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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送审稿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库),是指除客货运站场之外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

(三)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说明:本条关于《条例》中所出现的停车场相关名词解释,旨在界定《条例》的管理对象。主要是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10月3日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本条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解释主要是借鉴其他城市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其他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解释如下:

序号法规名称公共停车场定义

1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2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3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4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5 《哈尔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6 《呼和浩特停车场管理办法》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泊位。

7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本条关于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的解释是根据停车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定义。)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及规划方案的审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和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房管、林业园林、环保、工商、税务、水务、消防、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说明:2001年6月,广州市政府第11届78次常务会议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三定”方案(穗编字[2001]130号)规定市交委负责我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能。2005年,市交委将停车场管理的事权(除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即咪表停车场外)下放至各区、县级市交通局。2008年1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定由各区、县级市交通局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在行政执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另外,本条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场管理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做好停车场的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分类制定行业技术规范、运营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说明:2004年12月9日,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正式成立,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机构,面向全行业,不受参加隶属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的限制,是全行业、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的出现,一方面可以凝聚行业共识,充分发挥行业与政府的沟通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2010年3月2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提出“三、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促进杜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协同合作的新型关系,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着力培育社会自治功能,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职能,将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另外,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第六条(发展政策)

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机关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停车场行业的发展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轨道交通站场、大型公交站场、火车站、码头等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强停车场与公共交通枢纽的衔接,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制定鼓励和引导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说明:与国外大城市庞大的“停车经济”相比,广州的停车场行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产业,主要表现为:总体规模小,大多数经营者经济实力不足,绝大多数以副业形式经营,全行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明显,多

年来一直处于自发形成和发展状态,没有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去培育和发展,至今也没有行业发展的总体战略与产业发展政策。

目前,我市车辆增加的速度远远高于停车泊位修建的速度。中心城区可开发的土地有限,单靠增加停车泊位无法根本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地铁、大型公交站场、火车站等地建设停车场,引导个体出行向公共出行转移,可一定程度的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

第七条(鼓励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政府应当对独立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而采取的鼓励性措施。目前,停车泊位供求关系失衡,单靠政府投入修建公共停车场远远达不到需求,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立体式停车场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停车场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说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停车场的管理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停车场的信息化也越来越重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单位内部多个停车场的信息化统一管理,如一个管理公司有多个停车场,可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掌握各个停车场的车位使用、车辆出入和收费情况等;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掌握本区域的停车情况,为城市停车的发展政策提供资料;三是通过停车场诱导系统将停车状况反馈给司机并提供停车指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专项停车场规划编制)

市规划行政理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交通、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纳入法定图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说明:本条明确了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依据和程序。由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需要掌握全市各地块的使用情况,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停车场的配建情况以及停车需求等,同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还不能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冲突,显然,规划部门比交通部门更适合制定此规划。按照《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调整。目前实施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也是由规划部门编制的。另外,本条同时明确了专项规划确定后专属用地的法律地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法定图则”是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的详细规定。)

第十条(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独新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

(二)单独新建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三)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按照新建项目主体性质一并确定出让方式;

(四)已建项目扩建停车场,如原主体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仍按划拨方式处理;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说明:是关于停车场专项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的规定。

相关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自行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主体。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无人应标或流标的,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应投资发展公共停车场供地、经营主体等的规定。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因此,公共停车场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必须由政府给予公共财政和政策的扶持。只有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政府投入,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充分发挥公共停车场中转功能,从而满足个体出行向公共交通转移的需要。)第十二条(配建标准制定和适时调整)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区域布局和建筑物性质、停车需求变化等及时调整。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至少每百平方米配建一个停车泊位的指标。

(说明:本条明确了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程序,目前广州停车配建指标相对较低,建筑物的停车泊位比例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以法律条文明确配建指标的最低标准,并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停车需求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本条明确了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规范的依据和程序。参照2006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关于公共停车场设计的规范要求和设计标准延伸至所有机动车停车场而拟定。相关法律:2006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规定: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平方米。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平方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平方米。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路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配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如不符合相关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筑物规划验收和投入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说明: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配建停车场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行政相对人申报涉及停车场建设的相关案件时,应当征求交通、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在风景区、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还应征求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单建的地下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说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及时征求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这样既保证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又可以发挥各部门行业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府待建土地、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说明:关于闲置土地利用开发临时性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为充分利用和开发广州市闲置土地,可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闲置土地周边停车矛盾。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七条(已建成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它用。

