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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摘要:现代城市搞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既是现代文明城市的标志,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深入阐述了如何加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2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市汽车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但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城市交通堵塞,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发展,所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非常重要。

1.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现状

1.1由于公共设施建设不足,停车位紧缺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机动车化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停车问题的认识滞后于车辆的发展速度,配建停车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缺乏,停车场建设的历史欠账很多。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每年的增长速度更是高达20%-30%,而停车泊位的建设却远远滞后。以杭州市为例:2006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34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9余万辆;2012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已超过95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超过75万辆;五年多私人小汽车增加294%,年均增长超过35.0%,使城内大大小小的街巷都塞满了汽车。而同期主城区各类停车泊位不足

第九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教学提纲

第九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 9.1停车场现状与问题 城市公共停车场分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公共停车场规划是城市用地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运城市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交通出行量相对较小,并且具有车辆本身体积小,停车适应性强等特点,因此,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需求矛盾表现并不突出。而随着我国城市汽车化进程的加快,运城市机动车辆的将不断增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严重短缺与道路通行能力紧张的矛盾将十分突出。 由于公共停车场的缺乏,一些临时停车场(点)应运而生,而大都为占道停车,有的占用机动车道,形成路段交通阻塞;有的占用人行道,既损坏了人行道的路面铺装层,又影响行人通行。运城市的城市用地极其紧张,长期以来忽视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停车场建设的欠帐严重,而近几年一幢幢新耸立的楼宇,各类建筑,有的配建停车场过小,有的干脆不建,交纳一笔停车场建设差额费了事,有的配建车库变成了盈利的地下商场或堆放货物的仓库,有的配建车库设计不够标准,没有配备消防、照明等设施,车辆出入也不方便。诸如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公共停车场更加缺乏。 随着运城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增多,机动车辆的逐年递增,动态交通的矛盾随着道路的建设逐步有所缓解,而作为静态交通的主要方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在市内尚未起步,因而导致了社会车辆均为占道或见缝插针安排,因停车场地不足而导致的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停车场地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交通的发展,特别是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多

年来停滞不前。目前市内的公共停车场均为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或利用建筑工 地闲置地等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因此公共停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2)在火车站交通高度聚集区的公共停车场尤为缺乏,现此处的人流集散广场基本上被公交首末站所占用,对城市的主窗口环境、市容影响很大。 (3)城区有相当一部分高层建筑没有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加剧了占道停车的现象;而有些建筑虽配建了停车场,由于管理、设计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未 投入使用,有的改作其他用途。 (4)停车场多家管理,各自为政,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实行专项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因而导致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滞后, 管理也十分混乱。 9.2停车需求预测 一个地区的停车需求,与该地区吸引出行车辆的数量相关,因土地利用的性质不同,开发建设的强度不同,停车需求量的差异较大。停车需求总量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进行计算确定,然后按照交通需求分析的机动车OD分布,先取D 点(到达点)交通量作为停车需求的分配指标。在D点出行方式中,不计入回程和乘公交车出行的交通量,因为回程大都有自己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停车位,不必进入公共停车场。 按照《规范》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为80-90%。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6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30%。 根据第三章所做的交通工具发展分析表明:到2010年,运城市汽车数量将达到46382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停车场管理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停车场位于,。 (二)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约5500㎡,内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南侧出入口值班室2间。 二、管理目标 制定并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交通顺畅,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收费合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 三、具体要求 (一)资格要求 1、管理人必须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照业主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3、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4、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组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车辆登记资料,规范收费程序,建立收费档案。 (二)人员配备 本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无间断值班,早7点至晚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晚7点至早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车辆管理 1、本停车场仅供小型汽车停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不得停放,车辆外形尺寸超出停车位尺寸的,不得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 4、做好进入车辆的检查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 5、指挥车道的交通秩序,车辆按场内指示行车,车辆时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不得妨碍停车场出入口或任何通道。确保车道、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6、车主违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7、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8、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核验车主身份,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9、加强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当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保护现场。如发生任何可疑人物逗留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10、做好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时及时处置。 11、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修理和清洗。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 【正文】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 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

