议降费率政策是优化完善税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落实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3月29日印发实施。关于如何落实降费率政策,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确保落实: 一是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稳定社会预期。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 二是在经办执行中,保障市场主体普遍收益。各地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信息系统,基本上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将普遍受益。通过减收失业、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三是在政策实施中,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目前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尚有一定结余,具有相应的支撑能力。本次通知也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落实降费率政策,也要确保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我们将加强跟踪问效,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效果,既确保企业、劳动者都受益,也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在落实好政策的同时,我们还将维护好基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每一分“保命钱”。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 •【字号】豫人社函〔202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2〕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精神,现就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发放方式和审批流程 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审核发放。 (一)“免申即享”方式。省级每月20日前,将全省上月失业保险参保全量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联网监测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省级。省级收到相关信息后推送各地,各地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 (二)依申请方式。企业也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https://https://www.docsj.com/doc/0b19509202.html,)申领,不具备线上申领条件的,可就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提交《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承诺书》和《企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经办机构受理后,对企业提交资料中的人员参保缴费信息进行审核,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享受情况由省级信息系统通过部省数据共享核验。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省内部业务协同平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及时告知企业;申请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正的内容。 审核通过后,上述两种方式都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经办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豫人社办〔2022〕20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

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年4月13日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豫人社办〔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 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已经2022年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专班办公室。 联系人:高伍王宇恒 联系电话:*************、69690258 电子邮箱:***************** 2022年2月2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推进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现“以训稳岗”。 二、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强力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支持企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职工培训,力争企业年培训120万人次、90万人取得证书。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全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以上。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 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如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四、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到18个月可支付月数的设区

市,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把好事办好。各地要抓紧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设区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将降费情况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同时,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安全。 各地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9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豫人社〔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8〕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08.21 •【文号】人社厅函〔2018〕216号 •【施行日期】2018.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 通知 人社厅函〔2018〕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相继出台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为全面掌握各地制定的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以及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情况,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及时监控基金收支情况,现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一调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度内容 各省(区、市)应根据不同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实际降费率情况报送以下内容:

(一)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制定的降费率政策。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可阶段性下调费率的省(区、市),报送研究制定的降费率政策,并将已出台的正式文件一并报送。 (二)符合降费率条件但不降低费率的省(区、市)报送政策考虑。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但选择不阶段性降低费率的省(区、市),可结合本省(区、市)基金运行等情况,报送不下调费率的政策考虑。 (三)不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简要情况说明。不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可报送本省(区、市)当前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基金运行态势等相关情况。 (四)其他问题。报送降费率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调度工作。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省(区、市)应切实加强对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贯彻落实,如实报送政策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积极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二)按规定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25号文件规定,根据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判断是否符合此次阶段性降费率条件并确定可下调的费率幅度,制定相关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可自行下调费率。 (三)及时梳理总结降费率工作。请各省(区、市)及时梳理总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情况,形成简要文字说明,随其他内容一并报送。 三、报送时间及形式 各省(区、市)请于9月5日前,上报以上相关情况。其中,已出台或即将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 费率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5.07.22 •【文号】人社部发〔2015〕71号 •【施行日期】2015.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https://www.docsj.com/doc/0b19509202.html,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 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 、

https://www.docsj.com/doc/0b19509202.html, 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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