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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是指工伤保险制度下,对于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残、死亡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待遇。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致伤残,且鉴定等级在1-9级的,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照职工所在

职工伤残等级和本单位岗位工资的比例确定,比例为1级55%、2级50%、3级45%、4级40%、5级35%、6级30%、

7级25%、8级20%、9级15%。

其次,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鉴定为相应级别的伤残所确定,比例为1级36个月、2级32

个月、3级28个月、4级24个月、5级20个月、6级16个月、7级12个月、8级8个月、9级4个月。其中,9级伤残在不

治愈为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死亡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予以给付。

此外,对于职业病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确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先行垫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最后,对于工伤致死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丧葬补助标准为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12个月,抚恤

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死亡前12个连续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来说,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以及丧葬补助和抚恤金。这些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月工资确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帮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 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与你一起分享。 关于工伤救治。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 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规定的资料。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认定流程图 申报流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一日 2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9.07 •【字号】豫人社办〔2022〕6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5元 伤残二级:145元 伤残三级:135元 伤残四级:125元 伤残五级:115元 伤残六级:10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2]25号)核定。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豫人社工伤[2012]12号

豫人社工伤[2012]1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50元 伤残二级:240元 伤残三级:230元 伤残四级:220元 伤残五级:200元 伤残六级:17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 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人社局有工伤赔偿吗吗

人社局有工伤赔偿吗吗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或健康损害,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受害职工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那么,人 社局有工伤赔偿吗?这是许多受害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关心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受雇于企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工伤鉴定、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受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 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受害劳动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报 告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向受害劳动者 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受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人社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事务的部门,对于工 伤赔偿问题,人社局有着重要的职责和作用。人社局应当依法加强

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纳和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受害劳动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人社局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人社局有工伤赔偿,它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对于工伤赔偿问题有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受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工伤赔偿问题时,可以向人社局咨询求助,也可以通过人社局维权维利。希望受害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7.01 •【字号】豫工伤函[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 (豫工伤函[2013]13号2013年7月1日) 各省直统筹单位: 为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明确和规范相关业务申报、支付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资格核定 《条例》实施后,5-10级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系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从未中断其参保缴费的5-10级工伤职工。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定

(一)省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以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郑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发生单次工伤的,按照最终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同一参保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多次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批表》(附表1)、《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会化发放表》(附表2)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待遇科。具体申报资料如下:(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表及鉴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单次工伤的,提供最终鉴定结论;属于多次工伤的,提供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二)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5-6级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其本人向参保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四)参保单位核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单、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后,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存折,参保单位在领取存折的30日内转交工伤职工。 四、其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基本权益,参保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参保单位申

河南2019工伤待遇

河南2019工伤待遇 河南2019年工伤待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来规定的。根据这部法律,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两部分。 首先是医疗费用。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治。医疗救治范围包括工伤诊断和治疗所需的医药、医疗设备、康复器械和住院费用等。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工人自己支付。 其次是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工人因工伤造成的暂时或永久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给予的经济补助。根据工伤残疾程度的不同,工伤津贴分为工伤伤残津贴和工伤生活护理费两种。 工伤伤残津贴是根据工人的工伤残疾程度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程度为1至10级,津贴为月工资的30%至60% 二级:伤残程度为11至20级,津贴为月工资的35%至70% 三级:伤残程度为21至40级,津贴为月工资的40%至80% 四级:伤残程度为41至60级,津贴为月工资的45%至90% 五级:伤残程度为61至100级,津贴为月工资的50%至100% 工伤生活护理费是根据工人因工伤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生活护理费为月工资的10%至20%。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期限为工人因工伤 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之日或再次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之日起至丧

失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或死亡之日止。 总之,根据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9年河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具体金额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工伤伤残程度来确定,其中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津贴和工伤生活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 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

述标准执行。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4.12 •【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贯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相关补助费用的支付,满足工伤人员外出就医需要,现就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未经审核外出治疗或无故延长住院时间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病情紧急无法履行审核手续的,应于外出24小时内口头报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补办有关审核手续。 二、工伤人员长期外地居住,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长期居住地治疗工伤的,不报销外出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补助费用。到长期居住地所在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属于外出就医

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交通和住宿费用。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规定办理。 四、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由于路途远、住院床位紧张等因素,无法及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给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住院等待期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五、病情特殊,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不再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不住院治疗工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六、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病历、出院证等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核定。 七、《意见》及本意见中所称“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是指到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是指到单位所在地省辖市以外地区治疗。单位跨省辖市的,按照就近和方便治疗的原则确定所在地省辖市,具体办法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豫人社规〔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界定问题 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已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域及形式界定问题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

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职责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报等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基准费率标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其加权平均费率作为基准费率。 四、关于工伤认定及管辖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用工单位所在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及管辖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关于已被派遣至省外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遗留问题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

河南省202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XX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xx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___实施,具体细则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 ___劳动法》、 ___《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 ___、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___《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 ___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___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 ___伤保险的职工 ___、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___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___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6.22 •【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 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0元 伤残二级:160元 伤残三级:150元 伤残四级:140元 伤残五级:130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4、食宿费: 5、康复性治疗费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7、工资、福利 8、护理费: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三)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3款。(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工资福利【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2款、第33条第2款。 二、造成残疾的除以上几项外,另外参照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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