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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

(https://www.docsj.com/doc/8019195503.html,/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二)拓展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三)畅通绿色通道

1.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1)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畅通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38号)规定,高层次人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绿色通道”申报的;

(2)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规定,中小学系列中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央宣传部“时代楷模”等称号的教师,可越级评聘高级教师的;获得中原名师、省特级教师、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河南最美教师、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高级教师的;

(3)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

(4)申请年限破格申报的;

(5)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2.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

(1)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规定,中小学系列中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农村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的;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农村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的;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

(2)县及县以下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在乡村工作满20年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的;

(3)工程系列中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以直接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审核工作)。

卫生系列“绿色通道”、业务免试等审核问题按照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执行。

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或者《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四)委托评审问题

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未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五)网络媒体上发表作品问题

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帐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

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三、申报审核流程

2021年我省所有级别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由单位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创建单位帐号。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创建单位帐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二)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帐号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三)个人帐号登录与申报。申报人帐号创建后,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询问用人单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在“评审类型”选择“一步到位(破格)”。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请申报

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申报材料严禁涉密,要进行脱密处理再上传,确保职称评审中不发生泄密事件。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资格审核流程。2021年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把好资格审查关;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防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现象的发生。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核由省直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并抽查。

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底,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管理

申报人、申报单位及评委会承办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各项纪律,自觉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评委会重点环节的监督指导,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结果抽查机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5号)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二)简化手续,完善诚信体系

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开展无纸化评审,简化申报手续,减少申报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可按照“谁需要谁核查”原则,自行通过全省继续教育查询接口查询。全面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三)严格时间要求,完善备案程序

2021年度全省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各级评委会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在公布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于拟召开评审会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审材料的资格审核、接收和专业分布情况,专家需求和专业组分组情况,拟召开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等会议筹备情况等。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信息和评审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评委会专家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委会讨论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同步分别上网公示评审结果。

(四)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职称政策、职称信息系统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申报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认真受理、耐心解答

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职称申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的来访来电,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回应。对转交和收到的有线索可查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当地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测温、场地消毒等防疫工作。对于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申报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因我省未组建盲人医疗按摩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委托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地应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按照《关于2021年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职改办字〔2021〕21号)要求于10月20日前报送评审材料至省残联,省残联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并进行委托评审(联系方式见附件1.2021年度职称申报工作时间安排表)。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联系。

附件:1.2021年度职称申报工作时间安排表

2.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3.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

4.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

2021年9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2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目录 总则 分则 附则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医疗类)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申报条件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

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为,申报全省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以上,申报全省副高职称、基层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并获得广泛认可(申报全省职称需填补省内空白,申报基层职称需填补县区地域内空白)。 2.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临床救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心理治疗等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4.在二类及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6.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授予的医学科普奖1项(限第1作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8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申报评审条件问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农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系列、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等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问题 1.正高级职称推荐数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为促进优秀中小学教师脱颖而出,决定在以往两部核准数量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进行推荐。参考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

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 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全省各省辖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流程按照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流程执行,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评审,也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职称申报账号由各县区业务部门统一设置。初级职称的认定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3〕85号)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3.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条件 2023年度自主评审的省属高校备案完成的申报评审条件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 (https://www.docsj.com/doc/8019195503.html,/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二)拓展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三)畅通绿色通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号】豫人社办〔2022〕67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6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四章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五章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六章附则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 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202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艺术、文博、图书、群文、动漫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报送的评审材料,按照省人社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做好职称申报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聘用人员申报时请注明聘用。 二、今年职称申报实行网上在线申报与线下材料确认相统一。现场确认时请带好职称申报系统内上传材料的纸质版,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材料均需提交业绩证明材

料原件,待评审后退回,其他纸质材料经审核一致后予以退回。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集中在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未经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人员的材料,评委会不予审核通过。 三、中级职称申报时间与高级职称申报时间一致,申报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10月31日,请务必遵守,按时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必须确保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规范、完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上报材料,下年度不再接收该单位申报人员材料。 五、根据规定,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评委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均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时提交本人正式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六、《职称评审简表》35份,《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或《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评定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评审表》必须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版,个人填写的评审表不予接收。 七、单位和个人可登陆“河南职称网”中的“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职称申报系统”,并在本单位职称管理相关人员指导下进行申报。 八、报送评审材料的时间:2021年10月15日-11月5日。需要现场确认的地点: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才中心南楼316房间。联系电话:0371-69699723,65909282。 九、其他事宜请登录河南职称网查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 2021年9月29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2021版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2021版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2021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21〕1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 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 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 2021年8月28日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 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 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 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 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我厅起草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021年9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五章监督服务 第六章附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我省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参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28 •【字号】教办人〔2021〕283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 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学校):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6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申报人员范围、评审条件 (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

