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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暂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条件

1、采矿权人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完成全部(采矿权人可完成部分)恢复治理任务,经自验后方可申请验收。

2、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当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范围、综合整治方案及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及矿山生态环境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效益分析等,并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

二、验收组织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验收,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安排。

三、验收依据及内容

(一)验收依据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依据《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验收内容

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情况;

2、地下水均衡恢复、水土污染防治情况;

3、废石、废渣堆、排土场、贮灰场和尾矿库的整治情况;

4、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情况;

5、其它矿山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与受理

采矿权人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担单位向颁发采矿许

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

料。验收申请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验收程序

1、由受理验收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地质、工程、环境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一般为5-7人。

2、验收组在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听取采矿权人或工程承担单位的汇报,并对各种原始资料、档案、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查,经讨论后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3、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采矿权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和验收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用金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矿权人或工程承担单位,按专家验收意见继续实施恢复治理工程。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与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与生态修复 人口、环境、资源问题是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主要问题。实现三者的协调、均衡、和谐发展是当务之急。从某种角度来,区域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子集,而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或枢纽,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一定区域的生态环境系统扰动最大、破坏力最强。运用资源经济学、恢复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探讨,对一定区域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修复矿区土地的生产力、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对区域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矿藏的不可移动性,以致矿山开采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改变了区域水系结构,破坏了动植物区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球环境与发展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土地复垦率较低,迫切要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复垦技术,提高土地复垦率和生产潜力。本文将在系统分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效应的基础上,总结适合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典型技术,以期推动全国土地复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1.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一)诱发地质灾害。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的稳定,往往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在暴雨下也极易诱发泥石流。(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同时,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坑水、废石淋滤水等,一般较少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三)土壤退化与污染由于表土被清除采矿后留下的通常是新土或矿渣,加上大型采矿设备的重压,往往使土壤坚硬、板结,有机质、养分与水分缺乏。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 2 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

吉林省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省建设浅析

吉林省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省建设浅析 冉渊,李璐 摘要:本文分析了吉林省的生态环境现状和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介绍了生态省建设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给出了恢复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省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吉林省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省建设 The Brief Analysi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Ecological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 Jilin Province Abstract: This treatise analyzes the curr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ituation and ma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in Jilin Province and gives som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trategy of Ecological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considering the characters of differ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istricts, it makes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tect and recov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Jilin Provinc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ecological province construction 1研究背景 1.1 生态环境与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与其周围非生物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是与地球上各种生物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合。 生态环境的组成包括了各种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的生态系统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关键。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在行使自身功能的时候是处于动态平衡状态的,这种动态平衡状态就是生态平衡。而当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过分干扰或者破坏,以至打破了生态平衡后,就会产生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发展。 广义上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是由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界引起的,例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荒地引起的水土流失等等。而环境污染则是指有害物质进入生态环境引起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例如工业“三废”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1]。 1.2 吉林省生态省建设的提出 基于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问题影响的广泛持久性,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日益加深。十六大报告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实施的,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与时俱进的发展策略。 2吉林省生态环境现状 2.1 自然地理概况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三省中部,地处北纬40°52′~46°18′、东经121°38′~131°19′,总面积为18.7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2%。吉林省属于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常,寒冷干燥;夏季较短,温暖多雨,具有雨热同季的特点。年平均气温为3~5℃,年平均雨量500~910毫米。全省地势自东南向西北沉降,形成了东部山地、中部丘陵、西部平原的地貌特征。河流分布不均,东部河流众多、水量充沛,西部河流少。 2.2 生态环境特点 吉林省的自然地理特征决定了吉林省的自然生态环境从东到西分为四种类型:东部长白山原始森林生态区、东中部低山丘陵次生植被生态区、中部松辽平原生态区和西部草原湿地生态区。生态环境类型多样,生态系统完整,而且可恢复性好。东部是我国重要的林业基地和物种基因库,水资源比较丰富;东中部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面积大,森林覆盖率较高,水资源和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中部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农田防护林体系健全,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西部草原辽阔,湿地面积较大,地下水和过境水资源比较丰富。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矿山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矿山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为强化非煤矿山整治与生态修复,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防止非煤矿山突出环境问题反弹回潮,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XX 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非煤矿山开采设计执行、环保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整治为重点,使开采设计得以全面执行,防尘收尘、废水、固废处理等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矿山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为重点,加快关闭矿山生态修复进度,推进在册矿山边生产边治理,使生态环境得到快速修复;以强化执法监管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及时查处非法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案件。XX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 一、平稳有序的良好发展局面。 二、工作重点以问题为导向,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一设计(含安全专篇)、一报告、两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开采、生产和修复,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规范矿山生产建设。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初步设计(含安全专篇)》进行建设和生产,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强化非煤矿山建设施工与竣工管理,查处基建期内边基建边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严格环保措施落实。以露天矿山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环保督察发现问题为重点,对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推进安全隐患整改。以露天矿山台阶、坡面角、工作平台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地下矿山逃生、通风、排水等系统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开采初步设计(含安全专篇)》。对拒不执行或整改的,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以生态修复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和以自然恢复为主,与工程修复相结合原则,编制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修复方向、方法和植被重建方式,加快关闭矿山生态修复进度,推进在册矿山边生产边治理,统筹协调快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五)严厉打击违法采矿。重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兼顾越层越界采矿违法案件查处,做到勤巡查、快调查、速立案、严查处、快修复,并做好“三断一清一恢复”工作。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开采、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2月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制定矿山整治和生态 修复工作综合实施方案,明确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期限,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时序进度安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按照问题分类、分级要求,制定专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09~2015年)》(国土资发[2010]44号]; 《广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广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十二五”规划》; 《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百色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5年)》;

