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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

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与你一起分享。

关于工伤救治。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

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规定的资料。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认定流程图

申报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

→工伤待遇支付

申报主体

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本人以及其近亲属

申报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申报时限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提出认定申请,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省人社厅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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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 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与你一起分享。 关于工伤救治。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 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规定的资料。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认定流程图 申报流程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 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

述标准执行。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豫人社〔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8〕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豫人社规〔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界定问题 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已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域及形式界定问题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

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职责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报等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基准费率标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其加权平均费率作为基准费率。 四、关于工伤认定及管辖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用工单位所在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及管辖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关于已被派遣至省外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遗留问题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6.22 •【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 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0元 伤残二级:160元 伤残三级:150元 伤残四级:140元 伤残五级:130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情况一:超龄劳动者未参保,遇工伤单位需担责 政策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现在我省对难以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情况二: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遭遇意外可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长期以来,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学了;下班后没回家,而是中途去买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曾经引起广泛讨论。这次补充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今后,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也都认定为工伤。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

河南工伤保险

河南工伤保险 河南工伤保险是指河南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参照企事业单位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河南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保险内容、保险费率、保险金标准、保险责任范围等。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政策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河南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其他病、残。这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提供了保障。 其次,河南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保险金标准,来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 再次,河南工伤保险的保险金标准包括基本医疗费、交通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保险金的发放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确定,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最后,河南工伤保险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

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河南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保险政策和规定,河南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保障,对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 定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31 •【字号】豫人社规〔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的意见 豫人社规〔2019〕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根据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明确或者已由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后,有相反证据的,应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同属职业病和事故伤害情形的,可按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或按照职业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四、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上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申请时间以首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的时间起算,受理时间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时间起算。 (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1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1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16 •【字号】豫人社办〔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1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伤残六级:1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 (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11.28 •【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

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正式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死者单位公示七天,用人单位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公示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时,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职工本人所履行本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把握。 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 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5〕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

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在建项目保险开始时间为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新建项目保险开始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竣工时间。因增加施工内容造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1.09 •【字号】豫人社函[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0〕10号)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伤认定电子网络化管理,现就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 六、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 工伤事故报告(格式见附件2); 7. 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3);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代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 八、规范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及材料格式,是工伤认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认定申请规范管理工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指定专人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配备工伤认定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为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提供有力保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精品文档]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豫政[2003]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和省直单位,参加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特殊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按系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级统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可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支出: (一)符合《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省、省辖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可以减少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具体使用和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下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认定应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移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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