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售后服务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售后服务)公共停车场运 营服务规范

ICS03.080.30 A12 备案号:23815-200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596—2008 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ndserviceforpublicparking 2008-11-14发布2009-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596—2008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义............................................................................................................................................. (1) 4基本要求............................................................................................................................................. . (2) 5服务设施要求............................................................................................................................................. .. (2) 6安全要求............................................................................................................................................. . (3) 7停车管理员要求 (4) 8服务要求............................................................................................................................................. . (4) 9应急预案............................................................................................................................................. . (5)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资料讲解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 不少市民纷纷通过网络和电子邮箱表达对构建和谐小区的看法。其中小区停车难问题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人士普遍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管理需要规范和强化,才能解决好由于业主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而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的新难题。 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 一、停车位规划设计要合理、要有前瞻性,并留有余地,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才能保证满足业主的需要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而汽车是工业产品,可以随着生产流水线的流动而不断流入市场,不断流入用户手中。因此,相对来说,一个小区的停车位数量是有限的;而业主汽 车拥有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说是无限的,但至少可以说其增长幅度是前者无法相比的。笔者曾经管理的小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猛增近20辆私家车,致使小区停车位骤然紧张,车辆停放秩序难以维持,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物业管理公司苦不堪言。 这种状况是十年前小区规划设计时所没有预料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将要交付使用至少几十年的小区来说,必须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严格把关,才能保证满足业主对停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而目前仅以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 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建议性指标来规范设置停车位,其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有的指标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像规定容积率、绿化率等强制性指标一样来规范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

计,并且要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否则,小区停车位即使目前满足了业主的要求,但过了一、二十年,随着业主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位肯定供不应求,将产生新的供需矛盾。如果没有扩建增建预案,到那时这个供需矛盾就很难解决。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里是有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 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规定,在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把规划设计关。 另外,最好是明确规定小区的停车位不得对非小区业主出售或长期出租。虽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这个规定操作空间很大,开发商有可能在没有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或出租车位。因为从楼盘开盘时起,业主是陆陆续续买房、入住的,如果开发商满足了先行入住部分业主的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要空置多长时间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开发商就会对外出售或出租。这样就很难保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要,并给今后物业管理带来麻烦。因此,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停车位的权属需要明确,以避免因权属关系不明晰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许多业主买房的时候,很少去关心哪些是共有部分,等到真正需要时才着急;有的业主错误地认为共有部分是“唐僧肉”,人人都有份,谁都可以随意占用。笔者曾经管理的某单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

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

阳光海天停车场管理制度 (通用版) 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准则、要求 一、各级人员职责 (1)项目部第一负责人职责 1、依据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 2、熟悉掌握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优先保证项目开发商、管理公司、VIP客户使用车位。 3、负责在本车场贯彻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要 求。 4、负责本项目部员工队伍的建设、工作管理、生活管理,人员调配、考核、奖惩。 5、负责完成本项目部甲方要求表格、文件等。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项目 部周工作总结表》、《月度工作总结》,监督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 《停车场巡视记录单》。 6、负责监督和落实车管员岗位职责,对车管员进行考核。 7、对所辖管理人员、员工合理分配工作,让每个人都能知道该做什么、该怎么做。 8、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9、遇突发事件,参考按相关预案灵活处理,认真填写《停车场突发事件处理记录 表》。根据甲方的管理风格,对需上报事件及时上报并尽力获得已上报证据。 10、负责对车管员进行岗位培训、训练工作,不断提高车管员服务技巧。 11、定时与甲方甲方车场管理部门门沟通有关停车管理工作。 12、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 (2)项目主管(副主管)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完成车场管理工作。 2、对分工负责的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在项目经理不在工作岗位时,代行项目经理职责,对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全责。 4、负责所带班组的日常工作,并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停车场巡视记录 单》。 5、协助项目第一负责人进行员工管理、队伍建设。 (3)进出口岗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进出车辆的管理、引导工作。根据要求记录进出车辆进相关情况。 甲方要求提供接、递卡服务的,要面带微笑、双手接递并使用礼貌用语。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 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议书