《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三)技术依据: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2009年); 《百色年鉴》(2011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 三、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省百色市近期与中远期依法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市辖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2011—2020年本市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规划期与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期为2010年。 规划期2011~2020年,分为两个阶段: 近期规划为2011~2015年; 中远期规划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 百色市位于广西省南部,五岭山脉北麓。东与广西省衡阳市的常宁,郴州市的临武、嘉禾、桂阳相连;南与广东省清远市的连州、广西省贺州市、桂林市的富川交界;西与广西省桂林市的恭城、灌阳、全州接壤;北与衡阳市的祁东,邵阳市的邵阳、新宁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南北最长距离245公里,东西最宽距离144公里,土地总面积22441.43km2,占广西省总面积的10.59%。全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面积11044.53 km2,占49.45%;丘陵3242.00 km2,占14.45%;盆地3979.13 km2,占17.81%;平原3191.13 km2,占14.29%。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分析

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 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改革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硏究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开展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周边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勘查标准的研究及制走,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各地通过规划、标准、政策的制走实施,谋划部署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生态修复 为形成〃加快还旧账,不再欠新账〃的治理局面,对于生产矿山,通过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 推进保证金改基金制度,探索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推动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对于废弃矿山”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指导省级财政专项投入”加强政策激励与引导,不断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 (一)完善和推进各项制度 完成中央深改委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制度改革任务,完善〃二合一"方案审查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三合一〃改革,突出矿山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科学性。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改基金制度改革。督促各地按照〃应返尽返〃原则加快返还企业保

证金,截至2019年4月,全国返还保证金 292.5亿元。同时,指导各地加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部署 落实蓝天保卫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等重大部署。2019年4月,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3号)。2019年5月,召开重点地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部署会,部署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 千米范围内和京津冀周边、汾渭平原等7个省(区、市)34 个重点城市周边20千米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拟于2020年底完成。 (三)落实治理资金、开展工程试点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通过前两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计划治理面积约2.58万公顷。 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完成第三批工程试点竞争性评审等工作。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支持内蒙古等14个省(区、市)实施试点,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40 亿元,其中包括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内容。 (四)矿山恢复治理情况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 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附件2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一、全省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领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全省总体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引入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应制定调整计划。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生态环境投诉的现有企业,应制定整治计划。在调整、整治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在防止污染转移的基础上,应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 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球团、焦炉、高炉等设备。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涉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应当在依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并具备有效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逐步推进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项目涉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推行秸秆全量化处置,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逐步 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 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和提标改造。超负荷、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及 时实施扩容,出水排入超标水域的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提高出水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制管理体系。开展全区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国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环境数据库系统。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对废弃矿山要积极利用多渠道资金,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试点工程???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十五"期间选择石嘴山矿区、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镇北堡矿区及灵武东山矿区等五个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附表10,附图5),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及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勘查与整治。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及矿区减灾防灾工作。

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

*************凝灰岩矿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 采石厂

1.目的意义、规划依据及规划期限 1.1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为不可再生性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矿山开采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大,必将出现矿产资源 逐渐枯竭的现象。盲目开采既浪费了矿产资源又破坏了当地的地质环境、使地质环境条件逐渐恶化,地质灾害不断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达到既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又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及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有关法律法则,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进行合理规划,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地质和生态环境,把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此,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有着重要意义。 1.2规划依据 主要依据为: 《矿产资源法》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规划期限 *************凝灰岩矿矿山服务年限为8年,矿山闭坑后还需进一步监测与治