(说明:是关于已建成停车场不得挪用的禁止性规定。

据调查,我市部分停车场,主要是地下停车场存在擅自改变规划,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现象,挪用的情形主要包括:将地下停车场该做商场、卖场、娱乐场所等,或住宅区域将配建停车场改为物管或安保人员的宿舍;也有将部分停车位占用改为其他用途的现象;如金信大厦擅自将部分停车场地改为美容院,海珠区米兰苑车库擅自将部分场地改为仓库。已建成停车场改变功能和挪作他用,违背了设置初衷,造成停车泊位紧张,还会带来隐患,减少车位会加剧停车矛盾。)

第三章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取得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说明:本条是关于我停车场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

该行政许可制度属于新设许可项目。主要依据:

一、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国家层面无停车场方面专项的法律法规,对停车场行业设立许可制度也是空白,因此,作为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条例》新设停车场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应是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机动车增速发展的时期,车多泊位少的局面在未来几年难以发生根本改变。停车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乱停乱放、随意收费、争抢泊位、占道经营等投诉较多,停车问题已发展成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停车场是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应该设置停车场许可制度。根据使用性质分类,配建停车场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为公共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此类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二是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此类停车场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一部分则是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三是住宅类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此类停车场主要存在住宅小区中,从单个停车场来说,服务对象相对比较固定,但是,由于纯粹属于住宅类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比较少,也很难通过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去区分停车场是否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配建停车场都是对外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并从可操作的角度出发,全部配建停车场也应该设置许可制度。

三、广州市停车场许可制度现状:目前,我市对经营性停车场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度,《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申请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开办停车场所需的场地及其使用权证明;

(二)取得停车场规划报建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除外;

(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

(五)具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六)取得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对停车场符合经济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申办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办理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本条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申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的一般要求。相关依据:针对立体机械式停车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拟定办理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根据2003年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经济技术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市交委于2003年制定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通知》(穗交[2003]137号)制定了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的程序)

申请机动车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停车场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变更和注销)

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已取得许可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变更或注销期间不得停业。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已取得许可的停车场变更与注销的一般规定。同时明确了变更和注销期间停车场不得停业,以保证停车场的使用率。)

第二十二条(登记备案)

除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之外的停车场应当在其设立、撤销之日起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停车场信息资料表,对其停车场的地址、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说明:关于其他停车场登记备案的一般规定。其它停车场的设立和车辆停放行为,同样与城市道路交通有着密切的联系,交通管理部门需掌握其基本数据资料,有利于整个城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设立制度和条件)

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有条件的停车场还应当设立电动汽车自动充电设备。

(说明:关于停车场设立开办的一般条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计划[2010]98号)“…(二)建立应用环境。…自2010年起,珠三角地区大中型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中型城市要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纳入城乡规划中,新建建有站、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配套安装一点数量的充电设备,现有加油站、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逐步加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场应划出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优先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在部分繁华商业区开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管理者职责)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地点经营;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三)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四)使用车辆停放保管凭证,对进出车辆进行检验和登记;

(五)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工作人员佩带服务牌证;

(十)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说明: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第(十)项属于停车场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的操作规范,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停车场管理者应尽义务,因此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相应的罚责。)

第二十五条(管理者禁止性规范)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经营活动。道路运输客运、货运专用停车场除外;

(三)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

(四)故意停用或破坏停车场信息化设备,拒绝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设备,不按照规定存储和传送停车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六)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七)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八)车辆有漏水、漏油或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停放;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说明:本条属于禁止性规定。其中,第(一)至第(六)项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停车人的合法权益,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立法目的维护公共安全,以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六条(车辆停放者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

(三)停车后关闭车辆发动机;

(四)维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五)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用;