条件。 (二)河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省教育厅直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具有委托资质的部门委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四)河南省省直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省直中小学、省直幼儿园、省基础教育研究室和省电教馆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五)河南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省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省基础教育教研室和省电教馆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具有委托资质的部门委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

河2022北省乡村教师25年副高评审政策

河2022北省乡村教师25年副高评审政策是不是感觉一个“难”字了得?没错,中小学教师职称让广大教师痛彻心扉! 去年,河南XXX老师职称评审案刷屏,XXX教师XXX,从教25年,连续8年参评副高职称,统统铩羽而归。斗争一年,XXX老师今年再次与“高级职称”无缘:被学校一票否决!评个职称太难了。 让我们为X老师祈福,敢为天下先,可敬可佩,全国的人民教师都感谢你。X老师以一己之力,成功拨动了中学教育职称评定这根业内敏感神经。 只希望X老师此次抗争,能够最终走向一个积极的进步意义: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改革,使其更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公开透明。让真正优秀的教师,可以通过自身的实力拿到应有的职称。 对于广大中小学教师来讲,职称评审绝对是心里的痛。 评上了职称的教师,回想起那段经历,简直可以用“不堪回首”四个字来形容: 十年磨一剑准备各种业绩、荣誉、论文、计算机等资格,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夺为数不多的名额,评上后填写一套套表格、装订一份份材料、手写一学期的教案、还得讲课说课。 那些评不上的教师境遇则更令人同情,很多老教师,在一线工作多年,很可能由于名额限制,一辈子连个高级甚至中级职称都评不上,收入比别人低一截,人前比别人矮一头。用“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来形容,再恰当不过。

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让职称自动晋级,或让中小学教师职称趋于更合理化,这是广大教师的心声。 其实,全国一些省份也陆续出台了关于职称评审改革的好的政策,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豫人社〔2021〕87号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图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 图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帐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等措施。 这对乡村一线教师无疑是一种喜讯,教师评职称难,乡村教师评职称要比城市教师还要难上加难。让很多乡村教师看到了曙光,感受到了教育部门对于一线教师的关怀。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重新确认。为进一步规范来郑人员职称资格的确认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非郑州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郑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 二、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初、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郑州市外取得的初、中级职称资格及省外取得的高级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和程序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职称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市外或省外取得的初、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系列、专业和级别相同。 (二)来郑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机构非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来郑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未经单位和省、市人社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或档案在省外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跨单位或跨地区自行在市外取得初、中级职称资格或在省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 (六)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03 •【字号】豫人社函〔2021〕3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以岗位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

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三、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的15%。本年度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5%;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单项表彰或受市(厅)级综合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优秀等次比例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分配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或相互占用。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 四、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个人总结、综合评价、审核、公示、确定等次、反馈等程序组织实施。 五、考核结果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聘用、岗位等级(含职员)晋升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等的基本依据。 六、时间安排 (一)2022年1月 受到表彰(奖励)或“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提高或降低的,须填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备案表》,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表样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二)2022年2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档案系列正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由于河南省暂未组织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我省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需委托国家档案局评审,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1年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档函〔2021〕69号)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2021年度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 申报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各单位符合正高级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包括按《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应符合《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高级申报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3号)相关要求。 (一)正常申报 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并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聘任年限计算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现职称,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聘任。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并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可以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二)转评申报 非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下列人员近3年内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 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3.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论文论著材料 申报研究馆员需报送6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和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 论文需为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除外)。学术论著需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豫人社规〔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 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于品行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二)注重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申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三)符合国家相应系列(专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四)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1.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或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初定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 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为确保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申报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

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申报人员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职称申报和审核有关要求 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08 •【字号】豫人社办〔2022〕40号 •【施行日期】2022.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专 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4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章初级职称认定条件 第四章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五章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章附则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河南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激发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与创业活力,提升我省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级别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计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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