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期限预计为10年。 2.矿业开发概况 2.1开发现状和发展规划 *****凝灰岩矿位于***************村约1.5km,矿区东有铁路直通*********市,距********火车站约4.0km,从***********至矿区有公路相通,距**********约10km,交通比较方便。 矿区拐点坐标为: 点号X Y ① 本次储量核查范围面积为0.092km2。 该矿山为一小型新建矿山,属个体企业性质,矿山投资总额55万元,该凝灰岩矿已探明(333)矿石量79.4×104t,预计年产矿石13×104。根据《*********凝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服务年限暂定为8年。 2.2开采方式和开发利用程度 (1)开采方式 根据《**************凝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该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人工或装载机装车,小型汽车运输,开拓运输方案为公路运输,运输公路利用原采矿公路并加以改造。 露天边坡参数如下: 露天采场尺寸(长×宽):290m×100m 露天采场底标高:220m水平 最终阶段高度:10m 台阶坡面角:75°

吉林西部农牧交错带生态环境状况分析

摘要 吉林省西部位于松嫩平原的西南部,是松辽平原农业区向西部草原牧区过度地带的农牧交错地带,是北方农牧交错带的一部分,总土4.7×l04km2吉林省总面积的25.36%,辖白城和松原10个(市、区)。全区有较丰富的水、土、生物和石油资源,为我省重要的农、牧业基地和能源基地,在吉林省,乃至全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分析了吉林西部农牧交错带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结果表明吉林西部生态环境脆弱,需要全民保护环境,协调好本区人地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从农牧交错带的特点出发,制定和谐发展型生态农牧业产业集群战略是其理性的选择。进而探讨了生态农牧业产业集群战略的特点及当地应用该战略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问题; 农牧交错带; 吉林西部

白城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Abstract In West Jilin Province is located southwest of the Songnen Plain, Songliao Plain Agricultural District to the West Pasture excessive Strip pastoral Transitional Zone, is part of the northern ecotone, the total earth area of 4.7xl0 4km2, accounting for Jilin Province, the total25.36% of the area of jurisdiction Baicheng and Matsubara 10 (cities, districts). The region has a wealth of water, soil, biological and oil resources,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for the province an important base of agriculture, animal husbandry and energy base in Jilin Province, and even the country's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fragile,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ople and land of the distric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words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 The ecotone between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 ; west Jilin Province

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ICS ××.×××.×× ××× 备案号:× ×××-2007 北 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clamation standard of solid mine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具体要求 (3) 5.1 地面塌陷及地裂缝 (3) 5.2 露天矿边坡 (4) 5.3 固体废弃物(废石、煤矸石) (4) 5.4 尾矿 (5) 5.5 退化土地 (5) 5.6 砂石坑和粘土坑 (5) 5.7 崩塌、滑坡、泥石流 (5) 6 各类型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雄、韩兵、胡俊、于秀治、陈鸿汉、韩永岐、张建国、杨建东、管清花、高明显、张顺峰。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关闭和正在开采的各类固体矿山的生态环境修复。 本标准中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指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植被破坏、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577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J8 放射性防护规定 NY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DZ/T 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40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矿山solid mine 以固态存在的矿产场地称为固体矿山。本标准中是指煤矿、金矿、铁矿、石灰石矿、砂场、粘土坑和其它固体矿山。

矿山生态修复的是什么内容

矿山生态修复的是什么内容 矿产资源是非常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它既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障。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矿产资源种类较齐全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已成为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类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态已经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是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研究发展迅速,矿区土地的生态复垦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为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应依据矿山不同开采时期的技术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相应的复垦和生态修复方案,做到采矿与生态修复的一体化、同步化,最终实现矿山生态功能的修复。 一、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生态功能修复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认为,生态修复一定要从简单的复绿过渡到生态功能修复,总体上应该重新建立一个完整功能性的生态系统。但是,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决不仅仅是植被的恢复。所以,生态功能修复一定要强调已经破坏或者退化生态系统功能的整体提升。 矿山生态修复也绝不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还要考虑到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匹配的经济、社会系统的修复,这两个系统一定是互相关联、不可分割的。 我国现在的生态修复范围比较大,不能刻意、盲目追求特定的修复状态,必须要根据矿山所处的区域、位置以及生态适宜性来设定生态修复的目标。 那么,生态功能修复的目标是什么?首先,要考虑生态适宜的情况下进行怎样的稳定修复;其次,修复以后能否达到比较好的生态系统结构;最后,我们的终极目的是要达到比较好的生态功能,比如水源涵养功能、水土保持功能、游憩娱乐等。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版》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三章生态恢复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社会行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科学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商务、林业草原、畜牧、能源、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教育、科技、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行为,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的观念,建立我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明确煤炭生产企业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义务与责任。按规定把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 新、改、扩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作为发放

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通过开展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环境评估和监理等工作。强化煤炭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管理。各相关单位按其职责,加快推进恢复治理工作和项目实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制订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及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整体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 2010年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2010年以前重点推进汾河沿线6个市、27个县的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确定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为重点矿区区域治理地区,使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强力遏制,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015年建立完备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开始显现,全省矿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煤炭工业步入环境污染少、生态恢复快、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的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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