(六)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在划定的停车泊位线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本条对车辆停放者的行为进行限定,目的是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作。停车场的安全、有序,除了停车场管理者的规范管理外,还需要停车人的全力配合,现实停车中,常常出现停车人不听从管理,乱停乱放、噪音扰民、拖欠保管费等情形,甚至因此引发场内纠纷或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管理者可拒绝车辆停放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管理者可以拒绝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

(一)车辆无号牌和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二)利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本条是关于拒绝车辆停放的有关情形的规定。目的是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作及安全,便于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停车收费管理)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区域和停车场的类别,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两年内应进行评估和调整。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说明:本条目的是明确停车场的收费方式。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法》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2010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颁布实施,《办法》对规范广东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

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办法》第七条也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类别、范围等做了细化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执法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标价牌管理)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形式制作。

(说明:是关于营业性停车场应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相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第十二条“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票据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收费证明应明确期限。

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应向车辆停放者开具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无收费证明或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物价部门或税务机关举报。

(说明:本条是关于车辆停放票据管理的一般规定。相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道路停车场专项规划)

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价格、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说明:本条明确了道路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程序。2001年6月,广州市政府第11届78次常务会议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场禁设范围)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道路停车场的路段。

(说明:本条明确了道路停车场设置的范围,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拟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确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经营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说明:目前,我市道路停车场分为咪表停车场和人工收费的道路停车场。咪表停车场是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而人工收费的道路停车场则主要是根据《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经营者经交警和市政部门批准后,凭《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区、县级市交通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车场经营)。这类停车场主要由属地街道进行经营管理。由于道路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应由政府统一规划并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道路停车场泊位线施划)

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道路泊位施划标准划设停车泊位线。(说明:道路停车场投诉较多问题之一是泊车位施划不明确,存在乱停乱划的现象。明确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标准,统一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线,有利于主管部门对非法划设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管,有利于保护道路资源,打击乱停乱靠行为。)

第三十五条(道路停车场收费方式)

道路停车场收费方式可分为自动收费和人工收费两种形式。

实施自动收费的道路停车场应当采用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设备进行费用结算。

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刷卡缴费的,应先支付相应的现金,由经营单位提供代刷卡服务。

(说明:是关于道路停车场的收费方式的规定。2001年《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广州主城区部分道路开始施划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并采用咪表停车的经营方式。但是,现实经营中,常常出现各经营主体收费系统不统一,或者由于车主没有适用于缴费的公共交通电子卡而出现的缴费纠纷现象,明确道路收费停车场应当采用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设备,有利于方便停车人缴费。)第三十六条(道路停车场收支管理)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利用非市政道路设置的停车场除外。

(说明:关于道路停车场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道路停车场是占用政府公共资源而施划的,其经营劝有偿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并由财政支出相关管理费用。相关法规:《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前款规定的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第五条规定:“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免费道路停车场设置)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停车专项规划设置免费的道路停车场。

(说明:是关于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利用建筑物退缩位或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设置停车场规定)

利用建筑物退缩位或尚未移交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的市政规划路设置停车场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向属地区、县级市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说明:本条是关于利用建筑物退缩位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设置停车场的一般规定。目前,很多娱乐、餐饮、商场、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建筑物退缩位或者建筑区红线内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划设临时停车场、这部分停车泊位施划管理混乱、存在监管真空。在《条例》里对此部门停车场加以规范,有利于规范停车,有利于保障道路的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公告制度)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场投入使用前七个工作日,将道路停车场设置路段、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告。

经营单位应当在设立道路停车场同侧,树立由交通、价格和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道路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说明:关于道路停车场公告制度的建立,公开道路停车场的信息,有利于停车者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造成私自划线收费的现象。

相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表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第四十条(道路停车场评估)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价格、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收费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或者撤销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说明:本条设定的目的是提高道路停车场的利用率,道路停车场的划设路段因道路车流量或停车需求的变化而应定期进行调整。

现实操作中,部分商家或者经营者擅自设置或者清除停车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设定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道路停车场占用、暂停和撤销)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停车场管理者协助或配合。因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暂时停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并通告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向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和申请人。

(说明:本条明确了道路停车场被临时占用或暂停、撤销的依据和程序。)

第五章住宅区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住宅区停车场使用和规划原则)