****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 建设工程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市***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编制日期:二O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三、建设规模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环境效益 七、结论

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 (二)设单位和负责人 建设单位:****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吴琼 (三)建设单位简介 ****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隶属***市****城管局,国有企业单位,现有在职职工20人,劳务派遣工约380人。主要从事下城区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服务,下携5个站部(****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12个公共停车场(库)(****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2个、****路长城机电高架桥下公共停车场、****大桥(西端)桥下公共停车场、和平公共停车楼、****立交下北端公共停车场、****立交桥(南)公共停车场、****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3个、****立交桥小公共停车场、****中学地下公共机械停车库)。(四)编制依据 1、*****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2、*****区破解“停车难”措施。 二、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一)项目背景

****区****小区位于杭州市北部,****路以西,****巷以东*****路两侧,地处市区繁华路段。该居住区由6个经济适用房小区组成,于1999年后陆续建成,负责开发本项目的是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附近还有多个商业楼盘,是下城区几个大型居住区之一。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原有的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已经远远跟不上居民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 现在以原******公共停车场为基础,****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计划在原址上建造“****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计划停车场分5层机械车库建设,拟建150个泊位及基础设施建设,缓解附近居民的停车需求。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小区最早在1999年建设完成,当时的停车设计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居民的停车需求。 三、建设规模 5层机械车库,约150个泊位及基础设施建设。 服务范围为*****小区附近车主。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固定资产投资预计投资900万元,分一年实施。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表

公共停车位管理规定制度

公共停车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为广大业主提供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现制定如下城市花园公共停车位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本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及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二)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车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三)各车主驾车驶入停车场期间有责任向管理人员出示停车凭证,车场实行有偿收费。 (四)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掣、熄火、带走贵重财物、锁好门窗后再行离开。本停车场仅此提供停车场地,恕不保管任何财物。 (五)严禁载不易燃、易爆、易腐、剧毒、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泊入本停车场内。如车主瞒报或违反本停车场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车主须承担全部负责外,还报请司法部门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 (六);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车不得进入停车场。(七);严禁在本区住家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及动用明火。(八)停车场泊车位只可用作停泊车辆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于车位上。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九)各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中小型客货车及小汽车;所有大型车辆及摩托车、自行车均不得停泊于此车位中;每一车位只限泊车一辆。(十)各车主之车辆必须停泊于指定车位内,不得在车位周围装上围栏、门闸或锁链。

(十一)各车主均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一切损坏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管理公司亦有权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拒绝该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十二)各车主之个人或车辆资料如有更改或遗失车辆出入凭证,必须及早通知管理公司,以避免造成误会及引起损失。 (十三)如本车场有任何事故发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应变措施,以尽量减少车主之损失。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除因停车场员工故意造成车辆损坏外,管理公司恕不负赔偿。 (十四)管理公司有权对违例泊车作出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双倍收计停车费或报请主管部门锁车、拖车处理,一切费用将由车主承担,而由此引进的任何损失,管理公司亦概不负责。 (十五)停车场租用规定及收费办法可向管理公司查询。 (十六)该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场地停放,如车辆有划花、损坏、遗失、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

