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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当年开发基层岗位的种类和数量,由县级人社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数量的50%以内,结合基层岗位种类及开发原则、当地政府购岗人员现状、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购岗需求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等情况确定,并填制政府购岗年度计划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三、调整优化人员招募程序。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并填报政府购岗计划个人报名登记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政府购岗计划的人员招募工作。

全省政府购岗计划年度招募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购岗人员统一上岗时间为当年11月。县级人社部门应将招用政府购岗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政府购岗人员签订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政府购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因政府购岗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岗位空缺的,可申报纳入下年度政府购岗计划予以补充。用人单位应对政府购岗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和工作培训,并将其出勤情况和上岗表现作为发放薪酬待遇和评定年度(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政府购岗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将基层

岗位开发、使用和资金拨付、发放情况录入河南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政府购岗人员的增减变动和薪酬待遇落实情况。

五、进一步明确岗位待遇和资金来源。自2018年10月1日起,政府购岗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照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分别不低于2200元/月、2300元/月、2400元/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政府购岗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全额补贴。政府购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休假休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政府购岗计划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县(市、区)自行开发实施的政府购岗计划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六、进一步加强人员考核与工作监管。县级人社部门应对政府购岗人员组织实施年度(期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逐级报送省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基层服务证书,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人员的,享受河南省及当地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被新单位录用招用的,其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继续参加“五险一金”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岗人员、基层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2018年起各地新招用政府购岗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自行终止,不再续签。2016、2017年全省政府购岗统一招用仍在岗人员,期满考核合格且基层岗位确属需要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人社部门批准,可参照本通知申请续签政府购岗劳动合同。政府购岗业务表单按照省人社厅豫人社办〔2018〕79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执行。

2018年8月2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 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2014〕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当年开发基层岗位的种类和数量,由县级人社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数量的50%以内,结合基层岗位种类及开发原则、当地政府购岗人员现状、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购岗需求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等情况确定,并填制政府购岗年度计划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三、调整优化人员招募程序。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并填报政府购岗计划个人报名登记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政府购岗计划的人员招募工作。 全省政府购岗计划年度招募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购岗人员统一上岗时间为当年11月。县级人社部门应将招用政府购岗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政府购岗人员签订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政府购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因政府购岗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岗位空缺的,可申报纳入下年度政府购岗计划予以补充。用人单位应对政府购岗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和工作培训,并将其出勤情况和上岗表现作为发放薪酬待遇和评定年度(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政府购岗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将基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 •【施行日期】2023.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 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13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

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主动申请享受补贴的,加快受理审核,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 四、推动全程网上经办。加强对就业补贴申领经办信息化支撑,将各项就业补贴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保证补贴发放和政策享受相匹配。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完成“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登记”等事项的集成服务任务。 五、落实助企惠企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解读,结合企业用工实际,按规定打包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采取一次告知、一站受理、帮办代办、一揽子兑现等方式,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对惠企力度大、实施效果好、办事频次高的政策进行集中宣讲,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六、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结合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深入开展“三包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 •【字号】豫人社函〔202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2〕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精神,现就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发放方式和审批流程 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审核发放。 (一)“免申即享”方式。省级每月20日前,将全省上月失业保险参保全量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联网监测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省级。省级收到相关信息后推送各地,各地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 (二)依申请方式。企业也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https://https://www.docsj.com/doc/eb19065644.html,)申领,不具备线上申领条件的,可就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提交《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承诺书》和《企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经办机构受理后,对企业提交资料中的人员参保缴费信息进行审核,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享受情况由省级信息系统通过部省数据共享核验。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省内部业务协同平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及时告知企业;申请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正的内容。 审核通过后,上述两种方式都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经办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号】豫人社办〔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将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1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扩展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1.原有政策继续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提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政策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通知第(三)项执行。 2.创新政策措施。(1)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工,不含专营劳务派遣企业代理的未就业人员),可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29 •【字号】豫人社〔2017〕71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7〕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16〕27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补贴范围 (一)补贴期限。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时间一致。 (二)补贴对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补贴项目。包括培训扶贫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其中,培训扶贫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就业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关于培训扶贫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业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号】豫人社办〔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 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豫人社〔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7〕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三)健全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艾滋病驻村帮扶、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对县属及以下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财社〔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3月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六章附则 附件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7 •【字号】教职成[2013]685号 •【施行日期】2013.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 (教职成〔2013〕68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和《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精神,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 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社会、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从提高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进

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工作。 二、学校要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2.各职业院校要建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要按照职业院校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职业院校要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一般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特殊专业教育教学需要的,须经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批准。 3.职业院校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考察和选择学生实习单位和生活环境,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应本着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习场所。不得安排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和无安全保障的顶岗实习岗位,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生顶岗实习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安排顶岗实习,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职业院校的实习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实习操作的检查与监督,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5.企业应从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需要出发,结合生产需求,合理确定实习环节和实践内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学生顶岗实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豫人社〔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现就我省教师队伍岗位管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岗位管理办法 (一)加快推进高校“员额制”改革。拓宽高校岗位设置基数,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基数。高校依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对纳入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收入分配、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综合考虑学校不同类型、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双一流”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正、副高之间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数应低于副高级岗位设置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中小学、幼儿园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 教研室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充分考虑其特殊职能和工作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按照“统一标准、分类核定、岗位统筹”的原则,根据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区域内同类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 (三)落实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豫人社〔2017〕60号文件精神,按照宏观调控、单位自主、政府监管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方面的“六个自主”(即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定岗位标准、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和最高等级、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变更、自主决定聘用人员)政策,不断创新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和措施。 高校可自主统筹使用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校公开招聘首次就业的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首次聘岗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没有相应岗位情况下,可按照我省事业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篇一: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 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

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XX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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