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住宅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够时,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应用停车信息系统、建设立体停车库或改变停车位固定租赁形式等措施提高现有车位的使用率和利用率。

(说明:本条明确了建筑区内停车场的使用和规划原则。《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现实中,早期建筑中因车位配建标准低,往往出现车位无法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为提高现有车位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而设定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车位租售原则)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

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通过购买或租用的方式取得一个停车位。

(说明:本条设定的目的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基于公平原则设立,对稀缺资源的买售应给予一定的限制。停车场作为住宅建筑的配套建设,应该尽可能的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第四十四条(出售方案公示备案)

建设单位出售或者出租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应先将出售车位总数、单个车位价格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本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车位租售的公开公正。目前,住宅小区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不高,大多达不到业主对停车位的要求,而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对建设单位来说,售比租要获取的利益更高,回笼资金更快,因此有些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在取得车位确权甚至还没确权之时就开始出售车位,而不考虑是否所有业主都已入住,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售卖。在定价方面,人为抬高车位价格。业主因为对车位售卖的信息缺失,也可能出现车位哄抢的局面。这就造成了买卖的不公平。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第四十五条(业主优先购买租用原则)

建设单位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或者出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应当提供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业主已行使优先权的证明材料,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租或出售。

(说明:本条目的是保证业主优先使用停车位的权益。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四十六条(建筑区内划定停车位的设定)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说明:本条的目的是维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的应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七条(住宅区停车场禁停大型货车及危险品车辆)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场后,应当及时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减少发出噪声。

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

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说明:本条目的是保证住宅区域停车场的正常运作及安全,便于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八条(保管责任)

鼓励停车场管理单位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对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风险保障。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和停车人双方都要提供车辆进出证据,以明确责任。停车场管理单位因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停车场保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明:本条明确了保管责任的承担方式,目的是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鼓励性条款,针对停车场发生车辆丢失、毁损等情形,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一方面可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加强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车辆盗损发生较好的保护了停车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降低停车场经营风险,将车辆盗损的损失将到最低。在《条例》公参过程中,部分政协委员、公众等要求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停车责任险应做义务性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本条例不能将购买停车责任险作为停车场经营者义务加以规定。

第二、三、四、五款基于停车人与停车场经营者之间的保管合同而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两倍的罚款。停车场建设费及罚款应当用于本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改变功能后没有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建停车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两百元。

(说明: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挪作他用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停车场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并收取保管费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的停车场收费证明,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用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收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未取得停车场收费证明擅自收费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本案的停车场设立或撤销不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停车场设立或撤销不备案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关于停车场管理职责部分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说明:关于停车场管理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收费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未采用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电子收费结算系统刷卡收费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说明:本条是关于自动收费道路停车场不采用全市普遍使用的电子收费结算系统而设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是关于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取得权属登记出售车位、车库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说明:本条是关于违反第四十三条未确权登记而出售停车位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能全面公布并有虚假信息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违反公示及备案原则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擅自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者出售配建停车场停车位的,其租售行为无效,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由市国土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违背业主优先购买原则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允许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住宅区停放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说明:关于违规允许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住宅区停放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一条(协同管理)

违反规划、城乡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说明:本条是相关行政部门协同管理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行政人员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扩展适用范围)

摩托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将经营性摩托车停车场和经营性非机动性停车场纳入适用范围。)第六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备注关于《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

立法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据统计,截至2010年2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39万辆,预计到亚运会召开之时,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40万辆。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停车泊位约56万多个,由于机动车的增幅过快,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我市部分区域存在居民住宅区夜间停车难,行政、商务及医院等公共场所日间停车难,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出现停车难问题。针对我市停车场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一)需要协调好城市发展与停车规划方面的关系,从源头上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规范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行为,解决车辆停放带来的交通、安全等问题。

(三)明确道路路内停车问题。

(四)建筑区划内车位转让的程序问题。

(五)停车场经营许可制度需要作进一步完善。

(六)明确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手段,确保对停车场的有效监管。

二、立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参考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并结合我市停车场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