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 关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的建议近年来,**市机动车辆增加速度较快,城市道路建设力度也不断加大,道路面积不断增加,而且城区2017年新增了6000多个停车位,但我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增速过快和我区土地资源高度紧缺,造成城市建设仍赶不上车辆的增加。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我区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区的可持续发展。未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进一步深化及港珠澳大桥的开通,**市作为珠三角连接大西南的枢纽门户城市日渐显现,必将带来更加繁忙的交通和更多的停车需求。因此,加快我区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及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一、我区停车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区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与使用跟踪管理脱节。各部门对配建停车场的建设缺乏跟踪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是否被改变用途,有关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规划的执行不力。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大型饭店、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商业街、住宅小区等都必须按建设面积配建或增建一定比例的停车场地,但是由于开发和经营者往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新建改建时并没有在建设区域内留出或配建与自己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停车场,导致许多大型建筑和商业区停车场地明显不足。二是停车场地被挪用或私用。有些建筑虽然在建设时按规定配建了停车场,但由于后期的监督管理不严,已建的停车场被挪用或被改成了经营场所。如**四路上沃尔玛与丽湖大酒店之间的大量停车位就被某游戏厅占用没有对外开放。这对原本就不足的停车场地来说是雪上加霜。(二)我区路内违章停车乱象严重。由于路内停车多不收费,商铺利用广告牌、水泥墩、电动单车占据停车位,更有部分僵尸车停在划线车位超过几个月。由于违章停车路段的大量存在,加上监管力度不足,使得这种路边违章停车的现象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增加有增无减,严重干扰了违章停车路段正常的交通功能。如在餐饮业比较发达的路段,因缺乏配套停车设施,周边也没有足够的公共停车位提供,造成就餐时间违章停车现象的产生,导致大量车辆在商业街两边随意停放。 二、对我区停车场建设规划及管理的几点建议。 从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现就我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晰停车位产权,合理划定车位。我市道路比较宽阔,许多建筑物还退让了道路红线,许多道路人行道也宽阔,但是有关部门划定停车位时,往往不考虑道路红线,随意施划。实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总6页)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 法(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一、项目概况 (一)停车场位于,。 (二)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约5500㎡,内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南侧出入口值班室2间。 二、管理目标 制定并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交通顺畅,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收费合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 三、具体要求 (一)资格要求 1、管理人必须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照业主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3、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4、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组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车辆登记资料,规范收费程序,建立收费档案。 (二)人员配备 本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无间断值班,早7点至晚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晚7点至早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车辆管理 1、本停车场仅供小型汽车停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不得停放,车辆外形尺寸超出停车位尺寸的,不得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

4、做好进入车辆的检查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 5、指挥车道的交通秩序,车辆按场内指示行车,车辆时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不得妨碍停车场出入口或任何通道。确保车道、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6、车主违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7、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8、如有车辆拖走, 须查明证件,核验车主身份, 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9、加强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当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保护现场。如发生任何可疑人物逗留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10、做好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时及时处置。 11、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修理和清洗。 12、车辆在停车场连续停放超过 7日的,通知车主取回车辆。无法寻找车主,或车主拒绝驶离的,将车辆拖离停车场。 13、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管理方承担。 14、做好停车场内安全保障工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时,及时制止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收费管理 1、本停车场内停车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2、免费时段之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3、收取停车费必须当场提供统一税务发票。 (五)环境保障

停车场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

停车场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 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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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车: 停车场建设及运营方案 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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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化停车场建设 智能停车场不仅仅是简单的车辆出入道闸和收费管理系统。所谓智能是借助现代信息化、网络化技术手段,通过建设部署统一泊位编码、车辆地磁感应装置、车载智能终端、北斗高精度地基增强定位技术、无线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终端、城市级停车场互联互通、面向用户的手机APP应用、建立一个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在车辆统一停车管理、智能监督管控、电子支付以及涉车数据共享。 通过建设智能化、数字化的管理平台可以达到对个人车辆里程数监控,自动形成维修保养提醒,通过远程车辆监控和车辆健康指数诊断,完成自动报修,方便市民的出行,并提高了车辆的安全性。对于车辆运营企业而言,可以接入统一平台管理车辆,通过油耗分析和路径选择减低成本,通过运行轨迹和视频监控避免司机违规操作,通过平台统一调度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完成企业从基础管理到智能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进化,为企业发展带来有效管理手段。 对个人而言,方便车辆出行,实现车辆安全自检和智能维修等功能。同时与各个港口管理职能部门实现数据联动,为各个职能部门提供管理过程中的数据支持,实现港口管理智能化建设。 (一)智能化停车场总体解决方案 数据采集→软件平台处理→应用服务表现。各种形式的信息交互,以达到更加方便快捷的管理,给用户带来更加舒适的“数字化”体验。 系统构成图 5 / 22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精)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七条(智能化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 、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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