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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

例可增加5%左右。

注: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注:省部共建单位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研究推

广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2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目录 总则 分则 附则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医疗类)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豫办(2010)3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

实施意见。 编辑本段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

2011育人社20号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及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

准,并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七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1:3:6。各事业单位具体结构比例的审核,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任务区分主系列和辅系列。正高级职务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职务。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职务的,应严格控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辅系列的职务层级设置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的职务层级。 第九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审核,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确定的单位性质和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原则上以本单位当年6月30日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计算。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政策原则和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结构比例基数计算。 第十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设置、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依据。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数内按照国家控制标准确定。 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结合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审核一次。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晋升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

确定。 (四)强化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上网一次性备案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工作。 三、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程序和政策 (一)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晋升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平办【2010】32号)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平办〔2010〕 32 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 3 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09〕 420 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 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 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类别设置 5.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 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 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 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 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 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我省、市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 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 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主管单位单位正高副高中级省交通厅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 8 2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0 1 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0 0 3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0 0 2 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2 5 10 省发改委河南省节能监察局0 0 2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0 1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研究所0 0 2 河南省信息中心 1 4 6 河南省工

程咨询中心 1 1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0 0 2 省工信厅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 8 8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0 3 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2 5 4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2 2 5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1 2 5 郑州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0 3 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1 2 0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0 0 0 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2 5 9 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 1 0 2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 1 1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2 5 8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1 2 5 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0 5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 7 1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2 8 1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3 5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 10 1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 9 7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5 7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5 20 10 机关服务中心0 0 2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 0 2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1 8 15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1 8 10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2 7 5 省科技厅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 0 0 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0 0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所0 1 0 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 2 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 0 1 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0 0 1 省水利厅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0 2 2 河南省水利宣传中心0 0 1 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2 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0 0 0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6 19 7 河南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推广站 1 2 2 河南省水利信息中心0 0 3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站0 1 3 河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0 0 1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0 1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0 0 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0 0 1 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5 10 10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13 25 15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15 30 43 河南省水下救助抢险队0 0 1 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 4 8 2 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0 1 3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3 6 10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 2 4 3 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 4 5 4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1 4 5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7 10 5 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0 2 1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1 2 5 河南省水利水

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事厅 文号:豫人(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8-27 执行日期:2003-8-27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及省政府常务会议([2002]22号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

省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不同类型特点的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通过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豫人社[2010]153号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06]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0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 三、关于乡镇中心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 在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按照教研员的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对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申报中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申报高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他业绩条件在原教研员标准上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办〔2023〕101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 (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

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实施“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工程,大力支持豫商、农民工、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 二、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 (三)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基层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规模小、人员少、偏远地区的中小学、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县管乡聘”的办法集中管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单位人才实际分布,合理调整设置相关岗位,最大限度保障人员所需岗位及相关待遇。 三、进一步落实工资待遇 (四)健全完善基层收入分配制度。对到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豫人社〔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7〕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三)健全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艾滋病驻村帮扶、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对县属及以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豫人社办〔2018〕75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 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进一步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强化用人单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决定自2018年起对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进行改进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二、从2018年起,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调整为: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政策

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及未来2年职称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与空岗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不再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年度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高级职称结构比例进行备案。 三、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要根据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按照超过10%以内“退二进一”、超过10%~15%之间“退三进一”申报,超过15%以上不再申报年度评审计划的办法进行自主调控。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当年申请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时间的上一月底。 四、申报评审计划时需报送当年具体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的大致评审计划,填写《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表》一式3份,加盖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1份。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超比例申报评审计划,不得违反逐年逐步到位原则突击评审职称。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投诉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报备,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形成竞聘上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七、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五章监督服务 第六章责任规定 第七章附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三)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今后,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或定期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要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竞聘上岗后,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断完善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是保证岗位管理制度正常运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动态调整包括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比例的调整,也包括对三类岗位最高等级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通过调整,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省属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第三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总量根据省属高校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 第六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三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条件的省属高校,如具备符

合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第三章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二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 (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5.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公认为一流人才。 (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5.31 •【字号】豫人社〔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人社〔2019〕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现就我省教师队伍岗位管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岗位管理办法 (一)加快推进高校“员额制”改革。拓宽高校岗位设置基数,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基数。高校依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

管理办法。对纳入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收入分配、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综合考虑学校不同类型、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双一流”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正、副高之间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数应低于副高级岗位设置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中小学、幼儿园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 教研室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充分考虑其特殊职能和工作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按照“统一标准、分类核定、岗位统筹”的原则,根据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区域内同类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 (三)落实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豫人社〔2017〕60号文件精神,按照宏观调控、单位自主、政府监管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方面的“六个自主”(即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定岗位标准、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和最高等级、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变更、自主决定聘用人员)政策,不断创新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和措施。 高校可自主统筹使用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校公开招聘首次就业的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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