三、《条例》的立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立法框架。

《条例》共分为七章,共64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设置、使用和管理,道路停车场,住宅区机动车停车场,法律责任,附则。还着重对停车场的管理体制、建设规划、停车场经营服务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场车位租售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为改变目前停车场《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两个管理规章内容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的现状,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定位为我市对停车场管理的行业规定,草案稿从全面规范本市停车场管理出发,明确了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设置、使用和管理、道路临时停放,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等均纳入制订范围。

2.关于管理体制。《条例》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思路,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一是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道路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的制定,行业管理和相关归口协调等工作;

二是明确本市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价格、土地房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3.关于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解决“停车难”的矛盾,关键在于源头的规划建设。必须强化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二是强化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地位与作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应根据城市发展、区域布局和建筑物性质、停车需求变化等及时调整。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至少每百平方米配建一个停车泊位的指标;第十四条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三是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调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4.关于对停车场行政许可。

由于各类停车场在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同特点,所以对其经营管理采取不同的许可方式。《条例》对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采取许可的制度,申请开办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道路停车场划分为道路自动收费停车场、道路人工收费停车场和道路免费停车场。道路停车场是占用道路设置的,由于道路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以对其经营管理应区别于路外停车场。对道路停车场草案沿用《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制度,明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方可经营。

5.关于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

为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或者出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应当提供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业主已行驶优先权的证明材料,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租或出售;住宅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够时,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应用停车信息系统、建设立体停车位或改变停车位固定租赁形式等措施提高现有车位的使用率和利用率。此外,还规定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上施划车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6.关于停车服务规范。

《条例》针对目前部分停车场设施简陋、服务行为不规范、无证经营、乱收费等情况,对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停车服务规范作了具体规定。另外,还对停车者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7.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不按标准配建车位、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停车场无证经营、乱设道路停车泊位、乱收费以及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实施停车场管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 话:87773582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1

目录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目标监督制度 三、安全责任 四、安全教育制度 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六、安全活动制度 七、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九、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十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全体管理人员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在做好“三控制一管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 3、教育员工做好自我保护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督促消防设备和用电安全,树立防范意识。 5、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的发生。 6、单位车辆与外来车辆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 禁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目标监督制度 1、管理人员要制订好各部门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各部门人员学习。 2、专职安全员每日必须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和违章,及时汇报和制止。 3、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人员以上管理人员会议,检查不安全隐患,并下达预防措施。 4、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会议,进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操作。 5、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发现不安全隐患后,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开始整改,整改结束后,把整改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备案,以便检查。 6、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种奖罚制度的实施。

三、安全责任 1、管理人员对设备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按照设备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设备运行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 3、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于不听劝阻者,问题严重的,应视其情节严重与否进行处理。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四、智能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驶停放管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 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 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

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7817450308.html,)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3.内容 3.1 职责与分工 3.1.1 生产车间负责人为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3.1.2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3.1.3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3.2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部。 3.2 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3 停开车方案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 3.4 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3.4.1生产部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设备管理部门。 3.4.2设备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

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管理部门。 3.4.3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部。 3.4.4 对各部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3.4.5 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部将停开车方案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3.5 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部,一份车间存查。 3.6 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3.7 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9 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3.10 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开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开申请书。 3.11 大检修准开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12 生产车间接到签发的大检修准开证后,按照生产装置停开车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小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停车安全,为业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车辆管理服务,现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二、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 车辆禁止入内。 三、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 停车许可证。 四、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 保险。 五、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 全,严禁违章、逆行。 六、请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 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七、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八、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九、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十、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十一、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十二、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十三、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十五、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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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 颐和集团领导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 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 第2.1 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 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万吨/日; 二类:20~50万吨/日; 三类:10~20万吨/日; 四类:5~10万吨/日; 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 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 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 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 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7817450308.html,)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 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 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三、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 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为加强XXX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进出车辆以及各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地下停车场设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须先办理相 关停车手续,方可进行停放;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 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 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 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 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 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 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 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 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 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9)临时停车卡计费以系统报价为准,当天缴费当次有效,概不 挂账。如遇系统发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 进入停放。 (10)车主应把停车卡保管好,如有丢失,应及时汇报,并补办卡号,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11)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车辆更换应办理更换车牌号码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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