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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

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

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

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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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

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女保障法六大权益

妇女保障法六大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妇女受到歧视、侵犯和剥削的现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规定了妇女的六大权益,本文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平等就业权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得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妇女应当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同等的工资报酬、同等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培训机会。此外,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也应当受到特殊保护。 二、平等受教育权 妇女应当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当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此外,国家还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终身学习和职业培训。 三、平等参与经济文化生活权 妇女应当享有平等参与经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应当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机会,使其能够参与经济活动、参与文化活动、参与社会组织和管理,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四、健康权 妇女应当享有健康权。国家应当为妇女提供全面、优质、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妇女特殊的保健需求,如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

此外,国家还应当加强对妇女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婚姻家庭权 妇女应当享有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国家应当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此外,国家还应当加强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六、合法权益保护权 妇女应当享有合法权益保护权。国家应当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侵犯和剥削。此外,国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 结语 妇女保障法的出台,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

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4、为什么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5、《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6、《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7、《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8、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9、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0、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1、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2、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3、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4、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16、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17、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18、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19、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0、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妇女权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妇女的权益,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规定了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为妇女争取平等、自由、尊严的地位打下了基础。本文将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为保障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就业、参政、选举等的权利和机会。 2.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3.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职业发展机会,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在职场上的权益。 4.保障妇女的教育文化权益。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歧视,保障妇女在学习、科研、文化活动中的权益。 5.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健康的权利,禁止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为妇女争取平等、自由、尊严的地位打下了基础。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妇女事业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1.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普及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推动妇女参与社会生活。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妇女参与社会生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各个领域的工作,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3.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政府部门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4.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妇女事业发展,加强对妇女职业培训和创业支持,提高妇女自我发展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三、未来发展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总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妇女争取平等、自由、尊严的地位打下了基础。我们应该

妇女权益保障法理解与适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针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准则,其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和抑制对妇女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妇女权利。本 法不仅反映了当今社会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促进,而且在确立和 落实妇女权利的具体规定方面也显示出我国的进步。 一、权利的保障 1、保护妇女政治权利和平等参政议政:通过确立平等权利和履行义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参政议政权,不得因性别、种族、 职业、家庭背景等而受到歧视。 2、保障妇女经济权利:保障妇女在劳动用工上享有平等待遇;在准确 测算养老金上赋予妇女更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对常年陪护晚辈负有 家庭责任的家庭成员享有丧葬补助的权利。 3、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严格禁止各种婚前性文化活动; 严格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保护妇女在离婚方面享有 合法权利等。 4、保障妇女在社会上的权利:积极推进中外女性的社会参与,发挥妇 女在社会建设好中的作用;维护妇女在文化及思想道德诚信上的尊严;

保障妇女的生活健康权利和方便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具体适用 1、女性平等参政议政权:当一名女性申请参政议政时,有权利获得被考虑的机会,应该被公平考虑地担任政府机关的职务,也有权利参加政党,享受参加政党的一切权利。 2、女性经济活动权利保障:妇女有权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保障其获得平等机会参与更高技能的就业,保护妇女在经济活动中受到的权利。 3、女性在婚姻家庭法的保障:为了保障婚姻的正常进行,妇女有权参与婚姻的筹备和管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权,对未成年子女也要有必要的住宿照顾。 4、女性社会生活权利的保护:妇女有权享受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满足其精神需要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有权得到社会有效的经济支持。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严格维护妇女权利的法律准则,它促进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妇女有序的参加社会生活,发挥其社会作用,维护其社会尊严,实现妇女权益的充分发挥。

2023年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2023年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实用版】 目录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3.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实施措施 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社会的影响 正文 2023 年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 1992 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我国妇女的权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023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地位不断提高。然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这些问题对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修订后的法律更加细化了法律解决路径,强化了司法救济手段,为保障妇女在新时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分别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为妇女在各个方面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实施措施 为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政府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最后,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社会的影响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一部法律,于1992年颁布实施。该法对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消除妇女歧视,促进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文将对该法进行重点解读。 一、妇女权益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 各种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国家应 当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对妇女权益的歧视和侵犯。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和改进法律、法规 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措施,鼓励和提倡推广妇女发展,开展性别平等教育,促进性别配额 制度等。 二、反对妇女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对妇女遭受的各种歧视进行了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以妇女的性别为由进行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文化、婚姻、家庭、财产等各方面。此外,就员工的招聘、培训、职务晋升、待遇等方面,也禁止以性别 为由进行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国家应当通过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方式,保障妇女的 健康权益。此外,法律还鼓励女性定期体检、预防妇科疾病、避孕和计划生育,同时还规 范了医疗机构对妇女的诊疗要求,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也进行了监督。 四、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婚姻是自愿的平等协议,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保持平等 的地位。法律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和处罚,保障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应当平等参与家庭劳动和家庭责任,男女双方共同处理家庭事务。此外,法律还 规定了禁止家庭的拐卖、贩卖和交换等行为。 五、推动妇女参与社会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强调了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各个 领域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政治活动。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措施,包括就业平等、岗位平等、劳动报酬平等、工作安全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为保障和推进 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道路上,我们应该通过学习 和理解这部法律,努力推进妇女权益的实现,构建一个共同平等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8.28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妇女劳动保障法

妇女劳动保障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一、前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于1992年颁布实施。该法为保障妇女平等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推动男女平等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文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心得。 二、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理解 1.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妇女在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仍然面临着诸多不公和不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文件。但是由于这些文件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并且没有 明确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因此并未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为此,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2.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平等就业、教育、卫生与 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和其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禁止等。该法 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平等地位 和权利,并对违反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处罚。 3.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效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社会对于 妇女地位和权益的关注度大幅提升,各类性别歧视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政策引导下,我国也出现了大量优秀的女企业家、科学家、 艺术家等。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推动 性别平等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对妇女平等就业方面的理解 1. 女性在职场中遭受的性别歧视 在职场中,女性往往面临着诸多的性别歧视问题。例如,女性在招聘 过程中被要求提供婚姻状况、是否有孩子等私人信息;女性晋升的机 会较少,薪资也相对较低;女性在工作中遭受的骚扰和歧视等。 2. 妇女平等就业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 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就业、教育、保障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平等 和不公平现象。为了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2年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今,这一法律不仅对女性自 身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的重要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项法律,是需要被广泛知晓和遵守的,培训工 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可以达到以下几个 方面的目的: 1、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保障女性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通过培训可以让更 多的人知晓这个法律的具体内容。对于女性来说,了解法律的保障范围,以及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可以帮助她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更有 底气和信心。 2、提高认识,树立法律意识 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培训,可以帮助广大妇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

素养。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认知都相对较浅,通过培训, 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 风险。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不仅关系到女性本身 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通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培训,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到女性权益的重要性,并且鼓励大家积极维护和支 持女性平等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在国内推广已有一定的历史,取 得了一些显著成果。目前来看,国内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的主要形式 包括: 1、宣传和普及 政府和社会组织会开展系列宣传和普及活动,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妇女 权益保障法。这些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如广告宣传、宣讲会、网络直 播等,传播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2、志愿者服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填空题] 1《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哪些方面对保障妇女的权益作了决定? 参考答案: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填空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何时通过、实施? 参考答案: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判断题] 3、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4、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5、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10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7、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8、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仍不能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 9、《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10、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11、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1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13、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14、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 15、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只是政府的责任,跟社会无关。 参考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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